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NG加气站验收检查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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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总平面布置
1、车辆入口与出口应分开设置。
第5.0.1条
2、站内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站内道路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m。
第5.0.2条
3、站内停车位应为平坡,道路坡度不应大于8%,且宜坡向站外
4、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作业区与辅助服务区之间应有界线标识。
第5.0.3条
6、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
第5.0.5条
7、加油加气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第5.0.8条
8、站房可布置在加油加气作业区内,但应符合本规范第12.2.10条的规定。
第5.0.9条
9、加油加气站内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
第5.0.11条
10、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实体围墙。
第5.0.12条
11、加油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0.13-1和表5.0.13-2的规定。
第5.0.13条
加气
工艺
与设施
1、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低温绝热压力容器》GB18442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的有关规定。
2储罐内筒的设计温度不应高于-196℃,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公式的规定:
1)当Pw<0.9MPa时:
Pd≥Pw+0.18MPa
2)当Pw≥0.9MPa时:
Pd≥1.2Pw
式中:
Pd----设计压力(MPa)
Pw----设备最大工作压力(MPa)
第9.1.1条第2款
2、内罐和外罐之间应设绝热层,绝热层应与LNG和天然气相适应,并应为不燃材料。
外罐外部着火时,绝热层的绝热性能不应明显降低。
第9.1.1条第3款
3、LNG储罐组四周应设防护堤,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1个最大LNG储罐的容量。
防护堤内地面应至少低于周边地面0.1m,防护堤顶面应至少高出堤内地面0.8m,且应至少高出堤外地面0.4m。
防护堤内堤脚线至LNG储罐外壁的净距不应小于2m。
防护堤应采用不燃烧实体材料建造,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应渗漏。
防护堤的雨水排放口应有封堵措施
第9.1.2条第2款
4、防护堤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液体储罐、CNG储气瓶(组)或储气井。
非明火气化器和LNG泵可设置在防护堤内。
第9.1.2条第3款
5、地下或半地下LNG储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宜采用卧式储罐。
2储罐应安装在罐池中。
罐池应为不燃烧实体防护结构,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应渗漏。
3储罐的外壁距罐池内壁的距离不应小于1m,同池内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4罐池深度大于或等于2m时,池壁顶应至少高出罐池外地面1m。
当池壁顶高出罐池外地面1.5m及以上时,池壁可设置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实体门。
5半地下LNG储罐的池壁顶应至少高出罐顶0.2m。
6储罐应采取抗浮措施。
7罐池上方可设置开敞式的罩棚。
第9.1.4条
6、储罐基础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
第9.1.5条
7、LNG储罐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应设置全启封闭式安全阀,且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应为备用。
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的有关规定。
2安全阀与储罐之间应设切断阀,切断阀在正常操作时应处于铅封开启状态。
3与LNG储罐连接的LNG管道应设置可远程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LNG储罐液相管道根部阀门与储罐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阀体材质应与管子材质相适应。
第9.1.6条
8、LNG储罐的仪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LNG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
高液位报警器应与进液管道紧急切断阀连锁。
2LNG储罐最高液位以上部位应设置压力表。
3在内罐与外罐之间应设置检测环形空间绝对压力的仪器或检测接口。
4液位计、压力表应能就地指示,并应将检测信号传送至控制室集中显示。
第9.1.7条
9、充装LNG汽车系统使用的潜液泵宜安装在泵池内。
潜液泵罐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9.1.1条的规定。
LNG潜液泵罐的管路系统和附属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LNG储罐的底部(外壁)与潜液泵罐的顶部(外壁)的高差,应满足LNG潜液泵的性能要求。
2潜液泵罐的回气管道宜与LNG储罐的气相管道接通。
3潜液泵罐应设置温度和压力检测仪表。
温度和压力检测仪表应能就地指示,并应将检测信号传送至控制室集中显示。
4在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全启封闭式安全间和紧急切断间。
泵出口宜设置止回阀。
第9.1.8条
10、气化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化器的选用应符合当地冬季气温条件下的使用要求。
2气化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2倍。
3高压气化器出口气体温度不应低于5℃。
4高压气化器出口应设置温度和压力检测仪表,并应与柱塞泵连锁。
温度和压力检测仪表应能就地指示,并应讲检测信号传送至控制室集中显示。
第9.1.10条
11、连接槽车的卸液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和止回阀,气相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
第9.2.1条
12LNG卸车软管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波纹软管,其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其最小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公称压力的4倍。
第9.2.2条
13、加气机不得设置在室内。
第9.3.1条
14、LNG加气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气系统的充装压力不应大于汽车车载瓶的最大工作压力。
2加气机计量误差不宜大于1.5%。
3加气机加气软管应设安全拉断阀,安全拉断阀的脱离拉力宜为400N~600N。
4加气机配置的软管应符合本规范第9.2.2条的规定,软管的长度不应大于6m。
第9.3.2条
15、在LNG加气岛上宜配置氮气或压缩空气管吹扫接头,其最小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公称压力的4倍。
第9.3.3条
16、加气机附近应设置防撞(柱)栏,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第9.3.4条
17、LNG管道和低温气相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2倍,且不应小于所连接设备(或容器)的设计压力与静压头之和。
2管道的设计温度不应高于-196℃。
3管道和管件材质应采用低温不锈钢。
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的有关规定,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T12459的有关规定。
第9.4.1条
18、阀门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温阀门技术条件》GB/T24925的有关规定。
紧急切断阀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温介质用紧急切断阀》GB/T24918的有关规定。
第9.4.2条
19、远程控制的阀门均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
第9.4.3条
20、低温管道所采用的绝热保冷材料应为防潮性能良好的不燃材料或外层为不燃材料,里层为难燃材料的复合绝热爆冷材料。
低温管道绝热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的有关规定。
第9.4.4条
21、LNG管道的两个切断阀之间应设置安全阀或其他泄压装置,泄压排放的气体应接入放散管。
第9.4.5条
22、LNG设备和管道的天然气放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气站内应设集中放散管。
LNG储罐的放散管应接入集中放散管,其他设备和管道的放散管宜接人集中放散管。
2放散管管口应高出LNG储罐及以管口为中心半径12m范围内的建(构)筑物2m及以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5m。
放散管管口不宜设雨罩等影响放散气流垂直向上的装置。
放散管底部应有排污措施。
3低温天然气系统的放散应经加热器加热后放散,放散天然气的温度不宜低于-107℃。
第9.4.6条
23、当LNG管道需要采用封闭管沟敷设时,管沟应采用中性沙子填实。
第9.4.7条
消防
设施
1、加油加气站工艺设备应配置灭火器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2台加气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3地上LPG储罐、地上LNG储罐、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CNG储气设施,应配置2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
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
5LPG泵和LNG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m2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6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
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沙子2m3。
加油加气合建站应接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第10.1.1条
2、其余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第10.1.2条
3、加油站、CNG加气站、三级LNG加气站和采用埋地、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的各级LNG加气站及合建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合建站中地上LNG储罐总容积不大于60m3时,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第10.2.3条
4、其余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电气
1、加气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
第11.1.1条
2、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LPG泵房、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
第11.1.3条
3、加油加气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
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0GB50156-2012
第11.1.5条
4、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作业区内的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
电缆不得与油品管道及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第11.1.6条
5、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第11.1.7条
6、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以外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
加气站内罩棚下处于非爆炸危险区域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照明灯具。
第11.1.8条
防雷、防静电
1、钢制油罐、LPG储罐、LNG储罐和CNG储气瓶(组)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第11.2.1条
2、加油加气站的电气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按其中接地电阻值要求最小的接地电阻制确定。
第11.2.2条
第1款
3、当加油加气站内的站房和罩棚等建筑物需要防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
当罩棚采用金属屋面时,宜利用屋面做接闪器,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板件的连接应是持久性的电气贯通,可采用铜锌合金焊、熔焊、卷边压接、缝接、螺钉或螺栓连接;
2.金属板下面不应有易燃物品,热镀锌钢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5mm,锌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7mm;
3.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
第11.2.6条
4、加油加气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
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
第11.2.7条
5、加油加气站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第11.2.8条
6、地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管道、LPG管道、LNG管道和CNG管道,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第11.2.10条
7、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LPG罐车和LNG罐车卸车场地和CNG加气子站内的车载储气瓶组的卸气场地,应设卸车或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第11.2.11条
8、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工艺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不可不跨接。
第11.2.12条
报警
系统
1、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第11.4.1条
2、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设置有LPG设备、LNG设备的场所和设置有CNG设备(包括罐、瓶、泵、压缩机等)的房间内、罩棚下,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
第11.4.2条
3、LPG储罐和LNG储罐应设置液位上限、下限报警装置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
第11.4.4条
4、报警器宜集中设置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第11.4.5条
5、报警系统应配有不间断电掘
第11.4.6条
6、LNG泵应设超温、超压自动停泵保护装置。
第11.4.8条
紧急切断系统
1、加油加气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该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切断加油泵、LPG泵、LNG泵、LPG压缩机、CNG压缩机的电源和关闭重要的LPG、CNG、LNG管道阀门。
紧急切断系统应具有失效保护功能。
第11.5.1条
2、加油泵、LPG泵、LNG泵、LPG压缩机、CNG压缩机的电源和加气站管道上的紧急切断阀,应能由手动启动的远程控制切断系统操纵关闭
第11.5.2条
3、紧急切断系统应至少在下列位置设置启动开关:
1距加气站卸车点5m以内。
2在加油加气现场工作人员容易接近的位置。
3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第11.5.3条
4、紧急切断系统应只能手动复位。
第11.5.4条
建(构)筑物、给排水、采暖通风及绿化
1、加油加气站的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
当雨水由明沟排到站外时,应在围墙内设置水封装置。
2加油站、LPG加气站或加油与LPG加气合建站排出建筑物或围墙的污水,在建筑物墙外或围墙内应分别设水封井(独立的生活污水除外)。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
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高度不应小于0.25m。
3清洗油罐的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不应直接进入排水管道。
LPG储罐的排污(排水)应采用活动式回收桶集中收集处理,不应直接接人排水管道。
4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水排放标准的规定。
5加油站、LPG加气站,不应采用暗沟排水。
第10.3.2条
2、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罩棚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
②进站口无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进站口有限高措施时,罩棚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限高高度。
③罩棚遮盖加油机、加气机的平面投影距离不宜小于2m。
④罩棚设计应计及活荷载、雪荷载、风荷载,其设计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
⑤罩棚的抗震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执行。
⑥设置于CNG设备和LNG设备上方的罩棚,应采用避免天然气积聚的结构形式。
第12.2.2条
3、加油岛应高出停车位的地坪0.15~0.2m。
两端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罩棚立柱边缘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第12.2.3条
4、布置有LPG或LNG设备的房间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第12.2.5条
5、加油加气站内的工艺设备,不宜布置在封闭的房间或箱体内;
工艺设备(不包括本规范要求埋地设置的油罐和LPG储罐)需要布置在封闭的房间或箱体内时,房间或箱体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和强制通风设备,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2.1.4条的规定。
第12.2./7条
6、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等组成。
第12.2.9条
7、站房与其他建筑物设施间,应设置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实体墙。
第12.2.12条
8、加气站内不应建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第12.2.15条
9、加油加气站的采暖宜利用城市、小区或邻近单位的热源。
第12.1.2条
10、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强制通风时,通风设备的通风能力在工艺设备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12次计算,在工艺设备非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5次计算。
通风设备应防爆并应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联锁。
2)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m2/m2(地面),通风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靠近可燃气体积聚的部位设置。
第12.1.4条
11、加油加气站作业区内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第12.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