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玉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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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外来玉屏侗族自治境内投资的单位和个人;
(二)外资:
指玉屏侗族自治县以外非行政事业正常拔付渠道的一切资金。
第三条合资、合作享受优惠的条件:
外商与县内企业事业单位合资、合作,外商投资额度所占总资产或股份的比例不低于20%。
一:
税收
第四条外来投资企业所得税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外来独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6年;
期满后减半征收。
(二)外来合资生产性企业,属外商控股的,其所得税按独资生产性企业优惠标准执行。
外商未控股的合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3年,期满后减半征收。
(三)外来合作企业,根据外商的投资方向,投资数额、投资方式以及与本县的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条款,具体商议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比例。
(四)从事资源开发性综合利用、电站、公路、桥梁、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旅游、市场、城镇及安居工程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独资、合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外商独资、合资及合作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从事农业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免征。
(七)外来投资客商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其他税种的优惠
(一)外商按BOT方式投资的高等级公路、电站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营运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在外商投资回收期未满之前,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县财政按年度当年全部返还。
(二)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农副产品深加工、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交通基础建设、高新技术开发、产品出口、市政基础建设、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旅游业开发、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医疗卫生项目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房地产税(新建房屋)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利用非耕地资源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5年农林特产税;
在非耕地上开发的农林特产品,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林特产税3年。
(四)在玉屏县境内投资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外来投资企业,从县外购入的农产品原料,免征农林特产税。
(五)在玉屏县境内投资从事畜禽产品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摸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免征屠宰税5年。
(六)外来独资、合资及合作企业,如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经县税务、财政部门批准,可按国营亏损企业税收的有关优惠规定办理。
(七)对生产、销售出口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二、用地
第六条凡来我县投资开发兴办企业所需用地,可按客商的意愿采用出让方式供地,也可在县级审批权限内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并可享受如下优惠:
(一)客商提供必要的资信证明和有关文件后,由国土、城建部门按照与客商商定的时间内办完征地、拆迁、审批等手续,并向客商提供图文资料。
(二)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可优惠出让地价30%─40%,并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外商投资开发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以采取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租赁金标准优惠30%—40%,与本项目配套的非农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四)外商投资开发的原材料、通讯、能源项目,可优惠出让地价的25%─35%,并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事业项目,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他,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经营性的文化教育、体育项目可优惠出让地价20%─30%。
(六)产品外销企业,可优惠出让地价的15─25%;
耕地占用税按30%计征。
(七)外商投资从事商业贸易、旅游、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可优惠出让地价的15%─20%,并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八)收购亏损、关停、倒闭的现有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土地出让金可优惠50%。
(九)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次付清出让金有困难的,在企业收益后,可按出让时所定价格逐年交付。
(十)从事高等级公路和城市道路建设的外商企业,享有在公路沿线、市区道路两旁开发房地产、经营服务设施的优先权,并可在公路附近城镇有一定条件的地方,以优惠价格划出部分土地供其开发和利用。
(十一)外来投资企业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其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拔方式提供的,免缴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费、人防工程费、邮电设施费、消防设施费、水电增容费等。
(十二)外商在玉屏县境内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投资额在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8年以上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提供土地1亩、3亩、5亩。
无偿提供的土地,按协议使用期满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十三)外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为70年,期满后可续签合同。
三、生产经营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上享有自主权,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指定代理人经营。
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招聘、任免、奖惩、辞退雇员和职工。
在保证职工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工资档次、发放形式和制定奖励、津贴制度。
第八条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在我县投资从事电站、公路、桥梁、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市镇开发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
这些项目经政府许可,也可以独资经营专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经营上述设施相关联的其他企业或服务事业,实行综合经营。
第九条以BOT方式投资公路开发建设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收取的车辆通过费的标准可根据物价上涨指数,经财政、物价、交通部门批准后可进行调整。
第十条从事公路、桥梁、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能源、市镇建设经营的合作经营企业,允许外方在合作期内优先分享合作项目的收费收益。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范生产品内外销比例除国家的特殊规定之外,不受限制,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可按国家标准提高50%加速折旧。
四、其他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纳入我县国民经济计划,优先提供能源、场地、劳力、交通运输和生活服服设施。
在按有关收费标准计收费用时,取最下限予以优惠。
第十四条外来投资企业在县内勘察、开采矿产资源,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6年;
利用先进技术开采低品位、难冶矿产资源,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在规定区域内的勘察费用可以从矿床进入商业性开发后5年内分期进行税前摊销。
第十五条外商来我县投资兴办农业、林业、电力、公路、市镇基础设施建设、水利、旅游、矿产资源开发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建设项目以及鼓励开发的产业项目,除按前述各条享受优惠待遇外,还可进行单项洽谈,商定更加优惠的条件。
第十六条凡外来单位或个人投资兴办非盈利性公益事业,免征收一切税费。
第十七条凡外来客商全额投资修建的项目工程不需招标程序。
第十八条放宽对以下人员申办城镇常住户口的限制:
(一)对外来投资者带资金投资经商办厂,年上缴各种税费2万元以上的,其本人和配偶及子女均可办理本县城镇常住房户口。
(二)实际投资总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商企业,对其引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凡在该企业服务2年以上者,经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免交其他费用,只收取工本费。
五、人才技术引进
第十九条各类中级职称以上科技人才,根据县内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的专业需求,可采取调动、借调、停薪留职、第二职业、业余服务等多种形式到我是从事专业技术性工作,工资待遇从优。
第二十条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根据所学专业和工作需要分配到县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不受编制的限制,按其专业安排相应的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凡属我县急需的专业科技人员,其技术服务不受原职称限制,依据本人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后调入县内工作,其职称可以低职高聘,按高聘职务享受工资和各种待遇。
第二十二条欢迎全国各地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民办科技组织和个人来玉屏县以科技开发、转让、交流、咨询、承包、中介、培训、参股等形式进行科技贸易活动,实行“谁投入、谁所有、谁受益”的宽松政策。
对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来我县开办实验性工厂,进行新工艺、新产品的试验和生产,在土地使用和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具体优惠条件可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对来我县进行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中介的单位或个人所得的收入,在30万元以内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酌情征收。
六、配套服务
第二十四条县计划(招商)局负责统筹安排和协调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外来客商投资项目、兴办企业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受理客商投资咨询以及客商投诉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外商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机关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实行一站式服务。
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机关,从收到全部相关文件之日起,按下列期限给予答复办理有关手续:
(一)属于本县审批权限内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等,由其审批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凡属批准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全部手续。
(二)属于本县审批权限外的项目,由有关管理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转报或不转报,并在期限内答复外商。
第二十六条外来客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可实行“先筹建,后手续”的办法,可先搞筹建和试产,后补办有关手续,试产期为4─6个月。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产品质量合格后,再向上级部门申办许可证,试产期为一年。
第二十七条实行行政事业收费制度,坚决制止乱收费。
对我县的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卡式”收费制度,即凡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费用均填在卡上,收费人员收费后要签注单位名称和本人姓名,凡卡上没有的收费项目或收费人员不签名,企业有权拒付,并可向县监察局、物价局、工商联、计划(招商)局举报。
第二十八条外来投资客商及企业外来员工子女入学、就医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对涉及外来客商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县公、检、法、司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和审结。
对一切干扰外来投资企业和干扰外来客商的行为要从重从快打击,切实保障外来客商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未涉及事宜按地区行署和省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七、引资奖励办法
第三十条对为我县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凡引进无偿捐赠资金和设备(按实物折价),按实际引资额的20%予以奖励。
二、引进有偿无息资金:
一年期内奖4%;
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奖5%;
二年以上三年以下奖6%;
四年以上五年以下奖10%;
六年以上奖15%。
三、以借、贷款形式引进资金,其资金利率、佣金、中介费及其他费用之和低于同期银行利率,使用年限在六年以上的,按实际引资额的3%奖励,使用年限三至六年的,按2%奖励,三年以下按1%奖励;
高于同期银行利率并使用年限在三年以下的按0.5%奖励,三年以上按1%奖励。
以上三项奖励金均由项目受益单位支付。
四、引荐外商收购我县国营、集体企业的,接收购总额的5%予以奖励;
引荐外商租赁企业的,按年租赁费的2%分年度予以奖励。
以上奖励金由受益单位在引进的资金中提取支付。
五、对牵线搭桥引进新建生产性项目成功者,按建成企业上缴各项税合计总额的5%计算奖励金,并连续奖励三年,其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三十一条奖励兑现程度:
引进资企、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由受益单位申请,并附引资合同、资金到位等文件资料,报送项目审批机关、项目(企业)主管部门和县计划(招商)局共同审核,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三十二条凡引进资金和项目获奖者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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