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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电、氧焊作业时,必须首先办理动火手续。

经批准后,持证并严格按照动火程序要求依次操作。

4.2.1.5操作工对所管的机械设备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观察动态,以免磨擦产生火花而发生火灾。

4.2.1.6电工、电气运行及使用维护人员,必须严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使用不相匹配的保险丝或用其它金属代替保险丝。

4.3用火用电规定

4.3.1凡需在生产区、生活区动用明火作业的,必须首先到生产技术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按指定地点,落实防范措施后,方能动火。

4.3.2动火设施必须完备,安全附件齐全有效,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距离明火在10米以上,乙炔发生器(乙炔气瓶)与氧气瓶距离在7米以上。

4.3.3凡在生产区、生活区使用电焊、亚弧焊、氧焊、磨光机、砂轮机、切割机施工作业的,必须首先办理动火手续,经批准后,按照动火要求严格操作。

4.3.4凡是外单位来我部承包工程的,必须严格按照《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厂施工。

4.3.5生活区职工在使用电器或液化灶烹调食物时必须有人看管。

4.3.6生产区、生活区禁止使用电炉取暖、烹调食物。

4.3.7外单位到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承包或从事各项经营服务所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日常安全防火工作,由承包人或业主负责。

4.4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4.4.1各部室安装的消防设施,配备的消防器材,由各部室负责管理和维护。

4.4.2各部室范围内安装配置的消防设施及器材只能用于灭火,不得挪为它用。

4.4.3消防设施、器材丢失损坏由所在部门赔偿。

4.4.4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

4.4.5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生产区的消防设施器材,由生产技术部负责配备督促检查。

4.5处罚

4.5.1违章处罚

4.5.1.1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生产区(库区)属乙级重点防火单位,凡进入生产区(库区),必须到指定地点内吸烟,禁止违章流动吸烟,每发现一人次,处予100—200元罚款;

进入货场、车间、仓库吸烟的每人次处予200—500元罚款;

烟头熄灭后必须装入专用器具,禁止随地乱扔烟头,违者给予个人或部门每一个烟头处10—100元罚款,对造成火灾事故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可根据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程度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4.5.1.2违反动火审批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处罚:

4.5.1.2.1未办理动火证,擅自在生产区、生活区内使用电焊、亚弧焊、氧焊、磨光机、砂轮机、切割机和其它明火、喷灯作业的,处予200—500元罚款,或责令停工和没收施工设备;

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罚,直至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4.5.1.2.2对办理动火证后,不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清除动火点周围的易燃物、可燃物或擅自改变动火地点,或者无证操作,作业时不按有关动火要求指派动火现场监护人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未携带动火证的分别处予100—200元罚款。

4.5.1.3生活区配置在各楼道口的灭火器,只能用于安全防火使用,严禁挪为它用或损坏,违者除责令赔偿器材外,给予当事人处100—200元罚款。

4.5.1.4消防设施、消防供水管道被损坏的,除责令当事人给予修复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予200—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5.1.5违反用电防火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处罚:

4.5.1.5.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的处予500—1000元罚款。

4.5.1.5.2在易燃易爆场所违章使用灯具,加热器和电器无防爆装置、电源线裸露的,每发现一处(盏)处100—200元罚款。

4.5.1.5.3违反电器防火管理规定,私拉乱接每发现一处处予100—300元罚款;

使用铜丝、铅丝和其它金属代替保险丝起不到保险作用的,每发现一根处予200元罚款。

4.5.1.7新建、改建、扩建和二次装修工程中涉及消防项目的,未经消防部门审核和竣工验收或不按防火设计施工,擅自投入使用的,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施工验收部门负责。

4.5.1.8租用烟叶营销部房屋及相关短期施工人员,对所经营的相关场所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本规定中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4.5.1.9违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如下处罚:

4.5.1.10.1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乱堆放杂物或其它物品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处予100—200元罚款,对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

4.5.1.10.2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将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挪为它用,有关部室确因生产需要动用消防水源、水带、水枪的,必须事先报综合科批准后方可使用。

但在使用结束后必须关闭消防水源。

水带、水枪需晾(晒)干并妥善保管。

违者将对个人和部门处予50—200元罚款。

因使用不当,造成消防设施器材损坏的,照价赔偿。

4.5.1.10.3若无故损坏或放空灭火器,除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和责令赔偿灭火器外,每发现一具次,将对责任者所在的科室处予100—200元罚款,并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报生产技术部备案。

4.5.1.10.4凡配备在各部室所属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必须按指定位置摆放有序、清洁卫生,并登记造册,以便查对。

如果在消防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检查中所检查出的问题,直接由受检查部室承担全部责任。

4.5.1.10.5各部室的义务消防队长或专职安全员,每月要认真组织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一次学习或培训,并全面详实地做好学习记录,无记录或记录不全的,检查中每发现一次,处予50—100元罚款。

4.5.1.11对在运输物资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覆盖。

引起火灾损失不大的,对责任者处予200—300元罚款,并赔偿造成的相关损失,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4.5.1.12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之一的,对个人处予警告或100—500元罚款,对部门处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4.5.1.12.1违反规定在车间、成品等仓库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4.5.1.12.2在居民住宅区私自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4.5.1.12.3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用火不慎引起火险事故的;

4.5.1.12.4在公众活动场所任意增加座位,堆放杂物,关闭或阻塞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的;

4.5.1.12.5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违反禁令燃放烟花爆竹的;

4.5.1.12.6违反消防管理规定,不按规定或指定地点将机动车辆停放在厂区、库区清洗、修理、过夜的;

4.5.1.12.7未经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生产、工作场所等地设立吸烟室或吸烟室无管理制度、无标志就投入使用的;

4.5.1.12.8拒绝在《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上签字或不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的;

4.5.1.12.9阻碍或拒绝消防监督人员依法进行防火检查和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

4.5.1.12.10谎报火警或发生火灾不报警和阻碍报警的;

4.5.1.12.11故意阻碍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4.5.1.12.12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4.5.1.12.13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

4.5.1.12.14用工部门不按要求对所属职工、临时工和外来施工单位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

4.5.1.12.15未成年人,由监护人负责教育,如未成年人玩火发生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监护人负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4.5.1.13生产区、生活区禁止使用电炉取暖或烹调食物,违者除没收电炉外,处予100—500元罚款;

对造成火警、火灾事故者视情节处予100—1000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4.5.1.14对所管的仓库、物资及货场,不负责任而造成火灾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赔偿火灾造成的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4.5.1.15在生产区、生活区不得乱拉乱接电源线或将电源接通后离开现场,如违反规定引起火灾事故的,由当事人或指派部门承担全部责任,并对当事人处予100—500元罚款,对部门处予500—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4.5.2事故处罚

4.5.2.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责任者和部门负责人处予行政记过及200—2000元罚款;

对外来施工单位处予3000—10000元罚款,并负责赔偿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

4.5.2.1.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事故损失不大的;

4.5.2.1.2因玩忽职守引起火灾事故损失不大的;

4.5.2.1.3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作业,造成损失或影响不大的;

4.5.2.1.4一年内多次发生火警或违章现象,经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4.5.2.1.5工作场所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经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指出仍不按要求消除火险隐患的;

4.5.2.1.6违反用火、用电管理制度或发生火灾损失不大的。

4.5.2.1.7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4.5.3解释执行

4.5.3.1本规定适用于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由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处理。

并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4.5.3.2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分别处罚。

一种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按较重的一种结果处罚,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处罚。

4.5.3.3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间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由监护人负责全部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期间由本人负全部责任。

所造成的损失,按本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处罚。

4.5.3.4醉酒的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全部责任。

所造成的损失,按本规定中有关条款处罚。

4.5.3.5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当场处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缴的部门按日增加20—100元,对个人按日增加1—5元的罚款。

4.5.3.6对所处罚的款项,统一上缴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用于消防工作的管理和建设。

4.5.4附则

4.5.4.1本规定经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领导班子和各部室集体讨论通过。

4.5.4.2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WI/CXZ—YYYX—4.4.6—012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现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

根据云南省烟草楚雄州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书的要求,凡外来施工单位到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维修、承包经营服务、装修、运输等工作的,必须签订内部安全责任书,凡外单位人员来我公司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安全,并执行本规定。

适用于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所有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1生产技术部负责本规定的落实,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有关单位负责人落实整改。

3.2在我公司施工的外来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及相关部室和施工单位负责监督。

4.1安全管理

4.1.1门卫执勤人员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检查和登记,按门卫制度要求相关执行。

4.1.2外来施工单位到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办理施工申请审批手续,按规定交纳施工安全保证金。

4.1.3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的安全防火、内部治安、道路交通安全、门卫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4.1.4施工现场必须结合作业特点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定安全管理责任人。

4.1.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1.6外来施工人员进入生产区、库(货)区、生活区施工,不能超出施工范围,不得损坏任何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

4.1.7外来单位在施工区域内从事电焊、氧焊、亚弧焊、磨光机、砂轮机、切割机和其它明火、喷灯作业的,必须到生产技术部办理动火手续,不准一个动火证多火点作业及超时限使用。

4.2施工现场

4.2.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4.2.2施工现场内不得穿拖鞋,高跟鞋。

4.2.3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4.2.4在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阳台、屋顶等临边施工作业的,必须安装防护设施。

4.2.5施工现场脚手架的搭载,必须符合搭载规范要求。

4.2.6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区域内从事电焊、氧焊、亚弧焊、磨光机、砂轮机、切割机和其它明火、喷灯作业的,必须持有相关动火审批手续。

4.3现场防火

4.3.1施工现场必须有安全防火设施,并制定防火措施。

4.3.2必须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

4.3.3消防通道布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禁止在消防通道上堆放任何物品。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书

WI/CXZ—YYYX—4.4.6—048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根据云南省楚雄州烟草专卖局(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书的要求,实现烟叶营销部的安全工作目标。

凡外来施工单位到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维修、承包经营服务、装修、装卸、运输等,必须签订内部安全责任书。

以下简称《责任书》,各项安全要求及规定如下:

适用于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各部室和相关方人员。

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1凡外来施工单位到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进行建筑、安装、修缮、检修、装修工作,施工前必须到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签定《安全责任书》和交纳安全保证金。

4.1.2对施工单位来我公司进行承包工程(包括土建、设备检修、技改、装修等工程),必须严格实行安全管理。

任何承包工程必须认真遵守有关安全法规,做到安全责任明确。

4.1.3生产技术部及项目管理部门,应对施工单位人员进行我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要求方面的教育。

4.1.4施工单位在必须动用明火和安装临时线路时,应先到项目管理部门申请,报生产技术部、动力部批准,办理动火动电审批手续。

严格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架设线路,严禁乱拉乱接,禁止使用铜、铁、铝线代替保险丝使用,用电设备必须安全完好。

禁止在禁火区使用火源和吸烟。

违反上述规定时,按每违反一次在安全保证金中扣款100元。

4.1.5施工单位人员禁止在施工地点进行违法活动。

若有违法活动报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并酌情扣罚部份保证金。

4.1.6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中若因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造成人员的伤亡,全部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我方概不负责。

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扣罚保证金50%,造成人员重伤扣罚保证金30%,造成人员轻伤扣罚保证金10%。

4.1.7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认真做好现场隐患清理工作和监护、监督工作,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组织扑救,并立即报告生产技术部。

除赔偿我方全部经济损失外,火灾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下扣罚保证金10%,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扣罚保证金50%,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扣罚保证金80%。

4.1.8对施工区域,我公司项目管理部门及生产技术部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限期整改,如不按规定整改的,扣罚保证金10%。

4.2安全保证金交纳数额

4.1.9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爱惜我方的生产设备或各种设施,如有损坏,除照价赔赏外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

4.2.1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交纳保证金5000元。

4.2.2工程造价5--10万元,交纳保证金3000元。

4.2.3工程造价1--5万元(含5万元),交纳保证金1000元。

4.2.4工程造价1万元以下,交纳保证金500元。

4.2.5施工任务完成后,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施工单位人员没有违纪违法行为,保证金全数退还施工单位。

公司生产技术部和使用部门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时,应同时对工程质量情况及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情况作出评定,签署意见。

4.3其它事项

4.3.1公司各有关部门使用外来施工队,必须在施工前交代安全、防火、治安保卫注意事项,明确责任。

4.3.2进入我公司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办理各项手续。

4.3.3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同时签定安全责任书,并交纳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的交纳到财务部门办理)。

4.3.4项目管理部门和生产技术部,由于安全教育督促检查不力,施工单位发生事故,按事故等级及责任划分,年终按公司《安全责任书考评标准》在考核中扣分。

4.3.5此责任书由仁恒化肥有限公司安全委员会负责检查、监督实施。

4.3.6外协单位名称:

,施工地点:

项目名称:

,外协单位施工项目主管部门:

4.3.7工程资金预算:

万元,工程起止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4.3.8交纳保证金数额:

4.3.9本《安全责任书》一式三份,外协单位主管部门一份,外协施工单位一份,交安全领导小组一份。

安全委员会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管领导:

签章签章

200年月日200年月日

灭火器和消火栓安全管理规定

WI/CXZ—YYYX—4.4.6—017

为加强灭火器和消火栓的安全管理,制定并执行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相关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和消火栓的安全使用。

3.1由生产技术部负责本规定的落实,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

3.2生产技术部每季度检查一次灭火器和消火栓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3.2所有工作人员需按本规定开展日常工作。

4.1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的两个生产车间、库区(成品、原料)、办公楼及生活区应按相关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4.2部门所配备的灭火器应每月进行一次的自检自查,发现失效做到及时更换。

4.3对于已经失效的灭火器,应做好回收处理,并做好相应处理记录。

4.4消火栓要配齐消防水带和水枪,并定期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4.5所有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只可用于扑救火灾时使用,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

“三同时”管理规定

WI/CXZ—YYYX—4.4.6—026

为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施工规范标准安全有效,特制定此规定。

适用于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

相关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4.1新建、扩建、改建厂房、仓库、设施时,必须遵守安全“三同时”的规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并经主管安全消防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执行。

4.2施工部门要按图施工。

若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及建设部门三方商定。

重要变更,须报上级批准。

4.3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告诉领导、部门领导、班(组)长对其所管辖范围的安全负责。

综合科基建、安全要加强管理和负责监督检查。

4.4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和劳动纪律的教育。

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4.5应建立健全对厂房、构筑物、重要机电、仪表设备的安全技术专业检查制度。

4.6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生产作业内“禁火区”。

每次动火前必办理“动火证”。

4.7主要机电设备应实行挂牌操作制度,严禁不挂牌操作。

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WI/CXZ—YYYX—4.4.6—032

为做好员工安全知识方面的培训教育,确保安全工作贯穿于生产各环节,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此制度。

适用于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

相关管理人员和培训对象应严格执行此制度。

4.1目的

4.1.1认真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4.1.2做好有关安全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宣传动员工作。

4.1.3减少和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对职工、新招人员,季节性临时工进行“三级教育”,了解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政策、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知识。

4.1.4加强对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职工、临时工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法制教育等。

4.1.5做好各工种的岗前培训及取换证工作,确保安全。

4.2措施

4.2.1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特别是对特殊工种、新职工及转岗职工、季节性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4.2.2培训应包含安全生产、消防、治安、交通、门卫制度、各工种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等内容。

4.2.3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

4.2.4各部室生产旺季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安全活动。

4.2.5所有特殊工种岗位须经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

4.2.7各部门的义务消防队每季度举行一次活动,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4.2.8机动车管理使用部门,每月举行一次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内的所有公、私车驾驶员,每年请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一次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培训。

4.2.9利用板报、墙报、报刊、挂图、媒体等有针对性地对安全知识进行宣传。

4.2.10认真组织好每年的“安全生产月”、“6.26”、“10.26”禁毒日、“11.9”消防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等专题的宣传教育活动。

4.2.11积极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安全专题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好年度《安全生产知识》和《消防安全知识》的竞赛活动。

4.2.12对特殊工种和重点要害岗位人员采取内培和外培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培训。

热风炉安全操作规程

WI/CXZ—YYYX—4.4.6—045

为确保热风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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