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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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此时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与本案没有任何联系)
B、合同已经履行,但是合同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的情况
--买卖合同,实际优先--其他合同,约定优先
――另外,根据合同法提起代位权和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的情况。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①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②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③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付货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3)几种特殊的合同(民诉法第26、28条;
民诉意见第25条)合同管辖,例外三
A、保险合同:
运输或保险涉及(铁路、公路、水上、航空)
一般管辖法院--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
移动的保险标的物管辖法院-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保险事故发生地、运输目的地,被告住所地注意:
移动的保险标的物〓开始不动(没有始发地)管辖
B、(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运输目的)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C、(运输事故侵权)管辖法院--(抢救目的)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降落地)
被告住所地
②侵权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9-33条,民诉意见第28、29条)
一般原则:
◆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常用常考)
A.产品缺陷的案件:
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制造地、销售地
B.(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事故的案件:
事故发生地(侵权行为地)、事故发生后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
其它:
2侵害名誉权案件的管辖;
3侵害著作权案件的管辖;
4侵害商标权案件的管辖;
5、侵害专利权案件的管辖;
6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
注意:
考试题目中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管辖问题:
将合同违约责任变更为侵权责任,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A、产品缺陷侵权和加工承揽合同违约的管辖竞合;
B、运输事故侵权和运输合同违约的管辖竞合;
◆(合同违约,协议管辖;
5选一)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侵权,选定管辖:
4选一)合同签订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侵权诉讼):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③监护案件:
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是原告地,不是被告地)但可能是原告地,也可能是被告地(关键是看谁起诉谁,谁与被监护人生活在一起)
④票据案件:
因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⑤新闻侵权案件:
侵权地和被告住所地(发行地、销售地都可以被理解为侵权地)
⑥海商案件的管辖:
〓(船舶最先到达地:
均有管辖权)
(1)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过错管辖)人民法院管辖。
(2)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①不动产纠纷(主要指不动产物权纠纷;
排除不动产合同纠纷;
不排除仲裁协议)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法院)
④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非中外其它合同)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也就是说属于专属管辖的,也可以协议仲裁。
区别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
1、性质不同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转移的是管辖权
2、作用不同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级别管辖的变通
3、程序不同为单方行为,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移送裁定,无需经过受移送人民法院的同意包括因上级人民法院的单方决定而转移和因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与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双方行为而转移两种情形管
二、起诉的审查和受理(重要考点)
ⅰ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区别:
适用的时间不同--立案之前,发现不予受理,立案之后,发现驳回起诉
注意管辖的例外--立案之前,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是不予受理;
立案之后,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要移送管辖(而不是驳回起诉)
ⅱ裁决驳回和判决驳回的区别:
裁定驳回起诉(处理程序问题)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处理实体问题)。
注意之间的区别;
对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并且也可以进行再审。
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可以再次起诉,如果符合了起诉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
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再次起诉,法院不应当受理,只能申诉;
撤诉――撤诉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消灭,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1、撤回起诉
①申请撤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31条)
(1)主体要件:
申请人必须是原告,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时,也可撤诉)――法定代理人也当然可以撤诉
(2)撤诉的时间:
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
(鼓励撤诉)
(3)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意:
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
②法定按撤诉的情形(意见143、158、159;
民诉法127)
不来的、先走的、不交钱的――针对原告,如果是被告则缺席判决
(1)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或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按撤诉处理,不影响原案的审理
(4)原告的法定代理人: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5)反诉的原告: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爱如清风:
整理◆(易考点)(96-1-61)
1-刑诉(自诉)和行诉里,都是经2次←合法传唤,才按撤诉处理;
2-原告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刑诉与行诉不行)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原告)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注意判断:
离婚撤诉+(原告)+无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
2、二审撤回上诉(民诉法156,意见190)--可以在二审宣判前撤回上诉(撤诉后是否可以再上诉没有规定)――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送达后,一审判决生效
3、二审中撤回起诉(意见191)--因当事人和解,而在二审中申请撤诉――此时撤回的是起诉(假如撤回的是上诉,那么一审判决就会生效,从而产生一审判决和二审的和解冲突)
缺席判决
以下法定情形可以缺席判决◆(第6、7项)例外,要仔细看真题,区分把握,易重复考)
1、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对于该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或审理中,债务人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审理后可以缺席判决。
(96-1-13)
★6、被告(应诉答辩)后,忽然失踪,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04-3-38)≠中止审理
★7、职务犯罪中,直接加害人(失踪或死亡),不影响民事案件的正常审理◆(04-3-43)
诉讼阻碍--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1、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民诉法136、132)
①适用范围不同
(1)延期审理,只能适用于开庭阶段,因此又叫延期开庭。
(不要把延期审理和审限的延期搞混淆);
――延期审理用"
决定"
(2)而诉讼中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能适用;
②适用效果不同
(1)延期审理的,仅仅是把开庭的活动推迟了;
(2)而诉讼中止,是把整个诉讼活动都停止了;
③恢复审理上不同
(1)延期审理的,一般情况下法院都能决定什么时候恢复;
(2)而诉讼中止,一般情况下法院无法决定什么时候恢复;
④法定情形是绝对不同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 【延期审理的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指出庭的权利)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止诉讼的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延期审理事由的
(一)相区别。
延期审理的暂停是事先可以预测到的,即一般是由于当事人的自身(主观原因)导致的,一般可以在预期的未来消失。
而中止一般是因为(客观)意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事先不具有可预测性,且什么时候能够消失不能预测。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先刑后民→一个事,一个被告)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如果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缺席判决,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清的,则诉讼中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 【终结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无原告)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无被告)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不需要解除了)(无原告或无被告)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所有情形中均规定因为当事人的死亡。
◆2、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简1)★★★(06-3-48)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起诉后,人回来了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②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因为案件不简单)
③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10↑)→代表人诉讼,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④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这几个案件也不适用普通程序,因为特别程序根本就不是诉讼程序,而是非诉程序
⑤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起诉方式简便:
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无法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确有困难的
传唤方式简便:
喇叭通知--法院可以简便方式传唤、通知当事人。
――但是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审判组织简便:
独任审判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简易程序一定是独任制)
受理程序简便:
当即受理;
庭审程序简便:
当时开庭、直接调解、(原则上)一次开庭、(原则上)当庭宣判
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审判员可以对法律问题径行裁判(例如:
甲打了乙,双方对事实都没有争议,那么审判员可以直接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该赔多少钱)
◆审限短:
三月结案--从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顺便复习:
刑事公诉简易程序审限:
20天;
未被羁押,6个月→3月(本院批准)
◆共同诉讼中部分人上诉问题的处理:
《民诉意见》#177和《民诉法》#53对照理解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均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4)全部都上诉的,都确定为上诉人;
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谁提出上诉谁就是上诉人;
其对与谁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的谁就是被上诉人;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涉及的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可。
②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
(一审是必须开庭,二审是可以不开庭,仲裁可以不开庭)
--例外:
不涉及事实可以不开庭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纯粹程序问题)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事实清楚、法律正确)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错误)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因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二审根本不进行实体审查)
①适用于再审的裁判
(1)判决--诉讼程序的判决可以再审;
非讼程序和特别程序不能再审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3)调解书--只有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4)上诉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08必考):
★独家记忆:
《证据原因+实体违法+程序违法+当事人客观原因+审判者主观原因》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注意陷井:
主观原因×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注意陷井,调解书×
)实体违法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程序违法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诉权无保障)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滥用职权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玩忽职守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不受2年限,知道→3月)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不受2年限,知道→3月)
②不得申请再审的几种文书:
(1)离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不能再审,对子女抚养问题也可以再审。
对财产问题--分为两种情况:
A、原审中已经处理的财产可以再审;
B、原审中没有发现的未处理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注意:
解除收养可以再审
(2)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案件)不能申请再审;
(3)再审维持的案件不能申请再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但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再次启动再审(也没有次数和时间的限制)。
(4)、民事赔偿案件超出原诉讼请求的
(5)、撤消仲裁裁决的裁定
十三、判决、裁定与决定的区别
区别判决裁定决定
(1)适用对象不同案件中的实体问题
(法律明确规定)案件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法律明确规定)案件中的程序问题
(2)适用阶段不同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
(3)适用机关不同法院法院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
(4)表现形式不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5)排它性不同具有排它性,一个案件只能有一项判决一个案件可以有多个裁定一个案件可以有多项决定
(6)法律效力不同
★可以上诉的裁定: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破产法规定)
★可以复议的裁定:
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可以复议的决定:
回避、罚款、拘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民事)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附录:
民事诉讼期间总结:
1、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
48小时
(1)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2、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
7日
(1)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0日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4)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15日
(1)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民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督促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6)督促程序中,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7)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30日
(1)执行程序中,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
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4)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5)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
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6)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8)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
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60日
(1)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2)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