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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

2

地下商业防火防烟分区要求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1.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营业厅、展览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2.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不大于6.0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

地下停车场、库防火防烟分区要求

地下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为4000m2,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2。

4

地下商业及20000m2防火分隔要求

5.1.13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2.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3.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

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

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

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5.1.15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应按本规范第9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3.5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水平或竖向连通时,应选择符合下列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措施: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

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3.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4.12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安全出口,其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

该室外开敞空间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

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计算疏散总净宽度;

3.确需设置防风雨棚时,雨棚不应封闭,四周敞开部位应均匀布置,敞开的面积不应小于该室外开敞空间面积的25%,敞开的高度不应小于1.0m;

敞开部分采用百叶时,百叶的有效通风排烟面积可按百叶洞口面积的60%计算。

6.4.13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2;

2.隔间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作安全出口,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

4.隔间内部应全部采用A级装修材料;

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6.4.14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走道两侧的墙体应为实体防火墙,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

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时,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可设置1个,但该防火分区至少应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走道内部应全部采用A级装修材料;

4.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5.3.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营业厅、展览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5.4.9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电影院、剧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2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3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4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5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电影院、观众厅、娱乐场所的楼层、最小面积及疏散要求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

(网上摘抄)

5.1.14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5.3.9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5.3.15人员密集的场所、观众厅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在紧靠门口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疏散门应符合本规范第7.4.12条的规定。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5.3.16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m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m;

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

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

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

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时,可增加1倍,但不得超过50个;

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2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1的规定计算确定;

5.4.7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独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

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出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必须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3.布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规定。

5.4.8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必须布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2.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材料;

采用织物时,其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5.5.17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5.5.21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0m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

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

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

剧场、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

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

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过50个;

2.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5.21-1的规定计算确定;

6

商业(复式)、面积、楼梯的疏散距离、宽度及计算方式

5.1.9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3.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5.3.1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的规定;

2.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

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处;

3.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1.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2.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

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3.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

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4.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

5.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

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

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确定;

5.5.8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5.10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符合下列规定的防火分区可利用设置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向疏散方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1.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m2时,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

2.该防火分区直通室外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其按本规范第5.5.22条规定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70%;

3.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5.5.18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5.18的规定;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未封闭的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5.18的规定减少5m;

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5.18的规定减少2m;

3.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4.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5.1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当该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5.5.19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5.5.22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所需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5.22-1的规定;

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3.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2-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

对于建材商店、家俱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2-2规定值的30%~40%确定。

7

发电机房、锅炉房消防要求

1.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③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

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④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3.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4.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②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③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

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O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④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

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⑤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

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⑥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⑦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⑧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⑨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⑩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

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

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

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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