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党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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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党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
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执行民主集中制,推动我镇党政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我镇实际,现就镇党委、政府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基本要求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
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通过集体讨论、用会议形式做出决定,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根据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三)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四)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
急情况外,都应以班子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文件传阅、口头通知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范围
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类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执行,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镇、村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重大问题的目标、规划,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
3、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度、修改、变更及废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 4、讨论决定以镇党委、政府名义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报告
5、讨论决定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事项涉及单位及干部职工利益的工资、福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制度的调整、实施 6、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等重要问题辖区内涉及全局稳定的重要问题、重大信访矛盾及重大突发性事件、公共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等重要事项 7、镇人大关于全年和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换届选举工作,召开人代会的安排,依法监督等重要事项 8、全镇性重要工作的领导小组、临时机构的设置
9、资产处置方案
10、讨论其他需要提请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类
1、镇村干部的推荐、选拔、考核、任免、调动和奖惩
2、本镇内由镇负责提名的干部、职工担任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审定和推荐
3、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处分意见 5、干部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类
1、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财政预决算情况说明、全镇总体规划
2、镇内重要建设项目、年度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3、镇政府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重大政府采购
4、镇村以及镇属单位涉及基础建设项目,国有集体公共资源承包、出租等交易的项目
5、镇属资产、村集体资产的重大改组和集体企业改制
方案,改制过程中的集体资产评估、折价、权属变更,征地拆迁中集体资产的处置
6、重大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项目
7、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类
1、本单位财政预算安排、预算调整方案以及决算情况
2、未列入或列入财政预算,单项支出数额在1万元以
上(含1万元)的资金使用情况 3、5万元以上专项资金使用 4、本镇制定的各项目标考核奖金的兑现
5、其他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三、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组织相关专题讨论会,扩大群众的参与度,并通过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选拔任用重要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相关规定,在民主推荐、综合考察的基础上,经党委书记和副书记、组织委员共同酝酿后提名,为党委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同时,应事先征求镇纪委的意见,并保证纪委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3、提请班子会审议的“三重一大”
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班子主要负责人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班子的议题。
4、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的有关材料由党政办在
班子会召开前三日送达参加人员或作好会前沟通,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阶段
1、班子讨论决定有关重要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三重一大”
事项时,要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到会。
到会成员应对决策内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递交书面意见或建议。
2、研究决定重要干部的任免必须进行票决,其票决结果超过应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为有效。
3、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4、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
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
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定。
5、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要有专人进行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和相关人员。
6、有关职能部门和镇两代表一委员,可根据“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内容,列席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7、建立“三重一大”事项的台账,由党政办登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情况、执行过程、办理结果,相关会议记录、投票实样等材料应立卷归档。
(三)执行决策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经班子集体决策后,按分工和职
责组织实施。
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
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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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班子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在事后及时向班子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应定期向镇党委报告
“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
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由镇纪委牵头建立镇“三重一大”监督小组,负责对镇党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单位接受镇纪委、镇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四)按照镇党委执行“三重一大”
制度的监督要求,镇纪委参加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调研、论证和决策的相关活动,并协调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镇党委政府根据“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内容,可安排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参加“三重一大”事项的调研、论证和决策的相关活动,并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
策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的情况,除依纪依法应予保密的外,应采取适当方式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七)镇党委政府要定期向县委报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对县纪委和其他监督部门的反馈意见及时整改。
五、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违反有关纪律,擅自泄露集体决策事项的弄虚作假,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等文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镇党委政府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给予主要责任人党政纪处分,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涉嫌违法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司法处理。
(四)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应主动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接受上级对领导班子做出的处理决定。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并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
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