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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相应的业务工作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法律素质;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

任何合同均须按照合同评审程序评审批准后,方可订立。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单

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单位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

第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对方的资信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重视、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足合同管理人员,不断提高合同管理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配备专职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部在公司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

综合管理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根据公司的合同管理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合同管理职责,确定合同管理人员;

(三)制定公司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和健全各项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合同综合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统一管理公司的合同专用印章,建立合同专用印章使用制度;

(五)统一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手续,建立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

(六)作为签约承办部门时,负责起草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合同文本,负责组织公司业务范围内合同的初步可行性研究、业务洽谈、资信调查、合同的评审、签约(需根据授权)等工作;

(七)作为合同执行部门时,负责监督控制合同的履行,随时掌握所签合同的履行情况。

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有关资料的保管工作;

(八)组织编写公司系统内的重要合同示范文本;

(九)统一管理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参与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主持调解本系统内部之间的合同纠纷。

建立内部合同纠纷调解制度和合同纠纷中委托代理制度;

(十)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定期向公司领导及法律顾问报告合同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合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合同承签人员签订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工作;

(二)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合同的出现;

(三)协助合同承签人员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四)会同合同承签人员办理有关合同文书,负责建立合同档案;

(五)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十五条合同承签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合同应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签,他人代签的应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提请审查其经办的合同;

(三)检查所签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及时向合同管理人员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六)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交送合同管理人员归档。

第十五条合同在签订之前集团专职法律顾问和承签人员应对每一份合同都要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无误后方可送签。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守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签订合同,除能即时清结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法人单位签订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进行。

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中应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以及是否有权转委托,并加盖法人单位的公章。

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以及是否有权转委托由法定代表人决定。

委托代理人代表单位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代理权。

第十九条禁止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禁止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利用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禁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

禁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

禁止代理人擅自转委托。

禁止代理人利用合同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公司实行授权委托统一管理制度。

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

综合管理部应建立授权委托书管理台帐,将有关信息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相对人提供了《授权委托书》格式的情况下,如果该格式中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不完备的。

在给该合同相对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应当依法补齐缺少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任何非法人单位都无权签订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以及其他应由法人单位签订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签订合同前,签约承办部门应当详细了解、调查、掌握合同相对人的下列情况:

(一)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

(二)资信情况是否全面、可靠;

(三)履约能力;

(四)对方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权限和代理期限;

(五)合同标的真实性;

(六)其他应掌握的相关情况。

签订合同前,应要求合同相对人出具、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其他从业资格要求的相关证书等资料,并作为合同附件。

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登记主管部门公章或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合同必须经过评审后才能正式签字、盖章。

合同评审以会签方式或会议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签约承办部门负责提供或组织起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拟签订合同的文本;

(二)签约承办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文本进行评审。

可以采取会签的方式,由相关部门签署书面意见,也可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形成评审会议记录,参加人员在评审会议记录上签字;

(三)按照合同评审的意见修改合同文本,形成正式的签约文本。

并将有关情况向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四)法定代表人批准该合同文本。

根据阶段的不同,合同可以分为标前评审、合同签订前评审、合同修订评审。

合同文本必须经过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后方可正式签订。

第二十五条合同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合同项目的可行性,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合同中技术性内容的适宜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在合同评审中,按照归口把关、分工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含合同专项管理机构)对合同的技术性及经济商务内容的适宜性负责,公司法律顾问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负责。

签约承办部门负责提供合同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合同评审中应保证给予审查部门合理的审查期间,一般合同为2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合同为7个工作日。

审查部门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提供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签订重大及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从可行性论证、合同谈判到签订合同阶段,应当有公司法律顾问参加。

公司法律顾问应就有关问题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

第二十八条合同中有关事项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必须经过批准后,才能正式签订合同。

成立后的合同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的,经过批准或者登记后始得生效。

第二十九条签订合同应当做到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手续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清楚、文字表述准确。

第三十条合同除包括应当依法具备的基本条款外,还应当包括根据合同的种类、标的要求所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副本的份数,补充协议和附件的效力,合同是否公证或见证,合同中的定义条款,合同的生效条件,商业秘密的保护,合同的有效期限等)。

可以参照有关机构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三十一条在谈判、洽商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对要约和承诺的规定。

对谈判、洽商过程中往来的电报、电传、信函、图表、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电文数据资料,要妥善保存。

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回复对方,以免因拖延造成损失。

下页1——2合同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合同设立担保的,应明确担保的方式和范围,可以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也可以另外签订独立的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

经过协商一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担保条款或担保合同设定为主合同的生效条件。

第三十三条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条款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及管辖机构。

在选择仲裁方式的情况下,务必明确仲裁机构和由仲裁解决的争议范围。

第三十四条合同必须由签约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合同在签字后应当加盖双方单位印章。

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印章,一般不得使用行政印章或其他公章代替。

签订合同应当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五条签订合同时,原则上应当让签约对方先行签字盖章。

或者双方同时签字盖章。

同时亦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六条合同的末页应当载有包含相关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或者“此页无正文”的说明。

严禁将仅有我方已签字、盖章却无合同条款具体内容的合同末页或空白条款,交、寄给对方签字盖章。

严禁向对方出具盖有我方印章的空白合同书。

第三十七条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明确签订确认书时合同始得成立。

确认书应当是书面的原件。

第三十八条公司实行合同专用印章统一管理制度。

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合同专用印章的管理。

综合管理应建立合同专用印章的使用管理台帐。

将有关信息记录在案。

需要到外地履行盖章手续的,除法定代表人携带外,应由综合管理部指派专人携带合同专用章前往。

合同专用印章应当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合同的公证和见证,实行法定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合同中约定了公证或见证条款的,应当明确公证或见证是否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经公证或见证后的合同需要变更、转让的,变更、转让协议应当对有关公证或见证问题予以明确。

公证或见证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负责指导办理。

第四十条合同管理机构应当将合同的有关情况在合同管理台账中记录。

合同管理机构应当将签约各方签字、盖章齐全的合同原件一份及合同评审表原件、合同登记表原件等其他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第二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是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公开招投标的,经营部必须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合同评审会,并至少在会议前三天将业主招标文件、我方投标书、中标书、纪要、往来函件等文书送交公司法律顾问审查,以保证公司法律顾问有足够的时间做出准确的判断。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及有影响的重点工程、特殊工程,经营部还应召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四总师会议,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讨论和审查。

负责项目实施的作业层实体负责人和营销项目经理必须参与合同签订活动的全过程。

第四十二条双方当事人是通过公开招投标以外的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公司法律顾问应参与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合同谈判和合同文本的起草签订过程。

第四十三条合同洽谈过程中,对于涉及担保、预付款、各类保证金等费用较大的项目,按评审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合同谈判人员负责向合同执行部门进行书面交底。

第四十四条合同文本按程序评审,由公司法律顾问签字后,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审批。

第三节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劳务开发部是劳务分包专项合同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起草、修订公司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性文件,并牵头检查、督促执行。

(二)公司劳务开发部负责公司劳务管理工作,对劳务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核、推荐、招标组织、劳动力调配、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执行、清算,劳务施工队伍评价等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三)负责外部劳务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根据工程需求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资质、诚信度、设备、人员素质、业绩、施工能力等综合实力进行考核评价,予以注册登记,核发《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

(四)建立外部劳务施工队伍动态管理台帐,负责外部劳务施工队伍的年审工作,发布合格和不合格劳务队伍名录。

(五)负责全公司外部劳务队伍工资支付情况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六)组织对公司外部劳务施工队伍管理情况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交流经验、通报存在问题、提出措施意见,并督促用工单位整改。

(七)负责外部劳务施工队伍合同文本的起草、修订。

监督项目经理部与外部劳务施工队伍的合同的签订。

(八)负责项目完成后有关劳务合同工程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专业分包合同文本采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示范文本。

第四十八条专业分包合同的管理,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应按公司

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

第四十九条对物资采购工作的原则、权限、招标方式、采购范围采购程序按公司相关执行。

第五十条合同生效后,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以合同执行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合同执行部门为合同履行的主要实施单位。

()合同中约定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的,不得履行合同。

第五十一条签约承办部门与合同执行部门是不同部门的,签约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执行部门被确定后10日内向合同执行部门进行合同交底,形成书面的《合同交底纪要》。

《合同交底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交底双方、交底时间、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当事人、合同主要内容的解释与说明、签约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合同交底纪要》应当由交底参加人员签字。

《合同交底纪要》与其他合同资料一并由合同执行部门保存。

第五十二条合同执行部门应当认真分析、深入理解合同,明确合同总目标和子目标;

应当对合同实施环境、条件、经济成本的变化以及合同中重要条款仔细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措施);

应当对合同的各项目标进行责任分解,逐条落实到人。

第五十三条合同执行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应当在合同交底后的10天之内将合同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书面报法律事务部。

第五十四条如果我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合同执行部门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司法律顾问,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发生,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五十五条发观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执行部门除督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立即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司法律顾问,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公司法律顾问接到报告后,应认真分析,提出应对措施。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合同分包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合同分包管理的相关制度。

分包必须依法进行,除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严禁合同执行部门对外签订包括分包合同在内的任何合同。

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

第五十七条项目经理部可以在其上级法人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五十八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执行部门应当定期填写《合同履行信息表》,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

第五十九条合同履行完毕后。

合同执行部门应当填写《合同履行信息表》,在一个月内报公司综合管理部。

第六十条生效的合同可以依法进行变更,包括对生效合同内容的补充和修改。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

第六十二条合同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协商进行变更。

当我方发生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况时,除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与对方进行协商,包括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具体内容、变更生效的具体方式、答复的形式与期限等,并让对方在文件上签收。

当我方接到对方要求变更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对方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约、正当,如果符合变更条件,同意变更的,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因变更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六十三条生效的合同可以依法转让。

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法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也可以依法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书面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六十五条设定了担保条款的合同进行变更和转让,应当征得原担保人的同意,并在变更或转让协议上加盖担保人的印章。

第六十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转让债权、转移债务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单方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第七十一条我方依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包括解除的理由、法律依据、权利义务的承担等,并让对方在文件上签收。

我方接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对方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约、正当,如有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有必要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

如果因解除合同而损害了我方利益,应当向对方提出书面索赔请求,并让对方在文件上签收。

第七十二条对方提出变更、解除合同或者转移债务时,我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对方,并让对方在文件上签收。

第七十三条当对方拒绝签收我方送达的有关文件时,可以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第七十五条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变更、转让、终止协议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订立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协议,由签约承办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负责组织,适用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工程索赔是指由于工程承包商非自身原因发生合同规定之外的额外工作或损失,所要求进行的费用和时间的补偿。

发生索赔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范围变更、工程延期、施工现场变化、加速施工、业主违约、合同缺陷等。

第七十八条提出工程索赔应遵循合法、合约、合理、客观、及时的原则。

第七十九条合同执行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索赔工作。

第八十条各单位应当加强索赔证据的收集和管理。

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技术规范;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会议记录、备忘录、来往函件;

(三)经建设单位签认和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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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设备,材料进场时间、数量、规格和质量检查清单;

(五)经建设单位、监理公司签认的设计变更清单和通知书;

(六)工地交接记录、施工进度、施工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七)施工人员计划表及施工机械、材料使用报表,财会资料;

(八)工程(含中间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及事故处理的资料;

(九)工程价款、预付款拨付单据;

(十)材料采购、运输、使用凭证,材料涨价资料,国家新增税种资料;

(十一)不可抗力造成灾害的证明文件、照片、损失清单和气象资料、鉴定报告等;

(十二)各种来往文件、资料的签收记录;

(十三)其他与索赔有关的证据等。

第八十一条索赔项目的提出、论证、谈判,应当听取公司法律顾问的意见;

如果进行诉讼或仲裁,应当由公司法律顾问负责。

第八十二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因合同所生之债的管理,应当以合同执行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八十四条应当严格债权管理。

在遇有合同对方违反约定不履行义务时,包括但不限于:

不办理结算,不支付合同价款,不实施约定行为,或故意制造障碍给单位造成损失等情形,需要发出催款函、履约函及其他函件的。

合同执行部门应当向法律事务部申请办理,并负责函件的送达,取得对方的签收文件;

需要签订还款协议的,应当提交公司法律顾()问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

各单位应当加大外欠款的清收清欠力度,责任落实到人,建立清收清欠的长效机制,将外欠款总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八十五条债权主管部门应当对存在到期债权已过一年仍未收回的、合同履行完毕后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完结算的、双方有明确争议导致款项拖欠的、以及合同对方明确表示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的等问题的合同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将有关情况与公司法律顾问沟通,研究确定相应对策,并确保争议事项的解决不超过诉讼时效的要求。

第八十六条应当严格保证诉讼时效的延续。

合同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法律顾问申请办理催要函、确认函等法律文件,并负责这些文件的送达,取得对方的书面签收文件。

合同执行部门对合同争议不得隐瞒、回避和拖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主管领导和公司法律顾问进行书面通报。

第八十七条公司法律顾问应在取得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对合同争议成讼的机会进行监控,分析我方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有利时机,提出相关意见,向主管领导进行汇报。

第八十八条对合同争议应当建立协商解决的机制。

第八十九条当合同对方对我方提起诉讼或仲裁时,合同执行部门应当立即通报主管领导和公司法律顾问,并积极参与纠纷的处理。

第九十条公司法律顾问统一办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登记、审查和授权委托手续,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承办案件。

确需委托外聘律师办理的,由公司法律顾问负责。

第九十一条对诉讼和仲裁案件,应当认真作好庭审前的调查、收集证据等工作,合同执行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责任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应当充分重视和依法行使起诉、答辩、举证、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反诉、上诉、申请强制执行、优先受偿、申诉、撤销、代位权以及申请支付令和公示催告的权利。

第九十二条标的在10万元以上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合同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法律顾问进行书面汇报。

汇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案件名称、案由、案情概要、诉讼标的、争议焦点、受理法院、进展情况、负责人、经办人、报告人等。

标的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司法律顾问进行书面汇报。

第八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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