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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称核准通知书》

由民政部门核准出具

1.2《申办报告》

(全体举办者签章)

申办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拟设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可行性分析等。

1.3各项规章制度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项规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员工管理制度。

  (五)学生管理制度。

  (六)档案管理制度。

  (七)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八)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

  (九)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十)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

1.4培训机构和银行草签的学杂费专用帐户管理协议或相似功能的商业保险草签协议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开设学杂费专用账户,按规定缴存学习保障金,保障其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审批机关可以根据信用分级结果,调整学习保障金的缴存比例。

允许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以购买具有与学习保障金同等或者相似功能的商业保险,替代学习保障金的缴存。

1.5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情况应急预案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

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1.6培训机构章程草案(后附样张,全体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

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类型。

(三)办学的业务范围。

(四)资产来源及管理使用原则。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

(七)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八)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表二:

培训教材与课程情况表

培训课程设置

培训项目

培训课程

总课时

每周课时

收费标准

主要使用

教材名称

教材来源

(出版社

名称)

元/课时

表二附件

《培训教材与课程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

2.1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

1.民办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培训,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2.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3.举办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殊行业的培训项目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2教材封面

1.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报审批部门备案。

2.举办者需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

3.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2.3由举办者签署的教材合法合规及自愿接受监督检查的承诺书

附样张

2.4学科及学科延伸类课程的教学(培训)评价办法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设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内容,应基于相应的课程标准制定科学的教学(培训)评价办法。

表三:

办学场所情况表

办学场所、设施设备情况

办学(出资)者

自有产权房屋办学

是()否()

租赁房屋办学

房地产权人名称

出租人名称

房地产权证编号

房屋使用期间

办学场所具体地址

房屋使用用途

办学场所所在楼层

是否招收寄宿学员

是否取得消防安全证明

宿舍床位数

占地面积

(亩)

是否自设食堂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是否有食品卫生许可

其中:

教学用房面积

教学教学设施设备

(万元)

宿舍用房面积

教学设备

行政用房面积

图书资料

其他用房面积

办公设备

生均建筑面积

其他设备

表三附件《办学场所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

3.1

房屋

使用

证明

1.房屋租赁协议;

2.房屋产权证明。

1.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2.居民住宅不得作为民办培训机构的注册及办学场所。

3.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4.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5.民办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6.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

其中,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3.2

消防

安全

承租场地独立消防证明。

1.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消防证明包含以下一种或多种: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证明》、《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适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建设合格证》。

2.凡是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培训机构,其向学员所提供的宿舍,应当符合相关消防要求。

注释:

若在《一标准两办法》出台前已办理消防网上备案且为未抽中的,需提供消防支队或派出所出具的消防监督检查结果。

3.3

设施

设备

1.设施设备清单;

2.培训机构可以合法使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培训机构可以合法使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

1.举办者购置设施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2.租用设施设备的租赁协议

3.4

食品

1.《食品经营许可证》;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格证明。

1.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

2.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表四:

举办者情况表

举办者

类型

(勾选)

社会组织办学

自然人

办学

联合办学

事业

单位

国企(或国有参股)

民营

企业

民非

社团

或党派

一人

多人

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与自然人

自然人与自然人

社会组织1

名称

注册资金

万元

地址

实缴资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日期

是否曾举办学校(培训机构)

是()否()

社会组织2

1

姓名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目前状态

在本校担任职务

是否曾举办民办学校

(含培训机构)

2

表四附件

《举办者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

4.2

社会组织举办者资质证明

1.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2.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有效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3.决策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决策机构指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

权力机构指的是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大)会。

个人举办者资质证明

1.有效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无犯罪记录证明;

3.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4.《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

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

4.3

《联合办学协议》

包含:

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联合举办;

社会组织与个人联合举办;

个人与个人联合举办。

1.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联合举办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2.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表五:

组织机构情况表

党组织设立情况

党组织

党组织名称

党组织成员数量

上级党组织名称

党组织的委员数量

党组织主要领导

性别

年龄

国籍

学历

职称

教龄

党组织内职务

校内其他职务

决策机构成员

机构内

职务

政治面貌

教育教学工作年限

代表方

性质:

专职/专任/兼职

监督机构成员

其他群众组织(勾选)

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大会

妇女联合会

共青团

工会

青年

联合会

学生联合会

其他

表五附件

《组织机构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

附件

相关要求

5.1

1.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学校教职工党员名单;

3.党建工作承诺书

4.党建工作情况表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5.2

1.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3.三分之一成员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证明;

4.举办者推选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及职务的决定。

5.《教育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备案表》

1.首届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及其职务由举办者推选。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4.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在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监事会和行政机构任职。

一个自然人不得兼任同一所学校的理事(董事)和监事。

5.3

(会)

1.监事(会)成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2.举办者推选首届监事(会)成员的证明。

1.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其产生程序、人员组成以及议事规则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的规定。

2.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3.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

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表六:

行政领导情况表

校长

户口地

居住地

职称/资质证明

教育教学管理

工作年限

主要工作经历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

担任职务

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

主要任职经历

其他行政领导

表六附件

《行政领导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

6.1

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培训机构拟聘劳动合同(非退休)或劳务合同(退休);

3.《上海市民办学校校长信息表》,由曾任职学校(具备办学许可的学历教育院校、非学历教育机构)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确认;

或提供教育管理部门校长经历备案证明。

4.无犯罪记录证明。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3.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6.2

教学

管理

人员

2.学历证明;

3.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4.培训机构拟聘劳动合同(非退休)或劳务合同(退休)。

1.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6.3

财务

1.财务人员(至少包含会计、出纳)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会计主管人员职称证明或三年以上从业经历证明;

3.培训机构拟聘劳动合同(非退休)或劳务合同(退休或兼职)。

1.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6.4

2.培训机构拟聘劳动合同(非退休)或劳务合同(退休或兼职)。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表七:

资金资产情况表

学校资金资产构成

来源

金额

比例

有效证明文件

举办者出资

%

国有资产

是否办理国有资金投资相关手续是()否()

社会捐赠

是否签订捐赠协议是()否()

合计

100%

举办者出资部分

出资人名称

(单位或个人)

出资额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无形资产)

是否已履行验资/评估程序

是()否()

表七附件《资金资产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

7.1

货币

资金

货币资金的验资报告

1.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

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

2.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2

非货币资金

非货币资金的资产评估报告

1.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相关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

2.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和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符合注册登记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

7.3

捐赠

资产

捐赠协议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财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4

国有

国有资产投资的相关证明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表八:

教职工情况表

专兼职教师队伍

课程

资格证书名称

主要任教经历

专兼职

表八附件

《教职工情况表》相关纸质材料

8.1

专职教师

2.培训机构拟聘劳动合同(非退休)或劳务合同(退休人员);

3.任职资格证明,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职称证或等级证书)。

1.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2.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

3.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4.民办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

其中,从事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5.民办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2

兼职教师

2.培训机构拟聘劳务合同;

第三部分

部分申办材料样张

拟设立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

机构基本

机构名称(拟)

办学负责人(校长/经理)

招生对象(相应选项打√)

□高等及高等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

□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

□全日制

□业余制

□文化类 □外语类

□艺术类 □职技类

□其他类

□三至六岁 □七至十四岁 □十五岁至十八岁 □十八岁以上

场地面积

总面积:

   M2

教学用房面积:

行政用房面积:

举办者承诺:

上述基本情况真实可信。

              举办者:

(签章)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二份)

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样张)

我(单位)申请设立(拟设机构名称),承诺递交的下列申请材料及其内容是真实的。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或

复印件

份数

每份

页数

3

4

5

6

7

8

9

10

举办者(签章):

年月日

教材合法合规及自愿接受监督检查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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