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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

2、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最高领导机构。

(2)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3)负责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及其费用的审批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于本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及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及其费用等的审批工作。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听取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布置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6)审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

(7)支持安全生产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安全员的工作。

(8)经常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听取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动群众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9)对于轻伤事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对于重伤以上事故,要立即上报,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和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

(10)年终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与考评工作进行审批。

(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设在安全部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全权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郑州市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制定本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编制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年度计划。

(4)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5)组织和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协助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指导各部门和班组安全员工作。

(8)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到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有权指令先行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企业领导,研究处理。

(9)定期组织公司性大检查,做好记录,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10)督促和检查企业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1)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做好记录,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12)负责对危险作业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13)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14)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工作。

(15)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助主管领导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并做好记录。

(16)负责统计和收集安全生产资料及其档案管理。

(1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事故的防范措施,并且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施。

(18)向主管领导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意见。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管理公司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贯彻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7)根据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公司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8)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四)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单位安全培训规定》、《郑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市、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本企业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六)本企业内职工调动和离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在岗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其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七)本企业新入职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企业、车间、班组三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4学时。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郑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形式和内容

1、企业级安全生产检查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工会人员参加。

(1)综合安全检查:

每月一次,主要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违章行为等情况。

(2)重要节假日安全检查:

节前安全隐患、应急准备,节中值班、节后设备重启和对重点危险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3)季节性安全检查:

根据季节特点安排对重点部位和部门进行检查。

雨季防雷电、夏节防高温、防汛、冬季防火、防冻。

(4)新产品、新项目投产前,企业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危险部位和设备进行检查。

2、部门综合安全检查,由部门安全主管人员组织部门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一次对所管辖的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等进行检查。

3、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按职责分工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包括聘请专业人员参加,每年不少于2次。

(1)设备部门对电气设备、起重机械设备、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2)安保部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安全检查。

(3)办公室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危险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4、日常巡查:

重点对重要部位、危险源等进行安全检查。

(1)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组织部门安全员每月一次。

(2)部门安全员组织人员每天一次。

(三)安全检查表设计。

各类安全检查表由安全检查组织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检查重点、设计检查项目、内容、检查方法等,并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

(四)隐患整改。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四定”原则:

定整改内容、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和费用,定完成期限。

1、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各类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责任部门限期整改。

严重和重复出现的安全隐患要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由组织部门组织整改。

2、车间、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由车间、部门组织整改,整改有困难的报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整改。

(五)企业安全检查记录、部门安全检查记录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车间班组检查记录,每年交安全主管部门归档。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我企业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有:

配电室、锅炉房、喷烤漆房、特种设备。

(一)凡是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都必须设置警示牌,现场不能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二)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安全疏散门向外开启,并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电气安装必须符合要求,动用明火时,按规定执行。

(四)加强安全检查和巡查,必要时设置专人看管。

(五)特种设备定期年检、操作者持证上岗等。

(六)操作危险设备要定人、定机,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七)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设备、设施不能带病运行和使用。

(八)危险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装。

(九)用电的设备、设施必须有良好的接地保护。

(十)室外的设备、设施超过15米高时安装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十一)室外的设备、设施在遇恶劣天气时,停止使用。

(按说明书或相关规定执行)。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一)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企业危险作业有:

电气维修、动火作业、高处作业、高处悬吊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等。

(三)根据对作业环境考察或危险因素检测结果,制定作业方案。

(四)危险作业前,必须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六)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七)作业前,对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进行作业安全培训,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告知危险因素、交待作业程序和应急措施等。

(八)经检查作业人员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设置合理可靠后方可作业。

(九)作业现场设置警戒线、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牌,派人现场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一)为了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1、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本企业现场实际安全情况和安全健康的需要,按照不同岗位、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制定发放标准明细表。

2、员工变更岗位、工种,劳动条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随之变更。

3、危险作业和有害作业人员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三)采购人员必须购买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保管部门要进行验收,合格后分类存放,防止变质和失效,并建账登记。

(四)发放部门严格按照领用手续和标准发放。

(五)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上岗工作。

3、从业人员所在的部门主管领导,必须随时检查所在岗位人员的劳保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况。

4、因工作特殊或抢险、救灾后,劳保用品损坏或失去其应有功能时,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报废更换。

(六)不得以货币形式或用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六、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制度

(一)为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二)企业设立安全生产投入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三)企业在编制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时,应把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

(四)安全生产投入专项资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及“安全生产月”活动所需的资金;

2、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资金;

3、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费用,包括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维护保养,特种设备的检测,职业卫生措施,装修、改造等所需的资金。

4、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费用。

5、职业危害等作业人员的体检费用。

6、职业危害作业场所检测费用。

7、消防设施维护更新费用。

8、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资金;

9、用于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部门或个人的资金;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资金。

(四)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年度计划的编制,并监督专项资金有效实施。

(五)财务部门配合协助年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的编制并保证专项资金合理调配。

(六)企业总经理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的审查,并报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

(七)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超出年度计划,企业按审批程序及时给予补充或合理调配。

(八)对重大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资金的制定,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九)企业在进行年度总结时,同时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安全生产投入专项资金盈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安全生产投入专项资金。

七、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奖励

1、在企业生产活动中,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劳动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车间、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建议,被企业采纳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生命财产免受损失的给予奖励。

4、对予制止和抵制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企业财产免受损失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处罚

1、在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对所使用的设备未认真进行日常保养和检查、检修或检查不合格的将进行批评和处罚。

2、无证上岗操作特种设备或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酌情给予批评和处罚。

3、对于未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告和屡次违犯者酌情处罚。

4、对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或发生事故后,迟报、谎报和隐瞒不报者将进行处罚。

5、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事故原因的分析,将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进行处罚。

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6、对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等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的管理部门和个人酌情给予处罚。

7、对特种作业人员证照,未通知按规定时间进行检验的管理部门和个人酌情处罚。

8、各级领导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加重处罚。

(三)奖励与惩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四)处罚款由财务部门单独立账,罚金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

1、轻伤事故:

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某些器官轻度损伤,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歇工在1个工作日以上,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事故。

3、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划分。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1、发生轻伤事故后、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到事故现场,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街、乡办事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消防大队,区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概况:

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初步原因分析;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采取的措施。

(四)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1、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事故后,安保部门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抢救组及时抢救伤员,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保卫部做出标记、拍照、书面记录等,并妥善保存现场有关证据。

(五)事故的调查

1、发生轻伤事故,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发生事故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调查处理意见报告企业负责人。

2、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受政府委托,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如实写出事故报告报当地政府。

3、企业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对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等的调查工作,并按事故调查组的要求对企业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的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

4、在事故调查期间,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事故处理

1、企业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及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3、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及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部门及有关人员,企业予以表扬和表彰。

4、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有意拖延报告,企业要追究部门和个人的责任,从严处理,对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九、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沟通,消除安全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我企业决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一)企业定于每月第一周星期一下午2:

00为安全生产例会时间(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二)地点:

办公室。

(三)参加人员: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

(四)主持人:

总经理或安全生产负责人

(五)会议内容:

1、学习或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和指示精神。

2、听取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对上一周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的汇报。

3、讨论当前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研究整改方案或措施。

4、听取其他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研究或讨论本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应给予奖励或批评教育及处罚的部门、车间班组或个人。

6、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对上一周情况进行总结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7、对于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分类,属于非本企业的隐患,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属于本企业的安排计划予以排除。

8、每次会后,写出会议纪要,发放有关部门。

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级(分类)

1、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1、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每季度、节假日前、长假复工后,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排查本企业的事故隐患。

2、来源于各种渠道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和治理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

2、对一般事故隐患可按企业级、部门级、班组级,由有关部门安排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整改后进行复查。

3、对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内容包括:

治理的目标、治理的方法和措施、整改资金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治理的期限和要求、预防事故隐患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4、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防范措施进行监管。

5、对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现事故征兆可能危及人员生命和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局部或全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经整改治理,复查合格后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治理。

7、治理工作结束后,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复查验收。

8、凡安监局、消防等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组织企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向政府督办部门提出恢复生产书面申请,待审查同意后恢复生产经营。

9、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上报

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对非本企业原因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或难以消除的,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或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六)加强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管理

1、事故隐患排查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认真填写隐患排查表,并按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

2、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进行事故隐患登记。

3、对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重点防范部位、重大危险源等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表、隐患整改通知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等资料,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档妥善保管。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特种作业是指: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叫特种作业。

(二)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

电工、电(气)焊工、制冷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吊车工,电梯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不能有从事本工种所禁忌的症状。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五)企业必须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特种作业人员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八)特种作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不合格者立即转换工种。

(九)按时参加资格证件的年审,过期未审,按无效证件处理。

(十)设备部每年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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