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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关境=国境

在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海关在其本国国境内实施统一的贸易法令与关税法令。

v共同关境>其成员国的各自国境

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成员国彼此之间商品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

v关境<国境

在设有自由港、自由区的国家,对进出自由港、自由区的商品免税。

v个别区域单独关境。

虽然不是独立主权国家(如香港),但因有自己单独的税则和贸易管理规章,经所属主权国家同意,可以自成为一个。

v关税的特殊性

1.关税专以进出境商品或物品为课税对象。

2.具有涉外性。

关税的征收减免或多或少影响到贸易双方国家的经济利益,不仅调节本国经济,也是国际间经济合作与斗争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工具。

3.不是“国际税收”或“涉外税收”。

“国际税收”涉及到直接税或所得税的分享;

“涉外税收”是涉及与他国共同分享税款的税收。

v关税是处理国际关系的重要工具之一

v由于历史、宗教、文化以及政治等因素的影响,人类形成了以地域相区别的公共利益分歧。

v除了战争之外,人们理性地解决区域利益分歧的手段是技术和市场,在技术和市场这一国际间斗争与合作的手段中,关税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关税是现代社会处理国际关系的重要工具之一。

 

第二章、关税的产生于发展

抽分法、市舶制度、行商制度、子口税、总税务司;

22、谈谈关税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公元16世纪欧洲各国先后出现产业革命,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确立。

生产力迅速提高;

社会产品大量增加;

国际分工开始形成;

交通便利;

通讯发展。

国际贸易真正世界化,关税有了产生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简述近现代欧洲关税制度发展的趋势和特点。

近代欧洲关税主要特点:

1、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的掠夺式关税是殖民体系的基本保障条件。

2、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税斗争日益激烈。

3、国家之间的贸易条约普遍发展起来,关税成为贸易谈判的主要内容。

4、单纯的财政关税演变成自由贸易政策、保护关税政策等多种政策并存的局面。

现代欧洲关税(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

1、资本输出是垄断资本主义的主要特征。

2、普遍实行保护关税政策,高筑关税壁垒,关税的社会和政治作用得到强化。

3、资本主义国家实行超保护贸易政策,即关税以外的贸易保护政策。

新趋势:

1、非关税手段越来越普遍,关税原有的职能范围逐步被非关税壁垒所取代。

2、关税新的职能形式和特征逐步形成并日益现实出来。

如关税在经济联盟中的作用。

3、近现代欧洲关税制度发展趋势和特点

※近现代欧洲关税制度随着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步伐前进,关税的范围从国内走向国际,其作用也随着资本家的野心逐步加强。

※非关税手段越来越普遍,关税原有的职能范围被非关税形式所替代,在这些国家的对外贸易中所发挥的作用相对或绝对缩小。

近代中国关税主权丧失的原因及其对中国的危害。

原因:

国内形势:

在鸦片战争前,清政府腐朽无能,以“天朝上国”自居;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中国对英国的贸易一直顺差,而英国通过鸦片在中国牟取暴利,禁烟派“虎门销烟”。

国际形势:

资本主义发展,西方主要国家先后确立了资本主义制度,通过工业革命迅速发展,到处侵占殖民地以扩大海外市场,中国成为目标。

两次鸦片战争失败后,清政府先后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虎门条约》《天津条约》等不平等条约,外国侵略者霸占中国海关管理权,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关税主权丧失。

危害:

中国的海关成为外国侵略者控制中国财政金融的一个重要据点,当时的关税完全成为为外国商品侵略中国的服务工具。

第三章、一般关税制度

进口关税:

对输入一国关境,最终目的地也为该国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

出口关税:

对输出一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

过境关税:

是指通过一国关境但最终目的地不在该国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

财政关税:

是指以筹集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保护关税:

是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完税价格:

是计算关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经海关审核作为课税标准,凭以计征关税的商品和物品的价格,又称为海关价格。

海关估价:

是国际贸易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指一国或一个地区的海关,为执行关税政策和对外贸易的需要,根据法定的价格和标准,为征收关税而确定某一国进出口商品完税价格的程序。

成交价格:

是指相互独立的买卖双方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形成的价格,是商品销售到进口国是实际已付或应付的价格。

是具体的价格。

实际价格:

是指进口国或地区立法确定的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处于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某一商品或相同商品推销或出售的价格。

是具体的价格概念。

正常价格:

是指在公开市场上,相互独立的买卖双方之间实际发生的价格。

是抽象的价格概念。

到岸价格:

CIF,是常见的国际贸易价格条件术语,即成本加运费、保险费的交货价格。

离岸价格:

FOB,是指出口物品运离关境前的最后实际价格,不包括出境关税,也不包括出境以后发生的费用。

申报纳税方式:

是指海关根据纳税义务人对进出口商品和物品向海关进行申报,在审核、查验、确认后做出征税决定的过程。

稽征纳税方式:

海关根据有关商品和物品供境内或境外使用的事实,直接确定纳税义务具体内容的方式。

关税征收时效:

是指海关的追补与退还时效,这是海关法规定的海关行使追补关税的权利和纳税义务人行使要求退还关税权利的时间限制。

关税保全措施:

是指海关为了保证关税及时、足额收缴入库,而对关税纳税人采取的收存其财产或限制其财产转移的行政行为。

走私:

凡是有意违反海关进出境管理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或应税的商品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走私是破坏国家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关税纳税期限:

33、关税的不同类型及各自功能是什么?

一、按关税的发展历史分:

国内关税、国境关税、关境关税。

二、按进出口货物的流向分:

进口关税、出口关税、过境关税。

三、按关税的目的分:

财政关税、保护关税

四、按征收标准分:

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选择税、滑准税、季节税。

五、按主次程度分:

正税、附加税

六、按原产地不同分:

普通关税,最惠国关税、协定关税、特惠关税。

简要说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或物品的类型和特点。

海关估价制度及进口商品的估价顺序。

海关估价是国际贸易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指一国或一个地区的海关,为执行关税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的需要,根据法定的价格和标准,为征收关税而确定某一进出口商品完税价格的程序。

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

统一、公平,中性,和符合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则。

海关估价制度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

价格准则,价格审核,价格确定。

国际海关估价惯例:

海关估价必须在国家贸易实际的基础上进行估价,并且估价准则随着国际贸易实务的发展而发展,海关估价制度一定要符合国际贸易发展的要求。

1、一国采取的海关估价制度应该是统一、公平、合理的

2、应该以被估的进出口商品的实际价格或者类似商品的实际价格为基础。

3、实际价格应该是以正常的贸易渠道和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所达成的销售或兜售价格。

4、认定的海关完税价格的法定时间和地点由进口国明确规定。

5、不能由于成交数量的不同而影响海关公平地实施估价的规定。

6、海关完税价格不应该包括进口商品在原产国或出口国已退还的国内税。

7、当实际价格不能确定时,应以最为接近并确定的价格为基础。

8、在外国货币换算为本国货币时,应以国际公认的兑换率为依据。

9、海关估价制度对所有成员方都具有约束力。

10、采取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

11、发展中成员方可以推迟使用该守则时间。

海关估价顺序:

1、进口商品成交价格

2、相同商品成交价格

3、类似商品成交价格

4、倒扣法:

是指以进口商品或类似进口商品在国内的价格为基础减去有关税费后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5、计算价格法:

以制造该种进口商品的原材料、部件、生产费用、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等成本费用以及销售进口商品所发生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为基础进行估算的完税价格。

6、其他合理方法

走私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存在哪些危害?

应如何处置?

1、一定程度上严重危害国家的主权和安全,破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管理,破坏国家金融管理,造成国家外汇损失,偷漏国家税收。

2、通过走私渠道涌入的大量工业品对国内工农业生产造成巨大冲击,扰乱市场秩序。

3、走私国家文物,破坏国家文化遗产。

4、走私毒品,严重危害人类身体健康

处置:

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

1、没收走私商品或物品

2、罚没并处

3、加罚

关税保全措施的种类和内容。

一、一般保全措施(只有关税担保)

(1)保证:

是指纳税人以外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向海关做出保证履行关税纳税义务的承诺。

(2)保证金:

是指纳税义务人为保证履行关税纳税义务交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

二、强制保全措施

1、扣留:

是对财产所有权的暂时限制,不等同于没收。

2、质押:

补充扣留权,是针对应该扣留但无法或不便扣留的商品。

3、冻结财产:

针对查明来源于走私的违法存款、汇款。

正常价格

海关估价所接受的正常价格,应符合三个条件:

(1)必须是货物正式销售的价格。

特殊贸易形式的进口货物(寄售货物、保税货物等)和不发生实际支付的货物(样品、保修零件、礼品),其价格都不具备正常价格的条件。

(2)价格是在充分竞争的公开市场上形成的。

垄断的或已被分割占据的市场不具备充分竞争的条件。

(3)买卖双方没有特殊经济关系。

特殊经济关系是指出买卖双方销售关系以外的其他经济关系。

第五章、优惠关税

歧视性关税:

比一般正常税率高的加重关税。

差别关税:

对同一种进口商品,由于输出国家或生产国家不同,或输入情况不同,而使用不同的税率征收关税。

优惠关税:

比一般正常税率低的差别关税。

固定优惠税率:

是由给惠国自主制定对受惠国使用的关税税率。

表现为单方面优惠关税,如普惠制优惠关税。

协定优惠税率:

由缔约双方协商制定的关税税率,多表现为互惠关税。

特惠关税:

特定优惠关税是指某一国对另一国家,或某些国家对另一些国家的某些方面予以特定优惠关税待遇,他国不得享有的一种关税制度。

洛美协定:

目前,国际上最有影响的特定优惠关税是洛美协定之间的特惠关税。

它规定欧共体国家在免税、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区的46个发展中国家的全部工业品和96%的农产品,并不要求这些发展中国家给与反向优惠。

提供一定免税配额;

原产地规则中确定“充分累计”制度。

普惠制:

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一种单方面贸易安排。

根据普惠制,发达国家承诺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制成品、半成品和某些初级产品的进口,给予降低或者取消进口关税的特惠待遇,并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反向对等优惠。

最惠国待遇:

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

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该缔约国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例外条款:

当根据原产地规则,被确认原产于受惠国的享有优惠进口的产品数量,增加到对给惠国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时,给惠国保留对该进口产品全部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

预定限额:

是指给惠国根据本国和受惠国的经济贸易状况,在普惠制方案中规定一个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年)某项产品享有普惠制优惠待遇进口的数量。

超过这个数量,给惠国可能停止或取消普惠制关税待遇。

最高限额:

是给惠国对某些商品享有关税优惠进口的规定最高限额或最多数量,超过最高限额则可能恢复最惠国税率征收关税。

国家最大额度:

是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基础上,同时规定原产于某个受惠国的享有优惠待遇进口的商品数量,不得超过最高限额的某个规定比例,超过这个比例则暂时停止该受惠国享受普惠制优惠待遇的资格。

竞争需要标准:

是美国为了防止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受惠国产品在美国市场上形成垄断,使不具有竞争性的国家的产品也能享受到普惠制优惠待遇的一种措施。

毕业条款:

是美国率先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

即每年对受惠国进行一次审查,如果原产于某受惠国的某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显示出较强的竞争力时,被称之为“毕业”,从而取消该受惠国的该项商品,甚至其全部商品享受优惠待遇的资格。

关税减让:

以互惠互利为基础,旨在降低进出口关税的总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由此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产品对产品减让

划一削减方式

瑞士公式:

A*(A+X)=Z,其中A代表减税系数,X代表最初税率,Z代表减低后的税率。

4、433特惠关税、普惠制与最惠国待遇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三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特定优惠关税的基本特征:

不是互惠形式,而是某些发达国家向某些不发达国家单方面提供优惠。

普惠制的原则:

1.普遍的原则:

所有发达国家对产自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优惠。

2.非歧视性的原则:

应对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例外地、统一地适用普惠制。

3.非互惠的原则:

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别关税优惠,而不应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对等优惠。

这是普惠制区别于最惠国待遇的最大特点。

普惠制的目标:

1、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益。

2、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

3、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

普惠制的作用:

1、发达国家消费品价格下降,本国消费者受益;

2、受惠国出口改善,发达国家进口相应增加。

3、缓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和政治矛盾,调节了世界市场。

联系与区别:

相同点:

1、基本做法:

采用比普通税率低的关税

2、指导思想:

创造良好的贸易条件,疏通贸易渠道,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

不同点:

1.特惠关税:

是特定发达国家对特定发展中国家的单方面关税优惠

2.普惠制:

是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单向关税优惠。

3.最惠国待遇:

涉及缔约国双方,也涉及第三国;

适用于协定规定的内容,也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内容。

简述关税减让的目标、原则、方法及其发展历程。

以互惠互利为基础,旨在降低进出口关税的总水平,尤其是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由此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目标:

降低进出口关税的总水平,尤其是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关税减让原则:

1.互惠互利原则

2.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原则

3.最惠国待遇原则

方法:

1.降低税率并约束在降低后的税率水平上

2.约束在现行的税率水平上

3.约束在某项关税或某几种产品的平均关税税率水平上

4.约束在不再增加的低关税税率或免税待遇水平上。

普惠制的构成要素

1、给惠产品范围和关税削减幅度:

列入给惠产品范围内的工业产品和给惠产品清单内的农产品。

不同产品不同幅度,对原产于最不发达国家的给惠产品全部免税。

2、受惠国家或地区名单:

完全由给惠国根据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状况确定,还附加政治标准。

如共产党国家等国家不能成为美国的受惠国。

3、原产地规则:

防止非受惠国的产品通过受惠国转口或经简单加工而享受普惠制优惠。

4、保障措施:

为防止发展中国进口享受普惠制优惠的产品数量过大而对本国经济造成冲击。

5、普惠制有效期:

自1971年每10年一阶段,现进入第四个10年

第四章.原产地

原产地标准:

是具体确定某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国的标准。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

原产地证明:

是指证明某产品原产于某原产地的书面证明文件。

直接运输规则:

只是在普惠制与特惠税的规定中,受惠国的原产品必须从受惠国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

整件生产标准:

是指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其中不包含任何从第三国进口或来源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则以该国为该货物的原产地。

实质性改变标准:

是指对于任何含有或使用从第三国进口或来源不明的原料、零部件制成的产品,若能在某国经过充分的加工制造,使得其性质和特征达到某种规定的标准,则以该国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是指进口原料在某国内经过加工制造,使其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税目发生变化,即可认为符合实质性改变标准。

加工制造标准:

是指以清单方式具体列明货物要获得原产产品资格必须经过的加工工序,只有完成该加工工序才能认可符合实质性改变标准。

从价百分比标准:

要求在某一项产品的价值中,必须含有一定的当地产量,而且当地常量不能低于原产地规则中制定的最低百分比标准,才能被赋予相应地原产地资格。

最后改变标准:

是指要获得原产产品资格的产品必在其原产地完成最后一道加工工序。

原产地累计:

在确定商品的原产地时,将几个国家作为一个经济区域,在这个区域内进行加工、制造产生的增值进行合并计算原产地成分的方法称为原产地累计。

给惠国成份:

对享有优惠待遇的出口国采用给惠国生产的原材料、零部件在出口国加工制造后出口到给惠国,在计算进口成分时称其为给惠国成分,给予特殊对待。

只适用于优惠原产地规则中。

第四章、原产地规则

为什么会产生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的产生是近代国际经济、政治关系复杂化的结果。

1、多国普遍采用差别关税。

对与本国定有互惠贸易协定的国家的货物,采用税率较低的优惠关税,反之则采用税率较高的普通关税,以换取对方给予本国货物以对等的优惠关税待遇。

2、普惠制的给惠国对给惠产品大多免征关税或较大幅度减税,为了使关税优惠真正为受惠国商品享有,防止非受惠国的商品在受惠国经简单加工后转销到给惠国,原产地规则更加重要了。

3、在各国采取的一些贸易限制措施中,如国别配额,报复关税,都是针对有关货物的生产国实施的。

4、为了对对外贸易进行宏观管理和经济分析,海关统计中也需要根据国别对进出境货物进行分别统计。

原产地标准及类型有哪些?

一、整件生产标准:

货物完全在某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其中不包括任何从第三国或来源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则以该国为该货物的原产地。

二、实质性生产标准:

对于任何含有或使用从第三国进口或来源不明的原料、零部件制成的产品,若能在某国内经过充分加工制造,使其性质和特征达到某种规定的标准,则以该国为该货物的原产地。

包括:

1、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进口原料在某国内经加工制造,使其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税目发生变化。

2、加工制造标准:

以清单方式具体列明货物要获得原产产品资格必须经过的加工工序,只有完成该加工工序才可认为符合实质性改变。

3、从价百分比标准:

要求在一项产品的价值中必须含有一定的当地含量,而且当地含量不能低于原产地规则中指定的最低百分比标准。

4、最后改变标准:

要获得原产产品资格的产品必须在其原产地完成最后一道加工工序。

原产地规则的作用

一、积极作用

1、原产地规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原产地标记具有广告效应,是产品质量的保证,有利于保护产品知识产权,维护消费者选择权、知情权和追溯权。

2、有利于国际贸易统计。

3、有利于各国海关按照不同关税税率征收关税

4、是国际贸易中各国制定贸易政策的基础

二、消极作用

1、原产地标准过高给一些国家造成出口障碍

2、利用原产地规则实施歧视性贸易待遇

3、原产地规则成为发达国家规避应尽的国际义务的借口

4、原产地规则成为影响反倾销案件审理的弹性手段

5、规则加重了政府采购的贸易保护色彩

原产地规则分类:

1、根据产品构成,分为完全原产地规则和部分原产地规则;

2、根据货物流向不同,分为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3、根据实施主体,分为单一国家原产地规则和区域性原产地规则;

4、根据适用范围,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完全原产地规则VS部分原产地规则

1、针对产品:

完全原产产品,完全原产产品是指一国生长、开采、收获或利用该国自然出产的原料在该国加工制成的产品,如农产品、矿产品;

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

2、判定标准:

完全原产标准;

产品加工制造后是否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加工制造标准和从价百分比标准等具体标准。

优惠原产地规则VS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优惠原产地规则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在内容、结构上并无本质的区别,主要差异在于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为适用特惠关税而制定,为使优惠措施的利益不被其他国家所享有,他对原产产品的要求比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严格,某种产品根据优惠原产地规则可能不能确定任何国家为其原产地,但根据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总有一个国家作为该商品的原产地。

第六章、保护关税

反补贴税:

又成为抵消税或补偿税。

是对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其税额一般按照所得的奖金或补贴的数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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