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林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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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全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本辖区内一般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工作和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指挥以街道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平战结合,资源整合。

坚持全面规划、资源整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6)广泛宣传,加强防范。

加强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应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由杏林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组成应急指挥机构,街道办主任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由街道安委员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根据预案的响应分级标准进行分级响应,并按照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和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

(1)启动本部门应急援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工作。

(4)街道负责人、有关专家等参加、指导现场救援工作。

(5)及时向区政府和区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1)街道应当及时将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办。

(2)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街道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街道遂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在1小时内报告到区委、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及时向区安办、相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应及时通报区外事侨务办、台办,并上报区有关部门。

3.2预警行动

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同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惩时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并抄送区安办和相关部门。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设区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I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设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区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设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区级人民政府有能力应急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区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

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符合Ⅳ级以上响应条件的,立即启动本级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街道领导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掌握事故灾难情况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安办和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属Ⅰ级、II级响应的: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办公室。

按区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属III级响应的:

街道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安办及其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严重或超出本街道应急处置能力,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区安办办请求应急。

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属Ⅳ级响应的:

街道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安办及主管部门报告。

4.3紧急处置

事故灾难现场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本行政区域、跨领域的影响较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街道报请区政府批准实施。

4.4医疗卫生救助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街道根据应急救援事态发展,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协调有关专业救护机构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5群众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组织指挥周边群众安全防护,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确保人身安全。

4.6应急结束

遇险人员全部被解救、事故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引发次生、衍生的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由省政府报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省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重大安全事故灾难,由区政府报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由街道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需要上级援助的,由街道提出提出请求报区政府。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街道配合保险监管机构督促各类保险公司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结束后,街道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区有关部门。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组织建立健全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联络系统,掌握参与应急部门、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各专业组做好以下工作:

组织联络及后勤保障组:

由街道党政办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协调有关单位负责救援工作,负责指挥人员的现场食宿安排,保证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警戒维护组:

由杏林派出所、街道各社区联防队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发现场。

医疗救护组:

由杏滨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开设现场救护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交通运输组:

由杏林、内茂交警中队根据道路交通管制,确保交通顺畅,保证指挥人员、施救人员、施救物资、工具快速到达事故现场。

事故调查组:

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认真调查取证,写出书面材料。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2)培训

组织专、兼职的应急工作队伍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

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3)演习

街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使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和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和各自职责,掌握应急救援的技术、方法;

检验应急预案,发现不足之处,加以修改完善;

发现应急指挥协调、人员队伍、装备技术等方面存在的的问题,切实加以改进。

7.附则

7.1预案更新

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情况,结合我街道辖区安全生产事故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7.2奖惩与责任追究

街道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街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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