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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要求审计的项目;

(三)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

审计机关对必选审计项目,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6、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审计工作组织安排;

(五)审计工作要求。

7、审计通知书的内容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8、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

(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包括审计事项和根据本准则第七十三条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

(四)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

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对整个跟踪审计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9、审计人员职业判断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五)预算、计划和合同;

(六)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八)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九)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十)其他标准。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持续关注标准的适用性。

10、应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情形: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工作方案发生变化的;

(二)审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重要审计事项发生变化的;

(四)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审计组人员及其分工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11、审计实施方案的审批权限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定,并及时报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备案。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

12、审计证据的含义

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

13、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的含义

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

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真实、可信。

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

审计人员在评估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和审计证据质量的基础上,决定应当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

14、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方法

(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

(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

(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

(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

(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

(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

(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15、对重要问题围绕哪些方面获取审计证据:

(一)标准,即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问题的依据;

(二)事实,即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情况。

事实与标准之间的差异构成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影响,即问题产生的后果;

(四)原因,即问题产生的条件。

16、审计记录的三种类型

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17、各类审计记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①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

(三)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应对措施。

调查了解记录的要求:

审计人员作出的记录,应当使未参与该项业务的有经验的其他审计人员能够理解其执行的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的职业判断和得出的审计结论。

②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名称;

(三)审计过程和结论;

(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

(五)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

(六)索引号及页码;

(七)附件数量。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审计工作底稿的要求: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

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其他审计记录中予以注明。

③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应当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下列管理事项:

(一)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及采取的措施;

(二)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

(四)征求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意见的情况、被审计对象或者相关单位及人员反馈的意见及审计组的采纳情况;

(五)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审计报告讨论的过程及结论;

(六)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的复核情况和意见;

(七)审理机构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情况和意见;

(八)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的审定过程和结论;

(九)审计人员未能遵守本准则规定的约束性条款及其原因;

(十)因外部因素使审计任务无法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十一)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机关内部审批文稿、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审理意见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

18、审计组组长应当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的哪些方面:

(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

(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审计组组长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19、重大违法行为含义

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涉及金额比较大、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20、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线索,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一)增派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人员;

(二)避免让有关单位和人员事先知晓检查的时间、事项、范围和方式;

(三)扩大检查范围,使其能够覆盖重大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领域;

(四)获取必要的外部证据;

(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六)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和配合;

(七)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八)其他必要的应对措施。

21、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的起止时间;

(三)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

(五)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六)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七)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但是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事项除外;

(八)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

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一并反映。

22、审计决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三)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报告审计决定执行结果等要求;

(四)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23、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时间和内容;

(二)依法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事项的事实、定性及其依据和审计机关的意见;

(三)移送的依据和移送处理说明,包括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说明;

(四)所附的审计证据材料。

24、审理机构审理的内容

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5、审理后采取的措施

审理机构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审理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审理机构审理后,应当出具审理意见书。

26、整改情况检查报告的内容

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检查时间、范围、对象、和方式等;

  

(二)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三)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事项的原因和建议。

27、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主审的工作职责及质量责任

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遵守本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

  

(二)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

  (三)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

  (四)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三)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六)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七)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

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

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二)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

  (三)协助组织实施审计;

  (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五)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六)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七)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28、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工作职责及质量责任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

  

(二)确定聘请外部人员事宜;

  (三)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四)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

  (五)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应当承担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审计实施和汇总审计结果的职责。

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四)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业务部门对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承担责任。

29、审理机构工作职责及质量责任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审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

  

(二)提出审理意见;

  (三)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30、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开展工作不适用准则的情形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开展下列工作,不适用本准则的规定:

  

(一)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

  

(二)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

  (三)接受交办或者接受委托办理不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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