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弱电系统总承包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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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承包范围:
2.1乙方工程承包范围:
乙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各弱电子系统的材料/设备的供应及安装、系统设计、调试及开通等,具体系统以最终确定的报价清单中的内容为准。
2.1.1自行完成的弱电子系统
(1)楼宇自控系统
(2)一卡通管理系统
(3)一卡通-门禁控制系统
(4)一卡通-车库管理系统
(5)一卡通-消费系统
(6)综合布线系统
(7)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系统
(8)背景音乐及紧急广播系统
(9)触摸屏查询系统
(10)多媒体系统
(11)不间断电源系统(UPS系统)
(12)计算机网络系统
(13)数据语音接入系统
(14)无线信号增强系统
2.1.2纳入乙方工程管理的属于甲方指定分包承包范畴的弱电子系统,乙方对以下系统的管理责任及义务详见《光彩国际中心智能化弱电系统工程指定分包管理协议》:
(1)远传计量系统
(2)保安报警系统
(3)保安监控系统
(4)巡更系统
(5)无线对讲系统
三、工期
3.1计划开工日期:
2004年4月30日,具体进场时间以甲方的《进场通知单》为准。
3.2本招标工程完工日期:
2004年12月30日
3.3整体工程竣工期:
四、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4.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正式签署的本弱电工程分包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文件
(4)投标文件
(5)招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报价清单(见另行装订册)
除以上各项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种甲方经相关方审批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或协议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五、适用标准及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及规范不仅限于投标文件中所规定的部分,构成合同文件中的任何相关约定或标准,只要适用,均应理解为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定义。
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之《弱电系统功能说明书》中约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
若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若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按合同中的标准执行。
六、图纸
6.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经甲方签认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图纸8套及光盘1套。
甲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乙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甲方承担。
6.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6.3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甲方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七、承包方式
7.1本工程采取固定单价、包干总价加洽商、变更增减帐的承包形式。
7.2合同价款已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考虑了技术措施费及保证工期、质量等因素所需的费用,不另计取其它费用。
7.3本工程以乙方包材料设备(甲供设备材料除外)、包工期、包施工、包质量、包安全的形式进行承包。
7.4乙方中标价已包含了根据2003年7月11日招标图纸中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其报价清单中的数量与招标图纸数量有差异者不得调整报价。
八、权利与义务
8.1合同相关各方责任人与职务
8.1.1甲方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黄翼云职务:
总经理
8.1.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程峰职务:
总监
8.1.3乙方项目经理及项目组织人员架构表
(1)项目经理姓名:
谢树会
(2)项目组织人员架构表(详见附件2)
8.2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与义务
8.2.1本工程执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DBJ01-41-98号文《工程建设监理规程》;
8.2.2监理单位应监督乙方认真履行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8.2.3监理单位应遵守并监督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工地各项现场管理规定,包括工程备忘录、工程会议纪要所记载的相关流程、规定等。
8.2.4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有权拒签支付工程款的要求,并限令乙方改正或部分暂停施工。
8.3甲方权利与义务
8.3.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8.3.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或撤换甲方认为不胜任及行为不检之工作人员。
这种指令如果是针对乙方组织机构中明确列明的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员,则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且乙方在接到指令后5天内必须将该人员撤出现场。
同时,乙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提出任何工期的顺延或索赔,并应保证弱电工程的正常如期进行。
8.3.3如乙方不能胜任本工程的管理或施工并未能在收到甲方或监理整改通知后30日内改进,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乙方的工程承包范围,唯甲方需提前60天发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甲方不必因上述承包范围的调整而对乙方另作任何补偿,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
8.3.4乙方的项目管理主要人员的更换需征得甲方的同意。
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管理人员的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对乙方做出最低5000元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5%的相应处罚。
8.3.5甲方有权根据工程需要对乙供材料供货范围进行调整。
若此种情况发生,甲方需在乙方提交的材料进场计划审批确认之前提出调整范围并按以下方法处理:
对于变更为甲供的材料/设备,其相应的价款应从合同金额中扣除并调整合同金额;
对于变更为甲方认价的材料/设备,乙方将按甲方认定的价格进行采购及定货并对报价清单中的单价作相应调整,中期付款及结算将按调整后的单位申请及审批。
甲方负责保障所购材料的质量和性能满足工程需要,并与乙方系统相容。
对甲方已经审批同意的乙供材料,甲方不应改变。
8.3.6甲供的材料设备须按供应计划按时运抵工地现场。
如供应计划发生变更,甲方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乙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8.3.7甲方须提供甲供设备随机附带的技术资料予乙方。
如乙方在安装甲供设备时需供应商提供技术指导,甲方须负责组织联络供应商配合乙方工作,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保修。
8.3.8若由于乙方对本工程安装或成品保护不当而造成工程的各种损失,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赔偿的权利。
8.3.9甲方负责组织技术交底、图纸会审、深化设计的审批等工作。
甲方负责敦促相关施工单位配合弱电系统施工。
8.4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8.4.1工地现场
(1)乙方应被视为已到工地现场视察,了解现场的位置、一般情况、交通情况、已完成工程之状况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工程费用的其他情况。
乙方因不清楚施工工地现场的情况,而提出的额外索赔或延长工期的要求将不获考虑。
(2)在弱电工程施工前乙方负责复核由其它分包为配合本工程所提供的各项设施、预留预埋的管线、线槽或装置是否适用并及时将实际情况向甲方及相关方报告。
8.4.2基本工作
(1)乙方须对自行承包的弱电各子系统全面负责:
根据甲方要求制定实施优化方案,并完成深化设计;
负责协调弱电各子系统之间及与其它机电设备(含蓄冰、消防报警等系统)的关系、软硬件及功能接口;
同时须对各弱电系统(含甲方指定分包的弱电系统)供应及安装的质量、进度、调试、开通及与其它单位的协调等工作全面负责。
甲乙双方和甲方指定分包将另行签署分包管理协议,规定有关方面责任。
(2)乙方需全面履行甲乙双方与甲方指定分包另行签署的“光彩国际中心智能化弱电系统指定分包管理协议”中规定的责任及义务。
如乙方未能完全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及义务,则甲方保留对乙方做出相应处罚的权利。
(3)乙方应完成为弱电系统开通所需的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报批、报验等工作。
如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系统的报批、报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
甲方负责提供相关报批文件。
(4)乙方在安装工程中,应自行在已完成的墙体或楼板上为其所需要的部分进行任何必要的剔凿或打洞,并负责事后修复,其相关费用应认为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唯乙方在进行该部分工作时,如对其他专业造成影响,则乙方应取得甲方及各相关方同意后才能进行,否则造成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5)乙方在使用总包提供的脚手架、工作台或外用电梯时,如乙方未能按合理的进度施工而导致上述设施需要延长使用时间;
或再行安装已拆除的上述设施所产生的额外开支由乙方负责。
(6)乙方须自行承担本工程报价范围内自用施工水、电的费用。
(7)乙方须自行承担本工程报价范围内自身施工中所产生的垃圾清运费用。
(8)由总包指定的电源箱接驳到施工用电的位置所须的配电系统及装置,均须由乙方提供和安装,相关费用视为已含在合同总价内。
(9)乙方须严格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并按工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如在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总包及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10)乙方应对施工过程中的成品及半成品进行全面的保护直到工程竣工。
在施工过程中任何成品、半成品或未安装的材料设备(包括已到场的甲供材料设备)因乙方看管不当而造成丢失、损坏等所引发的任何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被证明由于其他施工单位原因所造成的损坏,由甲方敦促责任单位赔偿。
(11)乙方尚须负责进行下列工作:
(a)为设备或材料涂上必要的油漆。
(b)除另有规定外,负责安装所有弱电工程所需的金属结构及支撑等工程。
(c)供应及安装所有弱电管道及设备所需的标志与标签。
8.4.3安全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事故及缺陷,乙方应对其承担全部责任。
8.4.4与土建配合的工作
(1)乙方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工地现况进行全面核查,各相关方应就现场移交情况进行签认。
从各方签认之日起即表示乙方接纳已完成工程的现场。
任何日后就适应现况需进行的额外工作而由乙方提出的索赔,将不获考虑。
(2)乙方在土建和结构上的所作的切割及修复等工作,须经甲方及相关方批准。
任何因乙方的工作出错或所有遗漏而直接或间接地引致其他专业及工种需要进行更改或修复工作,引致的费用应由乙方负责。
8.4.5资料查阅、理解及内容不一致
于本合同签订后及进行任何安装工程施工前,乙方须认真查阅及理解甲方所提供之施工设计资料及要求。
如发现图纸、规范及说明有矛盾之处,应立即向甲方提出疑问和要求指示,一切因乙方没有遵守上述要求而引致的返工及弃置工作的索赔,将不予受理。
乙方应被视为已对图纸及工程规范作出了深刻了解及应按照工程规范要求完成工程,并达到本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8.4.6订购物料
乙方不应仅按工程规范或报价清单订购材料或施工。
无论在本合同承包范围已明示或隐含的物料均应视为已含在乙方合同价款内并相应承担合同执行期内招标范围内施工项的价格波动的风险。
8.4.7票据
(1)乙方需提供北京市正式发票,并自行办理建委备案登记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及责任。
(2)当甲方或监理要求乙方出示有关材料的任何发票、凭单或收据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并及时出具上述相关资料。
8.4.8专利权
(1)乙方在工程施工中涉及或造成侵权纠纷而引起的诉讼或索赔责任自负。
(2)乙方有责任及义务保护甲方在设计、图纸等方面的专利权。
8.4.9工程洽商及甲方委托的工作
乙方须每月一次向甲方送交一份工程洽商及甲方委托工作的汇总表,内容详细列出上一个月经甲方发出指令内所包括的一切额外或附加工作及相关报价。
8.4.10员工的雇用
乙方应自行负担员工的一切费用及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对于乙方所雇用的专业工种,乙方应将其相应的上岗证、务工证、暂住证等提交相关方备案。
8.4.11劳务
甲方要求乙方在本工程中所指派的管理人员(至少到工长级别)须为与乙方签有劳动协议的合同工。
雇佣的劳务分包应为甲方认可且与乙方有长期合作的关系。
乙方须就此劳务分包提供相关证明。
甲方一旦发现与乙方所报资料不符,甲方有权将此劳务分包方清理出场,而由此引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九、与工程其它分包商的协调
乙方须与甲方其它分包单位协调合作,在施工进行中的各个阶段,乙方应与所有相关的分包单位讨论、协调和落实各分工交界点。
乙方须提供所有必需的资料、设备和人员以保证在分工交界点上与其它分包单位完满配合,并确保其负责的工作按正确的程序施工。
如有争议,甲方有义务协调解决。
十、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本工程之合同价款:
¥16,930,990.21元
(大写):
壹仟陆佰玖拾叁万零玖佰玖拾元贰角壹分
本合同价款已包含了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乙方全部工作内容。
10.2履约保函
乙方应在合同签定后14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见附件3)。
提供该项担保的机构须经甲方同意。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10.3预付款保函:
甲方在合同签定后提供合同总价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
乙方应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甲方提交等额的预付款保函(见附件4)。
提供该担保的机构应与提供履约保函的机构为同一家。
办理预付款保函时的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在乙方进场施工并收到第一个月工程进度款后,该预付款保涵撤销。
10.4保修金:
工程竣工后按结算总价金额的5%作为保修金,甲方待工程质保期满乙方支付等额发票后60天内一次付清。
10.5工程进度款
10.5.1工程进度款的确定:
(1)乙方须于每月25日之前向甲方、监理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甲方和监理公司须在收到乙方工程量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每月统计报量以甲方及监理确认的工程验收单的工程内容为基础,由乙方提交相关预算书及资料以供审批。
乙方须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
乙方如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工程计量报告,甲方将视为乙方放弃本月工程进度款的申请要求。
(2)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洽商报价按实际完成情况计入当月的工程进度款申请中。
(3)因乙方原因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在未得到甲方及监理的确认前,甲方不予计量。
10.5.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本工程的进度款按每月统计报量的审批量,在收到乙方等额发票的60天内支付70%进度款给乙方。
(2)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两个月内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停工要求。
10.5.3总包管理及服务费
总包管理及服务费按本合同金额(不含设备价)的1%计取,由乙方在进场前与中关村自行协商。
10.5.4指定分包工程管理费
乙方按甲方指定分包合同金额(不含设备价)的1%计取指定分包工程管理费,具体金额由乙方与指定分包商自行协商。
具体请参照甲乙双方和甲方指定分包签署的分包管理咨询协议执行
十一、工程变更
11.1工程变更
11.1.1施工中甲方需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有关工程的其他变更。
11.1.2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1.3不论变更估价的结果是否已确定,乙方应立即无条件执行变更指令。
11.1.4乙方有责任向甲方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1.2确定变更价款
11.2.1变更项目单价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并以此单价调整结算金额。
(2)合同中没有相同但只有类似于变更项目的单价,该价格可以作为参考以确定变更项目的单价。
(3)乙方承诺的让利幅度(如果有)均需折算至报价清单中的每个单价并将以此折算后的单价作为结算及工程洽商的计算依据。
(4)为配合小业主二次装修,弱电系统末端设备及相应管、线等单价采用报价清单单价。
(5)工程变更洽商中,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同一原因所涉及的变更费在人民币正负5000以内(含5000元)的每项洽商,只做技术调整,不做经济调整。
变更费在人民币正负5000元以外,该项洽商既做经济调整,又做技术调整。
十二、材料设备
12.1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2.1.1用于本工程的任何物料的品质均应为全新产品,且在使用前必须得到甲方认可。
在订购大宗物料前,乙方要免费提供样板供甲方及相关单位审批。
12.1.2乙方须将审批后的样板交至甲方保管并作为物料验收及工程验收的标准。
甲方对任何样板的认可,并不会免除乙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3乙方应按进度计划提交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供甲方及相关方进行审批。
乙方按审批后的材料设备进场计划采购货物。
12.1.4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及相关方验收。
12.1.5违约责任:
(1)对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有权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任何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使用中及验收后被发现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乙方均应无条件拆除及重新采购,由此造成的工期和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如果上述情况使甲方产生了附加费用,由甲方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12.4.6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使用代用材料时,须请示监理工程师并经甲方代表书面批准后方可使用,由此造成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减少的费用由甲方从相应的工程款中扣除。
12.4.7包装:
乙方必须提供将货物运至本工程所在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
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保护措施不当而引起货物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12.4.8运输:
(1)乙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定按照合同的交货期交货。
(2)发货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货物清单,包括合同编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体积、每箱尺寸、单价、总金额、启运港(站)等。
12.4.9交货:
乙方应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随货物免费提供资料:
随机资料3份,包括①设备安装图②电气原理图及接线图③安装图纸及技术说明④附件、备件明细表⑤检修专用工具1套⑥出厂前的各种检验试验记录⑦原材料的分析报告及检验合格证⑧其它相关资料。
12.4.10备件:
乙方应按照技术要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十三、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
13.1工程质量
13.1.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市优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乙方原因未达到市优标准,乙方合同价款将下浮1%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对其它相关方的罚金。
13.1.2如甲方及乙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如双方均有责任,则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3.2检查和返工
13.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3.2.1工程质量达不到工程验收标准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并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时乙方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相关方工程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后,甲方及相关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3.3.2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甲方(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3.3.3经甲方及相关方验收,工程质量已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但验收24小时后,甲方(监理)工程师未能及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则乙方可视为已经甲方(监理)认可验收记录,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3.4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切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四、保修
14.1保修期:
工程保修期为24个月,自总体验收合格之日(即为竣工之日)起计。
乙方需在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定保修合同。
14.2保修责任:
(1)保证弱电各系统在任何时间正常运行而需要的修理。
(2)按各系统设备的要求进行定期保养。
(3)在任何情况下,派遣有能力的员工在接获故障通知后2小时到达现场,进行故障处理。
如不能到达,应提前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因此造成甲方另行委托他人处理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按需要或根据北京市最新颁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维护和检查。
(5)保修期间乙方免费提供、修理或更换机械和电器零件,以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转。
(6)在本保修期结束前一个月,再次免费进行全部机电设备各系统综合试验检验,保障系统的运行正常。
并尽快校正所有被发现的缺陷。
(7)所有需更换的零件或材料,须为真正原厂标准生产的零件或材料。
(8)甲供材料设备在保修期间所需更换的零配件由甲方负责供应,但安装工作由乙方承担。
14.3保修期延长:
对于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任何设备或施工质量缺陷而进行的修理部分,该部分的保修责任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十五、竣工验收与结算
15.1竣工验收
15.1.1乙方所负责的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根据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按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甲方在总体验收后28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修改的而发生的费用。
15.1.2乙方负责绘制并在竣工验收后60日历天内提供竣工图6套、光盘1套及全部乙供材料/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2套予北安,由北安统一移交中关村。
15.1.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