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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要求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

编制工作大纲

(修订本)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组

二OO四年十一月

 

前 言

 

国务院2001年10月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水利委员会于2001年~2002年依据《条例》规定,会同长江中下游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对采砂规划的编制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据了解,河北、湖南、湖北、江西等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也尝试开展了中小河流采砂规划或采砂应急规划的编制工作。

依据《水法》规定,国务院正在制定全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该办法拟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为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已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列入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并委托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组织该规程的制定工作,计划2005年9月提出该规程(报批稿)。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于2003年6月组织成立该规程编制组。

2004年7月编制组提出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并报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查。

2004年10月19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在武汉召开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审查会议。

根据审查意见,编制组对该规程编制工作大纲进行了修改,提出了本修订本。

目  录

 

1规程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

2适用范围

3编制依据和相关法规与标准

编制依据

相关法规与标准

4章节主要内容

正文

附录

条文说明

5工作进度

6专题研究

 可采区范围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确定方法专题研究

 国内外河道采砂管理情况调研

7经费预算安排

8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

 编制组人员组成

工作分工

 

1 规程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

我国众多江河内蕴藏着较丰富的砂石,是主要的建筑材料来源之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建筑市场对砂石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在一些江河中采砂规模呈迅速增大趋势,大量的、掠夺式的、无序的乱采滥挖,不仅严重改变河床自然形态,直接造成局部河势的恶化,影响河岸稳定,破坏鱼类等水生物的繁殖栖息环境,影响江河水质和水体功能,而且严重威胁着防洪和通航的安全。

据了解,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松辽河、珠江流域的干支流大多存在不同程度的采砂活动,采砂管理已受到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采砂规划是采砂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科学有序采砂的基础。

缺乏采砂规划的指导,必然导致无序采砂,因此制定采砂规划,科学地规范采砂活动,是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迫切需要。

采砂规划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采砂规划不以工程为主要措施,也不是一项产业规划,而是对采砂活动加以限制和引导;二是规划对象的动态性强;三是不以盈利为目标。

国内目前尚无一部适应指导采砂规划编制的规程规范,因此,尽快制定《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的目的是:

规范和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为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工作提供依据。

2 适用范围

该规程适用范围为大江、大河、大湖及重要支流的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

采砂活动指在河道(包括河口、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等。

中小河流采砂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3 编制依据和相关法规与标准

编制依据

主要编制依据包括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2003年5月《关于委托制定〈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的函》,水利标准化工作合同书以及该标准制定项目任务书、项目建议书。

相关法规与标准

(1)《水法》、《防洪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

(2)《河道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

(3)《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水国科[2003]546号)等规范性文件。

4 章节主要内容

本规程拟包括正文、附录和条文说明三个部分。

正文

1总则

本章应说明制定本规程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编制、修订采砂规划的基本要求和原则,以及规程中带有共性的规定。

主要内容要求如下:

概括地阐明制定本规程的理由和依据。

为统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工作深度和有关技术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说明本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为大江、大河、大湖及重要支流的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

中小河流采砂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执行。

采砂活动指在河道(包括河口、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等。

(这部分将来可能写到条文说明中)

对采砂规划性质和特点的阐明和规定。

  采砂规划不是以资源利用为目的的产业规划,而是一项对采砂活动加以限制和引导的限制规划。

其目的是在维护河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的前提下,科学适度地利用河道砂石。

对河道采砂规划内容的规定。

  河道采砂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河势演变分析,禁采区、保留区的划定和可采区规划,禁采期和可采期的确定,规划方案采砂影响分析以及对采砂机具和作业方式的原则要求。

对采砂规划编制的要求和规定。

  采砂规划应遵循国家有关水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的要求,并符合有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正确处理规划中应考虑的相关关系。

  可根据河道的不同特性如山丘区河道和冲积平原河道,分河段进行编制。

对规划期的规定。

  规划期应根据不同河流的特性提出原则要求。

一般以5年左右为宜。

对基本资料及以往有关成果收集与整理的原则要求。

对规划执行过程中的动态管理的原则要求。

 

2基本资料

编制采砂规划应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的基本资料,包括气象、水文泥沙、河道、地质、涉水工程、航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资料。

流域综合利用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流域开发利用规划成果,以及流域开发利用情况、规划河段水利工程分布情况等。

本章对各方面资料的要求作出原则规定。

主要内容应包括:

气象、水文、泥沙资料。

提出采砂规划所必需的气象、水文、泥沙特征资料(包括实测资料和调查资料)内容和相应技术要求(包括资料年限要求)。

(1)气象特性。

流域及规划河段所在地区的基本气象特性。

(2)水文特性。

对不同河流应予分析的水文资料及共同的水文特性进行规定。

包括年、月径流系列的还原计算和插补延长、简要地分析说明流域的径流时空分面特性、分析计算并说明规划河段主要控制点年、月径流特征。

分析说明规划河段洪枯水位特征。

规划河段位于防洪重点河段时,还应简要分析说明流域及规划河段洪水特征,防洪控制水位等。

(3)泥沙特性。

除收集流域内主要控制站泥沙资料外,还应收集规划河段土壤、植被条件等资料;分析计算规划河段各控制点泥沙特征(包括悬移质、推移质特征值及颗料级配等);分析说明泥沙来源、时空分布及组成;简要分析说明流域产沙影响因素、水利工程及水土保持对来沙的影响,规划期内流域来沙变化趋势等。

(4)冰情。

分析说明规划河段冰情特性,分析规划河段发生冰坝、冰塞的可能性以及采砂的影响。

(5)潮汐。

当规划河段位于感潮河段或潮汐河段时,应收集有关资料并分析潮汐规律及特征潮水位、潮流特性,分析潮汐河段泥沙特性、潮流对河道冲淤及河床稳定性的影响。

(6)当规划对象为湖泊时,应根据湖泊特征及规划需要,收集湖泊及控制流域有关气象、水文及泥沙资料,并开展相关分析。

河道资料。

(1)地形资料。

收集规划河段历年河道地形资料,提出应充分利用以往河道地形测量资料的要求,必要时应进行专门测量。

(2)床沙质资料。

收集规划河段历年床沙质测验资料,必要时应进行补充采样分析。

分析规划河段床沙分析特征及粒径等。

(3)以往河道的河床平面变化和冲淤变化分析成果的收集。

地质资料。

提出采砂规划河段地质资料的要求。

(1)河道的地质环境。

说明河道的发育情况(地貌及现状),河道砂层的分布情况,砂层总体储量、质量,进行可开采性评价。

(2)采区的基本地质情况。

说明具体开采河段或采区砂层的质量、储量以及开采的限制条件。

必要时应进行外业勘探。

(3)与开采有关的环境地质问题。

涉水工程资料。

提出对说明河道两岸和河道内已建涉水工程及其运行条件资料的要求以及规划期内拟建的涉水工程的规划情况。

航运资料。

提出对航运现状以及有关规划要求的资料。

生态环境资料。

提出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生态环境现状资料的要求。

社会经济资料。

提出对社会经济主要指标的资料要求。

提出收集相关的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和科研成果的收集与整理分析的要求。

对规划河段已往和现状采砂及管理情况调研分析的要求。

 

3河道演变分析

规定河道采砂规划应进行河道演变分析工作。

河道演变分析应包括历史河道演变和近期河道演变及演变趋势以及泥沙补给分析。

对水文、地形等资料缺乏的河流,应进行河道基本特性的调查,河道演变分析可适当简化。

历史时期河道演变。

分析历年河道地形图及史籍资料,简要说明历史时期河道的演变规律。

近期河道演变。

根据近期河道地形等资料,对比分析河床的平面变化及冲淤变化。

通过上下游、干支流多年实测水沙平衡情况,进行规划河段年际、年内冲淤总量分析、冲淤变幅、泥沙冲淤及其分布对河道行洪能力影响初步分析;分析河道近期年际与年内深泓线、岸线及横断面变化规律并说明其与来水来沙的关系。

分析并说明河道碍航浅滩冲淤演变规律、碍航情况及航道整治实施效果等。

分析并说明水利枢纽、护岸工程、航道整治工程及砂石骨料开采等人类活动对河道演变的影响。

河道演变趋势。

分析河道演变总的发展趋势,若因河道修建水利枢纽、流域实施水土保持等因素而使河道来水来沙及边界条件等方面在采砂规划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长期较大的系统性变化时,分析其变化对河道演变的影响及演变趋势。

提出泥沙来源及补给分析的内容与方法。

对河流的来水来沙、泥沙输移特性等进行分析。

该部分内容是否列为附录,下阶段视情况确定。

 

4采砂规划

  

禁采区划定。

提出禁采区划定的原则和要求。

对河势稳定、防洪与通航安全、水生态环境保护、沿江涉水工程和设施正常运行以及穿(跨)河建筑物运行安全等有直接不利影响的水域,自然保护区、重要生物栖息地和繁殖场、饮水水源保护地,应列为禁采区。

4.根据禁采区确定的原则,划定禁采区,包括禁采河段和禁采水域。

保留区划定。

提出保留区划定的原则和要求。

对开采条件较差或因暂时无砂可采或因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或通航安全以及水生态环境保护有潜在影响的水域宜划定为保留区。

保留区可根据河势等实际情况的变化,在规划期内或规划修订时作相应调整。

根据保留区划定的原则,划定保留区。

可采区规划。

规定可采区划定的原则。

应在河道演变分析的基础上考虑河势、防洪、通航、环保、沿岸设施的运用等因素合理划定可采区。

提出可采区规划的主要内容。

可采区规划应包括采区范围、控制开采量、控制开采高程、禁采期、采砂作业方式等。

提出可采区布置要求。

可采区规划需采用现势性强的河道地形图,其比尺应符合采砂规划要求。

不同河流的采砂规划对河道地形图比尺的要求在条文说明中解释。

可采区控制开采高程要求。

应在河道演变分析以及泥沙补给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可采区的控制开采高程。

年度控制开采量要求。

(1)可采区年度控制开采量应根据可采区范围大小、控制开采高程以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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