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我国古代诗人笔下的那些妙判最新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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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文字典雅、对仗工整、条理清晰、逻辑严密、音韵和谐、富有情趣,具有极高的欣赏价值。
如在一代文豪苏东坡的笔下,判词这种老套的公文就变得妙趣横生。
据宋代《绿窗新话》记载:
灵隐寺僧名了然,恋妓李秀奴,往来日久,衣钵荡尽,秀奴绝之,僧迷恋不已。
一夕,了然乘醉而往,秀奴不纳,了然怒击之,随手而毙。
事至郡。
时苏子瞻(苏东坡)治郡,送狱院推勘。
于僧臂上见刺字云:
“但愿生同极乐国,免教今世苦相思。
”子瞻见招结,举笔判《踏莎行》词云:
这个秃奴,修行忒煞,云山顶上空持戒。
一从迷恋玉楼人,鹑衣百结浑无奈。
毒手伤人,花容粉碎,空空色色今何在?
臂间刺道苦相思,这回还了相思债。
判讫,押赴市曹处斩。
品读这则“以词代判”的判词,可以说它个性化十足。
开头八字,其直白千古未有出其右者。
苏东坡因受佛教家庭熏陶及天府佛国地缘影响,与佛家结下不解之缘,在其许多诗词中都蕴含着佛禅思想。
这种人生的成长与感悟造就了苏东坡对“身在佛门,不行佛事”之人有偏见,他曾为品行不端的和尚题字:
日落香残,去了凡心一点(秃);
火尽炉寒,来把意马牢栓(驴)。
称和尚为秃驴是骂称,具有极强的感情色彩。
在此判词中,苏东坡虽改用“秃奴”,但换词不换意,表达了个人强烈的感情色彩。
再从判词中“修行忒煞”“云山顶上持斋戒”“空空色色今何在”等表达,则可以看出苏东坡审案的主观色彩。
原本,这些内容与案件定罪量刑无关,却对裁判者自由心证产生了重要影响:
苏东坡并没有援引任何法律条文,而是从伦理道德角度进行判决,判完后并押赴市曹处斩。
这种作为诗词大家的个性化行事方式,使得这则判词流传千古,为后世所演绎、津津乐道。
与苏东坡一样,清代扬州八怪之一郑板桥不仅才华横溢,诗书画自成一体,号称“三绝”,而且还是一位写判词的高手。
《笑林博记》记载,清朝乾隆年间,山东潍县有一石佛寺和一天月庵,寺庵相对而建。
石佛寺住着众多男僧,天月庵则住着一些尼姑。
一寺僧与一尼姑经常见面接触,日久生情,偷尝了禁果。
不料此事被人发觉,将他俩捆起来,押到官府。
当时任潍县县令的郑板桥,看到年轻的男僧和女尼相貌清秀,不像那种油滑奸刁之徒,便动了恻隐之心。
于是秉性幽默的他竟一反封建杖刑重责的常规,笔下开释,写一首十分风趣的七言诗为判词:
一半葫芦一半瓢,合来一处好成桃。
从今入定风波寂,此后敲门月影遥。
鸟性悦时空即色,莲花落处静偏娇。
是谁了却风流案,记取当堂郑板桥。
判讫,当堂宣布让这一对男僧女尼还俗,结为百年之好。
在郑板桥的众多判词中,留下了很多让后人读后满口余香、耳熟能详的轶闻佳话,而这一则判词亦颇为诙谐且富有文采。
它如行云流水,一气呵成,开明中掩饰不住的机智、文雅中又暗含着感情,令人赏心悦目。
判词声调铿锵、富有气势、文采飞扬、韵律优美的文学价值
诗人判词其语言有着独特的风格,制判词者充分发挥丰富的联想,摈弃官式语言之呆板,用圆滑而优美、典雅之文风极力阐述自己的独特见解,极具浓厚的美学意味,又含深刻法意,兼容极高艺术性的判词,使人领略到五彩斑斓的法律判决之美。
如唐代著名诗人元稹《元氏长庆集》中的“怒心鼓琴判”。
案情:
甲听乙鼓琴,曰:
“尔以怒心感者。
”乙告:
“谁云?
”词云:
“粗厉之声。
”甲说乙是以怒心寄于琴。
乙认为甲贬其琴为粗厉声而侵犯于己,有辱其尊,而提出控告。
判词曰:
感物以动,乐容以和。
苟气志愤兴,则琴音猛起,倘精察之不昧,岂情状之可逃。
况乎乙异和鸣,甲惟善听。
克谐清响,将穷舞鹤之态,俄见杀声,以属捕蝉之思。
凭陵内积,趟数外形。
未平君子之心,翻激小人之愠。
既彰蓄憾,诅爽明言。
详季札之观风,当分理乱。
知伯牙之在水,岂日讲张。
断以不疑,昭然无妄。
宜加黜职,用刺褊心。
该判词充满着文学韵味,既阐述了诗言志、歌言情、言为心声的一般原理,更叙述了“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感之于物也,帝王者也不过功成而作乐”的深刻道理。
接着元稹通过文学的优雅表现形式列举了古人以琴写情的数个典故事例,以此表明琴之所以为艺术而具有的多种思想情感表达。
元稹在判词中判断乙之“怒心鼓琴”的事实成立,为此贬黜了乙并批评了乙的狭隘思想。
这种带有文学叙事、文学说理特点的判词形式特别适用于具有知识背景的双方当事人,能起到及时化解怨恨之心的效果。
又如,世人熟知的唐代大诗人白居易不仅在文学上有很高的造诣,且有众多官职在身,一生判案无数。
他撰写了一百多例模拟公堂断案判词,收录在《白氏长庆集》的第二十六、二十七卷里,被后人称为《白居易甲乙判》,简称《甲乙判》。
《甲乙判》里所载的判词,合乎法度又兼顾人情,且字数恒定、句式整齐,合辙押韵,平仄对仗,音韵和谐,声调铿锵,气势充沛,文采斐然而又妙趣横生,读起来朗朗上口,极富“文字交响乐”的神奇效果。
同时,为克服判词语言枯燥、生涩、隐晦的缺憾,在论事明理之时,不时插入一些比喻,使人觉得判词意蕴丰厚,语句灵动,避免了判词在语言形式上的呆板之弊,从而使判词更加生动形象,具有浓郁的审美效果和极强的艺术表现力。
如,《甲乙判》第三十二道判词为:
“识若限于挈瓶,或当害物;
道能弘于乐水,何爽理人。
”此处的“挈瓶”出自《左传·
昭公七年》“虽有挈瓶之知,守不假器”,本指汲水用的瓶子,在判词中比喻贼人之品性低下而又耍小聪明;
“乐水”出自《论语·
雍也第六》“知者乐水,仁者乐山”,本指喜爱流水,在此判中比喻聪慧、多智。
第七十四道判词为:
“顾家徒之屡空,将鬻五亩”,其中“五亩”出自《孟子·
梁惠工上》,指五亩方圆的住宅,在判词中比喻祖宅家业。
白居易在判词中表示了对丧事活动当事人的哀伤之情的理解,但也认为不可因丧礼有卖宅毁家的过分之举,表明了儒家丧事重哀的主张。
在上述判词中运用比喻的手法达到了化理性为感性、化抽象为形象的特殊效果。
可见,白居易《甲乙判》中的比喻不仅自然贴切、形象,而且其思维方式和语言中所蕴含的优美、含蓄的审美情趣达到了炉火纯青的程度,具有极高的文学价值,故为人们所重视和广为传诵。
判词引经据典、博雅晓畅、随事立义、合法暖心的法学价值
在诗人的众多判词中,为了多方说明事理,证明自己判断的合情、合理与合法,多引用典故,以此丰富、深化判词的意义和内涵,用事使典,自然而不雕凿,确切而不堆砌,晓畅而不晦涩,从而达到了言能达意、又言不尽意的效果。
例如,《全唐文》卷六十六第一道判词,诗人白居易通过典故的引用,劝诫甲及其子应该答应为其前妻、生母庇荫其罪。
多方引文用典,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千方百计地告诫他们要做出明智选择。
制判事实:
“得甲去妻后,妻犯罪,请用子荫赎罪,甲怒不许”。
判词:
“二姓好合,义有时绝;
三年生育,恩不可遗。
凤虽阻于和鸣,鸟岂忘于返哺?
旋观怨偶,遽抵明刑。
王吉去妻,断弦未续;
孔氏出母,疏纲将加。
诚鞠育之可思,何患难之不救?
况不安尔室,尽孝犹慰母心;
薄送我畿,赎罪宁辞子荫?
纵下山之有怒,曷陟屺之无情?
想芣苢之歌,且闻乐有其子;
念葛藟之义,岂不忍庇于根?
难抑其辞,请敦不匮”。
这一约有107字的判词引文用典,至少有以下几个:
“凤虽阻于和鸣”,涉及两个出处:
其一,《诗经·
大雅·
卷阿》有“凤凰鸣矣,于彼高岗”之句;
其二,《左传·
庄公二十二年》有“凤凰于飞,和鸣锵锵”一句,都是比喻夫妻和谐的意思。
判词在用此典故时,巧妙地用了一个“虽”字和“阻”字,意在说明甲与妻子现在虽然没有夫妻关系,但是甲子与其母的母子关系却天经地义地存续着。
“鸟岂忘于返哺”一句,《初学记》中有“鸟者犹有反哺,况人而无孝心者乎?
”之说;
唐人骆宾王的《灵泉颂》有“俯就微班之列,将由返哺之情”之句,判词融二者之语义,是为了告诫当事人:
甲子要有作为人的孝心,必须善待其母。
“王吉去妻,断弦未续”,王吉汉朝人官至谏议大夫,《汉书·
王吉传》云:
“东家有树,王杨妇去;
东家枣完,去妇复还”。
“去妇(妻)”即弃妇。
这里以王吉“去妇复还”,隐含甲妻还有可能返还其家之意。
“孔氏出母,疏纲将加”,“出母”意为被父休弃的生母。
出自《礼记·
丧服小记》“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作为继承者,嫡长子对已被父亲休弃的母亲,不服丧;
但是“疏纲将加”,即法律对其母将会宽宥,希望甲子明白这个道理,荫蔽母亲。
“鞠育之可思”,出自《诗经·
小雅·
蓼莪》。
主要抒写孩子对父母的怀念,以及自己不能终养父母的痛心之情。
其中有:
“父兮生我母兮鞠我。
拊我畜我,长我育我”诗句。
作者在这里劝诫甲子:
母亲的养育之恩不能忘。
“薄送我畿”一句,出自《诗经·
邶风·
谷风》,这是一首弃妇哀怨自己不幸、控诉丈夫无情的诗歌。
其中有“不远伊迩,薄送我畿”一句,意思是说路很近,可你只送到门内,太无情义了。
喻指甲不同意其前妻提出“子荫”其罪要求的行为,是“无恩之甚”。
“曷陟屺之无情”,出自《诗经·
魏风·
陟岵》。
这是一首抒写役人登高临远思念亲人的诗。
第二章有“陟彼屺兮,瞻望母兮”之句,作者借诗人怀念母亲的真情实感,告诉甲子,即使你的父亲为此而生气,作为人子,你不能忘却母亲的养育之恩,而对母亲的要求无动于衷、无所作为。
“芣苢之歌”,“芣苢”是车前子的别名。
《诗经·
周南·
芣苢》是歌咏采摘车前子的一首诗,每章都以“采采芣苢”开始,判词用来说明不要寡恩薄待有罪之母。
“葛藟之义”出自《诗经·
樛木》。
该诗有“南有樛木,葛藟累之”,《左传·
文公七年》记载:
“公族,王室之枝叶也,若去之,则本根无所庇荫矣。
葛藟犹能庇其本根,故君子以为比”,判词借这个意思,劝诫甲父子要明白:
荫庇其母就是庇荫其根,情之所至,理所当然。
这一判词,虽然没有具体的法条律例所本,但是,制判词者的用意、判词的内容、典故的选择使用,都符合唐朝法律的宏旨意向: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因此,白居易的判词虽系虚拟之作,却处处紧扣法令律条,句句合乎礼法旨意。
同时,此条判词中虽然用典不少,但由于用典精巧贴切,合乎事理法意,则更显得文意曲则、细致,风格典雅畅明,充分体现了判词引经据典的法学价值。
仔细回顾和品鉴中国古代诗人判词,可以发现当今判决书的“主文——事实——理由”三段式路径,其所依赖的文化传承。
故对古代诗人判词加以批判地继承和转化,并应用于现在的司法判决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中,或许会更有利于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