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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分制条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公共性课程或每年招生人数在40人以上的基础性、专业性课程,修读人数不少于30人;

每年招生人数在20-39人的基础性、专业性课程以及少数特殊的选修课,修读人数不少于15人;

个别专业的特殊情况,由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单独审批 。

第十条从2002级全校实施学分制时起,原则上按每天14节排课,即排课时间安排为早上8点起至晚上10点止。

全校按此建立新的管理运行机制。

第三章 选  课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课程表、选课指南及自己的选课意向,在教师指导下填写选课单(需指导教师签名),在规定时间内到选课站预选下学期的修读课程。

教务处根据选课规定及课程开设、教室容量、教师安排等情况,对学生的预选要求进行认定或调整,经学生确认或二次申请后,在校园网上打出个人课表或印发给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按学分缴纳学费。

学生凭个人课表在每学期开学前三天向学校交纳学费和教材讲义费。

学生所在院(系)凭学校收费清单和学生缴费收据注册。

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听课及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应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每生每期主修专业的修读学分,最高不超过35学分,最低不少于18学分(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得少于2/3)。

第十四条医学类各专业(临床医学及其专业方向、口腔医学、基础医学、预防医学、法医学、护理学、临床医学检验等)自专业课程始,实行学年学分制,各必修课程依年度计划执行,不实施学生自行选课。

学生在开始专业课程学习前,必须已修完全部规定先修课程。

第四章 修  课

第十五条 学生选课后,应认真听课,按规定完成教学环节的有关要求。

成绩特别优秀(上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在3.7及其以上)、自学能力很强的学生,如需免修某门课程,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单位组织教师考核认定,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免修。

“两课”、体育课(生理特殊者除外)、实验课和实习等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所有免修某门课程的学生,都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期中、期未统一考试。

第五章 考试及成绩登录

第十六条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都要进行考试和考查。

考试(考查)应适当包含课程知识以外的其它综合知识(如学习纪律、创新意识、求知精神等)方面的内容,成绩记分可控制在该课程总成绩的10~15%之内。

考试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答辩、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各专业应有10门以上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主干课实行教考分离。

凡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应建立较为规范的题库,抽题组卷,集体评卷。

考试方式的选择由开课单位提出,报教务处批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 考试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

口试性、操作性为主的考试和实践、毕业环节的考核等,也可按五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制评定成绩。

百分制和五级记分制的对应关系为:

90分以上“优”;

80-89分“良”;

70-79分“中”;

60-69分“及格”;

60分以下“不及格”。

考查成绩记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为了准确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为学生选课、申请辅修、退学、毕业、学位授予、推荐免试研究生和评优等提供可靠依据,在登录成绩时,必须同时折算并登录学生的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将某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成绩绩点,得出某一学生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成绩绩点与成绩的对应关系见表一。

(表一)

百分制成绩

100-95

94-90

89-85

84-80

79-75

74-70

69-65

64-60

59及以下

五年制成绩

优+

良+

及格

不及格

成绩绩点

4.0

3.7

3.3

3.0

2.5

2.0

1.5

1.0

平均学分绩点是某期限内修读课程所得成绩绩点与课程学分的乘积之和,除以同期修读课程的全部学分之和。

其计算公式为:

         ∑(成绩绩点×

课程学分)

某学生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学生修读的某门课程或参加的某实践性教学环节,如考试不及格或考察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也不登录成绩,必须重新修读。

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重修课程费用。

第六章 综合素质学分

第二十条 为从制度上保证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规定每位本科生原则上应修满至少8个综合素质学分方能毕业。

学校鼓励本科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积极参加本专业或校内相近专业教授或副教授的研究课题组从事研究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谓综合素质学分,特指学生依法参加教学计划之外的各种竞赛性、科研性、实践性活动所取得的学分。

这些活动主要包括学校组织的或经批准由学生自主参加的各级各类发明、设计、辩论、演讲、征文、文艺体育等竞赛和课余进行的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应用开发、证书考获(如计算机和外语口语等级证书、驾驶、职业资格等资格证书)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与综合素质学分原则上不得相互冲抵。

个别在综合素质学分的选修活动中取得特别优异成绩者,经教务处审查,学校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对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要求。

若学生结合本专业学习,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了学术论文,或取得了发明专利,或有重要的科研成果通过鉴定,则经院(系)推荐,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以减修6个学分的相应课程,或免做毕业论文(设计)。

其它优异情况,最多可减修4个学分的课程。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尽力为学生选修综合素质学分创造条件。

综合素质学分的实施细则,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负责拟定,另行发文。

第七章 辅  修

第二十四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学校充分利用学科门类较全的优势,在本科学生中继续实行主辅修制。

文、理、工科各院(系)原则上应面向全校开出至少一个辅修专业,并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不含全校性公共课程)。

医科各院(系)因其教学的特殊性,原则上不开办辅修专业,预防医学和法医学专业如面向全校开办辅修,应明确规定修读条件。

辅修专业的学分总数应不低于40学分。

第二十五条 凡取得主修专业1/3以上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达2.0以上,且已通过国家外语四级考试(外语专业的学生应通过专业外语四级)的在册本科学生,均可由本人申请,院(系)同意,经教务处批准注册后选读一个跨系、跨专业的辅修专业。

辅修专业的开办,修读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50人;

个别理工科专业,不得少于20人。

第二十六条 为尽量避免学生主、辅修专业的选课冲突,合理利用教学资源,辅修专业的课程原则上安排在周末或晚间开设。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必须在下述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完成,不得延长学习年限。

在规定年限内未获得辅修毕业资格的学生,其已取得的辅修学分可记为选修课学分,但不得折抵主修专业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如又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资格,学校可在颁发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外,再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明书;

对个别完成了辅修专业全部教学环节,且成绩优秀的学生,除授予其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外,还可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授予辅修专业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辅修专业的开办、辅修学生的资格审查和学籍管理等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章 毕业、结业、退学、休学

第三十条 对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实行弹性制度。

具体学习年限为:

四年制本科生3-6年;

五年制本科生4-7年;

七年制本科生6-9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毕业资格者,准予毕业。

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凡在毕业时未获学位者,学校不再补授。

第三十二条 凡提前或推迟毕业的学生,毕业时间均按取得毕业资格的年度(每年7月)计算。

对提前毕业的学生,允许提前报考研究生或按有关规定择业,提前办理离校手续;

也允许其学籍保留在原年级,在校修读辅修专业,到同届学生毕业时就业。

第三十三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凡因病、因事等需要休学者,可由本人申请,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院(系)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允许休学。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在校内住宿,不得修读任何课程,所出现的一切问题概由自己承担责任。

休学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达到允许在校学习的最高年限而未修满规定学分(不超过10学分)者,按结业处理;

超过10学分以上者,作退学处理(不含其它原因的退学)。

结业生离校两年内,可申请返校缴费修读未获学分的课程,待取得所缺学分后,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为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行学分制,本条例先在2000级文理科各基地班和创新人才综合培养班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试点面,到2002级新生进校时全面实施。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以前所颁文件中,凡与本条例内容相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如本条例的规定与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不符,按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

对《四川大学学分制条例》(试行)的几点说明

1、该《条例》出台的背景。

①培养复合型创新人才的需要,教改的深入;

②深入各院(系)对师生调研的结果;

③学校的决定;

④对兄弟院校有关作法的借鉴;

⑤立足国情和校情,不一味照搬西方的模式。

提交给学校审议的这份文稿,已经过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校督导组的部分专家深入讨论,由执笔人集中大家的意见修改过。

2、对任课教师的要求。

《条例》第4-7条分别对任课教师的敬业精神、教学效果、职称、普通话等提出了多方面的具体要求。

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学分制下的学生有权选老师,也因为我校的部分教师在这几个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若不明文要求,恐难真正提高教学质量,学生选课也会成为空话。

3、关于每天排14节课。

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①为充分利用有限的教室资源;

②增加日授课单位量,尽可能给学生多一些选择课程和教师的权利;

③上海大学已这样实行了,效果较好。

但要实施,至少需三个前提条件:

①师生观念和整个管理运行机制的改变;

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相应地建立值班制度等;

③食堂应保证随时有饭菜供应。

4、关于选课问题。

① 尽快建立选课站(场地、微机、网络、人员编制、经费等)。

已进行学分制试点的学校(云南大学、上海大学等)都专门成立选课中心,人员编制为3-5人。

② 学生凭课表缴费,收据注册,防止了拖欠学费现象。

但对特困学生,学工部门应有相应措施。

③ 为何要规定每学期的选课的最高学分和最低学分?

一是怕学生盲目多选吃不消或故意少选混日子;

二是考虑我校师资和教室的实际,担心多选的学生多了造成无法应付的局面;

三是通过这一调控,使绝大多数同学按常规修读,便于学工部门的思想、纪律等管理。

5、关于考试改革

主要体现了三个原则:

①鼓励多种方式考试,降低闭卷比例;

②改变死记硬背传统,侧重灵活掌握、自由发挥和实际操作;

③加大教考分离力度。

6、关于成绩绩点的设定和学分绩点的作用

①成绩绩点的设定原则是鼓励得高分,但具体标准可再斟酌。

②学分绩点的最大作用是防止“60分万岁”现象,其次才是《条例》中写的那些。

7、关于“创新性学分”的规定

①目的有二:

一是切实保证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改变“读死书”、“高分低能”现象;

二是充分体现我校学分制特色,据我们所知,目前全国尚无一校有此规定。

②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需要相应制定实施细则。

对此,我们已有考虑。

8、关于辅修的几个问题

①每院(系)推出一个辅修专业只是理想,暂时恐难实现。

②辅修专业能否再授学士学位的问题,教育部有授的倾向,但正式文件未下,因此只能暂按这样写。

③辅修的管理权限之所以要收归教务处,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

一是辅修者全是跨院(系)、跨专业(有些甚至跨年级),任何一个院(系)都没法有效管理;

二是担心有的院(系)不按规定办班,影响质量和声誉。

9、关于毕业、结业年限问题

低限3年(5年制的4年)是为了防止学生求量不求质;

高限6年(5年制的7年)是为了给中途休学打工或创业的同学以机会。

如教育部有新的统一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10、关于结业和退学的学分量问题

之所以按10学分为界,是考虑已学了6-7年,有过多次重修机会。

是否偏宽或偏严,请领导们认定。

11、结业生为何可换发毕业证而不补发学位证?

按教育部现有规定。

但云南大学自己规定:

毕业时领了毕业证但没授位者,两年后缴费重修成绩差的课程,可补学位证。

12、关于“因病、因事休学”

《条例》中的“因事”休学,主要指两种情况:

国内打工等;

出国留学。

13、关于休学期间出问题责任自负等

主要是防止有些学生在休学打工期间发生经济、法律纠纷等,对方找学校麻烦。

同时,为防止休学打工学生影响学风,规定不在校内住宿。

14、《条例》未涉事宜

实行学分制,是学籍管理制度的根本性变革,涉及面很宽,牵涉到学校很多方面的管理运行机制。

本《条例》仅就教学过程和学籍处理等属于教务处管理的问题进行了规定,没有也不可能越权涉及其它。

建议学校召开专门会议,除讨论本《条例》外,学校总的运行和相应管理机制需要改革,也应责成学工、人事、总务等部门制定相应的学生管理、教师管理、后勤管理等方面的新规定,以使这一改革顺利进行,否则只是一纸设想。

此外,即使教务方面的问题,也由于条例文种的限制,没有也不可能涉及操作方面的诸多细节问题;

如果学校肯定了该条例并发文施行,我们再出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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