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新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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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符合符合国家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捌仟贰佰玖拾玖万壹仟捌佰陆拾贰元整(¥

82991862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可调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陈剑超。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浙江海宁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字并盖章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略)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招标文件及招标补充文件、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投标报价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和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永久占地包括:

设计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区域。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无。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省、市县建筑管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采用现行有效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施工和验收标准、规范,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若不同标准和规范之间要求不一致的,以较高标准为优先。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工程量清单等。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目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签约后7日历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共7套(不包括今后需要有承包人绘制的竣工图)。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求增加图纸的,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支付图纸复制工本费后提供承包人要求增加的图纸。

使用标准图的,标准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全套施工图。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四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文件4份,及电子文件1份;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提交后60天内。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住所地;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根据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根据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根据通用条款。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按项目用地红线。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可以调整,但不调整签约合同价格。

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除以下情况外,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即承包人的投标报价):

合同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参照投标时的报价分析表对原单价重新组价,并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提出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最终结算以审计为准。

②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价格,可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已有的价格或类似价格高于市场信息价格的,按不超过市场信息价格计算。

2、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施工单位根据原投标价款组价原则,市场实际情况及相关计价依据提出变更价格,主要材料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和组价依据,并由监理复核,经建设单位审核后确认。

如工程实行全过程管理的,还须由跟踪审计单位工程师审核确认。

以上仅适用清单招标工程。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表发包方行使工程现场管理的协调,对任何作为结算价款调整依据的工期、工程变更、签证单进行审核确认。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根据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施工现场已具备开工条件,有关进场准备的工作,由承包人根据本工程施工要求在开工前做好此项工程,费用已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或已通过结算方式综合考虑在工程造价中。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由甲方负责水电开户接至现场,施工接水、接电、用水、用电等由施工方自行解决,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施工方承担,由施工方自行考虑,计入报价内,在结算时不予调整。

(3)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本工程施工现场周围道路畅通。

但承包人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

施工便道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或已在结算方式中考虑。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由施工单位自行与各相关管线单位协调,及时对各相关管线单位的管线进行调查、摸底,施工单位根据自行协调的内容对相关管线进行核实和保护,相应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内。

如施工期间地下管线有损坏,施工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按规定由发包人办理的各类证件,发包人应在某项工作需要此类证件时办理完毕,承包人需把有关情况及时提前告知发包人。

需要承包人提供办理证件相关资料的,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确定,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根据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如遇上述情况时,承包人应提出具体保护实施方案,由发包人征得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承包人实施,所需费用,承包人已列入投标报价。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不提供。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本条不适用。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完整内容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

①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

②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变更,承包人在竣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

③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应由承包人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竣工图纸、技术资料各4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4套,及电子文档1套。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每月25日前提供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和相应的工程量报表。

除每月提供外,如果监理或发包人要求临时提供某些报表和资料,承包人应无条件按监理和发包人要求提供此类报表和资料。

2、承包人按当地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提供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及当地政府规定的非施工夜间照明,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并承担相关费用。

3、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所有手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发包人批准。

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标化管理及环保部门要求实施施工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给予配合。

4、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按规定自行保护好承包范围内的已完工程的任何一部份。

此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对已知的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由承包方负责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有发现事先未知的,承包人应及时与发包人联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规定做好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工作。

竣工后剩余的任何材料和物品除属于发包人的外,承包人均应迅速撤除。

竣工验收,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仍须承担成品保护、保洁、安全等工作,此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提供施工许可手续办理的必备资料,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

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派驻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相同。

8、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9、承包人必须按安吉县政府有关规定交纳劳动工资保障金。

10、工程资料均由乙方负责报验备案,包括二次内装修及消防、人防、避雷的报验,出具合格意见书及备案表。

验收检测费及第三方检测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陈剑超;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授予项目经理在紧急情况下的临时处置权,但应受到以下四个方面的限制。

(1)只有在涉及工程及工程有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况下项目经理才能行使该项权力;

(2)项目经理只有在同时无法联系到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该项权力;

(3)项目经理行使该项权力所采取的措施必要合理得当,而不能随意采取不必要的措施;

(4)项目经理在采取措施后及时向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报告全部情况。

如果项目经理行使临时处置权不符合四项中的任何一项,发包人可以主张由承包人承担因项目经理行使临时处置权而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责任。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每月在施工现场不少于26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考核,项目经理需到岗到位,项目经理每月需到施工工地出勤不少于26天,如每月出勤少于26天的,按每天500元罚款,并在月进度款或其他款项中扣除,最高限额为履约保证金的10%。

如其中一个月内出勤少于10天,除承包人按照前述原则向发包人承担责任外,发包人有权认为项目经理不胜任,可以要求更换项目经理。

考勤由监理方负责(上述人员应主动到监理方报到),考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每月25日报发包方,发包方代表审核后直接作为罚款的依据。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为合同价的5%,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为合同价的的5%,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7天。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为合同价的1%,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由承包人书面提出要求,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为合同价的1%,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每月在本工地上班时间不足24天,以违约论,按每人每天200元支付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履约保证金的10%。

技术负责人与项目经理不得同时离开现场。

考勤由监理方负责(上述人员应主动到监理方报到),考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每月25日报发包方,发包方代表审核后直接作为扣除违约金的依据。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合同工程所有内容均不得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按发包人要求。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通用条款。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承包人以汇票或支票形式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肆佰万元整(¥400万元),其中工程质量保证金占30%、工期保证金占40%、项目班子保证金占10%、安全文明施工占20%;

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履约保证金将在

(1)工程主体验收通过后退还200万元;

(2)2016年9月30日土建完工交付甲方二次装修时,若施工单位无违约情况将退还其余200万元;

若施工单位有违约情况,将按合同条款,扣除违约金后退还施工单位(不计息)。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详见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方应提供监理方办公室一间等,费用在投标报价中一并考虑。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钱新华(委派);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措施到位,强化监管”的安全方针,施工现场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管理小组,自上而下,专人负责,层层落实全面监督管理和检查工地安全施工工作。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工程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承包方应遵守国家和浙江、湖州等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安全文明生产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等、支付保险费。

承包人在实施施工和保修期间的任何时候,对本工程周围环境都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得随意排放污水和有害物,也不得破坏已建或在建工程的任何部分。

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性能良好,应配备专业的操作人员并具有上岗证书,施工车辆应经过公安交通部门检测合格,证照齐全。

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办理好工程的安监手续,并经验收后才能进行开工建设,同时承包人必积极配合安监部门及发包人做好安全施工的检查工作,并在施工中,积极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并应不定期地做好施工机械、车辆、电力线路、生活生产设施的检查,提高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该做好外来人员和外来车辆到现场的安全管理,承包人应做好各类危险指示牌,指示牌需清晰可辩,如外来人员或外来车辆在施工现场出现事故,是由于承包人责任的,承包人应承担该项赔偿费用和责任。

安全防护措施费由承包人承担。

6.1.2本工程施工应做到文明施工,争创标化工地。

同时做到位临时建筑搭建有序,材料机械设备堆放整齐,生活污水处理后排放、生活垃圾袋装化、消防设施齐备,并服从业主和政府、社会管理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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