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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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三)环境保护、生态建设、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四)非营利性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文物、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五)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入。

  

(一)对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无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

  

(二)对市级政府直接举办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收益但预期收益不足以弥补投资成本的准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或投资补助,根据产业政策需政府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或投资补助,同时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三)对县(市、区)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采用投资补助方式;

  (四)根据产业政策需要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进行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入外,也可采用贴息方式。

  第七条根据不同的政府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投资的项目,除按国家和省审批规定和特别要求外,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鼓励通过建立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等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将规划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中,指导和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章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对于政府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准经营性或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政府的要求将政府投资注入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进行投资。

政府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政府授权投资机构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申请并按程序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应当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门收到征求意见后,按有关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的期限规定,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资料完善齐备后,发展和改革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建议书。

如项目建设及报批条件成熟,可简化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审批阶段。

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节能评估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并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

项目申报资料审查齐备后,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工作,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第十八条对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咨询机构应当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对经济、社会、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举办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征求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需要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单位应当按批准的招标方式,通过招标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总投资进行控制。

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列明建设标准、用地规模、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委托和组织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和专家,对工程概算、初步设计进行评审。

工程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5%,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重新报批。

第三章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可以采取补助、贴息,通过拨款方式无偿投入。

投资补助金额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审定,贴息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采取补助、贴息投资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完成核准或备案手续,完成规划、土地、环评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资补助、贴息的原则。

政府投资拟采取补助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

政府投资拟采取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其中:

市属单位通过主管部门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申报,其他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申报。

  一个项目在整个建设期间内只能申报一次资金申请报告,禁止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第二十五条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的投资项目应当是基本建设在建项目或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

已经完工的项目一般不再安排。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受理和审批。

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应当对申请项目在整个建设期间的政府资金投入进行整体审批。

  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前,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概算投资、项目贷款的真实性、社会效益及方案优化等进行评估审核。

第四章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管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代建制。

由项目审定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

代建单位按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法人。

第二十九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由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按第六章规定进行招标。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签定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第三十二条按资本金注入的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的设立和经营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也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法人单位。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

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全部内容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于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审批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履行审计程序。

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对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当达到下列要求,并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三)生活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

(四)生产准备工作按投产的需要准备完毕;

(五)环境保护设施、抗震设施、防雷设施、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消防设施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第三十六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与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

对工程质量实行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对项目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效果,投资产生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五章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平衡,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批后,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计划应当于市人大批准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后,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逐步下达。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续建、新开工和拟安排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累计安排资金额、本年度投资额;

  (三)投资补助、贴息项目,应当说明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号;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四十条纳入政府投资计划中安排资金的条件:

  

(一)政府投资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应当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或新开工计划,并且按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二)政府投资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投入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评审,资金申请报告已批准,按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或已开工建设,自筹资金已经到位。

对贴息项目,贷款银行已经确定并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投资贷款承诺;

  (三)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年度投资计划中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编制发展建设规划和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已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及年度投资额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或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或其他出资人应当按政府投资计划要求、各自承担的比例,及时、足额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位。

第四十三条市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性资金投资活动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具体实施财务管理资金监督职责,并根据政府投资计划,依据有关规定,按项目建设进度或自筹资金到位比例分期向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第六章招标管理

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事宜,应当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

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具备招标资质的,可自行组织招标;

如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应当委托招标。

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款的;

(六)其他不适宜招标的。

第四十六条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和重点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拟邀请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资源和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七章市政公用与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管理

第四十七条市政公用与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与基础设施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与基础设施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以及基础设施,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计划管理、项目实施,除按国家规定外,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与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后,采用特许经营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提出招标方案,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不具备投标条件的,政府直接委托特许经营;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和方案预审。

资格预审阶段,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不少于3位;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投标方案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和招标媒体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市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五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成立相关机构和组织有关人员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责任进行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六)在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七)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五十一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按签定的合同,履行所有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特许经营合同之外的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十三条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如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合同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十四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之后办理。

第五十五条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终止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主管部门应当提出该项目的继续经营方式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十六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

在主管部门作出答复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和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应当遵守建设程序和规定,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

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和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

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规划许可、环评审批、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将有关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统计部门应当依据批复文件及时与项目单位建立统计报表关系。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五十九条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国债项目和国家预算安排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专项稽察。

对发现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

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情况给予项目单位通报批评、建议暂停拨款、撤换项目法人单位及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六十条项目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重大项目稽查办责令限期整改,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5年内不得允许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依法签定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建立政府投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项目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政府投资项目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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