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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部门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对应聘者材料进行初选,确定初步面试和笔试名单。

(三)用人部门对应聘者进行笔试测试。

(四)用人部门、分管领导对通过笔试的应聘者进行面试,分别填写《人员招聘面试意见表》,财富管理总监需通过公司面试。

(五)用人部门根据笔试、面试等测试结果确定拟录用名单。

(六)在尊重应聘者个人隐私权前提下,用人部门可视情况对拟录用者进行背景调查,并做好保密工作。

(七)用人部门发起《员工招聘会签表》,明确拟定岗位职责及试用期职级,报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人事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向拟录用者发出拟录用通知书。

《员工招聘会签表》未审核通过前,用人部门不得自行安排人员入司。

若因用人部门擅自提前安排人员入司而造成事实用工关系的,由此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由用人部门及相关人员自行承担,涉及责任追究的将从严处罚。

第八条人员录用

(一)拟录用者携带居民身份证、一寸登记照片2张、电子照片、学历学位证书和其他资格证书、健康体检单(区级以上医院出具,公司指定项目)、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工作鉴定》(离职人员提供)、《失业证》(失业达一个月以上者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出国留学人员证明》(留学归国人员)原件、《工资账户委托书》、《异地参保声明》到用人部门报到;

(二)用人部门安排报到人员填写《员/用工登记表》、《公司规章制度-员工学习承诺》、《入司指导人审定表》、《工会申请书及登记表》及其他入职材料,并将收集整理后的入职资料报人力资源部复核;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复核各项入职资料真伪,审核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确定岗位、职级及入司日期,并发文;

(四)人力资源部将被录用者个人材料存档。

第九条用工形式

财富管理人员的用工形式为劳动合同用工。

第三章 财富管理人员职级、岗位职责

第十条职级

公司财富管理人员岗位为财富管理岗,共分十六档职级,包括财富管理师(见习、一档、二档、三档)、财富管理经理(一档、二档、三档)、高级财富管理经理(一档、二档、三档)、资深财富管理经理(一档、二档、三档)以及财富管理总监(一档、二档、三档)。

其中,财富管理总监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岗位职责

(一)各级财富管理人员基本岗位职责:

1、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完成相应的业绩指标及勤务等活动率指标:

(1)完成公司规定的考核业绩指标;

(2)按月完成公司规定的开发新客户量及拜访量;

(3)按要求填写工作日志等活动量管理工具;

(4)遵守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

3、渠道拓展

(1)制定渠道拓展计划,确定渠道发展目标、拓展策略、拓展措施及所需要的资源支持等;

(2)拓展银行渠道,推进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其它各类银行的合作,拓宽合作途径和方式;

(3)拓展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参与信托业务的销售合作;

(4)推进其他机构代理推荐信托产品认购客户的合作。

4、渠道运营与服务

(1)建立优质渠道客户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掌握渠道需求,完善服务,提高效率,做好渠道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2)制定业务合作方案,按照商业化经营原则,与渠道洽谈合作内容,起草合作协议,报有权审批人批准,签订合作协议;

(3)市场监测,了解信托产品市场信息,密切跟踪渠道的合作情况,及时将渠道异常信息上传下达。

5、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及其他活动。

6、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

(1)售前咨询;

(2)在建立客户与公司互信的基础上,签订信托合同;

(3)在信托合同有效期间做好客户的日常服务;

(4)根据客户要求协助做好信托销售工作;

(5)配合公司在合同到期时提示客户资金的给付。

7、推荐新人,并按要求进行陪访与辅导。

8、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富管理总监岗位管理职责:

1、履行团队管理职责:

(1)带领团队成员完成公司规定的团队月均业绩考核指标;

(2)督促团队成员完成活动率指标;

(3)带领团队成员参加晨会,并组织召开本业务室的二次晨会和周检讨会;

(4)执行活动量管理,检查团队成员的拜访量、开发新客户量及工作日志等工具的填写情况;

(5)做好陪同展业、辅导、培训和激励工作;

(6)做好所管理团队的客户服务工作;

(7)对团队成员提出晋升、降级、奖励、处罚的意见;

(8)维持团队5人以上的成员数建制。

财富管理总监下设团队成员由部门进行合理配置,尽量保证团队间的业绩均衡,维持良性竞争。

2、推动公司政策的落实。

3、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财富管理人员试用期管理

第十二条试用期限

财富管理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原则上为3-6个月。

财富管理人员试用期起始日以人力资源部发文入司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试用期入司定级

用人部门发起财富管理人员招聘会签时,根据其业务能力素质核定其试用期职级。

职级核定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富管理师需一年以上金融机构财富管理相关从业经历;

(二)财富管理经理需两年以上金融机构财富管理相关从业经历;

(三)高级财富管理经理需三年以上金融机构财富管理相关从业经历;

(四)资深财富管理经理需四年以上金融机构财富管理相关从业经历;

(五)财富管理总监需六年以上金融机构财富管理相关从业经历。

第十四条试用期考核指标及转正定级

(一)试用期考核指标

财富管理人员试用期考核指标由试用期季度业绩指标和部门考评成绩两部分组成,标准如下:

试用期职级

试用期考核指标

试用期季度业绩指标——营销规模

(单位:

万元)

部门考评成绩

(满分:

100分)

财富管理总监三档

团队业绩指标:

≥4950,团队成员数:

5人以上,人均业绩指标:

≥450,占考核得分60%

60分及以上

个人销售:

2200万,占考核得分40%

财富管理总监二档

≥4500,团队成员数:

2100万,占考核得分40%

财富管理总监一档

≥4000,团队成员数:

2000万,占考核得分40%

资深财富管理经理三档

1900

资深财富管理经理二档

1700

资深财富管理经理一档

1500

高级财富管理经理三档

1350

高级财富管理经理二档

1200

高级财富管理经理一档

1000

财富管理经理三档

800

财富管理经理二档

700

财富管理经理一档

600

财富管理师三档

500

财富管理师二档

400

财富管理师一档

300

财富管理师见习

200

机构业务若折算成直销业务,则折算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0%(下同)。

财富管理人员试用期季度业绩不得低于200万元。

(二)试用人员转正定级

财富管理人员试用期季度业绩指标和部门考评成绩两部分均达标,予以转正。

财富管理人员试用期满3个月,同时满足达到本职级试用期考核指标、工作表现优秀、无不合规销售情况的,经批准可提前转正;

财富管理人员试用期满3个月,未达到本职级试用期考核指标或出现不合规销售情况的,予以辞退或延长试用3个月;

延长试用3个月的可选择维持原级试用或降级试用,最低可降至财富管理师见习试用。

财富管理人员延长3个月试用期考核仍不合格者,予以辞退或降级转正。

其中,试用期季度业绩低于200万元的予以强制辞退,试用期季度业绩高于200万元但低于试用期所在职级季度业绩指标要求的,降级至其试用期业绩对应的职级转正。

拟转正人员填写《财富管理人员转正定级审批表》,由用人部门、业绩统计部门(指计划财务部,下同)、人力资源部出具转正定级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转正定级。

(三)试用人员劝退或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在试用期予以劝退或辞退:

1、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2、试用期间单月事假和病假累计超过10天的;

3、无故旷工1天以上(含1天),或出勤率不足60%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的;

5、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正常业务和工作秩序的;

6、出现不合规销售情况的;

7、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影响本公司声誉的;

8、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失误或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9、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10、有贪污、受贿、盗窃等违法行为的;

11、有其它违法乱纪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财富管理人员考核及管理

第十五条考核指标

财富管理人员转正后考核指标由季度(指自然季度,下同)业绩指标和部门季度考评成绩两部分组成,标准如下:

职级

考核指标

季度业绩指标——营销规模

≥5500,团队成员数:

≥500,占考核得分60%

≥5000,团队成员数:

2000

1800

1600

1400

1250

1100

900

550

450

250

第十六条考核周期

公司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财富管理人员实施月度业绩跟踪和季度考核,由业绩统计部门、用人部门、人力资源部协同组织实施。

(一)月度业绩跟踪

每月前5个工作日为月度考核评估日,用人部门和团队对未达到本职级季度月化考核指标的财富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业务督导、检测分析和培训,予以持续跟踪辅导,并协同该员工共同制定业务绩效改进措施。

(二)季度考核

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为季度考核评估日。

业绩统计部门和用人部门协同考核财富管理人员的业绩情况。

用人部门出具维持、晋级(需附员工本人填写的《财富管理人员晋级审批表》)、降级、劝退(需附员工本人填写的《辞职审批表》)、辞退等初步考核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财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调配公司其他工作岗位。

1、维持

财富管理人员季度考核成绩维持在本职级考核指标且无不合规销售情况的,则其职级、薪酬待遇及考核指标维持不变。

2、晋级

财富管理人员季度考核成绩超过所在职级的考核指标且无不合规销售情况的,则可以选择晋升至其考核成绩对应的职级,同时调整其薪酬待遇及考核指标。

3、降级

财富管理人员季度考核成绩未达到所在职级考核指标,则予以降级。

职级降至其考核成绩所对应的职级,同时调整其薪酬待遇及考核指标。

财富管理人员出现不合规销售的情况,则予以降级。

降级至财富管理师见习,同时调整其薪酬待遇及考核指标。

4、劝退

财富管理人员连续两次季度考核成绩未达到所在职级考核指标,公司有权予以劝退。

用人部门进行有效的离职面谈和充分沟通后,员工办理辞职手续。

5、辞退

财富管理人员连续三次季度考核成绩未达到其职级考核指标或连续两次季度考核未达到财富管理师一档考核指标,公司予以强制辞退。

用人部门进行离职面谈和充分沟通后,办理辞退手续。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1)无故旷工1天以上(含1天),或出勤率不足60%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正常业务和工作秩序的;

(4)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影响本公司声誉的;

(5)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失误或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出现不合规销售情况的;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8)有贪污、受贿、盗窃等违法行为的;

(9)有其它违法乱纪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富管理人员的辞职、辞退流程根据公司《员工招聘、录用、调配以及辞职(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财富管理人员薪酬、费用及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薪酬

(一)月度工资

财富管理人员月度工资根据公司薪酬管理相关规定,按照70%和30%的比例拆分成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根据财富管理人员季度考核评分(满分100分)结果折算百分比计发。

《财富管理人员月度工资标准(转正后)》详见附件。

试用期月度工资按照转正后月度工资标准的80%进行发放。

(二)薪酬发放

根据公司薪酬管理相关规定,人力资源部(或劳务派遣公司)于每月初(15日前)通过财富管理人员个人结算账户支付上月工资。

第十八条费用

业绩统计部门和用人部门根据营销团队及个人季度业绩数据情况核定财富管理人员销售费用额度(包括营销费用和营销奖励)。

财富管理人员销售费用额度应控制在其营销标准规模的0.5%-1.5%(其中,财富管理总监团队销售管理费用额度应控制在其团队营销标准规模的0.1%)。

财富管理人员渠道业务个人销售费用额度不得超过该笔业务公司留存收入的10%。

销售费用根据财富管理人员业务开展情况依据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在额度的一定范围内,按公司财务制度据实开支;

营销奖励由公司代扣代缴税金后发放。

(一)营销费用由享有人员根据公司费用管理制度要求,按月签报支付或报销相关业务费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税金。

(二)营销奖励与工资合并测税后发放。

人力资源部根据业绩统计部门和用人部门报备的开支销售费用情况,以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要求,将营销奖励计入月度薪酬,与报备当月的工资合并测税后发放。

计划财务部根据公司制度,对营销费用和营销奖励进行严格管控。

第十九条福利待遇

财富管理人员福利待遇由社会保险、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福利组成。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标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统一执行。

第七章 各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部依照本办法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财富管理人员的招聘、录用、职级、岗位职责、试用期、考核、薪酬福利等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计划财务部依照本办法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归集、统计财富管理人员销售业绩数据。

各个营销机构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财富管理部门销售业绩统筹表》及其附表,报营销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计划财务部汇总。

计划财务部对财富管理部门及人员费用进行严格管控,包括直接费用、应由其分担的间接费用及其他费用。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

人工成本(如薪资、福利以及由公司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业务拓展费(包括差旅费、业务应酬费、通讯费、交通费和办公费等无法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等)、综合办公费(如房屋租赁费、物业费、水电费、固定电话费、邮费、用车费、固定资产折旧等)等费用支出。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包括:

财富管理部门应承担或应分担的,未能计入直接费用的本部门综合性费用、业务应酬费超标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等(含应分担的公司其他部门及人员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营销管理部依照本办法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各分部和财富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能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

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分部的业务开展和收入、费用以及奖励分配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分部的团队和人员建设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分部执行监管部门政策、公司相关制度以及合规销售的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分部档案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根据董事会、公司管理层或监管部门的要求而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筹)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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