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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1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之间及其他建筑物、明火或散发

火花地点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

设置在山地的白酒库、白兰地陈酿库,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岛防火墙时。

防火间距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2.2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与建筑物、变配电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与建筑物、变配电站之间的防火间距(m)

1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璧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量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固定顶储罐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且不应小于25m。

3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

规定增加25,。

4浮质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储罐与厂外道路路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与厂内次要道路路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2.4供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专用的酒泵房或酒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

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与其酒泵房或酒泵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表4.2.4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与其酒泵房或酒泵区之间的防火间距(m)

总储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4.2.5事故存液池与相邻建筑、储罐区、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等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其有效容积对应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固定顶储罐的要求执行。

4.2.6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构)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的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4.2.7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酒厂内不同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3厂内道路

4.3.1常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rn3的白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5000m3的葡萄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黄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100000m3的啤酒厂,其通向厂外的消防车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4.3.2厂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单车道应满足消防车错车要求。

4.3.3生产区、仓库区和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应设置有回车场尽头式消防车道。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相邻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

应留有净宽不小于7m的消防通道。

4.3.4消防车道净宽不应小于4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坡度不宜大于8,,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消防车道距建筑物的外墙宜大于5m。

供消防车停留的作业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储罐区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4.4消防站

4.4.1下列白酒厂应建消防站:

l常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白酒厂。

2城市消防站接到火警后5min内不能抵达火灾现场且常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m3的白酒厂。

4.4.2白酒厂消防站的设置要求及消防车、泡沫液的配备标准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表4.4.2消防站的设置要求及消防车、泡沫液的配备标准

4.4.3冷却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用水罐消防车的数量和技术性能,应按冷却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最大需水量配备;

扑救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火灾用泡沫消防车的数量和技术性能,应按着火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最大需用泡沫

液量配备。

4.4.4消防站的分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消防站的设计、其他装备和人员配备可按照有关标准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的有关规定执行。

5生产工艺防火防爆

5.0.1酒厂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储存场:

所应进行防爆设计。

5.0.2泄压面积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爆炸危险物质为乙醇时,其泄压比C值不应小于0.110m2,m3;

爆炸危险物质为氨以及K尘&

lt;

10MPa?

m?

s,1叫的粮食粉尘时,其泄压比C值不应小

于0.030m2,m3。

5.0.3厂房、仓库1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斗式提升机等输送设备,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磁选装置及其他清理装置,应在输送设备运转进入筒仓前的适当位置设置防火、防爆阀

门。

2斗式提升机应设置在单独的工作塔5输送栈桥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5.0.5输送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的原料时,其气流输送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从多个不同的进料点向一个卸料点输送原料时,应采用真空输送系统,卸

料器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2从一个进料点向多个不同的卸料点输送原料时,可采用压力输送系统,加料器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3多个气流输送系统并联时,每个系统应设置截止阀。

各粮仓间的气流输送系统不应相互连通,如确需连通时,应设置截止阀。

5.0.6原料清选、粉碎和制曲设备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白兰地陈酿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出输酒管道必须固定并应采用柔性连接。

输酒管入口距储罐底部的高度不宜大于0.15m;

确有困难时,输酒管出口标高应大于入口标高,高差不应小于0.1m。

2每根输酒管道至少应设置两个阀门,阀门应采用密封性良好的快开阀,快速接口处应设置防漏装置。

3储罐应设置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启闭进液装置或远距离遥控启闭装置。

储罐不宜采用玻璃管(板)等易碎材料液位计。

4应急储罐的容量不应小于库内单个最大储罐容量。

5酒取样器、罐盖及现场工具等严禁使用碰撞易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5.0.10白酒、白兰地的加浆、勾兑、灌装生产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l加浆、勾兑作业时,严禁采用纯氧搅拌工艺,可采用压缩空气作搅拌介质,但加浆、勾兑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必要时宜采用负压抽风系统。

2真空灌装机灌装口排出的酒蒸气应采用负压抽风系统回收,并应直接排至室外。

3封盖机应采用缓冲柔性封盖机构。

5.0.11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粮食仓库、原料粉碎车间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

并易于清扫。

5.0.12采用糟烧白酒、高粱酒等代替酿造用水发酵时,发酵罐的输酒管人口距罐内搭窝原料底部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

黄酒煎酒设备采用薄板式热变换器时,灌酒桶上方的酒蒸气应回流入薄板式热交换器预热段,酒汗出口应设置回收装置,其管道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5.0.13氨制冷系统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l氨压缩机应在机组控制台上设事故紧急停机按钮。

2氨泵应设断液自动停泵装置,排液管上应设压力表和止逆阀,排液总管上应设旁通泄压阀。

3低压循环储液器、氨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及正常液位自控装置;

低压储液器应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

4压力容器(设备)应按产品标准要求设安全阀;

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建筑物的屋脊5m。

5应设置紧急泄氨装置。

6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GB8163的要求,应根据管内的最低工作温度选用材质,设计压力应采用

2.5MPa(表压)。

7应采用氨专用阀门和配件,其公称压力不应小于2.5MPa(表压),并不得有铜质和镀锌的零配件。

5.0.14储罐、容器和工艺设备需要保温隔热时,其绝热材料应选用不燃材料。

低温保冷可采用阻燃型泡沫,但其保护层外壳应采用不燃材料。

5.0.15输酒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的有关规定。

输送白酒、食用酒精、葡萄酒、白兰地、黄酒的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酒管道宜架空或沿地敷设。

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酒液在管沟2输酒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跨越道路的输酒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输酒管道穿越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3输酒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不同防火分区的楼板。

4输酒管道除需要采用螺纹、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5.0.16输酒管道应采用食品用不锈钢管,输酒软管宜采用不锈钢软管。

各种物料管线应有明显区别标识,阀门应有明显启闭标识。

处置紧急事故的阀门,应设于安全和方便操作的地方,并应有保证其可靠启闭的措施。

5.0.17其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和楼板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紧密填实空隙。

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穿越墙体和楼板的两侧应采取阻火措施。

严禁在防火墙和不同防火分区的楼板上留置孔洞。

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6储存

6.1酒库

6.1.1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m2)

半敞开式的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至本表规定的1.5倍。

6.1.2全部采用陶坛等陶制容器存放白酒的白酒库。

其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陶坛等陶制容器白酒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m2)

6.1.3白兰地陈酿库、葡萄酒陈酿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6.1.3的规定。

表6.1.3白兰地陈酿库、葡萄酒陈酿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lm2:

6.1.4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葡萄酒陈酿库及白酒、白兰地的成品库严禁设置在高层建筑白酒库、食用酒精库内的储罐,单罐容量不应大于1000m3,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直径的50,;

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一组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0m3时储罐可成组布置,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5m。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当白酒库、食用酒精库内的储罐总容量大于5000m3时;

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6.1.7当深用陶坛、酒海、酒篓、酒箱、储酒池等容器储存白酒时;

白酒库内的储酒容器应分组存放,每组总储量不宜大手250m3,组与组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堤。

若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门分隔时;

门前应采取加设挡坎等挡液措施。

地震烈度大于6度以上的地区,陶坛等陶制容器应采取防震防撞措施。

6.1.8人工洞白酒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工洞白酒库应由巷道和洞室构成。

2一个人工洞白酒库总储量不应大于5000m3,每个洞室的净面积不应大于500m2。

3巷道直通洞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每个洞室通向巷道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相邻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洞室内最远点距出口的距离不超过30m时可只设一个出口。

4巷道的净宽不应小于3m,净高不应小于2。

2m。

相邻洞室通向巷道的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5当两个洞室相通时,洞室之间应设置防火隔间。

隔间的墙应为防火墙(隔间的净面积不应小于6m2,其短边长度不应小于2m

6巷道与洞室之间、洞室与防火隔间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堤和甲级防火门。

防火门应满足防锈、防腐的要求,且应具有火灾时能自动关闭和洞外控制关闭的功能。

7巷道地面坡向洞口和边沟的坡度均不应小于0.5,。

6.1.9人工洞白酒库陶坛等陶制容器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l陶坛等陶制容器应分区存放,每区总储量不宜大于200m3,区与区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隔堤或利用地形设置事故存液池。

2每个分区3多层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人工洞白酒库地面向事故排酒口方向的坡度不应小于0.5,。

6.l.14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不燃烧体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l隔堤的高度、厚度均不应小于0.2m。

2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3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材料密封。

6.2储罐区

6.2.1白酒储罐区?

食用酒精储罐区内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1的

规定

6.2.2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3、一组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储罐可成组布置。

但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面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并应按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确定。

6.2.3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6.2.4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白酒、食用酒精总储量不应大于10000m3。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对于浮顶储罐,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2防火堤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

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内侧距堤内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0m,且外侧距堤外地面高度不应大于2.2m;

卧式储罐的防火堤内、外侧高度均不应小于0.5m。

防火堤应在不同方位设置两个及以上进出防火堤的

人行台阶或坡道。

3立式储罐的罐壁至防火堤5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6进出储罐区的各类管线、电缆宜从防火堤顶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

当必须穿过防火堤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也可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

7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防火堤的选型与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的有关规定。

7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和排水

7.l消防给水和灭火器

7.1.1酒厂应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厂房、仓库、储罐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7.1.2酒厂消防用水应和生产、生活用水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保证。

消防用水由酒厂自备水源给水管网供给时,其给水工程和给水管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7.1.3除下列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外,酒厂的其他厂房、仓库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白酒厂的蒸煮、糖化、发酵车间,固态、半固态法酿酒车间,制酒母车间,液态制曲车间,酒糟利用车间。

2萄酒厂的原料库房,原料分选、破碎除梗、浸提压榨车间,发酵车间,S02储瓶间。

3黄酒厂的原料2浸渍、蒸煮车间,制酒母车间,酒糟利用车间。

4啤酒厂的大麦浸渍、发芽车间,麦芽干燥车间,原料糊化、糖化、过滤、

煮沸、冷却车间,发酵车间。

5粮食仓库、玻璃瓶库、陶瓷瓶库,洗瓶车间、机修车间,仪表、电修车间,空气压缩机房。

7.l.4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的室5地下、半地下葡萄酒陈酿库。

6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

7.2.3白酒库、食用酒精库:

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泡沫灭火系统设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

l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储罐,移动式消防设施不能进行保护或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储罐区,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单罐容量小于500m3的储罐,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7.2.4酒、食用酒精金属储罐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的储罐应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当储罐设有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水喷雾灭火系统兼作消防冷却水系统,但该储罐的消防用水量应按水喷雾灭火系统灭火和防护冷却的最大者确定。

2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储罐多排布置或储罐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应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3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储罐高度小于或等于15m且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3时,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枪与移动式水枪相结合的消防冷却系统.

7.2.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藩GB50084的有关规定。

7.2.6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7.2.6的规定。

采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0.2MPa。

3、系统的响应时间,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大于45s;

当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大于180s。

4、保护面积应按每个独立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确定。

7.2.7泡沫灭火系统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固定顶、浮顶白酒储罐、食用酒精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7.2.8白酒库、食用酒精库或白酒储罐区:

食用酒精储罐区的固定式泡沫灭火系

统采用手动操作不能保证5rain水

7.3.1酒厂应采取防止泄漏的酒液和消防废水排出广外的措施,

并不得排向库区。

7.3.2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l设有事故存液池的储罐区四周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酒液能顺利地流出罐区并自流人存液池4事故存液池应有符合防火要求的排水措施。

7.3.3含酒液的污水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含酒液的污水应采用管道单独排放。

不得与其他污水混排。

2排放出口应设置水封装置,水封装置与围墙之间的排水通道必须采用暗渠或暗管。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自最低的管底算起。

其深度不应小于0.25m。

水封装置出口应设易于开关的隔断阀门。

8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排烟

8.0.l甲、乙类生产:

储存场所不应采用循环热风采暖。

严禁采用明火采暖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原料粉碎车间采暖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82?

8.0.2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负压机械通风设施。

机械通风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8.0.3白酒库、人工洞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氨压缩机房及白酒、白兰地酒泵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设施,其事故排风量宜根据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

不应小于12次,h。

人工洞白酒库事故排风量应根据最大一个洞室的净空间进行计算确定。

事故排风系统宜与机械通风系统合用,应分别在室3通风管道及设备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4送风机及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5送风机及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且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8.0.8机械排烟系统与机械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

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8.0.9厂房、仓库采用自然排烟设施时,排烟口宜设置在外墙上方或屋面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或火灾时自动开启的装置。

8.0.10需要排烟的厂房、仓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当排烟风管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风管宜设置在管井内。

8.0.11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防爆设计和建筑排烟设计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9电气

9.1供配电及电器装置

9.1.1酒厂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规定的二级负荷。

9.1.2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设置的机械通风设施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其事故排风机的过载保护不应直接停排风机。

9.1.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识。

当生产、生活用电被

切断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

9.1.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邸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窃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耐火电缆。

9.1.5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与架空电力褒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9.1.6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酒精蒸馏塔的供配电电缆宜直接埋地敷设。

直埋深度不应小于0.7m,在岩石地段不应小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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