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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形势的需要有重点地组织日常检查。

4.负责轨道车乘务员教育培训。

制订轨道车乘务员的年度岗位培训计划,每年组织一次适应性脱产培训;

组织轨道车司机、学习司机驾驶证的申报、发放和年鉴工作;

指导轨道车配属单位开展日常教育培训工作。

5.配合轨道车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制订铁路局轨道车铁路交通事故及设备故障应急预案并实施。

6.负责路外轨道车运用安全督查。

组织在本局范围内路外单位施工、过轨运行的轨道车技术状态检查工作,受部委托组织对其司机资格进行年鉴工作;

对路外施工单位的轨道车技术状态和运用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第7条 轨道车管理委员会各成员部门职责:

1.安全监察室(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是轨道车管理综合牵头部门。

负责牵头制订《南昌铁路局轨道车管理办法》、《南昌铁路局轨道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南昌铁路局轨道车(平车)“管、用、修”检查评估办法》;

行使安全监察职责,对轨道车运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开展轨道车铁路交通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督促各成员部门贯彻执行部局有关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组织半年度轨道车“管、用、修”检查评估;

组织全局轨道车年度检查鉴定工作;

组织对路外工程单位参与南昌铁路局施工的轨道车技术状态的检查鉴定,对合格车辆发放准予施工运行的证明;

配合路局工会开展轨道车司机技能竞赛;

协助劳卫处开展轨道车司机技能鉴定工作。

2.机务处是本系统轨道车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系统所属轨道车检修、运用和安全管理。

根据部局有关轨道车管理文件,结合本系统轨道车运用特点制订轨道车检修、运用细则,以及铁路交通事故及设备故障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办法,并指导、督促系统内轨道车配属单位贯彻落实;

负责本系统轨道车设备及有关检修工装设备的更新、改造、大修项目的提报和建设管理;

负责本系统轨道车行车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3.工务处是本系统轨道车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系统所属轨道车检修、运用和安全管理。

负责本系统轨道车行车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负责向全局轨道车配属单位公布局内汛期危险地段。

4.电务处是轨道车“三项设备”(包括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下同)的专业管理部门。

根据铁道部有关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南昌铁路局轨道车“三项设备”管理办法》;

负责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三项设备”更新、改造、大修项目的提报和建设管理。

5.车辆处负责制订轨道车过轨技术状态检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6.运输处(含调度所)负责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轨道车配属单位传达、公布列车运行图、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调度所应按《技规》、《行规》、《调规》等有关要求向轨道车乘务员发布调度命令(内容包括开行车次、运行区段、限速条件及其他运行注意事项)。

7.货运处负责制定路料运输及区间装卸车的安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8.物资处是轨道车设备管理部门。

根据专业部门的意见,负责轨道车的购置、调拨、报废、封存、启用、对外租赁的手续;

掌握轨道车更新改造和大修动态信息以及负责资产台帐建档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新购轨道车的招投标工作;

参与轨道车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9.建管处负责路外工程单位施工轨道车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并向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通报有关车辆、人员信息及使用情况。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督促路外轨道车所属施工企业及时与设备管理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

及时向建管处报告有关车辆、人员信息及使用情况。

10.职教处根据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提报的教育培训建议,牵头组织实施轨道车乘务员、监控分析员以及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

11.劳卫处负责轨道车有关作业人员的用工管理,根据路局定员标准每年核定轨道车有关作业人员的定员。

12.计统处根据工务、机务处提报的轨道车及有关检修工装设备和电务处提报的三项设备的更新、改造项目建议,负责审批核准项目建议并下达计划。

13.财务处根据局属运营单位轨道车配属数量及定额标准下达当年轨道车运用维修费用预算;

根据工务、机务处提报的轨道车大修建议,负责审批核准并下达大修计划。

第8条 轨道车配属单位管理职责:

(一)成立轨道车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

1.由段领导任组长,明确主管科室、车间,指定轨道车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轨道车管理的全面工作。

2.贯彻落实部局有关轨道车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轨道车管理实施细则》。

3.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

(二)规范轨道车运用管理

根据《技规》、《行规》、《南昌铁路局轨道车乘务员一次出乘作业标准》等部局有关运用管理文电,制定细则和补充措施,强化现场作业控制。

(三)强化轨道车安全管理

1.建立轨道车安全管理月度检查制度和安全分析点评制度,每月开展轨道车安全管理检查,并将检查信息汇总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上报路局业务处。

2.制订并落实各级管理干部轨道车添乘制度,要求每月分管段领导添乘检查不少于1次,主管科室、安全科负责人不少于2次,轨道车专(兼)职管理人员不少于4次;

每月每台轨道车不少于1次干部添乘,并在《添乘记录簿》上做好记录。

3.根据铁道部《防止机车车辆溜逸管理办法》(铁运〔2006〕145号),制订防止轨道车辆溜逸的卡控措施,加强防溜器具管理,确保防溜措施落实。

4.建立轨道车防火、防盗管理制度。

5.结合实际进行细化落实部局与轨道车运行安全、作业安全、劳动安全有关的安全措施。

6.负责轨道车行车设备故障、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呈报有关报告。

(四)强化轨道车三项设备管理

1.建立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并保证落实;

负责与三项设备承修单位签订代维修协议。

2.与电务段签订监控装置基础数据换装安全协议,建立联系制度,负责监控芯片更换工作,确保轨道车监控装置基础数据换装与机车同步。

3.建立监控装置转储分析制度。

要求对监控记录文件及时进行转储、分析,对其转储的数据、录音须保留半年;

发生非正常情况的转储数据和录音须保留一年。

(五)落实技术管理和检修工作

1.掌握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信息,发生变化及时上报路局业务处和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

组织参加轨道车年检工作,负责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的申报;

负责向业务处提报轨道车及检修工装设备更新改造和大修预算建议;

负责提报轨道车报废申请。

2.建立轨道车检修制度和委外修理制度。

委外修理要及时与有资质的承修单位签订代维修协议;

负责落实大修计划并组织实施项修、小修工作。

3.建立轨道车保养制度。

确保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含换季保养、走合期保养)工作落实到位。

(六)加强教育培训

建立教育培训制度,为轨道车乘务员、监控装置转储分析人员和有关人员素质不断提高提供制度保障;

负责轨道车乘务员的报考、晋升申请和驾驶证年鉴的提报工作;

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事故案例教育;

每年组织一次使用复轨器对轨道车的起复救援演练。

(七)建立健全台帐

1.班组、岗位台帐资料

《添乘记录簿》(附件21)

《一次出乘监控文件分析记录表》(附件22)

《轨道车工作日志》(附件3)

《轨道车辆交接记录簿》(附件23)

《轨道车备品明细表》(附件4)

《轨道车保养检修记录簿》(附件24)

《设备故障登记簿》(附件25)

《班组轨道车辆运用情况月度报表》(附件26)

《轨道车运行计划申请书》(附件27)

2.车间台帐资料

《监控装置月度违章统计分析汇总表》(附件18)

《车间轨道车辆运用情况月度统计表》(附件20)

3.站段台帐资料

《轨道车设备履历簿》(附件9)

《添乘月度统计记录表》(附件17)

《轨道车辆检修保养计划表》(附件19)

第9条 轨道车“三项设备”承修单位的职责:

1.根据电务处制订的“三项设备”有关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2.掌握轨道车“三项设备”的技术状态及运用情况,建立委修单位轨道车“三项设备”台帐资料,并与委修单位签订代维修协议,报主管业务处备案。

负责根据使用单位故障报修信息及时进行故障修理,每半年开展一次定期检测。

3.负责向电务处提报轨道车“三项设备”的更新、改造、大修预算建议和“三项设备”报废申请。

4.必须与轨道车配属单位(含路外工程单位)签订监控装置基础数据换装安全协议,建立联系制度,负责监控数据改写、芯片灌制工作,确保轨道车监控装置基础数据换装与机车同步,并提供数据修改说明。

5.“三项设备”安装验收时,须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说明书。

6.按照承修的各型设备数量,配备不少于10%的备品、备件。

7.“三项设备”的检测、检修按部、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乘务员管理

第10条 轨道车驾驶人员资格许可严格执行《铁路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员资格许可办法》要求。

轨道车设司机和副司机(司机助手)岗位。

司机和副司机必须经铁道部考试合格,取得铁道部颁发的E类《机车驾驶证》,并经使用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

起重轨道车、起重轨道平车、接触网作业车等配备的随车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并执行操作规程;

接触网作业车作业平台的操纵人员须经站段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上岗作业证,方准操纵;

新职、改职、提职人员必须经使用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合格。

第11条 轨道车司机驾驶资格实行年鉴制度。

有关要求如下:

1.路局对轨道车乘务员每年组织一次适应性脱产培训、考试,并建立考试情况登记;

轨道车配属单位对乘务员要求每季度进行一次季节性考试,并建立考试情况的登记。

2.轨道车配属单位每年10月底前进行一次轨道车司机驾驶资格审验,根据审验结果填报《轨道车司机、学习司机年审登记表》(附件7)向路局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申报轨道车司机驾驶资格的年鉴。

3.路局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根据配属单位的申报,组织全局轨道车司机驾驶资格年鉴,对年鉴合格者,在其驾驶证审验记录栏内加盖铁道部的年鉴合格章(附件14),报铁道部备案。

4.对未参加年鉴和年鉴不合格者,禁止其驾驶轨道车。

第12条 轨道车司机驾驶资格年鉴的主要内容:

1.审查司机安全行车与健康情况。

2.考核技术业务能力:

(1)《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南昌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接触网安全工作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轨道车管理规则》、《接触网作业车管理规则》及本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

(2)轨道车的构造、性能等知识;

(3)故障排除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4)“三项设备”的使用和常见故障处理。

第13条 对中断轨道车乘务工作半年以上和非轨道车乘务员改职从事轨道车乘务工作的培训期限、培训内容及方法,按《南昌铁路局工人新职、改职、提职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14条 申报轨道车驾驶资格者,必须符合行车人员的品德与健康条件:

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符合《铁路机车乘务员职业健康检查标准》(TB/T3091—2004),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

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学历;

具备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轨道车司机的报考、晋升,自下而上逐级申请。

第15条持轨道车学习驾驶证的学习司机必须在安全驾驶五年或十万公里以上的轨道车司机指导下方准操纵轨道车。

下列情况禁止学习司机驾驶轨道车: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夜间行车,抢险运输,人员运输,站场转线,复线逆行及在封锁施工区间内运行。

第16条 轨道车司机值乘执行包乘、包检、包保养制度。

包乘是指使用轨道车时,做到定人、定车,出乘时,司机和副司机必须到齐,共同乘务;

包检是指司机和副司机出乘前及定期检查车辆技术状态,并及时提出修程建议;

包保养指司机和副司机必须负责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走合期保养和换季保养等工作。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17条 轨道车技术状态实行年检制度。

1.轨道车配属单位按《轨道车年检鉴定表》(附件1),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自检,并根据自检结果填报《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申报表》(附件6)报路局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

2.路局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在配属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组织检查鉴定,对检查合格的轨道车,向铁道部申报并发放《年检合格证》(附件12)。

3.新购轨道车,凭铁道部验收部门出具的《产品验收合格证》,并由铁路局编号后,向铁道部申请办理《年检合格证》。

4.对未经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轨道车,禁止使用。

5.年检检查应配备所需的仪器、仪表、工具及量具。

第18条 新购轨道车必须选购具有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或进口认可证,并经铁道部验收部门验收合格的产品。

第19条 轨道车由路局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统一编号和登记,由使用单位按附件13的规定喷涂轨道车标志和构造速度。

第20条 重型轨道车编号为“08×

×

”,轨道平车编号为“P08×

”。

其中,第1-2位编号“08”为铁道部指定的南昌铁路局代码;

第3、4位为单位编号,由铁路局规定;

第5、6位为车辆顺序号,各单位按01-99进行顺序编号后,报路局核准。

第21条 在正线上运行的重型轨道车必须安装经铁道部产品认证或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的“三项设备”,未安装“三项设备”或设备状态不良的轨道车禁止使用。

第22条 轨道车应按规定实施报废更新,禁止使用违反国家铁路行业相关规定的非标、过期、老、旧、杂型设备及部件。

报废条件见附件10。

第五章 运 用

第23条 轨道车上线运行按列车办理。

监控装置基础数据未更新的禁止上线运行(抢险、救援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局属各单位配属的轨道车禁止编入货物列车及以上等级的列车。

第24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按规定提报轨道车运行计划申请,调度所审定后纳入行车日班计划。

向车站申请运行计划时,须填写《轨道车运行计划申请书》(附件27),由车站值班员(助理)确认轨道车司机驾驶证和年检合格证齐全、有效,并在《轨道车运行计划申请书》(附件27)上签字,不齐全或无效不得放行。

列车调度员同意开行时,须向车站、轨道车司机发布调度命令;

内容包括开行车次、运行区段、限速条件及其他运行注意事项。

第25条 上线运行的轨道车应随车携带以下资料:

1.有关行车及安全规章;

2.轨道车工作日志;

3.轨道车技术说明书;

4.轨道车备品明细表(附件4);

5.轨道车辆车轴、车钩探伤合格证;

6.轨道车年检合格证;

7.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

8.运行区段列车(客、货)时刻表;

9.“三项设备”技术说明书。

第26条 轨道车司机必须严格按《轨道车安全操作规程》(TB/T2694)操作轨道车,严格执行一次出乘作业标准。

轨道车出乘时,正、副司机的驾驶证、轨道车年检合格证、轨道车辆车轴、车钩探伤合格证及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

第27条《轨道车工作日志》是记录轨道车运用、检修、调度命令等情况的原始记录簿,是分析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进行轨道车修理的重要依据。

填写《轨道车工作日志》必须真实准确齐全,严禁撕页,存档时间为五年。

第28条 出乘的轨道车必须配齐通讯信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工具和备件等备品,有关备品必须按期鉴定,确保正常使用。

第29条 轨道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行车纪律,严禁无证驾驶及单人驾驶轨道车;

运行中遵守各项允许及限制速度,严禁超速驾驶。

司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发动机起动后,开启“三项设备”并进行自检,确认技术状态良好、参数设定正确。

2.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

3.动车前,经司机确认由副司机撤除止轮器,将止轮器放到指定位置并关好车门;

司机和副司机必须对行车凭证、各种行车信号及线路开通情况共同确认复核,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4.运行中精力集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所设定的运行速度驾驶;

严格执行部局联控作业标准,“彻底了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

注意观察各仪表及制动系统和发动机、传动、走行部等运行状态,发现异响、异味等异常情况须及时处理。

5.中间站停车超过5分钟,副司机应下车重点检查走行装置、制动系统状态和轴箱温度,并观察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风情况。

6.现场施工作业时,要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加强了望,时刻注意作业人员的安全。

轨道车在作业过程中(包括停车时),司机和副司机不得擅自离岗。

7.在车站调车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调车作业的各项限速规定。

连挂作业执行十、五、三车限制速度,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不准超过5km/h,距被挂车2米前一度停车;

遇有天气不良等情况,应再降低速度;

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米的安全距离;

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副司机须下车指挥,严格控制速度。

第30条轨道车连挂推行前要先试拉,严禁跨越区间推行。

在封锁区间或“天窗”时间内,因施工作业需要推行时,须指定人员用无线对讲机及手持信号位于推行车辆运行前端引导,按规定速度运行,引导人员要注意运行前方、邻线情况及人身安全,随时与司机联络,发现问题立即停车。

第31条轨道车进入专用线和段管线作业时,应执行一度停车确认制度,严格遵守专用线和段管线限制速度等有关规定。

需要停车时,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停稳后,按规定做好防溜、防撞。

第32条当日作业完毕后,司机和副司机应按《轨道车保养检修项目》(附件11)检查和保养车辆。

对不能处理的故障要及时上报,做到故障不过夜、不隔班。

第33条轨道车使用单位应铺设轨道车专用线,并设置配有检查坑、保暖设施的车库。

检查坑的长度应根据专用线长度、规定的存车数量和调车作业能力合理设置,最短不少于16米,以满足保养检修作业需要。

第六章 安全

第34条 轨道车司机应及时掌握和反映行车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主管人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35条 轨道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上线运行:

1.发动机无力或有异响;

2.传动部分不良,有异响,保安装置失效,液力传动系统压力异常;

3.车轴有裂纹或车轴轴箱温升过高,或有异响等现象;

4.车轮有裂痕碾堆,踏面剥离、掉块、擦伤超限(限度按货车车辆有关规定),车轮轮辋厚度不足23mm或轮缘厚度不足23mm;

5.轮对内侧距离超过1353±

3mm容许限度,或轮轴发生相对位移;

6.车架任何部分有横裂纹、弯曲,影响行车安全;

7.制动或基础制动保安装置不良;

8.前后照明灯或风笛失效;

9.自动车钩三态作用不良,车钩座、舌、销磨损超限;

10.有危及行车安全的螺栓松动、销子脱落、机件弯曲、裂纹或其他缺陷;

11.“三项设备”故障及安全防护备品不齐全或失效;

12.接触网作业车的作业平台、随机小吊作用不良,影响行车安全;

13.因其它原因影响行车安全时。

第36条 平车在运行中应关好端板、侧板,特殊原因不能关闭时须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上线运行。

第37条 轨道车乘坐非乘务人员时,为保证司机的了望视线良好、操作正确,乘坐人员必须听从司机的指挥,不准喧哗打闹,非操纵端驾驶位严禁其他人员入座。

司机必须确认搭乘人员上、下车完毕后,方可动车。

第38条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司机与押运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运输规定。

第39条使用平车装载货物时应执行《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和路局其他货物装载加固的有关规定,基本要求如下:

1.载重和集重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2.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平车上,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

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

3.装车后货物总重心的投影应位于平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

必须偏离时,横向偏离量不得超过100mm;

纵向偏离时,每个车辆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平车容许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且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t。

4.重车重心高度从钢轨面起,超过2000mm时应限速运行,并由车站以文电向路局请示。

5.装载工字梁、便梁或整车钢轨、枕木等货物时,按定型方案执行。

6.装载成件包装货物、零散配件时,应排列紧密、整齐,货物不超出平车的端、侧板,并采取有效加固措施,防止货物坠落或倒塌;

可采取8号铁线1~2股串联式捆绑、下压式捆绑或八字型拉牵等加固方法。

7.装载超限、超长货物时,应向车站报送货物装载加固定型方案;

对超限货物应由车站以文电向路局货运处请示。

第40条 卸料作业时,司机及押运负责人应掌握以下事项:

1.卸车时不得偏卸,卸下物料不得侵入本线或邻线限界;

2.邻线来车时,禁止装卸作业;

3.大件物料严禁在运行中装卸;

4.时速160公里以上区段的两线间不得放置施工机具、物料,人员不得停留(邻线封锁时除外)。

第41条 200km/h及以上线路、区段安全注意事项

1.必须关闭相邻线路侧车窗,司乘人员及作业人员要远离通过列车侧的车窗玻璃,防止玻璃破碎伤人。

2.平车装载货物须严格落实货物装载加固规定,应能适应200km/h及以上列车交会时产生的气动力,确保货物装载加固质量和全程运输安全。

3.封锁施工时,应按规定设好防护,在车站设置驻站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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