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合法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可行性之我见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6960112 上传时间:2022-11-27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20.8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城市商业银行合法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可行性之我见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城市商业银行合法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可行性之我见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城市商业银行合法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可行性之我见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城市商业银行合法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可行性之我见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城市商业银行合法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可行性之我见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城市商业银行合法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可行性之我见Word文件下载.docx

《城市商业银行合法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可行性之我见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商业银行合法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可行性之我见Word文件下载.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城市商业银行合法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可行性之我见Word文件下载.docx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

中央银行在五家国有商业银行之间对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的第一次分割,这既是住房公积金业务规模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国有商业银行之间利益交锋的结果。

从国发[2002]12号文可以清楚的看到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只有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两家。

但现实情况如何呢?

下面的报道并非个例:

在2008年11月22日《西安都市报》上,公布了西安的15家受委托银行55个受委托银行网点:

“据悉,截至目前,我市共有15家受委托银行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分别为: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商业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浙商银行、北京银行,委托银行网点达55个。

”在这份名单中,我们岂止看到该市商业银行一家非国有的商业银行的身影而已!

对于这件事情,媒体还有如下报道;

“据悉,早在2006年,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率先将委托银行由原来的5家扩大到13家商业银行,当年公积金归集额和个贷发放量同比翻了一番,2007年归集、个贷两项业务指标双双跨入全国前10位。

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媒体表示,扩大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不断引入竞争机制,将会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职工购房负担,对促进公积金个货业务的发展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下面再来看另一个中等规模的城市政务公开栏2008年8月

份的内容:

湖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走访受托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8月2日下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副主任率中心科室负责人先后赴我市建、工、农、中等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支行和积极参与配合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的城市商业银行走访慰问。

在走访慰问中,市中心领导对银行今年以来承办公积金金融业务和制度扩面工作做出的成绩表示感谢,并听取了银行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还就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如何更好地加强合作。

共同做好下一步的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特别是配合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进行了商讨。

可能由于政治及经济地位与西安不可相提并论的原因,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关于“配合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这样犹抱琵琶已然跃跃欲试的提法。

从上面的两篇报道和相关信息,我们可以看到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无论是“明目张胆”还是“犹抱琵琶”都早已经从国家规定的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扩大到非国有商业银行,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在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稍加留意就很容易发现,这种住房公积金和城市商业银行之间眉来眼去已经广泛地既成事实,如果国家要做个初步统计的话,很少有某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能绕开城市商业银行,这谈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显然是掩耳盗铃的行为。

既然现实中长期存在的现象今凡无法忽视,就必然会引起人们的思考和提出这个问题。

2008年3月,全国城市商业银行中惟一的政协委员,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向全国政协代表大会送上了一份题为《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商业银行战略重组的提集》,建议住房公积金等存款对城市商业银行开放。

三、必然趋势

1、城市商业银行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城市商业银行被称为“市民的银行”,主要以中小企业和城市居民为基本客户群。

作为地方性中小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主要作用就是服务地方经济,服务当地中小企业,服务城市居民。

在这个经营方向下,住房公积金业务自然应该作为市民银行的一个重要经营内容。

同时,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高速增长势头和逐步扩大的市场基础,为受委托银行提供了很大的业务发展空间准房公积金政策和法制环境的日益完善,为银行展业提供了有利外部条件;

住房公积金业务经营风险小,业务稳定性好、经济效益高的特点,符合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方向。

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可能做到长期把与住房公积金一脉相承的同城城市商业银行排除在外,无视它作为金融企业也需要利益最大化的生存本能,完全剥夺它从强制性的、稳定的特定存贷业务中分取一瓢羹的权利?

2、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内在需要从目前来看,我国城商行在拓展新业务领域和综合化经营方面均受到政策限制。

企业年金,开放式基金等托管业务,住房公积金等特定存款业务只对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放开,不允许城商行涉足;

另一方面,现行政策尚不允许城商行设立基金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允许收购或参股外资金融机构等。

然而,从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我国的城市商业银行。

特别是经营发展良好的商业银行已经完全具备经营被国有商业银行垄断的特定金融业务。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自然应该公平竞争。

3、住房公积金、城市商业银行与地方财政三者之间的关系推动了城市商业银行参与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托身份

除了城市商业银行自己作为金融企业,天生具有对利益的渴望之外,把住房公积金和城市商业银行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关键角色是;

地方财政。

这种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地方政府对住房公积金有着相当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八条对决策机构的组成规定:

直辖市和省、自冶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

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

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股东由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入股资金构成。

城市商业银行成立之初,基本的思路就是剥离城市信用社的呆坏账,由地方财政入股(人行规定股权比例在30%以下),通过规摸做大,注入地方政府信用来提高抗风险能力。

在现实操作中,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绝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中,地方政府所占股份大多接近和达到30%的上限,地方财政成为实际的最大股东。

政府居于绝对控股地位。

同时,其他出资人除城市信用社原有的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两者加起来占股本的比例都很小)外,基本上都是当地国有企业。

也就是说,国有成份占绝对多数,而且出资人出于同一座城市。

作为大股东的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治理中,还有选聘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长,行长等高管人员的人事任免权。

这些情况都意味着,各地的地方政府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实际控制者。

全国各地大多数城市的管理中心定期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和财务报表,实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和管理费用预决算报财政审核、管委会审批制度,接受财政监督。

城市政府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轨迹和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专项审计。

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对住房公积金有着相当的决策权和监督

权,

(2)地方财政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中享有的权利《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从上述条款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地方财政既参与决策重大事项,又对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有完垒的审批权,控制着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地方财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受委托银行选择不可能不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可能存在的问题

如果将城市商业银行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必须事先考虑到的关键问题:

城市商业银行如果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浓情蜜意结束,委托其办理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怎么善后?

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三章《资产和负债》第十六条负债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应及时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明确了公积金中心是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债务人,同时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又是受委托银行的委托方、存款人,如果受委托银行破产,地方财政作为城市商业银行的大股东,必须在股权范围内依法承担起相应部分的债务。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的条款规定:

第七十一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

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因此,清算结束后剩下部分的损失怎么处理?

作为大股东的地方政府究竟能对住房公积金存款作多大程度的保障?

金融学者赵锡军说,虽然中国有《公司法》、《破产法》、《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退出缺乏操作性很强的办法。

监管部门往往对银行的准入很严格,但是对日常监管以及如何退出的问题重视不够。

他认为,少数城市商业银行之所以走上“绝路”。

原因是非常复杂的,监管层、地方政府,经营管理者都有相应的责任,但是,纳税人和储户是没有责任的,不能让他们来为这些最差的城商行买单。

既然金融机构实际上还缺乏市场化的退出机制,所以消灭最差的城市商业银行只能靠政府来解决。

“目前政府的确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地步。

因为实际上他们并不清楚,如果这些经营不好的金融机构都由他们兜下来的话。

这个黑洞到底有多大。

对政府来说,这是无可奈何的选择。

但是政府不能不管,否则就会引起社会动荡。

所以这是在目前特定环境下特定的做法。

”赵锡军强调。

选样看来,如果地方政府默许乃至鼓励住房公积金存款放在城市商业银行,除了法定的股东责任外,还同时负有对垒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特定社会义务。

五、解决办法

1、合法化城市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的受托身份住房公积金和城市商业银行的关系,如果将来合法化的话,将会和其他受委托银行一样,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下列规定建立一种合同关系: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如果在夸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不把这种既成事实的关系合法化的话,各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的城市商业银行已经签定的合同,能不能得到法律有力的保护,或会不会排在其它债权之后,将会是一个隐患。

2、城市商业银行自身进行改革。

增加势力。

根据建设部的要求,承办委托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要能够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系统进行联网对接。

此外,就银行内部而言,委托性住房金融业务系统要与DCC系统、个贷系统等系统进行联动交易处理,以及与CALLCENTER自助设备的众多服务渠道进行整合。

对银行提出了依托快速发展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达到委托性住房金融业务数据全国集中以及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提出的要求。

为了达到这些要求,城市商业银行不仅要从硬件方面做好各项准备,更应该从软件方面储备相应的人才以满足住房金融业务。

六、结论

从上述探讨过程可以看出,国发[2002]12号文的规定目前已经一不符合实际情况,二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律,属于过时的行业规定。

如果城市商业银行将会不可避免地进入对住房公积金的角度,那么就应该让这个竞争明朗化合法化,并且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而不能长期将之置于尴尬之地,这增加了住房公积金存贷业务由于暗箱操作而导致的资金安全隐患,只有通过这样才能达到真正对住房公积金加强管理以及促进住房金融良性发展的目的,同时使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得以维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表格类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