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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课系(部)教务办公室统一汇总,并将安排情况在考试前一周报教务部备案。

3.期末集中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

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各120分钟安排,任何监考教师无权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4.开班重修课程的考试在课程结束后由教务部统一安排。

第八条权限划分

1.教务部负责公共课的考试安排,并协调期末集中考试的时间安排、考场安排、监考教师安排、考试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

2.开课系(部)(按教学执行计划)负责考试的命题、阅卷、成绩录入,与教务部协调安排考试时间和监考教师。

第九条 

工作程序

1.期末集中考试前,教务部对公共课的考试时间进行统一协调与安排,由各系(部)安排各门专业课考试的时间表。

2.课程所属单位组织命题及试卷抽取,并提前两周把确定的考试用试卷汇总,由教务部统一送往印刷厂印刷、分装、密封。

3.主监考教师在考试前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按要求到达考场并组织考试。

4.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按规定清点试卷,并将试卷送回至考务办公室,考场记录送交教务部。

5.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开课系(部)组织试卷评阅。

6.课程考试结束后二周内,教师应完成阅卷工作,并认真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

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完成网上录入。

教师成绩录入结束后,将成绩登记表交至开课系(部)教务办,并做好试卷分析工作。

第十条考场与监考

1.每一班级为一考场。

原则上每一教室同一时间只安排一个考场,在教室紧张的情况下,可视教室容量安排2个班级。

2.所有考场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

每一考场的监考人员至少为两名,其中一人为主监考。

3.学院所有在籍教职工均有监考义务。

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

各系(部)须提前向本系(部)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4.开课系(部)须提前将考试时间与地点通知任课教师。

5.教务部和各系(部)领导有责任到考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十一条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系(部)应对试卷规范管理。

1、各系(部)要设立试卷保管专柜,指定专人保管钥匙。

2、监考教师在考前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领卷教师必须检查试卷的密封情况,不得接受未封和已开封的试卷。

3、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将全部试卷收回,不得将空白试卷留给学生或自己带走。

4、任课教师不得使用已考过的试卷给学生模拟考试。

5、试卷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标准格式印制。

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经命题教师、教研室主任、系(部)主管领导签字后,交开课系(部)教务办公室专人负责。

6.做好试题保密工作。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

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7.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应交开课系(部)教务办公室登记封存。

教学材料(教学记录表、A、B卷及其答案、试卷分析、成绩单)和装订好的试卷要求及时归档。

8.各系(部)教务办公室在接受试(答)卷时必须认真核对卷数及以上材料的规范性,合格后双方签字登记方可装订入档。

接受试(答)卷的教务管理人员对接受的试(答)卷的规范性负责。

9.教务部、各系(部)主管领导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阅卷和学生答卷的情况。

第四章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二条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上机考试或相互结合等方式。

具体方式可由课程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同时写出申请表报系(部)主任审核批准并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考试命题

1.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2.试题的难度要恰当,份量要适中。

命题完成后,命题教师要模拟答卷,避免出现大部分学生提前交卷的情况。

命题—般分为三部分:

(1)基础题。

目的在于引导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所学课程的全部内容,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及分析理解能力。

(2)综合题。

目的在于考核学生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掌握重点、难点。

(3)提高题。

目的在于考核学生的独立见解及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各门课程的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原则上优秀率(90分以上)和不及格率(及60分以下)分别不超过20%。

3.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

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使用过的试题。

同一份试题中不应出现有重复的内容。

同一门课程的试题内容与近三年试题的重复率不得多于30%,同一门课程A、B两套试题重复率不得多于20%。

4.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5.在两个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考试并统一阅卷。

优秀课、优秀课程群及精品课的试卷由主讲教师依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命题,经课程组长审定。

其他课程的试卷,由教研室主任审定。

6.各门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供考试选用。

7.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前两周提交试题,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管领导应在考试前两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程序。

经审查合格的试卷要分别密封在两个试卷袋(信封)内,按要求填写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考试班级、试题页数、答题纸页数、印刷份数等内容,并由教研室主任在封口处签字后交系(部)教务办公室。

各系(部)要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运送工作,对没有密封、签字的试卷和不按规定时间完成的试卷,教务员有权拒绝接受。

第十四条试题(试卷)库

1.课程考试有条件的均应采用试题(试卷)库命题,建立试题(试卷)库的课程,其试题应从试题(试卷)库中随机抽取的办法产生。

2.试卷库原则上每门课程最少要有30套试卷。

第十五条所有试题均应附参考答案和详尽的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命题格式

1.学校所有考试课程试卷采取同一格式。

试卷应用计算机打印在A4规格打印(复印)纸上。

2.填空题与选择题要为学生在试卷纸上留有相应间距,文字叙述题留答题间距。

3.命题教师应注明所需草稿纸数量。

4.开卷考试课程和需要使用简单计算器的考试课程须在试卷上明确注明。

第五章答卷评阅与成绩登记

第十七条答卷评阅

1.试卷评阅应在教研室的组织下进行,有条件的课程如精品课、优秀课应采用集体阅卷、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答卷一律用红色笔评判,按照《烟台大学文经学院课程考试(考查)质量标准》文件及评分标准规范阅卷。

2.答案对错要有标识,评阅结果改动的地方评卷教师要签字。

3.每大题的小分合计后将该大题得分写在大题题号前边(题首分),并将题首分移到卷首成绩栏内,并仔细核对确定小分、题首、卷首分准确无误后,给出卷面总分,计入总分栏内。

第十八条成绩评定

1.凡属考试的课程均实行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凡属考查的课程,成绩尽量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分制,其它考查课程(如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一般以合格/不合格记。

2.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个别课程须加大平时成绩比例的应由任课教师提前写出申请报告,说明理由,由系(部)主任审批。

成绩登记表中,不及格学生的成绩要用红笔标注。

3.学生一门课程旷课三次者或学期累计缺课学时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登记成绩时,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4.考试不及格、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课程的成绩评定,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成绩录入

1.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二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并作出试卷分析,将成绩单和试卷分析签名后交课程所在系(部)教务办公室。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两周内完成成绩录入工作,最晚应在下学期开学前完成成绩录入工作。

教务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间关闭成绩录入界面,同时在网上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

 

至规定时间尚未录入成绩的课程,应由教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教师所在系(部)主管领导批准签字,报教务部批准后方能补录。

2.成绩录入提交后不能修改,确实要修改的,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填写《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学生成绩变更、增补申请表》,说明更改原因,经任课教师所在系(部)主管领导签字,连同原试卷、成绩单一起交文经学院教务部部长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或增补。

假期第二周周末教务部将关闭录入系统,考虑到各种特殊情况,成绩变更或增补在每个假期开学后一周内集中进行,过后不再受理成绩变更、增补事宜。

提交成绩变更、增补事宜的教师名单将在全院范围内适时公布,并作为教师考核和所在系(部)考核的衡量指标。

学生成绩变更、增补按照《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关于成绩更改的规定》文件执行。

3.教师本人应保留一份成绩单,平时成绩材料及期中考试材料等存教研室备查。

第二十条考试成绩不宜张贴公布,学生可通过电脑网络查询本人成绩。

第二十一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为学生成绩信息反馈周,所有课程成绩应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完毕,以免影响学生查阅成绩。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

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向本系(部)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教务员在办公室核查试卷。

跨系(部)选修的课程,可持学生证和书面申请到相应单位教务办公室申请办理。

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

第二十二条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则须经任课教师所在系(部)主管领导同意,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任课教师认真填写《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学生成绩变更、增补申请表》在第二周周五之前汇总相关材料报教务部审批后,由教务部修正录入。

逾期或材料存疑不予更改。

第二十三条阅卷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不得随意提分加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应追究责任。

第六章监考职责

第二十四条监考人员应事先作好相关准备工作,主监考教师应提前3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监考教师提前20分钟到考场,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手机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考试开始前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

第二十五条监考人员要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要认真核对考生证件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

发现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收好作弊物证,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第二十六条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监考纪律,认真履行监考教师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

若不认真履行职责,如看书看报、聚集聊天、接听手机、收发短信、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考场规则

第二十七条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就座;

将身份证、学生证放在桌面右上角,无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迟到15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

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二十八条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严禁考生自带纸张。

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九条考试中可使用必要的文具和任课教师允许使用的普通计算器等工具,开卷考试科目可使用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其它物品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无线通讯工具(BP机、手机等)严禁带入考场。

第三十条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除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以举手询问外,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

第三十一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最迟在考试前一天向本系(部)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经办主任、系(部)主任同意签字、报教务部审批签字后生效。

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

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

学生旷考,而考场出现写有其姓名的试卷,经核实认定,按替考处理。

第八章补(缓)考、重修

第三十二条本科学生的必修和限选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

专科学生的所有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可补考一次;

补考不及格的,必须重修。

第三十三条因病不能正常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必须事先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缓考。

学生持医院证明到所在系教务办公室办理缓考手续。

课程开考后,学生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

因事缓考原则上不批准。

第三十四条各系教务办公室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周末前将补(缓)考汇总表交教务部考务科,补(缓)考在第三周末进行,具体考务事宜由教务部统一安排。

第三十五条课程的重修手续必须由学生本人于开学第一周在重修报名系统中选课重修。

各系教务办公室于每学期第二周将核对重修数据,并将核对结果报教务部,以便教务部及时将任务书下放至任课教师。

系教务办公室在第三周公布重修选课结果名单,第三周学生可在网上选课系统上查询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重修课程可根据重修人数多少,单独开课,或随下一年级听课,或教师辅导加学生自修。

重修课程的考试随正常考试进行,学分按原课程学分计算。

第三十七条补(缓)考阅卷及网上成绩录入工作必须在一周内完成。

补考、重修成绩不得超过65分。

承担补(缓)考任务的教师完成阅卷工作后,应认真填写成绩单并及时将成绩在网上录入,成绩录入后将考试试卷和成绩单及时交相应系(部)。

第九章考试督查

第三十八条考试过程中,教务部组织考试督查组,对考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把检查评估结果及时反馈。

第三十九条考试督查组的职责如下:

1.对命题难度、试卷印制情况进行评议;

2.对考试安排工作提出建议;

3.检查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情况;

4.考场巡视;

5.监督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情况;

6.对各系(部)的考试管理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7.院领导、教务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章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对考试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教师、对监考教师进行人身攻击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1.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不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私自传、接物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传递小抄、答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传递试卷、互答试卷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考试作弊受处分后再犯或屡犯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9.以其他手段作弊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者,由监考教师在其试卷上标记考试违纪或作弊,令其离开考场并在《监考记录》上登记交考试办公室。

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在教师评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依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

第十一章违纪作弊处分程序

第四十五条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

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教务部。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教务部。

第四十六条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按教学事故处理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理。

第十二章考试改革

第四十七条为加大素质教育力度,引导学生主动、创造性地学习,从而促进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培养出受社会欢迎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学院鼓励、支持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方法的改革以适应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用科学的方法全面、公正的评价学生的成绩。

第四十八条考试改革的管理

1.所有考试改革课程应在每学期第二周前提出申请,经系(部)论证同意后报教务部。

2.教务部对各系(部)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批。

3.课程考核改革进行时,应接受各级考试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的检查和评价,经评价达到良好及以上者,以后可作为正式考试方式。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系(部)可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由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

原有关考试规定条款与本条例有冲突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教务部

201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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