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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由本人持入学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研究生最长两年)。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指定苏州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在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经院(系、所)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原录取院(系、所)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的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请假与考勤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认可的医院的证明。

请假一周以内,必须由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批准;

一周以上,必须由主管部门批准。

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一学期内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批准;

超过三天的事假由所在院(系、所)主管领导审核同意、主管部门批准。

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及时销假。

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请、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续假批准与否,必须由所在院(系、所)回复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学生外出参加科学研究、学习研讨和学术报告、查阅资料等,均需提出申请,由院(系、所)分管领导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返校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四条学校不受理学生在校期间请假出国探亲。

学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参加学术会议、留学等项事宜,按《苏州大学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校内手续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是学生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

考勤可由任课教师按学生名单进行,也可由班干部检查缺席人数,报告任课教师并记入学生考勤簿内,课后请任课教师签名。

学生的考勤情况由各院(系、所)按期汇总后报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学生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批准外出逾期两周未返校报到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课程的修读与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各院(系、所)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

学生每学期选修学分应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

学生因各种原因要求选修超过本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所)核准,学校批准,可以超修,并按公布的标准缴纳相应的课程学习费用。

  第十八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如有先修后续关系,须在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九条 申请参加免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可同意免修该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条 本专科学生中的港澳台、华侨、外国留学生、高水平运动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免修。

除另有规定者外,本、专科学生的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均不得免修。

申请免修需提前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

若申请免修学位课程,则自动失去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的课程修读与免修按《苏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细则》执行。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课程修读与免修按《苏州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第四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所学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都必须进行考核,成绩及格者才能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本专科学生的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布的《体育课程指导纲要》的要求及苏州大学本专科体育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因健康原因不能修读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可按规定办理体育保健班的申请手续,经批准后修读体育保健班课程。

  体育保健课的考核成绩采用两级记分:

即合格与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读有实验及作业要求的课程,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方可参加考试。

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学生所学课程的学习成绩可根据考试的形式和类型以及课程的特点,结合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六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本专科学生采用学分绩点的评定办法。

  1、考核成绩的等级与绩点的关系

等级考核成绩绩点数

优90-1004.0——5.0

良80-893.0——3.9

中70-792.0——2.9

及格60-691.0——1.9

不及格600

 

  2、课程学分绩点、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成绩绩点数

              ∑(所修学位课程学分×

相应成绩的绩点数)

  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所修学位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七条 本专科学生所在院(系)须在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本学期考核成绩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八条 本专科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除任意性选修课外,成绩45分及45分以上者,可补考一次,考核合格,成绩记为60分。

  第二十九条 关于本专科学生重新学习的有关规定:

  1、学生每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到其所修课程学分的三分之二,或者在校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36学分,必须先跟随低年级重新学习不及格课程。

  2、课程考核不及格成绩45分以下、补考不及格、课程考核及格但本人对成绩不满意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核准,可以按超修重新参加课程学习。

  3、重新学习必须随班参加考核,如有时间安排上的冲突,可申请缓考。

  4、重新学习课程的,其成绩及学分绩点按历次考核中的最高分记载。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前书面向所在院(系、所)提出缓考申请,经分管教学的领导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缓考;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缓考手续。

否则,作旷考处理,成绩记为零分。

任意性选修课不得缓考。

缓考由开课院(系、所)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安排,并按考试实得成绩记载。

  第三十二条 因海内外学术交流的需要,学校根据本校与海外学校的协议,派遣或互换在籍学生。

交流学生的学分互认或折算、课程定性和成绩记载、学费缴纳等学籍管理,根据校际协议,按以下办法处理:

  l、校际协议规定互认课程学分的,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依据对方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简介、课程学分、成绩证明予以记载;

  2、校际协议未规定互认课程学分的,学生返校后可向所在院(系、所)和教务处申请认可有关的课程学分,并附其在外学习期间对方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简介、课程学分、成绩证明,经审核批准后予以记载,但所得的课程学分只能作为任选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苏州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细则》执行。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苏州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本专科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总分低于转入专业当年公布的最低录取线的(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或由非国家重点建设学校转入国家重点建设学校的,或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本专科学生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五周内,研究生应在入学后的第一学期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院(系、所)同意,由拟转入院(系、所)组织业务考核,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在本院(系、所)内转专业,经本院(系、所)分管领导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申请转学的,须由我校审核同意,必要时也可由我校推荐,并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发函通知我校,由我校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申请转学的,须由我校审核同意,必要时也可由我校推荐,并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和送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转入省(市、自治区)通知江苏省教育厅和我校,我校接到批准通知后,方能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4、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学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

  第三十八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转专业与转学按《苏州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第六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休学期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学校也可以认定其应当休学:

  1、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休养治疗者;

  2、已婚女学生因生育需要者;

  3、申请休学创业者;

  4、定向、委培和在职学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5、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者。

  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苏州大学学生休学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证明,经院(系、所)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及时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而拒不办理或办理休学手续后拒不离校的,自学校明确其应办理休学日期或应离校日期起,无故逾期两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休学期为第一次第一年内的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因病休学学生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的医疗费以及其他原因休学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均自理,不享受学校的公费医疗。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一般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相应班级学习。

  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复学。

伪造诊断证明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第四十三条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由所在院系到主管部门按自动退学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节 退 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退学或自动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学校允许延长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按照规定不予注册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给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六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退学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江苏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学校退学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并退还政策规定应当退还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苏州大学受理学生听证要求和申诉工作细则》办理。

第八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或学校批准延长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但又在学校允许延长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延长学年手续,并按入学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继续修读未完成的学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或学校允许延长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的学生退学的,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必须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年度将颁发的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其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 修业年限

  第五十八条 本专科学生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年限为基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学校批准学生推迟完成学业的年限为允许延长年限。

在学制年限的基础上,本科生可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4年,专科生可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3年。

  超过五年的长学制学生,在五年本科段可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4年,但同时失去长学制学生资格;

在五年本科段后可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2年。

  第五十九条 全日制硕士生学习年限不少于3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2年;

全日制博士生学习年限不少于3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3年;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不少于4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2年;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不少于2.5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2.5年;

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4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2年;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制为5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1年。

  对于成绩优异,科研能力强的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攻读博士学位,但硕士段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六十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年限基础上,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3年。

  第六十一条 延长修业年限,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所)审核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

延长修业年限必须逐年申请和审批。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苏州大学学生宿舍管理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七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根据行为性质和过错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按《苏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执行。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必须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受理学生听证要求和申诉工作委员会,受理学生的听证要求和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本人可以对处分依据的事实向受理学生听证要求和申诉工作委员会提出听证要求。

受理学生听证要求按《苏州大学受理学生听证要求和申诉工作细则》执行。

  第七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处主管,跨院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协调处理。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系、所)根据保卫处或主管部门查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

其中,留校察看处分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报校务会议批准。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在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由院(系、所)负责学生工作的部门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两份)后,处分决定即生效。

  学生本人拒绝签字或本人不在学校的,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处分决定留置在该生宿舍,由两位老师或同宿舍的两位同学签字见证,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在各种送达方式均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报校务会议研究同意可采用适当的方式公示,公示一周后即视为送达。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校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八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受理学生听证要求和申诉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暂停决定的执行。

受理学生申诉按《苏州大学受理学生听证要求和申诉工作细则》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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