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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6)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设部建质[2003]82号)

(7)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设部建质[2003]82号)

(8)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230)

(9)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设部建办[2005]89号)

(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

(1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设部建质[2005]184号)

(12)关于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建市[2006]248号)

……

2.2强制性标准:

包括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机械使用、脚手架、提升机、地基处理等几方面,具体内容见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第九篇“施工安全”。

2.3主要施工安全技术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等:

(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4)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1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11)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02-2010)

(12)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

(1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14)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

(15)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程(JGJ5027-92)

(1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17)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18)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

3.安全监理重点控制部位与控制目标

安全监理工作范围:

施工阶段全过程的安全监理。

安全监理的重点控制部位:

施工临时用电、起重吊装、基坑支护、土方工程、顶管作业等。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目标:

在监理承担的安全责任范围内,搞好安全监理工作。

4.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

4.1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4.1.1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证书:

(1)施工单位所承揽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

(2)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资质;

(4)拆除工程必须由具备爆破或拆除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施工。

4.1.2审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1万m2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1万-5万m2的工程至少2人;

(3)5万m2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3)1亿元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3)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也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1.3审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4.1.4审查施工作业人员的资格:

(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电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1.5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等。

4.2审查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4.2.1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4.2.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的总原则是:

(1)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2)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3)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3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4.3.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审核。

4.3.2安全技术措施是指为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的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应针对工程特点、环境条件、劳动力组织、作业方法、施工机械、供电设施等方面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3.3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程。

4.3.4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与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安全监督机制与安全管理程序;

●施工现场布置与文明施工;

●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用具;

●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管理。

(2)安全技术措施方面: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基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土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顶管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机械安全作业技术措施。

4.3.5施工组织设计需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有效。

4.4审查施工临时用电方案

4.4.1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者设备总容量在50KV以上者,施工单位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者设备总容量在50KV以下者,应编制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4.4.2安全用电技术措施:

包括安全用电在技术上所采取的措施和为了保证安全用电和供电的可靠性在组织上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如各种制度的建立和组织管理等一系列内容。

4.4.3审查时应注意:

供电线路的选择、各种设备的数量和型号选配是否符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工程的需要;

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规范的规定,是否行之有效。

4.5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4.5.1施工单位对深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顶管工程、起重吊装工程及其它危险性较大工程等项目,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核。

(【注】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

①建筑幕墙安装施工;

②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③隧道工程施工;

④桥梁工程施工;

⑤特种设备施工;

⑥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⑦6m以上的边坡施工;

⑧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⑨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⑩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4.5.2对涉及深度超过5m(含5m)的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30m及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及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并将专家论证、审查的文件报送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

4.5.3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有效。

4.6审查施工机械设备和机具的安全状态

4.6.1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4.6.2复查施工单位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情况。

4.6.3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6.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4.7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

4.7.1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范围,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

4.7.2应急救援预案须经施工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查批准,并报送监理审核。

4.7.3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4.8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4.8.1施工单位应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工程特点、工期和作业环境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并经各级审查批准。

4.8.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和使用要求等条款。

4.8.3项目监理部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审查和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4.9检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4.9.1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并交监理备查。

4.9.2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

(1)本施工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点;

(2)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

(3)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4)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

(5)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

5.施工阶段安全监理

5.1检查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5.1.1安全警示标志牌: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垂直运输与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备、出入口通道、脚手架、电梯井口、楼梯口、预留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物质存放地等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5.1.2现场围挡:

在市区内施工,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m,围挡材料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混凝土砌块等墙体,应牢固可靠。

5.1.3五板一图:

五板指在进工地大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等明牌;

一图指悬挂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5.1.4场容场貌:

道路畅通,排水设施畅通,现场硬化处理等;

5.1.5材料堆放:

材料、构件等应分类堆放,悬挂名牌,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易燃、易爆和有害有毒物品分类存放。

5.1.6现场防火:

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设置消防通道和消防水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防火标志。

5.2检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5.2.1总要求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规定。

(2)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应按已批准的临时用电方案组织施工,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2.2外电线路防护

(1)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提升机等)的外边缘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KV)

<

1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距离(m)

4

6

8

10

15

(2)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电压(kV)

安全距离(m)

35

11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2.0

3.5

(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10

最小垂直距离(m)

(4)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5)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5.2.3接地与防雷

(1)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2)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3)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PE零线应单独敷设。

重复接地线必须与PE线相连接,严禁与N线相连接。

(4)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5)保护零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6)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上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7)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5.2.4配电室

(1)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的地方。

(2)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重复接地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

(3)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

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4)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5.2.5配电线路

(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应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2)架空线应能满足载流量、电压降和机械强度,其截面积与敷设应符合规范规定。

(3)架空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与过载保护。

(4)如用电缆线路,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

需要三项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并不得混用。

(5)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6)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5.2.6配电箱及开关箱

(1)配电系统应为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三级配电即: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

二级保护即:

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内设置漏电保护器。

(2)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3)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

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

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

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4)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其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5)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6)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

S。

(7)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8)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5.2.7照明

(1)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①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②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③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2)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3)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5.3检查深基坑施工和土方开挖工程的安全

5.3.1深基坑与土方工程应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与《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111-98)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5.3.2严格按已批准的基坑支护、止水帷幕与降水设计和深基坑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5.3.3实行作业令制度:

由于深基坑作业有危险性,而且作业对周围环境亦有影响,所以每项作业的开工,必须检查是否按施工方案的有关措施落实,经复核无误后下达开工指令。

5.3.4基坑上口的安全注意事项:

(1)深基坑挖土之前在坑壁外设置挡水栏,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

(2)挖土开始以后在基坑四周设置防护栏杆,栏杆构造应符合临边和洞口作业的安全要求。

(3)深基坑四周地面,在坑深一倍范围内的地面荷载,应由施工方案做出专门规定,并有专人进行管理,不得随意放置机具和物件。

5.3.5坑内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

(1)土方开挖必须完全按照施工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每层挖土前认真检查坑壁和支撑的可靠性。

(2)在基坑作业过程中,应进行信息化施工,对支护和支撑结构位移变形、土层孔隙水压力、地下水位的变化、基底隆起、相邻建筑物及地下管线等保护对象的变形进行定时测试和检查。

(3)严禁机具碰撞支撑系统,定期检查支撑的稳定性,除经事先设计计算外,支撑系统不能用作堆物平台或浮桥。

(4)基坑内的垂直和水平运输要专门规划,进坑的运输浮桥和行人扶梯必须专门设计,设置后实行安全验收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

(5)坑上和坑内的行人通道必须专门设置,两边立1m高的栏杆,通道上不准堆放杂物。

(6)深基坑和上部有立体作业时,按交叉作业处理,中间设防护棚,禁止无防护棚时在一个垂直面内作业。

5.3.6坑内与坑外有联系的作业时,必须设指挥人员,规定专用讯号,严格按指挥讯号进行作业。

5.3.7深基坑施工完毕拆除支撑或拨板桩时,必须严格按施工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防止坑外土层产生破坏性的位移。

5.3.8深基坑作业必须准备抢救时用的材料、机具和人员,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有专人值班,以防万一。

一旦基坑进水或塌方时,要有应急的物质准备。

5.4顶管工程

5.4.1检查现场基坑支护情况,在确保支护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实施顶管作业。

5.4.2井内顶管属负高空作业遇到暴雨井内积水过高使机头浸水

设备损坏。

因此一定要有排水设施。

5.4.3负高空作业上下井应设臵爬梯。

井内应有较好的照明度。

5.4.4顶管设备吊装机头、管道、配套设备同起重吊装工程的安全监控要点。

5.4.5管道内照明的应急措施

管道内照明采用36V安全电压并在工具间或中继间设臵应急变

压器因故停电时使用应急照明保证人员安全撤离。

5.4.6管道内通风措施

超长距离顶管管道内空气流通差因此在机头处设臵通风机向

管内送风进行通风。

并制定因通风不好而产生窒息的应急预案。

5.4.7轴线检测

每次顶进不超过40-50mm,每次顶进一节2m对轴线校正一次,控制偏差在范围之内。

6.安全监理资料

6.1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施工许可证。

6.2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6.3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其审批资料。

6.4防护用具、施工机械、设施等的备案资料。

6.5安全检查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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