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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1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4.2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75号(1991.5.01)《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Q/BEIH-216.10-02-2010《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Q/BEIH-216.10-14-2010《事故调查规程》

Q/BEIH-216.10-11-2010《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3.1“四级控制”

一级是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

二级是部门(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

三级是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

四级是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未遂和异常。

3.2“四不伤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别人不被伤害。

3.3“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4“两票三制”

工作票、操作票;

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

3.5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4职责

4.1安全生产部

4.1.1本办法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4.1.2负责对本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2其他部门

4.2.1负责执行本办法。

4.2.2监督、检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工作的落实情况。

5管理活动内容与方法

5.1总则

5.1.1本办法旨在促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落实,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5.1.2在安全生产奖惩中,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5.1.3多个单位对一次事件的发生负有相应的责任,则对所有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总金额为本次事件主次责任处罚金额之和。

5.1.4对事故扩大事件的处罚按“分段确认、分别处罚”的方式进行。

5.2表彰和奖励

5.2.1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次性给予总经理嘉奖500元~2000元:

5.2.1.1及时发现了设备缺陷和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事故的发生。

5.2.1.2设备异常情况发生后,判断正确,处理迅速、果断,避免了机组非计划停运。

5.2.1.3及时发现了设备缺陷和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人身重伤事故的发生。

5.2.1.4及时发现并有效地制止了有可能造成事故的严重违章行为。

5.2.1.5运行管理部以值为单位连续电气倒闸操作一万次无差错。

5.2.1.6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抢险救灾,使员工生命或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

5.2.1.7提出保证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措施或合理化建议,经实践证明确实有效地提高了安全生产水平或预防了事故的发生。

5.2.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次性给予总经理嘉奖3000元~5000元:

5.2.2.1及时发现了设备缺陷和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5.2.2.2及时发现了设备缺陷和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人身死亡事故的发生。

5.2.2.3及时制止了他人(指无监护关系及管理关系)的错误行为,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5.2.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次性给予总经理嘉奖10000元~20000元:

5.2.3.1及时发现了设备缺陷和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特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5.2.3.2及时发现了设备缺陷和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重大及以上人身事故的发生。

5.2.4实现安全生产长周期稳定运行和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按每年年初发布的《安全生产对标实施细则》执行。

5.2.5为了提高公司安全管控能力,发挥安全网的作用,激励生产一线部门及班组自觉进行安全管理,每季度评选优秀安全员3名,先进安全集体1个;

年终评比安全先进工作者5名,先进安全集体2个,评比奖励细则见附录A。

5.3处罚

5.3.1发生特大事故或责任性重大设备、电网、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结论,按京能集团处理决定执行,上级单位委托公司处理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5.3.1.1全公司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及奖金,事故责任部门扣发三个月绩效工资,主要责任专业扣发六个月绩效工资,次要责任专业扣发四个月绩效工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扣发两个月绩效工资。

5.3.1.2对负主要和次要责任的部门、专业、运行值、班组取消当年度一切评比资格。

5.3.1.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5.3.1.4对次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只计发当地最低生活费),性质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5.3.1.5对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组长、值长、专业主管(或主任)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依据事故责任的大小,给予行政降级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只计发当地最低生活费)。

5.3.1.6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5.3.1.7对主要责任者主管部门的党支部书记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事故部门其他领导的处分不低于同级别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的处分。

5.3.1.8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专工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部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5.3.1.9如维护单位负主要责任,扣减其合同款的10%;

如维护单位负次要责任,扣减其合同款的5%,但扣款不低于50000元。

5.3.1.10对于有关公司领导依据责任请示京能集团给予相应处分。

5.3.2发生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结论,按京能集团处理决定执行,上级单位委托公司处理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5.3.2.1全公司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事故责任部门扣发两个月绩效工资,主要责任专业扣发三个月绩效工资。

5.3.2.2对负主要和次要责任的部门、专业、运行值、班组取消当年度一切评比资格。

5.3.2.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只计发当地最低生活费),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3.2.4因无票作业(或操作)造成人身死亡,对下令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3.2.5因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危险因素控制措施不完善而造成人身死亡,对工作票签发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对未认真审查纠正工作票或执行安全措施不到位而许可工作,造成人身死亡,对工作许可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对未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造成人身死亡,对工作负责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3.2.6因操作票严重错误,相关的审查人员未认真审查,造成人身死亡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3.2.7对次要责任者依据责任大小,给予行政警告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5.3.2.8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组长、值长、专业主管(主任)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依据事故责任的大小,给予行政警告直至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5.3.2.9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对主要责任者所在主管部门的党支部书记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行政降级处分。

对于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行政降级处分。

5.3.2.10如维护单位负主要责任,扣减其合同款的8%;

如维护单位负次要责任,扣减其合同款的4%,但扣款不低于40000元。

5.3.2.11对于有关公司领导依据责任请示京能集团给予相应处分。

5.3.3发生非责任性的重大设备、电网、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结论,按京能集团处理决定执行,上级单位委托公司处理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5.3.3.1全公司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50%。

负有事故责任的部门扣发当月绩效工资,负有主要责任的专业扣发两个月绩效工资。

5.3.3.2对负有责任的部门、专业、运行值、班组取消当年度一切评比资格。

5.3.3.3对负有一定责任的设备专责人员根据其责任大小,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5.3.3.4对负有一定责任的专业负责人根据其责任大小,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行政记大过处分。

5.3.3.5对负有一定责任的部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根据其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直至行政记过处分。

5.3.3.6如维护单位负主要责任,扣减其合同款的6%;

如维护单位负次要责任,扣减其合同款的3%,但扣款不低于30000元。

5.3.3.7对于有关公司领导依据责任请示京能集团给予相应处分。

5.3.4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对各级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5.3.4.1全公司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50%。

事故责任部门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

主要责任专业扣发两个月绩效工资。

5.3.4.2对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专业、运行值、班组取消当年度一切评比资格。

5.3.4.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5.3.4.4对于次要责任者给予扣除两个月绩效工资直至撤职(待岗)的处分。

5.3.4.5对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组长、值长、专业主管(主任)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依据事故责任的大小,通报批评并扣除两个月绩效工资。

5.3.4.6对责任者所在部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扣除两个月绩效工资的处罚。

5.3.4.7对事故责任主管部门的党支部书记给予扣除两个月绩效工资的处罚。

5.3.4.8对于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扣除两个月绩效工资的处罚。

5.3.4.9有关部门其他管理人员的处分不低于其直接领导的处分。

5.3.4.10如维护单位负主要责任,扣减其合同款的6%;

5.3.4.11对于有关公司领导依据责任请示京能集团给予相应处分。

5.3.5发生设备误操作、误调度事故,对各级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5.3.5.1全公司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50%,事故责任部门全体员工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

主要责任专业(或运行值)扣发两个月绩效工资,并取消当年度一切评比资格。

5.3.5.2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5.3.5.3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至三个月绩效工资。

5.3.5.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组长、值长、专业主管(主任)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依据事故责任的大小,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一至三个月绩效工资。

5.3.5.5事故责任者所在的部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及有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分别扣发一至两个月绩效工资。

5.3.5.6如维护单位负主要责任,扣减其合同款的4%;

如维护单位负次要责任,扣减其合同款的2%,但扣款不低于20000元。

5.3.5.7对于有关公司领导依据责任请示京能集团给予相应处分。

5.3.6发生一般设备、火灾事故,对各级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5.3.6.1全公司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50%,主要责任部门扣发当月绩效工资,主要责任专业扣发两个月绩效工资,次要责任专业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5.3.6.2对负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行值、班组取消当年度一切评比资格。

5.3.6.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5.3.6.4对次要责任者扣发两至三个月绩效工资。

5.3.6.5对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组长、值长、专业主管(主任)及班组相关管理人员,依据事故责任的大小,扣发两至三个月绩效工资。

5.3.6.6主要责任部门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并对以上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5.3.6.7如维护单位负主要责任,扣减其合同款的4%;

5.3.6.8对于有关公司领导依据责任请示京能集团给予相应处分。

5.3.6.9非本公司负主要责任的事故,按照公司认定的一类障碍进行处罚。

5.3.7发生人身重伤事件未构成事故者,对各级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5.3.7.1事故责任部门全体员工扣发当月50%的绩效工资。

主要责任专业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5.3.7.2对主要责任者扣发两至三个月绩效工资。

5.3.7.3对次要责任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5.3.7.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组长、值长、专业主管(主任)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依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处以2000元~5000元的罚款。

5.3.7.5对事故责任者所在部门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

5.3.7.6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重伤事件,按以上条款加重处罚。

5.3.7.7如维护单位负主要责任,扣减其合同款的2%;

如维护单位负次要责任,扣减其合同款的1%,但扣款不低于10000元。

5.3.7.8对于有关公司领导依据责任请示京能集团给予相应处分。

5.3.8发生一类障碍,对各级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5.3.8.1对主要责任者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主要责任专业给予人均500元罚款,对主要责任专业负责人给予1500元的罚款。

5.3.8.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2000元的罚款,次要责任专业人均200元的罚款。

5.3.8.3对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分管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5.3.8.4如维护单位负主要责任,扣减其合同款的1%;

如维护单位负次要责任,扣减其合同款的0.5%,但扣款不低于5000元。

5.3.8.5非人员责任的一类障碍,处以设备专责人2000元的罚款,主要责任专业人均300元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专业负责人给予1000元的罚款;

处以次要责任人1000元罚款。

对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分管责任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5.3.8.6对分管副总经理处以500元的罚款。

5.3.8.7非人员责任造成的锅炉泄漏紧急停炉,按照二类障碍处罚;

由于基建不合理问题造成的障碍,按照非人员责任处罚。

劳务派遣用工按本办法相应条款处罚标准的四分之一执行。

5.3.9发生二类障碍及人身轻伤,对各级有关责任人员做以下处罚:

5.3.9.1对主要责任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50%,主要责任专业给以人均300元罚款,对主要责任专业的负责人给予500元的罚款。

5.3.9.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1000元的罚款,次要责任专业人均100元的罚款。

5.3.9.3对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分管责任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5.3.9.4如维护单位负主要责任,扣减其合同款的0.5%;

如维护单位负次要责任,扣减其合同款的0.3%,但扣款不低于3000元。

5.3.9.5非人员责任的二类障碍处以设备专责人1000元的罚款,主要责任专业人均200元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专业负责人给予500元的罚款,处以次要责任人500元罚款,对主要责任部门分管责任人处以300元的罚款。

5.3.9.6对分管副总经理处以200元的罚款。

5.3.9.7劳务派遣用工按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罚标准的四分之一执行。

5.3.9.8维护单位责任造成的异常及以下事件,依据情节轻重处罚500——3000元。

5.3.10隐瞒事故的认定及考核

5.3.10.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视为隐瞒事故:

5.3.10.1.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5.3.10.1.2未按规定时间将发生事件情况汇报安全生产部的。

5.3.10.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5.3.10.2.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5.3.10.2.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5.3.10.2.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5.3.10.3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特大设备、火灾事故,对下列人员做以下处罚。

5.3.10.3.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3.10.3.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部门行政正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5.3.10.3.3对发生隐瞒事故的部门行政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5.3.10.4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和火灾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5.3.10.4.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3.10.4.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专业负责人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5.3.10.4.3对发生隐瞒事故的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50%。

5.3.10.5隐瞒事故情况由部门发现并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部进行处理的,不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5.3.11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上述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对于劳务派遣用工或临时工,由于其工作失误造成不安全事件,所在部门负完全责任,除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外,该部门的领导按前述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5.3.12未能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按每年年初发布的《安全生产目标及各项指标对标奖惩实施细则》执行。

5.4奖惩程序

5.4.1奖励程序:

对于符合奖励标准的情况,填写《总经理嘉奖申请表》(见附录B)报安全生产部,由安全生产部调查确认后,出具考核报告,经部长审批通过后,安全管理专责按照相关规定,针对考核结果提出奖惩意见,经部长、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总经理批准。

5.4.2处罚程序

5.4.2.1异常、人身轻伤

异常、人身轻伤发生后,由责任专业(值)在五个工作日内分析清楚原因,落实防范措施,提出处罚办法,上报安全生产部登记备案,公司不对专业进行处罚。

部门不报或漏报者,安全生产部按《安全管理考核细则》(见附录C)执行,同时追究管理责任。

5.4.2.2障碍、重伤及一般事故

障碍、重伤及一般事故发生后,由值长或责任专业在30分钟内汇报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根据情况尽快组织分析,分析出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人,依据本办法提出考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在当月绩效考核并通报。

5.4.2.3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

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上报京能集团,由安全生产部备案。

5.4.3其他

5.4.3.1异常、轻伤涉及两个部门,原因不清的,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分析,提出考核意见。

异常和未遂由部门进行考核,在每月的安全生产分析会中加以分析,安全生产部定期检查。

5.4.3.2对违反《安全工作规程》造成事故、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应责成其下岗学习,经安全生产部考试合格后重新上岗。

5.4.3.3主要、次要责任者同在一个专业时,对专业的考核按照主要责任执行。

5.4.3.4除上述情况外的其它经济处罚按《安全管理考核细则》(见附录C)的规定执行,考核中没有对应项目,可参照相近项目执行。

5.4.3.5外委工程的奖惩执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5.4.3.6如遇重复奖惩条款,则采取就高原则(按奖惩额度高的条款执行)。

5.4.3.7对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薪酬保险专责依照本办法确立的奖惩决定,兑现奖惩。

5.4.3.8对于其他形式的用工,如遇奖励情况,履行总经理嘉奖审批流程,由劳务派遣单位兑现奖励;

如遇处罚情况,依照本办法确立的决定,由本人直接到财务部交罚款。

5.5事故责任追究

5.5.1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所以对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

5.5.2公司行政正职对下列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2.1重、特大火灾事故。

5.5.2.2重、特大交通事故。

5.5.2.3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5.5.2.4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5.5.2.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5.5.2.6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5.5.3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4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及京能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6检查与考核

6.1安全生产部按本办法组织检查各项条款的执行情况。

6.2公司领导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3对违反本办法的条款或无故不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200-2000元处罚。

附录A

(支持性附录)

优秀安全员及安全先进集体评比办法

1.目的

为实现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保证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迈进,提高公司安全管控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2.范围

2.1个人奖:

公司各部室、各外委协作单位的安全网成员。

2.2集体奖:

部、室、值、班组及各外委协作单位。

3.评比依据

3.1日常履行职责:

3.1.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和要求,并监督本部门(单位、室、值、班组)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安全台帐资料。

3.1.2协助编制本部门(单位、室、值、班组)安全目标计划,“安措”计划,经批准后监督执行。

参加安全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3.1.3监督并配合本部门(单位、室、值、班组)搞好员工安全教育,考试和反事故学习,做到记录规范、落实有效。

3.1.4按时制定本部门(单位、室、值、班组)月度安全工作计划及认真组织安全日活动,进行月度安全工作总结,要求在安全台帐中体现。

3.1.5按时参加安全网会议,不迟到、不早退,汇报材料真实、完整、表达准确明了。

3.1.6能经常深入现场,掌握人员及设备的安全生产情况,发挥安监人员作用,发现违章能坚决制止,发现安全隐患能及时上报。

本部门(单位、室、值、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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