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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hina-

 

公告

第609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1-2010,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2、1.0.4、3.1.l、3.3.1、3.3.2、3.4.1、3.5.2、3.7.1、3.7.4、3.9.1、3.9.2、3.9.4、3.9.6、4.1.6、4.1.8、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2.5、5.4.1、5.4.2、5.4.3、6.1.2、6.3.3、6.3.7、6.4.3、7.1.2、7.1.5、7.1.8、7.2.4、7.2.6、7.3.1、7.3.3、7.3.5、7.3.6、7.3.8、7.4.1、7.4.4、7.5.7、7.5.8、8.1.3、8.3.1、8.3.6、8.4.1、8.5.1、10.1.3、10.1.12、10.1.15、12.1.5、12.2.1、12.2.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级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2010年5月31日

前言

本规范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了2008年汶川地震震害经验,对灾区设防烈度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有关山区场地、框架结构填充墙设置、砌体结构楼梯间、抗震结构施工要求的强制性条文,提高了装配式楼板构造和钢筋伸长率的要求。

此后,继续开展了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包括汶川地震)的经验教训,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后共有14章12个附录。

除了保持2008年局部修订的规定外,主要修订内容是:

补充了关于7度(0.15g)和8度(0.30g)设防的抗震措施规定,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调整了设计地震分组;

改进了土壤液化判别公式;

调整了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参数、钢结构昀阻尼比和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隔震结构的水平向减震系数的计算,并补充了大跨屋盖建筑水平和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方法;

提高了对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抗震设计要求;

提出了钢结构房屋抗震等级并相应调整了抗震措施的规定;

改进了多层砌体房屋、

混凝土抗震墙房屋、配筋砌体房屋的抗震措施;

扩大了隔震和消能减震房屋的适用范围;

新增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原则以及有关大跨屋盖建筑、地下建筑、框排架厂房、钢支撑一混凝土框架和钢框架一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的抗震设计规定。

取消了内框架砖房的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管理组(邮编:

100013,E-mail:

GB50011-cabr@163.com)。

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

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云南省设计院、四川省建筑设计院、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中国杌械工业集团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清华大学、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浙

江大学、重庆大学、云南大学、广州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北京工业大学

主要起草人:

黄世敏王亚勇(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丁洁民方泰生邓华叶燎原冯远吕西林刘琼祥李亮李惠李霆李小军李亚明李英民李国强杨林德苏经宇肖伟吴明舜辛鸿博张瑞龙陈炯陈富生欧进萍郁银泉易方民罗开海周正华周炳章周福霖周锡元柯长华娄宇姜文伟袁金西钱基宏钱稼茹徐建徐永基唐曹明容柏生曹文宏符圣聪章一萍葛学礼董津城程才渊傅学怡曾德民窦南华蔡益燕薛慧立戴国莹

薛彦涛

主要审查人:

徐培福吴学敏刘志刚(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刘树屯李黎李学兰陈国义侯忠良莫庸顾宝和高孟谭黄小坤程懋堃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

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3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

建筑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可采用本规范规定的基本方法。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及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注:

本规范“6度、7度、8度、9度”即“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的简称。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1.0.5一般情况下,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所对应的烈度值)。

目前,石河子抗震设防烈度仍沿袭过去设防烈度规定,地震小区划,(在一定条件下,可采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批准发布的供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区划的地震动参数(如地面运动加速度峰值、反应谱值、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和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具体文件尚未下发。

1.0.6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基本规定

3.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1.1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1.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的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3.2地震影响

3.2.1建筑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

3.2.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建筑,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表3.2.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关系

抗震设防烈度

6

7

8

9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0.05g

0.10(0.15)g

0.20(0.30)g

0.40g

g为重力加速度。

3.2.3地震影响的特征周期应根据建筑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

本规范的设计地震共分为三组,其特征周期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采用。

3.2.4我国主要城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届的设计地震分组,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3.3场地和地基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

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建筑场地为I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3.3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3.4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

2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

当采用不同基础类型或基础埋深显著不同时,应根据地震时两部分地基基础的沉降差异,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取相应措施。

3地基为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成严重不均匀土时,应根据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和其他不利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

3.3.5山区建筑的场地和地基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山区建筑场地勘察应有边坡稳定性评价和防治方案建议;

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

2边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要求;

其稳定性验算时,有关的摩擦角应按设防烈度的高低相应修正。

3边坡附近的建筑基础应进行抗震稳定性设计。

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设防烈度的高低确定,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

3.4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规则性

3.4.1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

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

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

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4.2建筑设计应重视其平面、立面和竖向剖面的规则性对抗震性能及经济合理性的影响,宜择优选用规则的形体,其抗侧力构件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侧向刚度沿竖向宜均匀变化、竖向抗侧力构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避免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

不规则建筑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有关规定。

3.4.3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

1混凝土房屋、钢结构房屋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存在表3.4.3-1所列举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举的某项坚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类型,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

表3.4.3-1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

不规则类型

定义和参考指标

扭转不规则

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2倍

凹凸不规则

平面凹进的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

楼板局部不连续

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急剧变化,例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或较大的楼层错层

表3.4.3-2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

侧向刚度不规则

该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的7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

除顶层或出屋面小建筑外,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25%

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

竖向抗侧力构件(柱、抗震墙、抗震支撑)的内力由水平转换构件(梁、桁架等)向下传递

楼层承载力突变

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80%

2砌体房屋、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大跨屋盖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3当存在多项不规则或某项不规则超过规定的参考指标较多时,应属于特别不规则的建筑。

3.4.4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不规则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1平面不规则而竖向规则的建筑,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扭转不规则时,应计入扭转影响,且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分别不宜大于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5倍,当最大层间位移远小于规范限值时,可适当放宽;

2)凹凸不规则或楼板局部不连续时,应采用符合楼板平面内实际刚度变化的计算模型;

高烈度或不规则程度较大时,宜计入楼板局部变形的影响;

3)平面不对称且凹凸不规则或局部不连续,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块计算扭转位移比,对扭转较大的部位应采用局部的内力增大系数。

2平面规则而竖向不规则的建筑,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刚度小的楼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其薄弱层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弹塑性变形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根据烈度高低和水平转换构件的类型、受力情况、几何尺寸等,乘以1.25~2.O的增大系数;

2)侧向刚度不规则时,相邻层的侧向刚度比应依据其结构类型符合本规范相关章节的规定;

3)楼层承载力突变时,薄弱层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65%。

3平面不规则且竖向不规则的建筑,应根据不规则类型的数量和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不低于本条1、2款要求的各项抗震措施。

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经专门研究,采取更有效的加强措施或对薄弱部位采用相应的抗震性能化设计方法。

3.4.5体型复杂、平直面不规则的建筑,应根据不规则程度、地基基础条件和技术经济等因素的比较分析,确定是否设置防震缝,并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当不设置防震缝时,应采用符合实际的计算模型,分析判明其应力集中、变形集中或地震扭转效应等导致的易损部位,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2当在适当部位设置防震缝时,宜形成多个较规则的抗侧力结构单元。

防震缝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材料种类、结构类型、结构单元的高度和高差以及可能的地震扭转效应的情况,留有足够的宽度,其两侧的上部结构应完全分开。

3当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时,其宽度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

3.5结构体系(概念设计)

3.5.1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建筑高度、场地条件、地基、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3.5.2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5.3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宜有多道抗震防线。

(框架-抗震墙体系、框架-筒体体系、框架-支撑体系;

单跨框架不宜,具有尽可能多的内部、外部赘余度)

2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

3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

(后面砖混结构,横向抗侧力构件(如墙体)很多而纵向(纵墙)很少,在强烈地震中往往由于纵向的破坏导致整体倒塌,)

3.5.4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结构应按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芯柱,或采用约束砌体、配筋砌体等。

2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控制截面尺寸和受力钢筋、箍筋的设置,防止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的锚固粘结破坏先于钢筋破坏。

3预应力混凝土的构件,应配有足够的非预应力钢筋。

4钢结构构件的尺寸应合理控制,避免局部失稳或整个构件失稳。

5多、高层的混凝土楼、屋盖宜优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板。

当采用预制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时,应从楼盖体系和构造上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

3.5.5结构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l构件节点的破坏,不应先于其连接的构件。

(钢结构尤为突出)

2预埋件的锚固破坏,不应先于连接件。

3装配式结构构件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

4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预应力钢筋,宜在节点核心区以外锚固。

3.5.6装配式单层厂房的各种抗震支撑系统,应保证地震时厂房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3.6结构分析

3.6.1除本规范特别规定者外,建筑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此时,可假定结构与构件处于弹性工作状态,内力和变形分析可采用线性静力方法或线性动力方法。

3.6.2不规则且具有明显薄弱部位可能导致重大地震破坏的建筑结构,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分析。

此时,可根据结构特点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方法。

当本规范有具体规定时,尚可采用简化方法计算结构的弹塑性变形。

3.6.3当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重力附加弯矩大于初始弯矩的10%时,应计人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

重力附加弯矩指任一楼层以上全部重力荷载与该楼层地震平均层间位移的乘积;

初始弯矩指该楼层她震剪力与楼层层高的乘积。

3.6.4结构抗震分析时,应按照楼、屋盖的平面形状和平面内变形情况确定为刚性、分块刚性、半刚性、局部弹性和柔性等的横隔板,再按抗侧力系统的布置确定抗侧力构件间的共同工作并进行各构件间的地震内力分析。

3.6.5质量和侧向刚度分布接近对称且楼、屋盖可视为刚性横隔板的结构,以及本规范有关章节有具体规定的结构,可采用平面结构模型进行抗震分析。

其他情况,应采用空间结构模型进行抗震分析。

3.6.6利用计算机进行结构抗震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计算中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

2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

3复杂结构在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合适的不同力学模型,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4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3.7非结构构件

3.7.1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详13章,举例)

3.7.2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由相关专业人员分别负责进行。

3.7.3附着于楼、屋面结构上的非结构构件,以及楼梯间的非承重墙体,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或锚固,避免地震时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设备。

3.7.4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枸的破坏。

3.7.5幕墙、装饰贴面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连接,避免地震时脱落伤人。

3.7.6安装在建筑上的附属机械、电气设备系统的支座和连接,应符合地震时使用功能的要求,且不应导致相关部件的损坏。

3.8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

3.8.1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可用于对抗震安全性和使用功能有较高要求或专门要求的建筑。

3.8.2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设计的建筑,当遭遇到本地区的多遇地震影响、设防地震影响和罕遇地震影响时,可按高于本规范第1.0.1条的基本设防目标进行设计。

3.9结构材料与施工(结构设计说明加入)

3.9.1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

2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如底框)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

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奉实测值不应小于9%。

3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3.9.3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焊接性较好的钢筋;

普通钢筋的强度等级,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不低于HRB400级的热轧钢筋,也可采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HRB335级热轧钢筋;

箍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不低于HRB335级的热轧钢筋,也可选用HPB300级热轧钢筋。

钢筋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2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抗震墙不宜超过C60,其他构件,9度时不宜超过C60,8度时不宜超过C70。

3钢结构的钢材宜采用Q235等级B、C、D的碳素结构钢及Q345等级B、C、D、E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当有可靠依据时,尚可采用其他钢种和钢号。

3.9.4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3.9.5采用焊接连接的钢结构,当接头的焊接拘束度较大、钢板厚度不小于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板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5313关于215级规定的容许值。

3.9.6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的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和框架梁柱。

3.9.7混凝土墙体、框架柱的水平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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