关于规范法官行为提升司法公信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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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法官行为提升司法公信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Word文档格式.docx

2013-03-01

案由:

关于规范法官行为,提升司法公信的提案

提案人:

冯英王书平王立平龙瑞田青尼玛泽仁刘敏杜滋龄李祖铭李素华宋祖英张健张海张会军张国勇张和平阿拉泰陈力陈醉陈祖芳林建岳单霁翔赵秀云赵秀君赵维绥侯露耿其昌夏燕月徐翔郭瓦加毛吉黄宏崔建华董良翚韩书力

审查意见:

建议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办理

主题词:

司法制度

这些年来,我们不断从各种媒体和社会渠道看到和听到种种有关引起百姓普遍质疑和不满的各种司法不公、徇私枉法、滥用法权、错判乱判、践踏宪法等层出不穷的司法腐败丑闻。

这些现象的不断发生,已严重地损害到我们国家法律

因此提议:

一、为了规范法官八小时以外的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建议国家立法,并应当制定更加明确而具体的要求来规范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即应除名!

以提升司法公信!

让社会有正气,法律有正义,国家和人民有尊严!

(一)未经法院书面同意,任职法官不得参加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或姻亲之外的聚会、宴请。

现在一些法官几乎就像社会活动家,整天在当事人、领导、商人、同学、亲威朋友之间忙穿越,参加聚会,赶赴宴会,根本没有时间研判案情,更没有时间学习法律,长此以往,生疏了审判业务,结识了三教九流;

加重了哥们情谊,轻视了国家法律;

对腐败行为之类的社会潜规则心神领会,对威严的国家法律,情不知,神不会……许多法官堕落成了当事人的办事官,而不是人民可信的法官!

(二)未经法院书面同意,法官之间不得相互宴请,不得相约外出旅游。

法院组织的团拜会之类的聚餐,本无可厚非,但现在的法院,相当多的法官,表面上相互之间宴请,实质上是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代言人委托,以宴请为名,进行案件说情和利益输送。

更有一些法官,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将合议庭全体成员或主审法官全家老小,组织外出甚至境外、国外旅游,费用全部由接受托请的法官承担(实际上是由当事人一方承担)。

(三)法官不得私自接触律师、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也不得与其合影。

一些法官,特别是院长、庭长之类的法官,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宾上客,经常应邀到律师事务所“参观、考察”,或到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举办的“研讨会”、“培训会”等授课,而高额讲课费,实际上是律师或代理人的“行贿款”。

一些院长,例如某高级法院院长,应一老板之约,到一宾馆就餐,席间老板将一律师所主任引见,被私下拍合影照,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将其悬挂在律师所楼道内,当事人一见该主任与高级法院院长就餐的亲密合影,就认为该所与高级法院关系好,后台硬,便将案子交该主任代理,甚至有的法院固定合议庭的案子,就是由两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垄断代理”,而受损害的当然是司法的公正性。

(四)法官不得接收律师、当事人的代言人或说情人的任何财产利益(礼物)、行为利益、色情利益。

当下的社会,托人办事送点礼,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官收礼,作法官的良心和法的外观公正性就会大打折扣,从而影响司法公正,一些大的司法腐败案件,法官都是从收受小恩小惠开始的。

也正是因为我们忽视了法官收受小的礼物的管理,酿成了司法腐败大案,因此,必须从源头上抓好法官廉政建设,树立“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法官管理原则。

行为利益,如支付法官旅游费用等其他费用,请法官到KTV、夜总会、赌博场所等娱乐场所消费;

色情利益,包括嫖娼、包养情妇等性交易。

例如,某高级法院一领导,接受当事人的托请,被安排到洗浴中心后,当事人私下拍摄其嫖妓行为,被制成影碟送到该院长面前,以之要挟法官的裁判行为,法院领导被迫“俯首称臣”,当事人让咋判,法院就得咋判,这种行为方式,还被一些当事人当作“先进经验”在社会上传播与推广!

(五)未经法院书面同意,上级法院法官不得接受下级法院、下级法院法官的宴请和利益。

上级法院法官到下级法院参加会议、调研、办案等,通常都是下级法院“对口接待”或“好友接待”,但是,运行过程中,上下级关系却变了味:

一方面,下级法院法官通过之前或之后的“接待关系”,说服上级法院法官维持原判或如何改判,以实现说情法官的个人利益或目的;

另一方面,下级法院法官也会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说情,为其背后的当事人说情办事。

建议国家立法规范法官的此类行为,以使法院上下级关系真正做到各自独立,而非上下级领导,以保障当事人获得二次审理的诉讼权利和司法公信。

以上建议,也适用于检察官管理。

二、为实现上面的措施、目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司法官监督委员会,专门监督、调查法官和检察官的不当行为。

(一)司法官监督委员会专门主动或接受任何人、任何单位的举报、告诉,对法官涉嫌违背职业行为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

(二)司法官监督委员会官员,应当经常接触诉讼当事人、律师等直接人员,从中发现、调查、监督法官的违法行为。

(三)调查的结果,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案,罢免法官;

如果调查的结果,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但又有合理怀疑而没有办法排除,应当建议法官主动辞职,或调离法院;

如果涉案法官不接受辞职,应当安排从事法院非审判工作,而不得再行担任审判工作。

综上,提请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述提议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相应更为完善的法规和措施,让社会和百姓看到我们的法治建设有实质性的进展和成果。

3165号提案复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2年6月8日以法办〔2012〕152号文函复:

冯英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法官行为、提升司法公信的提案》收悉。

现答复如下:

2009年初针对审判执行活动中最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的五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五个严禁”规定,即:

“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同时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行为制定了刚性的责罚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修订颁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主要规定了法官行为中涉及职业道德、司法廉洁、审判效率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紧紧抓住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环节,对法官廉洁司法进行了约束和提示。

如,要求法官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为自己、亲属及他人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对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的贿赂行为要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当前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的现实状况,又先后推出了三项重要的制度规定:

一是针对人民群众对法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提出的合理怀疑,推出《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从而在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最容易发生冲突的部位打造了一道“廉政隔离墙”。

二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推出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要求法院内部人员不得采取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等方式对审判组织和办案法官施加影响,同时建立了法院领导干部、上级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全程留痕”制度和帮助办案法官抵御说情干扰的廉情报告制度。

三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法院干警执法作风不正的问题,制定下发了《人民法院审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推动各级人民法院普遍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本院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开展实地督察,对损害群众利益和伤害群众感情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对照《廉政准则》中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对之前发布的法规文件进行了清理,并针对制度缺项起草了《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力图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所有部位和环节建立起全方位的制度约束机制。

下一步我院将组织法院干警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法官行为规范》以及其他相关廉政制度,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努力树立人民法院公正、文明、廉洁、高效司法的良好形象。

感谢你们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来源:

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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