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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

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

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

  化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

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环境保护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

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

(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

(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农业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制定实施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

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

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

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

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

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

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甘肃、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山东、河南等五省(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

2018年底前,对3300万亩灌溉面积实施综合治理,退减水量37亿立方米以上。

(农业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参与)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

(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

分类分级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

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

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航行于我国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

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

(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

编制实施全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

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

  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

(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五)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

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六)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

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

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

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七)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

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

  利用。

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水利部、能源局等参与)促进再生水利用。

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

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

(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

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

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

(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八)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

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

(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

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

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

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京津冀区域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

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篇三: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内容》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内容

  国务院正式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

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

  行动计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

  主要指标是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

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为实现以上目标,行动计划确定了十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针对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和船舶港口等污染来源,提出了相应的减排措施。

  二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以工业水、再生水和海水利用等推动循环发展。

  三是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加强水量调度,保证重要河流生态流量。

  四是强化科技支撑。

推广示范先进适用技术,加强基础研究和前瞻技术研发,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

  五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加快水价改革,完善收费政策,健全税收政策,促进多元投资,建立有利于水环境治理的激励机制。

  六是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和违规建设项目,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水环境监测网络。

  七是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强化环境治理目标管理,深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各类环境风险,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八是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科学防治地下水污染,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强良好水体和海洋环境保护。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九是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国家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逐年考核计划实施情况,督促各方履责到位。

  十是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国家定期公布水质最差、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和各省(区、市)水环境状况。

加强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

  奋斗目标是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

  具体指标是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主要内容是第一条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第二条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第四条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第五条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第六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第七条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第八条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第九条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第十条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篇四: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内容梳理》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内容梳理

  管委会

  结合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我公司系统梳理了梅溪湖整个片区涉水存在问题,请求管委会充分利用国家这一重大利好政策,全面系统解决好梅溪湖片区雨水、污水、中水问题,将梅溪湖片区建成全国水生态文明示范区,具体如下

  1、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请求管委会研究雷锋水质净化厂开工建设事宜。

  2、请求管委会协调市政府加大对高新区、岳麓区的督促力度,加快涉外学院及城中村(浪琴湾、柏家塘、航天城、大坝嘴西站周边等)雨污分流改造,加快涉及流入龙王港截污干管区域雨污分流改造,以杜绝污水进入肖河、龙王港,确保龙王港游线水质达标。

  3、请求管委会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要点里明确片区学校、所有楼盘须进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4、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需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建议管委会协调岳麓区将三环线撇洪渠上游学士村、二环以东撇洪渠茶山村、王家村纳入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包括禁养畜禽、生活垃圾集中、利用生态补偿进行种植退出、关停小工厂、小作坊等,有条件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同时在湖泊

  径流敏感区域,利用现有沟、塘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5、请求管委会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对龙王港、肖河、雷锋河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确保按《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6、按《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积极促进再生水利用。

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

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并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请求管委会明确相关部门具体负责。

  7、按《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要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

请求管委会尽快开展智慧水务系统建设,合理调度梅溪湖片区“两湖三河五库”水资源调度,充分挖掘水资源价值。

  8、城市开发要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同时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

  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同时要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请求管委会以湘江新区名义做好明年海绵城市申报前期工作,同时在规划设计要点、方案审查等审批环节,对各开发地块及市政基础设施要照按海绵城市技术要求,做好径流雨水的“吸收、存蓄、渗透、净化”措施。

  9、请求管委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以污水、水生态治理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梅溪湖片区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

  梅溪湖投资(长沙)有限公司

  2015年6月9日

  篇五:

《水十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红色为环境监测内容)》{水十条具体内容}.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

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

原则,贯彻"

安全、清洁、健康"

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

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

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

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

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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