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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一、国际法主体是指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个人不能直接承受一般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

个人是战争法、人权法中的对象。

个人一般不是国际法主体。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权

独立权是国家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内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干预的权利。

〔二〕平等权

平等权是国家不管强弱、大小都平等参加国际社会的关系的权利。

〔三〕自保权

自保权是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

〔四〕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

是国家对其领土内一切事务都有管辖权。

2、属人管辖权:

是国家对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力。

3、保护性管辖权:

是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对管辖国或其国民造成的损害行为进行管辖的权力。

4、普遍性管辖权:

是国家对国际法规定予以惩罚的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力。

〔五〕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外国国家的司法豁免权,又称主权豁免,是指一国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它包括

1、诉讼豁免

2、诉讼保全豁免

3、强制执行豁免

三、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产生的事实所做的任意行为。

1、承认是任意性的行为。

2、承认是承认国与被承认国或政府之间关系的法律基础。

四、1、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直接关联的条约,即人身条约,一般不予继承。

2、与国际法主体资格没有直接关系的条约,如属地性质的条约,一般予以继承。

3、经济性的条约,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章

一、双重、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原因产生于以下几种:

1、由于出生;

2、由于婚姻;

3、由于收养;

4、由于入籍;

解决双重国籍的方法:

1、防止和减少双重国籍的有效方法是国内立法;

2、通过国际公约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最理想的方法,但实际上难以操作;

3、通过有关国家订立双边条约。

二、〔一〕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条件下,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二〕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给予某个外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法人在该国享有的待遇。

〔三〕差异待遇

差异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

三、引渡,是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引渡的原则:

1、政治犯不引渡;

2、本国人不引渡;

3、罪名同一原则;

4、罪行特定原则;

四、中国国籍立法

1、我国的国籍取得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不承认双重国籍。

3、减少和消除无国籍的现象。

第五章

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

1、国际不当行为是国际法主体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的总称,它是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和前提。

国际不当行为分成国际罪行和国际不法行为两种。

2、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素是指某一不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被视为国家行为。

3、国际不当行为的客观要素是指一国的行为已经违背国际义务。

二、免除的条件包括

1、同意:

同意是指受害国以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加害国实施某项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

2、对抗措施:

对抗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加害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对措施。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因无法预料的外界因素而导致一国不能按国际义务行事,则可以免除该国责任。

4、难与紧急状况

危难是指一国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在遭到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自身的生命或受其监护人的生命,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

紧急状况是指一国遭受严重危及国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情况下,为应付和消除这一严重情况而采取的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

三、危险责任是主张无论国家是否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也无论其行为本身是否为国际法所禁止,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就可以对行为者和有关的国家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他的特征包括:

1、行为具有跨国性。

2、行为本身不为国际法所禁止。

3、行为具有潜在的和高度的危险性。

4、行为在事实上带来了损害后果。

四、国际刑事责任是以个人承担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国际法律责任,而非单纯的个人法律责任,原因是:

1、该国犯有国际罪行是追究国家刑事责任的前提;

2、国家是抽象的东西,必须通过具体的人的行为表现出来;

3、追究国际刑事责任的方式是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协议,采用国际法庭来进行的;

4、有关的条约都要求被追究国放弃相关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的规定。

第六章

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包括:

1、谈判与议定

2、认证与签署

3、批准与交换批准书

二、多边条约的保留

保留是指缔约一方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某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申明,不管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某些规定对该国的约束力。

条约的保留包括:

1、宣布摒弃某一条款;

2、要求改变某一条款中部分用语;

3、作出对条约的特别的解释。

条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准保留:

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

2、该条约只允许某些保留,而提出的保留不在其中;

3、该保留和条约的宗旨相违背。

条约的保留和拒绝保留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三、〔一〕条约效力的适用

条约生效的时间:

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

但不具有追溯力。

条约适用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而不问其当事国是单一制好事联邦制。

〔二〕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生效后各缔约方应按条约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随意地违反。

但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也不能绝对化。

〔三〕条约不拘束第三国原则

未经第三国同意,条约对该国不产生约束力。

四、国家对条约的国内适用情况包括:

1、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2、既允许直接适用条约,同时又将有关条约的内容制定成国内法予以实施。

3、只允许间接地适用国际条约。

第七章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之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有效执行任务,而在接受国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4、免纳捐税、关税。

5、使用国旗和国徽。

〔二〕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文件、信件和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的豁免

4、免纳捐税及其他豁免

二、〔一〕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相同点

1、都是国家正式派遣的执行本国对外政策和保护本国利益的人员;

2、都享有豁免和特权;

3、都承担一定的义务。

〔二〕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不同点

1、在职务上有所不同;

2、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的限度与范围不同;

三、1、只要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我国都愿意和其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建立外交关系。

2、愿意与我国建交但又和台湾保持联系的,我国一度与之建立半外交关系。

3、人民外交关系又是我国的创举。

第八章

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先占:

先占是指国家对无主地实行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

〔二〕时效:

时效是指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的主权。

〔三〕添附:

添附是指因自然和认为作用使国家的领土得到扩大。

〔四〕割让:

割让是指国家将自己的领土依照条约的规定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五〕征服:

征服是指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而取得他国的领土的方式。

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全民投票:

全民投票室由一领土上的居民自主地参加投票来决定领土的归属。

〔二〕民族自决:

民族自决指一个民族从殖民国或宗主国脱离出来成立国家或加入其他国家而发生的领土变更。

〔三〕交换领土:

交换领土是指相邻国家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依据平等自愿原则,在协议的基础上交换部分领土。

〔四〕收复失地:

收复失地是指一个国家为恢复其历史性权利而收复先前被别国侵占的领土。

二、1、和平解决;

2、如果有条约,则按照条约的规定加以划界;

3、遵守习惯上形成的边界;

三、〔一〕领土主权

所有权:

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统治权:

国家对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有管辖权。

〔二〕限制

1、一般限制

一国对本国领土主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到他国的主权,不得违反一般的国际法原则。

2、特殊限制

1〕共管:

两个或以上国家对同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2〕租界:

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租给他国,并在租借规定的期限内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

3〕势力范围:

是欧洲列强瓜分殖民地时建立的一种制度,在势力范围内,殖民者享有独占的经济利益和特殊的政治地位。

4〕国际地役:

为他国利益,根据条约,对一国领土所加的特殊限制。

第九章

一、《海洋法公约》将海域划分为9块:

1、海洋内水;

2、领海;

3、群岛国的群岛水域;

4、毗连区;

5、专属经济区;

6、大陆架;

7、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8、公海;

9、国际海底区域;

二、无害通过制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迅速地连续不断地通过领海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

过境通行制:

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迅速地连续不断地通过专属经济区而无须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

无害通过制只涉及水域部分,不涉及领海的上空。

过境通行制不仅涉及水域部分,也涉及专属经济区的上空。

无害通过制中潜水艇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在过境通行制中则不需要;

三、相邻相向国家之间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有两种原则:

1、中间线原则;

2、自然延伸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国家在公平原则基础上按照《国际法院规约》38条所列之国际法进行划分。

在没有划分前,相关国家应签定临时协议以保证海域的利用。

四、公海上国家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公海六大自由”:

1、航行自由;

2、捕鱼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

4、飞越自由;

5、建造人工岛屿自由;

6、科学研究自由。

但公海六大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必须受到国际法的约束,也不能侵犯到其他国家的权利。

第十章

一、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的界限划分有:

〔一〕空间论

以空间的某种高度为基础划分,又分为:

1、以航空器能上升的高度;

2、以国家能有效控制的能力;

3、以人造卫星的近地点;

〔二〕功能论

以物体的功能及作用的范围来确定。

二、《华沙公约》承运人的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旅客在上下航空器或在航空器上的伤亡;

2〕行李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害;

3〕因延误造成的损害;

但在以下情况下没有责任限额:

1〕损害是由于承运人的有意或不顾后果的不良行为造成;

2〕承运人没有开具运输凭证;

〔二〕《海牙议定书》对《华沙公约》做了以下几点变动:

1、删除航空过失免责条款;

2、提高责任限额;

3、修改了一些模糊条款;

〔三〕《蒙特利尔协议》1、放弃了不可抗力条款;

2、继续提高了责任限额。

三、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

1、共同利益原则;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3、援救宇航员原则;

5、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6、为和平目的原则;

7、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

8、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9、空间物体的登记原则;

10、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11、国际合作原则。

第十一章

一、1、全体一致制度:

指国际组织的决议须经主席会议和参加投票的全体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2、多数表决制度:

指国际组织的决议须获得主席会议和参加投票的多数成员的赞同票。

3、加权表决制:

指按一定规则和标准分别给予不同成员以不同票数或不同质量投票权进行投票的表决制度。

4、协商一致制度:

指通过成员之间广泛协商达成一种不经投票而一致的决策方法。

二、〔一〕联合国的宗旨:

1、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2、发展国际间友好关系;

3、促成国际合作;

〔二〕联合国的原则:

1、主权平等原则;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5、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行动予以协助;

6、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确使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

7、不干预内政。

三、双重否决权是指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某项实体性事项的决定有否决权,而对某事项是否是实体性事项,同样有否决权。

否决权制度是一种赋予大国以较大权利的一种特殊制度,但否决权制度有违国家平等原则。

对否决权制度的改革,国际社会有着很大的呼声。

四、1、区域性的国际争端,应以区域性组织来解决。

2、区域性国际组织的行动应及时向安全理事会报告。

3、区域性国际组织对联合国的行动应尽可能地协助。

第十二章

一、1、1972年国际环境大会后,国际环境法被重视;

2、1992年国际环境大会提出了环境和发展的联系,国际环境法进入了新的阶段;

二、1、国家环境主权原则

2、共享共管全球共同资源原则

3、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原则

4、兼顾各国利益和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和需要的原则

三、1、国际环境法是一个体系庞大的综合性法律部门;

2、国际环境法是具有科技性和公益性的法律部门;

3、国际环境法是与国际经济法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

4、国际环境法是具有建设性和革新性的法律部门。

第十三章

一、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1、生存权;

2、自由权;

3、人身保障权;

4、平等权;

〔二〕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a)财产权;

b)工作权;

c)受教育权;

d)社会保障权;

e)参加文化生活权;

〔三〕民族、种族和人民的集体人权

a)民族自决权;

b)发展权;

c)和平权;

d)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

e)环境权;

二、1、《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明确表示要“重申对基本人权……的信念”。

2、《联合国宪章》在第一条中将尊重人权列为联合国三大宗旨之一。

3、《联合国宪章》第55条和第56条中规定,联合国应促进对人权的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

4、《联合国宪章》明确授权一些机关处理人权问题。

三、〔一〕缔约国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制度是有关国际组织和各主要人权公约广为采用的国际监督制度。

缔约国应回忆本国人权的状况,说明本国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并将报告提交给有关机构。

〔二〕国家来文及和解制度

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承认有关机构有权接受并审议一缔约国指称另一缔约国不履行本公约的义务的来文的制度。

〔三〕个人来文申诉制度

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承认有关机构有权接受并审议一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申诉该缔约国不履行本公约义务,侵害个人人权的制度。

四、1、不能借口保护人权,干预别国内政;

2、不能借口主权,而大规模地、严重地侵犯人权;

第十四章

一、〔一〕直接执行模式

直接执行模式是指国家根据国际刑法条约或条款的规定,通过国际刑事法庭,对国际犯罪直接定罪量刑。

〔二〕间接执行模式

间接执行模式是指缔约国将国际条约或条款中规定的国际犯罪转化为国内立法,成为国内刑法上的犯罪,并且,依照其国内法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

或者将罪犯引渡给具有管辖权的国家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

二、1、国际刑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

2、国际刑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3、国际刑法的执行是通过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来完成的。

4、国际刑法执行的结果是国家将国际刑法条约中规定的国际犯罪转化为国内立法,并且,按照国内法进行起诉,审判并处罚;

或者,将罪犯引渡给有管辖权的国家进行起诉,审判或处罚。

三、国际刑事管辖是国家之间确立的对国际犯罪进行缉捕、起诉、审判和惩办的管辖体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际刑法的实施。

〔一〕属地管辖

属地管辖是指但凡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犯罪,均由该国法律管辖。

〔二〕属人管辖

是指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国民的犯罪拥有刑事管辖权。

〔三〕保护性管辖

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国家和公民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使的刑事管辖权。

〔四〕普遍性管辖

是指根据国际刑法的规定,对于特定的国际犯罪,各国均有权行使刑事管辖权。

第十五章

一、〔一〕强制方法

1、报复

报复是指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应另一国不礼貌、不公平或不友好的行为,使家还国停止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端的解决。

2、报仇

报仇是指受到不法行为损害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对加害国采取类似非法的强制性手段,以迫使其接受解决争端的条件。

1、平时封锁

平时封锁是指一国在和平时期以海军力量阻止船舶进出一一国的港口或海岸,以迫使被封锁国接受其提出的条件的行为。

2、武装干预

武装干预是指一国采用武力手段介入他国处理的事务,强制他国服从本国意志的行为。

〔二〕非强制方法

1、政治方法,又称外交方法。

它的特征有:

1〕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争端。

2〕争端当事国主权得到充分尊重。

3〕不影响争端国同时或今后采用其他方法解决争端。

2、法律方法。

指用仲裁或司法判决来解决争端,它的特征有:

1〕适用于法律性质的争端。

2〕适用国际法。

3〕具有相对固定的组织和程序。

4〕裁决对当事国有约束力。

5〕是解决争端的最后方法。

二、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包括以下三种:

一是联合国会员国。

二是非联合国会员国,但是是《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

三是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也非规约缔约国,但同意法院的管辖权。

2〕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自愿管辖。

二是协定管辖。

三是强制管辖。

三、1、斡旋

斡旋是指第三方为争端当事方创造有利于谈判和协商的条件,促使争端当事方进行谈判和协商。

3、调停

调停是指第三方不仅争端当事方创造有利于谈判和协商的条件,促使争端当事方进行谈判和协商,并且,第三方本身也参加谈判和协商,提出解决争端的具体建议。

四、联合国大会与国际争端的解决

1、联合国大会可以讨论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

2、联合国大会可以向有关国家和安全理事会提出任何关于这种问题的建议。

联合国大会可以就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提请安理会的注意。

第十六章

一、国际法上的战争,是指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为了击败对方并使对方接受自己的和平条件而引起的武装冲突和由此产生的法律状态。

特征

1、战争主要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武装冲突

2、战争是大规模长时间的武装冲突

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

二、1、人道主义法是战时的,而人权法则是平时的;

2、人道主义法规定的是受保护者的权利,而人权法规定的是国家的义务;

三、个人应对战争犯罪承担责任;

个人的地位、国内法的规定、上级的命令等都不能成为个人免除责任的理由。

四、战争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有一个演变过程

〔一〕战争的限制

1、传统的国际法承认战争的合法性;

2、《海牙公约》对战争的手段进行了限制;

3、《国际联盟盟约》进一步限制了诉诸战争权;

〔二〕战争的废弃

1、《巴黎非战公约》第一次废弃了战争;

2、《联合国宪章》全面地禁止了战争。

3、战争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是合法的:

1〕自卫

2〕安理会授权的行动

3〕民族解放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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