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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锅炉停炉保养

7.1.停炉保养的基本原则

7.2.保护方法

编制

校对

标审

审核

批准

日期

1.总则

1.1.本锅炉使用说明书提供了锅炉设备操作使用的原则性要求和注意事项,总包方及电厂系统设计方应根据本说明书的要求和其它相关设备、DCS系统操作使用要求及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编写成完整的电厂操作运行规程.

1.2.锅炉机组启运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及有关规程制定符合设计、设备特点的启动试运行调整方案及措施.

2.锅炉机组启动前的准备

2.1.1.锅炉所有受压部件安装完毕后,按JB/T1612-94《锅炉水压试验技术条件》进行水压试验,即以锅筒设计工作压力的1.25倍进行整体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用的水应为冷凝水或除盐水。

水压后,应对锅炉范围内汽水管道,蒸汽管路进行冲管,以清除管道内所残留的一切杂质,并对以水为工质的各承压部件内表面进行化学清洗。

2.1.2.锅炉运行必需的温度、压力、流量、水位、氧量、壁温等测点应装设完好,各监视仪表经校验合格,显示清晰、准确。

2.1.3.送、引风机经冷态试运行验收合格。

2.1.4.制粉系统经冷态试运行验收合格。

2.1.5.锅炉机组的烟风、汽水等系统经检查合格(包括泄漏试验),处于备用投入状态。

烟风、汽水系统内的所有阀门,挡板及执行机构,开关试验灵活,其开度、方向和位置指示正确。

2.1.6.吹灰系统经检查合格,处于备用状态。

2.1.7.锅炉本体各类门孔完整无缺、关闭严密。

燃烧器完好,与燃烧器相连的热风管道、油管道安装完毕。

与燃烧器相接的各风门转动灵活,各阀门及电动执行装置开关灵活,位置指示正确。

2.1.8.启动燃油和点火装置处于备用投入状态。

2.1.9.受热面及烟道的积灰、结焦、杂物清理干净。

2.1.10.锅炉的联锁保护、各程控装置及各类电器设备经试验合格,动作准确可靠,处于备用投入状态。

2.1.11.炉体外部各汽、水管道、支吊装置完好,管道膨胀无阻。

膨胀指示器焊接牢固,刻度清楚,并记录初始指示位置,在膨胀方向上应无阻碍。

2.1.12.现场照明灯齐全,具有足够的亮度。

事故照明可靠,表盘照明充足,光线柔和。

2.2.锅炉上水

2.2.1.锅炉启动前的检查完毕后,可经DN50的给水旁路向锅炉上水,水质应满足GB12145-08标准,上水应缓慢平稳(水量准备约300吨)。

上水时投入双色水位计,电接点水位计。

投入汽包的就地压力表及盘前压力表。

开启省煤器再循环阀门,炉顶全部空气阀。

关闭主汽阀及其旁路阀、过热器集箱的所有疏水阀、关闭加药阀、紧急放水阀、连续排污阀、定排总阀。

关闭省煤器放水阀、反冲洗阀、主给水阀及邻炉加热集箱阀门。

2.2.2.上水温度与锅筒壁温差应不大于50℃,锅筒内从无水上至正常水位下100mm,需2—3小时,当给水温度接近锅筒壁温时,可加快上水速度,若锅筒壁温很低或上水温度较高时,应适当延长上水时间。

2.2.3.上水至正常水位下100mm,应停止上水,并严密监视水位变化,如水位下降,应立即查明原因,予以消除后再补水。

2.2.4.上水期间应严密观察锅炉受热后的膨胀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消除。

本锅炉在水冷壁下集箱内均装设蒸汽加热装置,并配置了邻炉加热集箱,点火前可投入邻炉加热蒸汽,待锅筒平均壁温达到100℃左右时可停止加热。

蒸汽汽源可用业主提供的低压过热蒸汽。

2.4.1.锅炉本体上共装设了四套安全装置,装设于锅筒及集汽集箱上。

整定压力如下:

项目

集汽集箱上的两套安全阀

锅筒上的两套安全阀

整定压力(表)MPa

10.29

11.8/12

启闭差压

%B.D

误差

±

0.5

2.4.2.安全阀校验一般单独起动锅炉进行。

校验时锅炉蒸汽温度上升速度不大于1℃/分,瞬时不大于2℃/分。

并严格监视过热器管壁不超温。

2.4.3.四套安全阀装置总的排放能力大于350吨/小时。

3.锅炉的起动

3.1锅炉点火

3.1.1.投入点火油系统,维持炉前油压满足设计值。

3.1.2.投入锅炉联锁保护,炉膛安全监控系统(FSSS)。

3.1.3.锅炉的所有设备具有点火启动条件后,启动引风机、送风机,全开燃烧器的风门挡板对炉膛及各受热面进行吹扫,以清除炉膛可能积存的可燃物,吹扫风量不小于30%MCR风量,吹扫时间不应小于5分钟,将炉膛负压调整到-100Pa,检测炉尾CO含量,若小于0.5%认为吹扫合格。

若吹扫失败,待故障排除后重新吹扫,直至合格为止。

吹扫结束后,维持炉膛出口处负压20—40Pa。

3.1.4.进行点火操作:

吹扫完毕后,调节引、送风机进口风门,维持适当的一、二次风压,炉膛负压维持-50Pa,以利点火稳定。

打开“燃油控制图”,启动点火油泵,调整油压,将各角“油枪联锁”投入,将就地控制解除,点击“#1、3角点火启动”按钮或“#2、4角点火启动”按钮,可看到对角点火程控启动,当角燃油进油门开启时,点击对应角“高能点火器”,当右侧红灯亮起时,代表点火成功,若绿灯亮起,则代表点火失败。

若两只油枪均点火失败,则炉膛应重新吹扫后,才能再次点火。

3.1.5.在升火过程中,每30分钟应轮换投入油枪,以做到加热均匀。

若在升火过程中,须开单数只油枪时,则在投油枪时,将其中一只油枪的联锁解除即可。

在升火过程中,须及时调整二次风量,使油风比达到最佳值,调节一次风应少于二次风,以稳定燃烧。

在升火过程中,应注意观察燃烧情况,雾化应良好,如火星大、多或冒黑烟,应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如雾化不好,火星大多或产生油滴,则可能油压低或炉膛风量太大,应提高油压或适当减少风量,如冒黑烟可能是风量不足,应提高二次风量。

3.2.1.锅炉从点火至过热汽达额定压力,规定为5小时,严格控制汽包上下壁温差(包括任何两点间的温度差)不得超过40℃,当超过40℃时,应停止升压,及时分析原因,并予以消除后,方可再行升压。

但在汽包上下壁温差不超过规定的情况下,可适当缩短升炉时间。

热炉点火,可根据汽包下壁温度(近似于饱和温度),参照升压速度表,相应缩短升压时间,但必须符合汽机的要求。

3.2.2.在升压过程中,应注意调整燃烧,保持承压部件受热均匀,膨胀正常,调整两侧烟温差不大于30℃。

其升压速度按下列程序表进行:

序号

压力(g)(Mpa)

时间(分)

累计时间(分)

饱和温度(℃)

1.

0-0.00981

30

80-102

2.

0.00981-0.0981

60

102-120

3.

0.0981-0.196

20

80

120-133

4.

0.196-0.392

110

133-151

5.

0.392-0.981

40

150

151-183

6.

0.981-1.47

25

175

183-200

7.

1.47-2.94

215

200-235

8.

2.94-4.41

240

235-258

9.

4.41-6.87

270

258-285

10.

6.87-8.83

15

285

285-303

11.

8.83-9.81

300

303-310

3.2.3.升压时,每30分钟记录汽包壁温度一次,上下壁温度差不得超过40℃,锅炉进水应用给水启动旁路进行。

进水时省煤器再循环阀关闭,停止进水时开启。

进水应保持均衡稳定,切忌忽大忽小。

3.2.4.升压时,应注意屏式过热器、对流过热器的管壁温度及蒸汽温度不得超过规定值。

在升压过程中,应经常监视汽包水位的变化,并维持水位正常。

3.2.5.当压力升至0.0981-0.196MPa表压时,关闭空气门和包墙管下集箱、减温水疏水阀(过热器集汽集箱除外),关闭各加热蒸汽阀和蒸汽总阀,停止炉内加热,冲洗汽包双色高读水位计,并校对水位计指示正确性。

3.2.6.在升压过程中,应控制锅筒内饱和温度的上升速率,在保证锅炉使用寿命下,锅筒壁允许的升温速度为:

冷态启动时的最大允许升温速度为:

1.75℃/分。

温态启动时的最大允许升温速度为:

2.06℃/分。

热态启动时的最大允许升温速度为:

2.45℃/分。

锅炉各工况下的升压速度的要求见附图1,2,3。

3.2.7.锅炉向汽轮机供汽前,应对蒸汽管道进行暖管,冷态暖管时间一般不少于2小时。

3.2.8.锅炉向汽轮机供汽前,检查炉水,蒸汽品质,达不到要求应加强加药和排污,直至达到要求。

3.2.9.锅炉启动时应严格按机组启动曲线升温、升压。

3.2.10.锅炉开始供汽后,根据汽温的上升情况投入减温器

3.3.锅炉并汽

3.3.1.并汽条件:

a).经过全面检查,燃烧稳定,一切正常。

b).待主汽温度在500—530℃。

c).蒸汽品质合格。

d).汽包水位在较低位置。

3.3.2.并汽操作:

在并汽条件满足时,开启主汽阀的旁路阀及其阀后疏水阀。

待主汽压与汽机进口汽压趋于平衡时,开启直送阀,关闭旁路阀。

当主汽温度、压力满足汽机要求并稳定时,关闭对空排汽阀,主汽管道各疏水阀及启动疏水母管。

3.3.3.并汽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应停止并汽:

3.3.3.1蒸汽管道水冲击或剧烈震动。

3.3.3.2水位剧烈波动,燃烧不稳,主汽温、主汽压波动,发现设备较大缺陷。

3.3.4.并汽后正常带负荷速度为5―10吨/时/分,事故情况下可根据情况酌情增加。

3.3.5.并汽后1—2小时对锅炉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记录膨胀指示器一次。

3.3.6.锅炉负荷升到60%以上时,给水、减温水投入自动调节。

3.3.7.锅炉负荷升到60%以上,热风参数达到设计值时,适当活动相关阀门。

检查热态开关的灵活性。

4.1.1.调整锅炉的蒸发量,满足汽机的需要。

4.1.2.保持正常的汽压与汽温。

4.1.3.均衡进水,并保持锅筒内的正常水位。

4.1.4.保证炉水品质和过热蒸汽品质合格。

4.1.5.调整燃烧达到良好状态,提高锅炉效率。

4.1.6.防止炉内爆炸和设备事故,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4.2.正常运行中各项参数的控制

项目

单位

设计值

运行

经验值

额定

最高

最低

1

蒸发量

t/h

350

210

2

汽包压力

MPa

11.2

11.77

3

给水压力至少大于锅筒压力

1.5

4

锅筒水位

mm

50

+50

-50

5

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

9.8

9.9

9.5

6

过热器出口蒸汽温度

540

545

535

7

给水温度

8

炉膛负压

Pa

-30

-20

9

过热器后氧量

%

2.6

10

高温过热器壁温

高温段

570

580

低温段

559

11

屏式过热器出口蒸汽温度

444

450

12

屏过热器壁温

525

600

13

炉膛出口烟气温度

1061

1120

14

二级过热器两侧烟温差不大于

尾部烟道两侧烟温差不大于

16

燃烧器前二次风压

3200

3500

4.3.1.给水调整是保证锅炉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在各种负荷下,都应连续向锅炉进水,保持锅筒内的水位在允许范围内变化。

4.3.2.给水操纵台设DN225、DN175二条管路,每条管路中均设有进口调节阀,DN175调节范围为0—70%B-MCR。

正常运行时使用DN225这条管路,调节范围为70—100%B-MCR,该管路的最大流量为500t/h,负荷变化时可由调节阀调节给水流量。

4.3.3.正常运行时,应投入给水自动调节。

在负荷变动,调节燃烧,定期排污和切换水泵等情况下,应密切注意锅筒水位的变化和调节。

4.3.4.锅筒水位以就地水位计的指示为基准,亦可用电接点水位计校核,视现场具体情况而定,就地水位计的显示应清晰,若发现水位呆滞和模糊时,应及时冲洗。

4.3.5.经常检查对照给水流量与蒸汽流量是否相对应,并尽量避免给水流量的猛增猛减。

4.3.6.锅炉正常水位位于锅筒中心线下150mm处,正常运行时,锅筒内的水位应控制在正常水位的±

50mm范围内,若水位波动超过±

50mm时,应立即检查校对各水位计是否正确,查找原因予以清除。

4.3.7.水位报警与保护(相对于正常水位)

报警1:

50mm

报警2:

100mm采取措施,开紧急放水阀。

报警3:

200mm停炉保护。

4.4.1.锅炉压力的调整,可通过增减燃料量等方法来进行,不允许用破坏燃烧等方式调整汽压,在非事故状况下,不应用对空排汽阀排汽来进行降压。

4.4.2.若汽压达到安全阀动作值而安全阀拒动时,应立即关闭部份燃烧器,开启对空排汽阀进行降压。

4.4.3.运行中应正确判断压力变化的原因,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压力表指示值应经常校对,若有误差应及时修复。

4.4.4.过热器出口的蒸汽压力波动范围及控制由操作者在运行规程中制订。

4.5.1.正常运行时,过热蒸汽的出口汽温应控制在540+5-10℃范围内。

4.5.2.过热蒸汽温度采用二级喷水减温,一级为粗调,二级为细调,投减温器前,应先对管路疏水,在调节喷水量时应缓慢平和,不应猛增猛减。

一级减温水应经常投入以保护屏式过热器。

4.5.3过热汽温还可用调节燃烧的方式来调节。

合理分层调整煤粉量和二次风的配风量,必要时投停切换燃烧器,以调整燃烧中心位置,保持主汽温度正常。

4.6.1.正常运行时,炉膛出口处负压保持在30—50Pa,不允许正压运行。

4.6.2.炉膛出口压力报警、保护值:

+30Pa,-200Pa报警

+200Pa,-1300Pa停炉保护

4.6.3.锅炉燃烧工况的好坏对锅炉机组和整个发电厂运行的经济性和安全性都有很大的影响。

燃烧调节的任务是:

适应外界负荷的需要,在满足必须的蒸汽数量和合格的蒸汽质量的前提下,保证锅炉运行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4.6.4.燃烧调节的目的是:

1)保证正常稳定的汽压、汽温和蒸发量;

2)着火稳定,火焰中心适当、火焰分布均匀,不烧损燃烧器、过热器等设备,避免结焦;

3)减少热损失,使机组运行保持最高的经济性。

4.6.5.正常运行时,燃烧室内的火焰分布均匀,不得冲刷四周水冷壁管,亦不得伸入灰渣斗内,两侧的烟气温度应均匀,过热器两侧的烟气温差不超过30℃。

4.6.6.在运行中应经常注意锅炉漏风情况,所有看火孔、打焦孔、人孔门、除灰门等均应关闭严密,发现漏风应采取措施消除。

4.6.7.调整燃烧时,应注意防止结焦,在锅炉高负荷运行或燃用灰熔点低的煤时,尤须注意,发现结焦应及时处理。

4.6.8.在正常运行中,应根据锅炉负荷尽量将所有的燃烧器投入,各燃烧器的给浆量应尽量均匀分配。

在锅炉负荷变化时,应及时调整给浆量和风量,保持汽压汽温的稳定。

在减少锅炉蒸发量时,应先减煤后减风,增加锅炉蒸发量时,一般应先加风后加煤,但当蒸发量原已较低的情况下,应先加煤后加风,以避免降低炉膛温度和煤浓度而造成锅炉灭火。

4.6.9.主操应及时掌握燃水煤品质,根据不同水煤浆调整好风浆比。

4.6.10.正常的燃烧,应具有金黄色火焰,均匀地充满于燃烧室内。

起燃点应在距燃烧器出口30厘米左右为宜。

火焰中不应有明显的星点,氧量值正常,炉膛负压波动频率高而幅度小。

主操应加强对火焰的监视,及时调整燃烧,当火焰发白,光亮眩目,是过剩空气量过大,如火焰尖端呈暗黄色,是风量不足。

4.6.11.判断风速和风率是否适宜,首先是燃烧的稳定性,炉膛温度分布的合理性以及对过热蒸汽温度的影响,其次是比较经济指标,主要是排烟热损失和机械不完全燃烧热损失的数值。

4.6.12.应经常维持飞灰取样器严密,管道畅通,并做到取样正确。

飞灰含碳量在线检测装置应正常投运。

化学值班人员应每班分析飞灰样品一次,将结果及时通知锅炉运行人员。

4.6.13.为稳定燃烧,制粉系统启停操作应稳定,并严格按操作程序执行。

4.6.14.锅炉低负荷或燃烧不稳时,应及时投入油枪助燃,以防灭火。

投入油枪助燃时,雾化应良好,油压正常,注意油浆混合应良好,以免引起二次燃烧,停用油枪时,在锅炉汽压允许的情况下,应先适当的增加一些水煤浆量,以稳定燃烧。

4.6.15.主操在运行中,应不断的总结交流经验,改进操作方法,确保锅炉安全,提高锅炉效率。

4.6.16.关于锅炉水煤浆燃烧器投运的规定请参考燃烧器厂家的说明。

7.7.1.低负荷运行是指在低于额定负荷的75%的情况下运行。

7.7.2.低负荷运行断油的条件:

喷嘴运行正常。

锅炉运行稳定,各参数正常。

7.7.3.低负荷运行监视、调节要点:

根据负荷控制一、二次风量,低负荷运行,炉膛温度低,二次风可相对增大。

炉膛出口温度必须控制在850℃以上。

认真监视电视火焰监视器及火焰监视光柱,如监视器变暗或光柱闪烁大,表明燃烧不稳,可及时开油枪助燃。

保持锅炉负荷稳定,尽量减少调整,如必须调整,则应缓慢、平稳。

尽量保持制粉系统运行稳定,避免启、停操作。

每一小时必须到就地观察火焰及喷口着火情况,发现着火距离过大或火焰不稳,及时调整,处理。

具体要求以燃烧器厂家的说明为准。

4.8.1.为了保证锅炉汽、水品质合格,保持受热面管内的清洁,应对锅炉进行排污和加药。

4.8.2.锅炉的给水、炉水及蒸汽品质应符合标准GB12145-08的要求。

4.8.3.定期排污除了排出炉内沉淀物之外还可调整炉水品质,以补充连续排污的不足,当炉水品质不良或悬浮物增多时,应加强定期排污或调整连续排污量,司炉人员应经常监视蒸汽含盐量的变化。

连续排污的排污量,定期排污的次数均应由蒸汽及炉水品质决定,排污的周期由运行规程规定,锅炉发生事故时(满水事故除外)或运行不稳定时应停止排污。

4.8.4.定期排污最好在锅炉低负荷时进行,以增加排污效果,排污应将锅筒水位保持比正常水位稍高一些,并注意水位变化。

4.8.5.一般不允许对二个或二个以上排污点同时进行排污,以维持锅炉水位。

4.8.6.排污时应注意各排污管有无流量,判断阀门是否堵塞。

4.9.1.锅炉应每班吹扫一次,也可视具体情况由运行规程规定。

吹灰顺序首先吹扫省煤器,然后为过热器区域及炉膛整个吹灰过程约1小时(不包括暖管)。

4.9.2.锅炉低负荷时不宜吹灰,燃烧不稳定时严禁吹灰。

5.1.1.锅炉按计划停止运行,应按停炉曲线和汽机要求进行。

5.1.2.停炉前应对锅炉进行全面检查,记录存在缺陷,待停炉后消除。

5.1.3.在停炉过程中,锅筒上、下壁温差不允许大于50℃,受热面金属壁温不应超过允许值。

5.1.4.停炉过程中,蒸汽降温速度不大于2.25℃/分,降压速度见附图4。

5.1.5.停炉过程中,锅炉应平稳地降低负荷,当负荷降到60%时由操作员决定一层燃烧器是否停运,当负荷降到50%以下时,两层燃烧器可停运,此时应密切注意炉内燃烧情况,在适当的时候投入轻油枪,以维持炉内燃烧稳定。

5.1.6.根据负荷情况,适时切换给水管路,维持锅筒正常水位。

5.1.7.当负荷降至20%B-MCB负荷时,可全停水煤浆燃烧器。

5.1.8.当汽压降至2.0MPa以下,蒸汽温度260—270℃,负荷到零时,锅炉熄火,熄火后,保持对炉膛的通风,在确认空气预热器的进口烟温低于150℃时,方可关闭引、送风机。

5.1.9.熄火后,应密切注意排烟温度的变化,防止发生尾部再燃。

5.1.10.停炉4—6小时内应严密关闭引、送风机入口挡板及各人孔门、检查门,以免锅炉急剧冷却。

5.1.11.停炉4-6小时后,可开启引风机入口挡板及锅炉各人孔门,检查门等,进行自然通风冷却,根据需要停炉18小时后可启动引风机进行强制冷却。

5.1.12.当汽压降至零时,可放掉炉水,若需热炉带压放水,汽压降至0.5-0.8MPa时,可进行放水工作。

5.1.13.所有燃烧器的要求以燃烧器厂家的说明为准。

5.2.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1)锅筒水位超过正常值±

200mm时。

2)锅炉所有水位计损坏时。

3)过热蒸汽、主给水管道发生爆管时。

4)尾部发生再燃烧时。

5)锅炉压力升高达到安全阀动作压力,而所有安全阀拒动时。

6)水冷壁管发生爆管不能维持正常水位时。

7)锅炉灭火时。

5.2.2.操作顺序:

1)立即停止制粉系统和停止向炉膛内供给燃料(停止全部给粉机和油枪);

2)保持30%的通风量,通风5分钟后,停止送、引风机。

如系水冷壁或过热器管爆破时,为保持炉膛负压可不进行通风,保留一台引风机继续运行,以拉出炉内蒸汽:

3)如烟道内发生再燃烧时,应立即停止送引风机,并密闭各孔门、挡板,密切监视排烟温度,如有升高现象,则采取灭火措施;

4)联系汽机关闭主汽门,开集汽集箱对空排汽阀或疏水阀,切换给水管路保持水位,关闭减温水总阀;

关闭连续排污一次阀、汽水取样阀和送风再循环风门;

5)将汽包水位进至+200mm,停止进水,开启省煤器再循环阀。

如水冷壁管和省煤器管爆破,停炉后禁止开启省煤器再循环阀,维持适当进水量,以冷却省煤器;

6)如发生严重缺水事故的停炉,停炉后严禁迸水,发生严重满水事故则应认真放水,以恢复汽包正常水位。

5.3.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请求停炉:

1)炉水、蒸汽品质严重恶化,经多方处理无效时。

2)锅炉承压部件泄漏,无法消除时。

3)锅筒就地水位计损坏时。

4)锅炉严重结焦、堵灰、无法维持正常运行时。

5)安全阀动作后不回座时。

6)受热面金属严重超温,经多方调整无效时。

5.3.2.请求停炉按正常停炉顺序办。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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