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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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0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基本规定;
3.设置要求;
4.照明;
5.材料选用;
6.设计;
7.施工及验收;
8.维护和检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
200232)。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加单位:
上海建设钢结构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城市建设研究院
上海市户外灯光广告设置服务中心
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广州市环境卫生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王志国冯蒂钱红万云峰董经纬杜梅郑双杰王亚琦陈兆林潘增权张明成孙松洋郑景文刘晶昊张范李菲田毅刘晓兰郭树波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殷正声胡天兵毕辉沈之容杨雷徐雷韩全兰裘东明
1总则
1.0.1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1.0.3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2.0.2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1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3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0.3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m范围内;
3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5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m范围内。
2.0.4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2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3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2.0.5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
2不应在道路绿化分隔带中设置户外广告。
2.0.6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城市不同功能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2.0.7户外广告设施应安全、美观,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2.0.8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2.0.9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2.0.10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
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材质。
2.0.11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3设置要求
3.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3.1.1屋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
2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3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建(构)筑物屋顶建筑面积的1/8。
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
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m。
4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面板,不得对建(构)筑物结构构成威胁,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建(构)筑物应由建筑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建筑结构安全检测。
3.1.2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
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道路上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2贴附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
单个广告面积(除广告幕布外),在商业区域内宜小于100m2,商业区域外宜小于50m2;
建(构)筑物同一面墙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积的30%。
3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宜设置镂空文字及图案等形式为展示体的户外广告设施,从地面至该广告底部的高度小于100m时,广告高度宜小于3m,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50m2;
超过100m时,广告高度不宜大于6m,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100m2。
3.1.3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物±
0.00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
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考虑与各种架空线的关系,其净空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3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宜为6:
1~8:
1。
4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5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按其距离地面高度不同,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2.5m以下,不得突出道路红线设置;
2)2.5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0.5m;
3)3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2m;
4)5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大于3m。
6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按其距地面高度不同,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4m以下,不得突出道路红线设置;
2)4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0.5m。
3.1.4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2透空围墙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3围墙顶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照明
4.0.1户外广告照明设施不得影响居民生活、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
4.0.2商业街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4.0.3其他地区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应按表4.0.2乘以修正系数K,行政办公区和公共活动区K值为0.4,工业区K值为0.2,住宅区K值为0.1。
4.0.4户外广告照明宜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光源、新灯具。
5材料选用
5.0.1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所采用的钢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的有关规定;
2面框架所采用的金属材料,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3280、《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GB/T18705、《一般工业用铝合金板、带材》GB/T3880.1~GB/T3880.3、《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热挤压型材》GB/T6892中的有关规定;
3结构所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冷弯试验、冲击韧性及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5.0.2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混凝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
2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砂、石,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
3基础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普通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一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二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的有关规定。
5.0.3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工焊接所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的有关规定;
2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所采用的焊丝、焊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的有关规定;
3CO2气体保护焊所采用的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8110、《碳钢药芯焊丝》GB/T10045的有关规定。
5.0.4户外广告设施采用的其他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螺栓、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螺栓、自攻螺钉、螺母及垫圈等紧固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GB/T3098.1~GB/T3098.20的有关规定;
2钢结构用高强度螺栓(大六角或扭剪型)及其螺母、垫圈,其规格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3632的有关规定;
3户外广告设施的面板所采用的安全玻璃或聚碳酸酯板,其产品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化玻璃》GB/T9963、《夹层玻璃》GB9962等有关规定。
6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
6.1.2户外广告设施一般采用钢结构形式,其钢结构的选型、布置和构造应便于制作、安装和维护。
7施工及验收
7.1一般规定
7.1.1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按设计图及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7.1.2户外广告设施基础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施工图要求,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执行。
7.1.3户外广告钢结构的施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施工图要求,并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执行。
7.1.4户外广告画面底板采用木结构时,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进行防腐、防蛀处理。
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有关规定。
7.1.5户外广告设施所采用的紧固件应进行镀锌或防腐处理。
8维护和检测
8.1一般规定
8.1.1设置者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在气候环境突变时,必须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8.1.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
未经检测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可继续使用。
对设置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进行变动后,设置者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