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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保障机制,情况及对公正司法的总体评价

从总体上看,我国司法制度恢复三十多年来,各级司法机关为追求和实现司法公正付出了积极的努力,尽管在不同时期出现过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应当肯定地说,公正仍然是我国司法的主要基调;

大多数情况下,人民群众是能够从个案司法活动中切实地感受到司法公正的。

检察院代表在发言中谈到,从恢复重建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始终把公正司法作为检察工作的核心追求,通过队伍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基层基础建设等,积极构建公正司法保障机制,为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坚强的保障。

一是把提高检察队伍素质作为公正司法的基础工作抓紧抓好。

公正司法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于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多年来,检察机关重视抓好公正司法的法制教育,使检察人员始终懂得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也是司法活动的法律要求,必须严格地自觉遵循,切实做到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以我们淮安检察机关为例,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高检院关于加快推进检察人才六项重点工程意见和省检察院十二五时期检察教育培训规划与改革指导意见,制定了“人才建设”、“能力提升”两个工程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提升群众工作能力、业务工作能力、执行落实能力、新媒体时代沟通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不断强化措施,完善机制。

我们坚持贴近实务和干警的实际需求,广泛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文书评查、案例研讨、检校合作、学历教育等活动,不断提升干警的业务素能。

通过跟班作业、讲座培训、实践锻炼等措施,努力培养既懂检察业务又具有较强文字能力的综合型人才。

不断强化实战技能训练,全面推行案例式、研讨式、模拟式实训方式,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注重加强对检察辅助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促进他们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根据“干什么、考什么,练什么、赛什么”原则,广泛开展业务考试和练兵竞赛活动,市院业务部门每年都要组织一次条线业务考试和竞赛活动,提升培训和练兵效果。

二是严格按照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要求,始终坚持依法办案。

注意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认识和做法,强化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意识,如在执行刑事实体法中,坚持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在执行程序法中,强化程序规则意识,明确违反实体法是违法,违反程序法也是违法,严格按照程序规则办案,确保整个司法活动既实体合法,又程序合法。

近年来,我们淮安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修改后的“两法”及办案规则,从办理的每一件案件和案件的每个程序、环节入手,全面规范执法行为,培养良好的执法习惯。

始终坚持程序优先,严格落实法定权限、法定时限、法定措施、法定程序等方面的要求,防止越权办案、变通手段,违法违规处理涉案事项。

制定并执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流程图,加强动态跟踪监督,确保办案侦查程序一步不减,规范要求有效落实。

讯问、接触犯罪嫌疑人、搜查涉案财产和询问重要证人严格做到全程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资料随案移送公诉部门审查。

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工作。

三是不断加强内外部监督。

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各界监督,使检察工作始终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监督之下,更好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实现公正司法。

近年来,我们淮安检察机关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定期向代表委员汇报检察工作情况。

坚持每年开展代表委员联络月活动,主动邀请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开展“百庭考核”暨“代表委员百庭评议”活动,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评议出庭工作。

不断深化人民监督员工作,制定落实市院《关于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拓展监督途径的规定(试行)》的要求,在做好已有“七种情形”自侦案件接受监督的基础上,切实将举报人、检举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等新增七类案件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不断深化检务公开,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通过开展“检察开放月”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检察院,参观检察机关办案和办公场所。

不断深化检务公开行形式,以检察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手机报、手机短信平台为载体,全面推进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打造“阳光检察”;

进一步健全法律文书说理、公开审查、公开答复、新闻发布、信息查询等制度,着力抓好检察环节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工作。

不断深化内部监督,强化纪检监察和案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以强有力的内部监督预防和及时纠正执法办案中的问题。

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即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人、财、物等各方面的保障,司法人员作为司法公正的主体,对司法公正的实现意义更是重大。

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目前,我市法院已经基本摆脱经费困难、装备落后、物质保障不力等状况。

市法院在发言中,列举了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法官职业尊荣感较低、法官流失严重。

2010—2012年三年间,全市法院系统共流失52名干警,其中法官26名,书记员21名,其他人员5名。

流失的26名法官中,大多具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在某一领域内具有专业特长。

二是法官职级待遇解决缓慢。

法院系统职业待遇普遍较低,尤其基层法院职位职称晋升空间狭窄,晋升速度较慢,有些基层一线办案法官工作二三十年,到退休甚至连副主任科员都不是。

相对而言,中、高级法院尤其是其它国家机关的职位职称晋升快,待遇标准较高。

三是法官经济待遇与付出不成正比。

市法院审结案件数从2008年的36021件增长至2012年61886件,五年间,增加了25865件,增幅为71.81%。

在质效指标量化考核压力加大,审判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案件审理难度日益力口剧,特别是在人少案多矛盾日趋加剧的背景下,法官承载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

另一方面,法官的经济收入却未得到相应的增长,近五年来,法官除了职级变化带来工资收入的增长外,工资并未因为工作量的剧增而增加分毫。

在这样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在工作上容易产生厌烦倦怠的情绪,客观上容易导致司法质量下滑,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四是法官与外界之间缺乏相应隔离带。

法院的地方化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官的地方化,尤其在基层法院,法官通常在原住所地任职,他们不仅承受来自上级领导的压力,还要面对纷繁的关系网,很难做到中立、公正。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确立了法官的职务保障制度,以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法官一经任命,不能随意更换,只有依照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予以弹劾、撤职、调任或责令其提前退休。

但目前我国法官职务保障制度的缺失,导致法官中立、公正履职的前提缺失,法官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市检察院在发言中,重点分析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领导体制和队伍管理模式与公正司法的要求不相适应。

当前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在接受上级检察机关领导的同时,也要自觉接受同级地方党委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这对保证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和公正司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种多头领导体制一定程度上导致检察权地方化,造成管人与管事相脱节,事权与财权不统一,影响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二是部分职权的配置与公正司法的要求不相适应。

在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方面,检察机关与公安、安全等侦查机关并无任何实质性的差异,但在立法上却始终处于弱势的位置,一直受到差别化的对待。

如在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方面,同样拥有侦查职能的检察机关却不能同等享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拥有的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和执行权。

此外,目前检察机关实行控诉权和诉讼监督权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两种权力性质和特征截然不同的权力由一个部门承担,导致顾此失彼、互相冲突、此消彼长的弊端,同时,也无法确保监督权的超然、中立和公正行使。

三是检务公开制度与公正司法的要求不相适应。

司法的公正必须通过司法公开和使社会公众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推进检务公开方面做了相当多的努力,也取得了不少成效。

但是,在实践中,检务公开制度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和问题。

首先是“权力型”而非“权利型”的公开理念占据了主导地位,检务公开更多呈现出的是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而非自下而上的“服务”姿态。

其次是检务公开的形式大于内容,往往是:

“公开尺度小,保密规范多;

新案难案少,简单案件多;

常态公开少,例外公开多;

后续报道少,一播了事多”等等。

四是司法救助制度与公正司法的要求不相适应。

保障公民“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和司法正义能够真正得以实现时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

这就需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的诉讼权利。

但是,在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出台以前,我国在司法救助方面长期缺乏统一完整的立法,实践中司法救助的范围过于狭窄,一些案件当事人因经济困难而打不起官司,无法充分实现自己的诉讼权利;

还有一些案件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而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

市公安局在发言中表示,一是执法主体能力建设需进一步加强。

抓好执法规范化建设,不仅需要严格的专业态度和崇高的职业精神,更需要坚定的信心和坚强的决心。

一些地方和警种部门对执法规范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有所松懈,工作缺乏自觉性、主动性和连贯性,有的地方和警种部门没有真正把执法规范化建设摆上应有的位置,没有作为基础性、全局性、长期性工作来抓。

二是硬件建设保障需进一步加强。

一些地方和警种部门执法场所建设仍然达不到省厅规定要求,各县、分局普遍存在迎接省厅检查的单位执法场所建设程度好一点,未接受检查的单位执法场所建设程度差的现状。

尤其是证物室不配备电脑连接公安内网,办案区询问室、讯问室单个监控探头,办案区走廊无监控探头的现象依然存在。

有的单位存在执法办案场所建而不用、建而不管的现象,民警仍在办公室询问嫌疑人员,办案区内询问室、讯问室内存放无关物品,信息采集室无存放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物品设施、人身检查流于形式等。

三是执法制度执行需进一步加强。

执法规范化建设以来,省厅、市局以及各县、分局制定了很多制度或标准,但从检查情况来看,各地在执法办案中不执行相关制度的现象十分突出。

接处警调查取证不到位,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人身检查不细致,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办理案件不按规定流程进行等等的问题仍然大量存在。

四是网上执法办案需进一步加强。

个别地方网上办案流转、审核、审批不及时、不全面,“网外流转”的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办案信息化应用工作急需加强。

从省厅、市局相关通报以及实地检查情况看,接处警信息主要项目录入存在缺、漏、错项,办理案件信息网上不登记、乱登记、漏登记,法律文书未按规定在网上自动生成,违反规定删除、修改案件信息或故意录入虚假案件信息仍然时有发生。

五是执法责任追究需进一步加强。

少数单位对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认识还不够深刻。

少数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对执法过错的责任人不敢动真碰硬,充当“老好人”,并未真正做到有责必究、究必严格。

三、完善检察机关公正司法保障机制的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予以部署,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各项工作正在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在有序推进。

就检察机关而言,当前应当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完善公正司法保障机制。

一是推进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和司法机关人员分类管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

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毋庸置疑,为了保证检察权的独立公正和高效统一运行,加强检察机关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和管理是今后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的方向。

要积极推动检察机关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积极推进财政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检察机关财政保障体制,改革检察机关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组织领导。

同时,根据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各类检察人员的工作性质、基本职能、岗位特点和工作规律等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建立符合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行政人员工作特点的管理制度,优化检察权配置,形成良好的组织结构体系,实现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的司法管理模式,切实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的行政化色彩。

二是提升执法主体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徒法不足以自行”,加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必须将提高公安队伍的素质摆在首位。

要全面强化公安民警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人权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使广大公安民警牢固树立法律信仰观、法律价值观和法律忠诚观,把执法为民理念落实到日常的执法活动中,从思想上、源头上防止随意执法、滥用强制措施、侵犯群众权益等问题的发生。

同时,要采取鼓励自学、案件点评、座谈讨论、经验交流、知识竞赛、法院旁听等形式,不断增大民警的法律培训力度,促使公安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有大幅度的提高。

三是不断深化司法救助工作。

今年4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对深化司法救助做出了规定。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就是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大力推进司法救助工作。

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负责救助工作的责任机构和人员;

加强与政法委、法院、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司法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司法救助信息共享;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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