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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信息汇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建立“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统计通报制度”,指导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施工安全生产技术统一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颁发。

四、抓好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的制、修订,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

编制完成《2010—2015年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发展纲要》和《2010—2015年建筑业信息化技术发展纲要》。

组织召开全国建筑工程技术工作会议。

加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和大力推行绿色施工,促进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

继续研究探索技术政策监督执行和评估制度,开展技术政策执行评估指标体系研究和工程设计技术转移制度研究。

编制完成《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版)。

组织申报并公布第七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抓好国家建筑工程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工作。

组织开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活动。

组织实施好中日合作建筑抗震技术人员培训JICA项目。

五、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交流培训

贯彻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制订风险评估、工程监测、环境调查等管理办法或技术指南。

组织开展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经验交流,推广建设经验较丰富地区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对首条线路建设地区的指导力度。

指导各地加强地铁监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质量安全培训,提高安全防控意识。

制订地铁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各地加强地铁工程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配合有关方面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风险管理规范》、《地铁工程施工安全评价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控制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的出台。

继续做好部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进一步推进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

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

指导各地修订或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进一步强化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审查作用。

推动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做好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宣贯。

制定出台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推动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论证制度落实。

修订并发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立超限高层建筑信息库。

继续配合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工作。

做好中美地震工程与减轻地震灾害科技合作。

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

“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建质[2010]3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部今年工作部署,现就2010年进一步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要进一步明确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切实做好“三个突出”和“三个加强”,即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作。

通过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开展,进一步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继续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有效措施和对策。

要继续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

建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必须高度重视。

我部今年将研究起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施工安全生产技术统一规范》等技术标准的制定。

三、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要针对建筑行业特点,继续深入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为重点的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加强调查、分析、研究,找出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为了更好地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安全监督检查,并在各地开展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对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地区的督查。

督查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

各地要积极推进市场现场联动的安全监管机制,树立协同治理的理念。

要严格准入,强化“源头”管理,对工程招投标、资质资格审批、施工许可等管理节点严格把关,将安全生产作为建筑企业的一项重要指标,确保只有真正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才能进入市场。

要加大市场清出力度,对企业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依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

通过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形成一个公平、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五、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的查处力度

各地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三类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惩处。

要按照我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6号)要求,建立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统计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要真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要求,严肃查处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工作

各地要积极开展建筑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强化施工企业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继续抓好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严格落实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宣传工作。

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营造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

要加强建筑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提高监管人员的执法能力,努力造就一支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建筑安全监管队伍。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为更好地了解、掌握和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开展,各地要将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关情况(包括建筑安全专项治理,以及检查工程数量、排查治理隐患数量、事故查处和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情况),每季度及时报送我部质量安全司,并于2010年11月20日前上报全年贯彻落实情况的总结报告。

二○一○年三月五日

关于印发《2010年建筑安全专项治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质安函[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我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32号)的部署,为做好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2010年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附件:

《2010年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2010年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我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部署,为做好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范围和重点

(一)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重点:

  1、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重点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及《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等相关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重点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实施及专家论证的贯彻落实情况。

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开展专项整治。

  

(1)深基坑工程:

是否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开挖,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情况。

  

(2)高支模工程:

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

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等情况。

  (3)脚手架工程: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有针对性,脚手架工程的验收及使用等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除、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各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等情况。

三、时段安排

第一时段(4月底之前):

活动部署阶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第二时段(6月底之前):

企业自查阶段。

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要结合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建筑施工企业自查工作加强督促、指导。

  第三时段(8月底之前):

地方检查阶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建筑安全专项治理监督检查。

  第四时段(9月至10月):

监督检查阶段。

结合各地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我部将于9月至10月期间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安全专项治理监督检查。

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重点环节的排查治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做好对脚手架、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坚持边查边改,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三)紧密结合相关重点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不久前部署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报送工作。

每月的5日前、每季度结束后的8日内,要分别将上月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安全检查汇总表(附表4)、本地区开展工作的季度总结材料,报送我部质量安全司。

  11月20日之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含检查汇总表)报送我部质量安全司。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和<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

搭设跨度10m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

搭设跨度18m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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