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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建合同最新版

委托代建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方:

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签订基于:

1、根据会展北片区B地块在建工程(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称“该地块”)挂牌(预申请)出让文件的规定,该地块受让人应将该地块的建设委托乙方代建;

2、甲方受让该地块,并将拟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相关建设工作按本合同约定委托给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代建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本项目委托代建的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会展北片区B地块在建工程 

2、项目地点:

思明区国际会展中心东北侧,环岛路西侧

3、地上土地面积:

                  

4、地上建筑面积:

                  

5、建筑高度/层数:

本项目高度    米、层数    层(地面    层、地下   层)

二、词语定义

本合同所用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应具有本款所赋予定义:

1、“代建”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甲方的名义,负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及与工程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与协调。

2、“本工程”是指甲方委托乙方代建范围内的工程。

3、“代建项目部”是指由乙方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4、“工程前期阶段”是指从本合同签订至工程正式开工前的工作阶段;

5、“工程实施阶段”是指工程正式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单体质量专项验收)合格的工作阶段;

6、“工程收尾阶段”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单体质量专项验收合格)至技术资料、结算资料的移交的工作阶段;

7、“工程保修阶段”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两年的保修期间。

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

1、本项目的工程建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工程建设规范及厦门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2、本合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法规。

四、代建范围、内容:

1、本项目工程建设范围:

本项目除闽南戏曲艺术剧院外的建筑工程及配套等由甲方投资的工程项目(包括地下室、但不含办公套内智能化系统、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详见施工图。

 

2、具体工作内容:

(1)、本项目工程前期阶段,包括项目的规划、建设手续的报送、审批、备案,但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手续办理;

(2)项目实施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招标选定及相关合同的签定;建筑材料与设备的采购、签证;监理、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履行、管理;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3)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技术资料的汇编、整理,工程的结算,工程项目的索赔;

(4)工程保修阶段,负责组织、协调、落实保修工作。

除上述内容外,甲方另行委托的内容,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五、项目代建管理目标

(一)、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1、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暂定人民币       万元(¥       )。

施工图设计审核完成后,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双方选定的造价审核机构独立编制工程造价预算,并以预算造价作为本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2、以上工程造价不包括:

(1)、土地出让金和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他税、费;

(2)、工程设计费用(包括施工过程中甲方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费用);

(3)、代建管理费和监理费;

(4)、竣工验收后甲方交付的配套项目费用;

(5)、甲方的经营费用;

(6)、索赔与被索赔费用;

(7)、其他非工程造价预算范围内的费用。

3、发生下列原因时,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相应增加:

(1)因不可抗力、非本合同双方或者工程施工方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件导致工程价款增加; 

(2)甲、乙双方认可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价款的增加;

(3)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量或者材料采购价款增加;

(4)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增加的费用或者被索赔的金额;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法律修订、新法令颁布施行或者相关规范、政策调整导致的费用增加;

(6)甲方采纳乙方或者其他单位合理化建议而对已完工程的修改、返工增加的费用;

(7)工程施工过程中钢材上涨幅度超过工程预算价编制时采用的信息价的5%以上部分;

(8)工程施工过程中水泥、商品砼以及其他主要材料价款、施工机械使用费上涨幅度超过工程预算价编制时采用的信息价的10%以上部分。

4、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增加部分的调整的方法:

(1)以双方确认的签证单和实际发生依据据实调整增加;

(2)如双方无法一致确认发生价款,则按照如下依据,由双方选定的造价审核机构核定增加的工程价款:

A、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施工中标人承诺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

B、不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按施工中标人承诺的综合单价编制原则确定其综合单价;其他措施费、规费及税金按施工中标人承诺的中标报价中所计取的费率标准计取相应的费用;

C、不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有工程定额的,以定额套算;

D、不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无定额但有工程信息价的,以信息价计算;

E、不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无定额、无工程信息价的,以双方共同委托的造价审核机构审核确定工程价款。

(二)、工程质量目标:

合格

(三)、工程施工工期目标:

总工期    日历天。

1、上述总工期,是指从工程开工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次日起至本工程单体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合格之日止。

2、总进度计划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应按总进度计划实施。

发生偏差时,责任方应采取积极措施及时纠偏,确保计划总工期目标的实现。

(四)代建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的奖励与处罚:

1、乙方未完成代建目标的,按照违约责任约定的内容进行处理;

2、超额完成各项目标的,甲方按照如下约定给予奖励:

(1)总造价低于控制目标的,甲方按照节约部分的20%一次性奖励乙方;

(2)若项目建筑质量达到市优良等级的,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万元;若项目建筑质量达到省优良等级的,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万元;若项目建筑质量获评国家级以上工程质量类奖项,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万元(上述奖励以项目建筑质量所获的最高质量等级计取,不累加计算)。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依据政府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项目批文及相关建设法律和规范完成各项代建工作;

2、有权对乙方实施各项代建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3、有权要求乙方完善各项代建工作,并对完善各项代建工作提出合理意见。

4、有权对乙方制定的项目代建组织实施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

5、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汇报各阶段项目建设工作的执行情况、提供各项建设统计报表。

6、有权审核项目建设相关的招标文件、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

7、有权参与工程例会、工程论证会、工程协调会、参与工程验收等项目重大事项;有权指导、监督工程招投标工作、关键设备材料的选定工作。

8、有权审批设计变更(结构体系、消防系统、幕墙、夜景工程等除外),对现场所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签证进行审核确认。

9、审查乙方资金使用计划,对资金使用计划不合理的部分要求乙方调整;审查乙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对乙方项目建设资金未能得到合理、有效使用的,有权要求整改。

(二)甲方的义务

1、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须以甲方名义办理的工程建设手续。

2、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核拨项目建设资金。

3、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核拨代建管理费和奖励金。

4、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核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

5、有义务协调乙方与代建项目相关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第三方的关系,为乙方展开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6、对甲方主动要求审核的事项或者乙方认为有需要报甲方审批的事项应及时确认(通常应在2日内确认,重大事项应在5日内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7、审批工程变更有关事项,对所涉及的工程计量进行实时签证,并对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进行实时会签(因故无法实时会签的,应在收到后5日内完成会签),否则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内容。

8、甲方不得单方面就本合同中已委托乙方代建的事项再与第三方签约。

9、厦门市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施工图文件中涉及建筑结构体系、消防系统、幕墙、夜景工程等有关海峡交流中心二期项目外立面统一和设备系统完整性的分项工程及其设备、材料的采购,甲方应严格按照厦门市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执行,不得违背或者指令乙方更改。

10、甲方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项向乙方作出的指令或就需甲方审核确认的事项提出的意见,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核拨项目建设资金。

2、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得代建管理费和奖励金。

3、根据本项目特点全权处理本工程有关的招标活动,并负责以下招投标具体工作:

(1)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2)确定招标方式并编制招标文件;

(3)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4)与中标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4、在工程建设阶段,有权对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优化建议。

5、负责现场工程计量签证。

6、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7、办理代建工程的竣工结算;

8、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办理与本工程有关的手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二)乙方的义务

1、成立代建项目部,负责本合同约定的代建项目管理工作。

2、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    日内向甲方提交项目代建组织实施方案。

3、指派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代建项目部负责人和精干的管理团队实施代建工作,并将人员基本情况报甲方备案。

除人员的离职、退休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任职,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4、合理安排项目建设,控制工程投资、落实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同时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证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工地管理符合相关规定及有关建设管理部门的要求。

5、根据本合同约定,对工程变更事项,及时报甲方审批并报请甲方项目负责人实时签证。

6、组织工程有关的咨询论证、竣工验收、验收备案、工程预决(结)算及工程保修等工作,并及时向甲方移交有关代建资料。

7、汇报各阶段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各项统计报表、相关信息材料。

包括:

(1)乙方应于每月28日向甲方提供“月工程简报”,内容主要包括当月工程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以及下月的工作计划等。

(2)向甲方报送各月投资进度报表、季度工程计划执行情况说明书、年度工程计划执行情况说明书。

8、工程代建过程中的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甲方:

(1)出现与工程相关的重大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2)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3)发现工期可能延长超过目标工期30日历天的;

(4)设计变更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造成工程造价较大增加的;

(5)其他重大事项。

9、负责监督监理单位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

10、应严格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建立专账专户,专款专用。

配合专户银行对项目建设款项的监控及甲方对专户运行情况的随时检查。

建立项目独立账户,独立核算。

对会计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单独装订存档。

应于每年10月23日前向甲方报送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3日前报送下一季度资金使用计划,每月23日前报送下一月份资金使用计划。

八、代建管理费

(一)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

按甲乙双方委托的造价审核机构核定的代建项目总造价(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手续规费、招标代理费、技术及造价咨询费、建安工程费、工程监理费、因甲方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产生的设计费以及甲方为代建工程采购的设备购置价及安装费用等)的3%计取。

 

(二)根据上述代建管理费计取标准,本工程的代建管理费暂定价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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