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防止粉尘爆炸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讲解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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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能完全防止粉尘泄漏的特殊地点(如粉料进出工艺设备处),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除尘措施;

是否制定了维护管理制度;

除尘设施是否保持正常使用运行。

12、粉尘防爆危险场所是否采取了防止电弧和电火花点火及防止摩擦碰撞火花引燃、静电引燃等的安全措施。

13、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和受限空间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14、是否经常对车间地面和设备进行清扫,清扫方法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5、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编制了防止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配备了适合本单位防止粉尘爆炸的灭火器材,是否组织了应急演练。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由镇统一部署,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采取生产经营单位自查、镇政府督查、县安委办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一阶段:

部署阶段。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5月10日,由镇政府根据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研究制定防止粉尘爆炸事故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部署有关工作。

第二阶段:

自查阶段(5月11日至5月20日)。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行业安全标准和上级通知要求,组织技术专业人员,进行自查自纠,做到应查必查,查必彻底,彻底排查隐患,不留死角。

第三阶段:

整改阶段(5月21日至6月31日)。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粉尘爆炸事故隐患,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和预案,确保“五落实”,认真进行整改。

第四阶段:

督查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镇政府按照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要求,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专业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对重大粉尘爆炸事故隐患,镇政府跟踪督办,确保排查一处,治理一处,安全一处。

县安委办将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深入开展防止粉尘爆炸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要把防止粉尘爆炸事故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监管的重点之一,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本单位防止粉尘爆炸事故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安全监管,狠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有效防范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二)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

要通过专项整治,落实本单位防止粉尘爆炸事故的主体责任,要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等有关标准规定,健全和完善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要把工作具体落实到各重点车间、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要害部位和关键岗位,使本单位防止粉尘爆炸事故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要制定安全检查表,认真开展现场检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类事故隐患,要组织专家深入排查工艺系统、设备设施、除尘系统、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要不断提高科技兴安水平,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坚决杜绝粉尘爆燃事故再次发生。

(三)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

各企业要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涉及粉尘爆炸作业的安全监管力度,特别是对镁、铝等爆炸性粉尘的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

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落实监控措施;

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各企业请于7月25日前将防止粉尘爆炸事故专项整治情况表报工办,联系电话:

传真:

附件:

粉尘车间现场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备注

一、消防

1.

粉尘车间厂(库)房两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3.5m的消防车道。

如无车道,应沿厂(库)房两侧保留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不小于12m×

12m的回车场。

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路面净宽及距建筑物的净高均不应小于4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查看是否有消防部门验收,检查消防通道是否有堵塞现象。

2.*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必须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必须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15630-1995第5.5.3条第5.5.4条

3.*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必须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应设置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

在安全出口、疏散口和疏散通道转角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置疏散标志。

在专用消防口处应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

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必须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

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15630-1995第6.10.1.1条

4.

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和击碎工具。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15630-1995第5.6条

一般企业消防柜都没有击碎工具。

5.

具有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必须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15630-1995第5.12条

6.

消防安全标志必须设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的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

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15630-1995第6.5条

7.

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

附着在室内墙面等地方的其它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3m—1.5m之间。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15630-1995第10.1.4条

8.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3条

9.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和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

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5.1.4条

10.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

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灭火器必须定期校验,过期必须及时更换。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4.1.2条

检查保养记录,配置场所存当在不同火灾种类时,选用ABC型通用型灭火器即可。

11.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灭火器设置点的数量不得少于每50平方米1具8kg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7.1.3条

12.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第6.1.1条第6.1.2条

13.*

粉尘车间的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

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即可,重点查看是否有增加新的设备设施。

14.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厂房;

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可以纳入消防验收范围,查看是否有通过验收。

15.

铝镁粉厂房和库房内不应存放汽油、煤油、苯等易燃物。

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6.

铝镁粉灭火不准使用水、泡沫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17.

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1条

18.

消防设施须维护保养得当,火灾发生时必须能立即投入使用。

检查保养点检记录是否做好。

19.

消防水的供应必须有保证,消防水池存水量能满足灭火需要,消防水泵必须有备用电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检查是否通过消防验收,必须检查消防水泵是否有备用电源。

20.

组织义务消防队,并进行演练,厂址所在地区企业间有消防灭火协防关系。

是否有演练及记录,统一认为不需签定协防关系协议。

21.

变配电站(间)配备必须灭火器材。

22.

粉尘车间的生产区(包括技术夹层)、机房、站房等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粉尘车间生产区及走廊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23.

粉尘车间应设置消防值班室或控制室,其位置不应设在粉尘车间内。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24.*

粉尘车间中易燃、易爆气体的贮存、使用场所,管道入口室及管道阀门等易泄漏的地方,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有毒气体的贮存、使用场所应设气体检测器。

报警信号应联动启动或手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机。

并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二、电气设备设施

25.

变配电站必须设在厂区地势较高、线路进出方便的位置,与周围建筑物保持有足够的安全间距,四周的消防通道畅通。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2.0.1条

26.

变配电站(间)门窗向外开,采用百叶窗或窗口装金属网,金属网孔不大于10mm×

10mm等安全防护措施。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GB50194-93第2.2.2条

27.

变配电站(间)内外整洁,并有足够的操作空间;

户内配电装置最小通道宽度,单排列的操作通道为1.5m,维修通道为0.8m;

双排列的操作通道为2m,维修通道为1m。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4.2.7条

28.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良好,其接地电阻TN系统≤4Ω,重复接地≤10Ω。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需要检查电工检测记录

29.

供电线路绝缘、屏护良好,架设做到有序、相色正确,标志整齐清晰。

询问企业电工

30.

搭设临时用电线路有完备的审批手续,并不超期使用。

查看审批手续

31.

严禁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32.

计算机及仪器仪表弱电系统保护接地、静电接地及不间断电源(UPS)齐全良好。

33.*

在铝镁粉生产和装卸过程中,应有防止静电放电和电气火花的措施。

34.

电气设备应依据GB12476.1的规定选用尘密型(DT)防爆电器;

处理设备故障时的照明电压应为12V。

35.*

粉尘车间内的配电设备,应选择不易积尘、便于擦拭的小型安装设备,不宜设置大型落地安装的配电设备。

电动机、操作盘(台)等应安装在无粉尘爆炸危险的单独房间内。

36.

粉尘车间内的电气管线宜暗敷,穿线导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粉尘车间的电气管线管口及安装于墙上的各种电器设备与墙体接缝处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

37.

粉尘车间应根据工艺生产要求设静电防护措施。

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38.

粉尘车间的净化空调系统,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所有轮式容器、手推车和自动装卸车均应静电接地。

39.

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静电直接接地;

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静电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07Ω。

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5.3.2.1

40.

粉尘车间内不同功能的接地系统的设计均应遵循等电位联结的原则,其中直流接地系统不能与交流接地系统混接。

直流工作接地的接地干线应单独绝缘敷设,并应使用绝缘屏蔽电缆。

直流工作接地的基准电位应取自总等位铜排,接地导线与铜排做单点连接。

主干线截面不应小于95mm2,支干线截面不应小于35mm2。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询问企业是否有使用直流电系统,以及接地系统是否是综合接地还是分散接地,查看一下接地系统。

41.

接地系统采用综合接地方式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或等于1Ω;

选择分散接地方式时,各种功能接地系统的接地体必须远离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体,两者应保持20m以上的间距。

粉尘车间的防雷接地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42.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3条

4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4条

专用的供电回路一般企业难以做到,需要讨论

44.

铝、镁、钦、锗等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的火花是特别危险的点火源。

当存在上述金属或合金的粉末时,必须防止产生摩擦火花。

45.

直接用于盛装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5.3.2.2

46.

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必须进行跨接。

47.

禁止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

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5.3.2.5

48.

没有与明火作业相同的保护措施,严禁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

GB15577-1995《粉尘防爆安全规程》5.4.5

49.

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

对金属物体应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作间接接地.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6.1.2

三、建筑物

50.

粉尘车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

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爆炸性粉尘的建(构)筑物,它们之间应是分离的,并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也可采用“抗爆”结构。

甲、乙类生产的粉尘车间宜为单层,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厂房宜为3000m2,多层厂房宜为2000m2。

丙、丁、戊类生产的粉尘车间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

52.

加工、包装、转运及储存铝镁粉的工房和库房宜为不带地下室的单层建筑;

铝镁粉加工与贮存的工房和库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的框架结构,墙不承重。

查看是否有通过消防部门验收。

53.

技术竖井井壁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

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

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堵。

54.

粉尘车间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粉尘车间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1个:

1对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粉尘车间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150m2,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10人。

2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3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4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

铝镁粉尘车间每间厂房至少应有两个宽敞并彼此相隔一定距离的出口,厂房内工作地点到出口或楼梯的距离,单层不应超过30m,双层不应超过25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7.2条

55.

安全出口应当分散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应经过曲折的人员路线,并应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

56.

粉尘车间与非粉尘车间、粉尘车间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加闭门器。

安全疏散门不应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卷帘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57.

粉尘车间与粉尘车间同层外墙应设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粉尘车间的门窗,其洞口间距大于80m时,应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

专用消防口的宽度应不小于750mm,高度应不小于1800mm,并应有明显标志。

楼层的专用消防口应设置阳台,并从二层开始向上层架设钢梯。

58.

粉尘车间外墙上的吊门、电控自动门以及宽度小于750mm、高度小于1800mm或装有栅栏的窗,均不应作为火灾发生时提供消防人员进入厂房的入口。

59.

设计选用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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