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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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工程建设目标责任制、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以百分制考核,标准分10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二)工作任务评价得分
标准分10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三)目标责任制权重
风电企业:
资产经营、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权重为0.5、0.35、0.1、0.05。
风电基建企业:
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权重为0.8、0.2,若无前期工作责任,工程建设目标责任制的考核权重为1。
风电筹建单位:
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权重为1。
火电企业:
资产经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考核权重为0.7、0.3。
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潮汐地热发电企业:
资产经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考核权重为0.6、0.4。
技术类企业:
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任务评价的权重为0.5、0.5。
(四)企业贡献系数
贡献系数基数为1,经济增加值为负数,贡献系数为1。
计算公式如下:
贡献系数=0.6×
利润贡献系数+0.2×
发电量贡献系数+0.2×
收益率贡献系数
1、利润贡献系数:
当年利润总额1500万元及以下,利润贡献系数为1。
每增加1500万元,利润贡献系数增加0.05,每增加不足1500万元的,按(利润增加额/1500万元×
0.05)计算。
2、发电量贡献系数
当年发电量1亿千瓦时及以下,发电量贡献系数为1。
每增加1亿千瓦时,发电量贡献系数增加0.05,每增加不足1亿千瓦时的,按(发电量增加额/1亿千瓦时×
3、收益率贡献系数(考核经营期项目以及投产落后于计划进度半年以上的基建项目)
当年净资产收益率7%及以下,收益率贡献系数为1。
每提高2%,收益率贡献系数增加0.05,每提高不足2%,按(收益率提高百分比/2%×
贡献系数0.8,若无前期目标,贡献系数0.75。
当年投产容量每增加5万千瓦,企业贡献系数增加0.02,每增加不足5万千瓦的,按5万千瓦计。
贡献系数0.65。
计算如下:
当年利润总额1亿元及以下,利润贡献系数为1。
每增加1亿元,利润贡献系数增加0.25,每增加不足1亿元的,按(利润增加额/1亿元×
0.25)计算。
生物质发电企业:
当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利润贡献系数为1。
每减亏200万元,利润贡献系数增加0.03,每减亏不足200万元的,按(减亏额/200万元×
0.03)计算。
每增亏200万元,利润贡献系数减少0.03,每增亏不足200万元的,按(增亏额/200万元×
太阳能发电、潮汐地热发电企业和技术类企业:
企业贡献系数由总经理办公会确定。
第十二条“一套班子,多块牌子”的企业,其资产经营、安全生产、工程建设责任目标分别确定,并对各经营主体分别考核计分,再乘以各自考核发电机组容量权重后加总;
前期工作责任目标按总体考核计分;
企业贡献系数按所负责经营主体的合计指标计算。
综合得分=企业贡献系数×
〔∑(各经营主体资产经营、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得分×
考核发电机组容量权重×
该目标责任制权重)+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总体考核得分×
该目标责任制权重〕+加分-扣分
第五章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签订责任书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四条 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领导班子奖惩的依据。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正职(含总经理、党委正职,下同)奖金计算公式:
奖金额=分值×
综合得分
其中:
分值由公司根据当年经济效益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副职奖金按班子正职的75%核定。
“一套班子、多块牌子”企业内仅负责具体经营主体的领导副职奖金按对应主体考核计算出的正职奖金的90%核定,具体分配办法由各单位根据每个人的工作业绩和人员变动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的奖励,由公司核增工资总额,列入企业成本。
“一套班子、多块牌子”的企业,其奖励额由各经营主体按照发电机组容量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企业运营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由总经理办公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2、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3、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4、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5、技术类企业工作任务评价计分细则
6、否决及扣分事项
7、加分细则
附件1
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实现公司资产经营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财务产权部是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归口部门。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是通过设置考核指标,对被考核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经营风险等内容进行考核。
考核时按扣除非主观可控因素影响后考核指标按经营范围分类如下:
(一)风电、太阳能、潮汐及地热发电企业的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为:
利润总额、EBITDA、单位容量可控经营成本、融资成本率、资产负债率、电(热)费回收率六项指标。
(二)火电及生物质发电企业的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为:
利润总额、EBITDA、标煤单价、融资成本率、度电可控经营成本、资产负债率、电(热)费回收率七项指标。
(三)技术类企业的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为利润总额指标。
第四条考核指标按照公司的年度资产经营预算方案核定。
(一)利润总额:
根据公司年度利润总体目标及被考核企业的具体情况核定。
(二)EBITDA:
指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根据公司年度利润总体目标及被考核企业的具体情况核定。
EBITDA=利润+利息+折旧+摊销
(三)资产负债率:
根据公司的资产负债总体水平与被考核企业的具体财务状况核定。
(四)单位容量可控经营成本:
指单位容量的折旧摊销外的经营成本。
单位容量可控经营成本=
(五)融资成本率:
指生产期间的融资利率。
融资成本率=
(六)标煤单价:
指入炉综合标煤单价
标煤单价=
(七)度电可控经营成本:
指单位售电量的折旧摊销外的经营成本。
度电可控经营成本=
(八)电(热)费回收率:
包括当年电(热)费回收率和陈欠电(热)费回收率,目标值均为100%。
当年电(热)费回收率=
×
100%(四舍五入后取整)
陈欠电(热)费回收率=
如遇国家当年未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方案,不计入考核。
第五条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每年核定一次。
第三章考核计分
第六条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将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与下达指标比较,在排除预算外的客观不可控因素影响后,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的方式。
第七条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采取按完成程度计分加权合计的办法。
各项指标按完成程度计算分值,各项指标的分值乘以权重比例后加总,形成最终总评分。
(一)风电、太阳能、潮汐地热发电企业
利润总额、EBITDA、单位容量可控经营成本、融资成本率、资产负债率、电(热)费回收率的权重比例为35%:
20%:
10%:
5%:
10%。
1、利润总额的指标分值按下列方式计算:
基本值为100分,每较预算利润总额增减1%的增收节支额,相应加减2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增收节支额=增加收入+节约可控成本=(预算营业收入+预算营业外收入)+(预算折旧摊销外营业成本+不含汇兑损益的预算财务费用)
2、EBITDA的指标分值按下列方式计算:
基本值为100分,每较预算EBITDA增减1%的增收节支额,相应加减2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增收节支额=(预算营业收入+预算营业外收入)+预算折旧摊销外营业成本
3、单位容量可控经营成本
基本值为100分,每较预算减增1%,相应加减2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4、融资成本率
5、资产负债率的指标分值的基准分为100分。
实际完成值低于预算的,按100分计;
实际完成值高于预算的,每较预算增加0.1个百分点相应减少1分。
6、电(热)费回收率
当年电(热)费回收率基本值为80分,电费结算价与批复价一致的,或结算价与批复价不一致,但在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交易方案公布后四个月内,可收回补贴款的,得基本分;
在此基础上,补贴款回收每推迟一个月,减5分,最低为0分;
陈欠电(热)费回收率基本值为20分,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减0.2分,最低为0分。
(二)火电及生物质发电企业
利润总额、EBITDA、标煤单价、融资成本率、度电可控经营成本、资产负债率、电(热)费回收率的权重比例为30%:
基本值为100分,实际完成每较预算利润总额增减1%,相应加减1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基本值为100分,实际完成每较预算EBITDA增减1%,相应加减1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3、标煤单价
4、度电可控经营成本
5、融资成本率
6、资产负债率的指标分值的基准分为100分。
7、电(热)费回收率
火电企业当年电(热)费回收率基本值为80分,每低于目标值0.1个百分点,减2分,最低为0分;
生物质发电企业电费回收率计分参照风电企业。
(三)技术类企业
利润总额的指标分值按下列方式计算:
基本值为100分,实际完成每较预算利润总额增减2%,相应加减1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附件2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归口部门。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目标、发电量、可用系数、综合厂用电率、非计划停运次数和供电煤耗。
第四条风力发电企业考核安全目标、发电量、可用系数和综合厂用电率。
第五条火力发电企业考核安全目标、发电量、综合厂用电率、非计划停运次数和供电煤耗。
第六条潮汐、地热和太阳能发电企业参照风电企业执行,生物质发电企业参照火电企业执行。
第七条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事故;
火电企业不发生全厂停电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
(四)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六)不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七)不发生重大及以上施工机械事故。
(八)严格控制一般事故、一类障碍和非计划停运次数。
第八条生产目标
(一)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发电量计划。
(二)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可用系数、综合厂用电率、供电煤耗计划。
第九条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基础分100分,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执行情况考核作为加减分项,每个单项考核内容加分不超过10分,各项考核内容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即最高考核分数不超过120分。
各项考核内容基础分如下表:
单位类别
安全目标
发电量
可用系数
综合厂用电率
非计划停运次数
供电煤耗
风电企业
35
45
15
5
火电企业
20
第十条安全考核
发生第七条规定的
(一)至(七)项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考核奖励资格。
考核内容
考核扣分
人身死亡事故
一票否决
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电网瓦解、大面积停电事故或火电全厂停电
重大及以上设备损坏事故
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
电厂垮坝事故
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重大及以上施工机械事故
人身重伤事故
20分/次
一般设备事故
15分/次
风机倒塔、机舱坠落、机舱着火或其他性质恶劣的一般设备事故
35分/次
超出考核指标的一类障碍(非停)
5分/次
第十一条发电量考核
完成年度指标得基础分。
实际发电量和年度指标相差在±
5%范围内,每降低1%扣1分;
每超过1%加1分。
超过±
5%部分,每降低1%扣0.5分;
每超过1%加0.5分。
第十二条可用系数考核:
完成公司下达年度指标得基础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
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加5分。
第十三条综合厂用电率考核:
完成公司下达年度指标得基础分,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5分;
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加5分。
第十四条供电煤耗考核:
完成公司下达年度指标得基础分,每降低1克加2分;
每提高1克扣2分。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执行情况考核,参照《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执行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附件3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实现公司工程建设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工程建设部是工程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归口部门。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计分
第三条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满分120分,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不得分。
安全管理分为两部分:
一般安全事故,满分80分,每发生一次一般安全事故扣40分;
公司安全大检查,满分40分,将根据安全检查结果计分。
第四条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满分120分,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不得分;
质量管理分为两部分:
一般质量事故,满分80分,每造成10万元质量损失扣5分;
公司质量大检查,满分40分,将根据质量检查结果计分。
第五条风电工程建设目标工期责任制考核最高分120分。
当年实现投产项目,当年实现投产得标准分100分,投产工期比投产目标提前每月加5分,提前不足30天按1个月计算;
推迟时,在投产标准分的基础上按每月扣2分,推迟不足30天不计算。
当年未实现投产项目,项目公司承担工作全部完成,因电网送出原因,当年未实现投产最高得90分,按预计投产工期推迟计算每月扣2分。
对于因场内原因,当年未实现投产项目,按四个单项工程进行节点考核:
风机基础20分、场内变电站25分、场内配网20分、风机吊装25分,单项节点工程年内完成得标准分,未完成单项节点工程按未完成工程量比例扣分,同时按预计投产工期推迟计算每月扣2分。
第六条信息报送:
信息报送满分120分,每发生一次漏报、晚报、信息不准确等扣2分。
第七条以上各单项评分权重比为3(安全管理):
3(质量管理):
3(工程进度):
1(信息报送)。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当年增加的所有风电投产目标项目,太阳能等其它新能源项目参照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附件1: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电项目工程建设年度考核表
项目名称
容量(万千瓦)
工期控制
(100分)
实现投产项目
未实现投产项目
场内完成
场内未完成
基础
变电站
配网
吊装
质量管理
(120分)
一般事故(80分)
质量检查(40分)
安全管理
安全检查(40分)
信息报送(120分)
总计
百分制
说明
附件2: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阳能发电项目工程建设年度考核表
支架基础
组件安装
附件4
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风电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通过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实现前期工作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电项目前期工作指风力发电的新建、扩建及技改项目,包括从风电场选址到项目核准之间的全部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根据风电项目特点和国家相关规定,前期工作原则上可分为三个阶段:
风电场选址与测风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申报核准阶段。
第三条公司计划发展部是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归口部门。
其他发电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风电项目储备容量和风电项目核准容量。
第五条“风电项目储备容量”是指经地方县级及以上政府认可,通过与地方县级及以上政府或第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而获得的具有开发价值的有效的风电规划容量。
“风电项目储备容量”指标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
1、与风场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政府签订风电项目开发协议;
2、在地方县级及以上政府主导下,收购或接管项目、兼并或重组其它公司、或与第三方合作开发项目;
3、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风电项目核准容量”是指获得国家或省级发改委正式批准建设的风电项目的装机容量。
“风电项目核准容量”指标根据项目实际核准进度,可按照以下三个阶段进行考核:
1、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内部审查阶段;
2、项目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批复阶段;
3、项目申报核准阶段。
第七条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方法采用百分制计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具体评分方法如下:
1.“风电项目储备容量”指标基本分值为30分,完成考核指标即可获得基本得分。
对于超额完成考核指标的部分,给予奖励加分。
每超过考核指标规定容量的20%,即可在基本分值基础上加1分。
奖励加分的最高分值为5分,基础分与奖励加分之和不超过35分。
对于未完成考核指标的,评分方法参照下列公式:
得分=
2.“风电项目核准容量”指标:
基本分值为70分。
对于完成单个容量小于5万千瓦项目核准,评分方法如下:
完成一个项目核准,得70分;
完成两个项目核准,得75分;
完成三个项目核准,得80分;
完成四个及以上项目核准,得85分;
;
3.对于完成单个容量大于或等于5万千瓦项目核准,评分方法如下:
完成(5万千瓦<单个项目容量≤10万千瓦)项目核准,等同于完成1.5个5万千瓦以下项目核准;
完成(10万千瓦<单个项目容量≤20万千瓦)项目核准,等同于完成2个5万千瓦以下项目核准;
完成(20万千瓦<单个项目容量≤30万千瓦)项目核准,等同于完成3个5万千瓦以下项目核准;
完成30万千瓦以上项目核准,等同于完成4个5万千瓦以下项目核准。
4.对于考核年度内未完成核准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评分,同时该项目将自动进入第二年度考核指标,并在第二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