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3篇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6938389 上传时间:2022-11-27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8.7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3篇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3篇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3篇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3篇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3篇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3篇Word格式.docx

《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3篇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3篇Word格式.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3篇Word格式.docx

第二章内部掌握报告编报工作的组织

第八条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编报工作。

其职责主要是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全国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格式,布置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并开展相关培训,组织和指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分析使用,组织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数据库等工作。

第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编报工作,并对本地区内部掌握汇总报告的真实性和完好性负责。

其职责主要是布置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并开展相关培训,组织和指导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分析使用,组织和开展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和指导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数据库等工作。

第十条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编报工作,并对本部门内部掌握汇总报告的真实性和完好性负责。

其职责主要是布置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并开展相关培训,组织和指导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分析使用,组织和开展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和指导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和管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数据库。

第三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一条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要求,依据本单位当年内部掌握建设工作的实际状况及取得的成效,以能够反映内部掌握工作基本领实的相关材料为支撑,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统一报告格式编制内部掌握报告,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对外报送。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能够反映内部掌握工作基本领实的相关材料一般包括内部掌握领导机构会议纪要、内部掌握制度、流程图、内部掌握检查报告、内部掌握培训会相关材料等。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内部掌握报告及能够反映本单位内部掌握工作基本领实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当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内部掌握报告和部门本级内部掌握报告的基础上,汇总形本钱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

第十五条各部门汇总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应当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信息为准,不得虚报、瞒报和随便调整。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

第五章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内部掌握报告和本地区部门内部掌握报告的基础上,汇总形本钱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的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应当以本地区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信息为准,不得虚报、瞒报和随便调整。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财政部门逐级报送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

第六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的使用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内部掌握报告的使用,通过对内部掌握报告中反映的信息进行分析,准时发觉内部掌握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制度,提高执行力,完善监督措施,确保内部掌握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的分析,强化分析结果的反馈和使用,切实规范和改良财政财务管理,更好发挥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第七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汇总的内部掌握报告报送后,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所报送的内部掌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好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实行"

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原则。

中央部门内部掌握报告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财政部组织实施,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统一的工作要求分级组织实施,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由本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应按规定实行适当的方式来确定对象,并对内部掌握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以往年份监督检查不合格单位进行重点核查。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仔细组织落实本地区(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编报工作,加强对内部掌握报告编报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仔细、照实编制内部掌握报告,不得漏报、瞒报有关内部掌握信息,更不得编造虚假内部掌握信息;

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相关人员提供虚假内部掌握信息,不得对拒绝、抵抗编造虚假内部掌握信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背规定、提供虚假内部掌握信息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掌握报告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内掌握度2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掌握,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掌握。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掌握,是指单位为实现掌握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单位内部掌握的目标主要包括:

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好,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掌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内部掌握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掌握。

在全面掌握的基础上,内部掌握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掌握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互相制约和互相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

内部掌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状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改变、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掌握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单位应当依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状况的内部掌握体系,并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催促相关工作人员仔细执行。

第二章风险评估和掌握方法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准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九条单位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单位领导担任组长。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准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掌握的根据。

第十条单位进行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掌握工作的组织状况。

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掌握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

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掌握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掌握机制的建设状况。

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别;

权责是否对等;

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状况。

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掌握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状况。

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

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状况。

包括是否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

是否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状况。

第十一条单位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状况。

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

是否根据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

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好、准确、准时。

(二)收支管理状况。

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根据规定准时向财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根据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

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根据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选购管理状况。

包括是否根据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

是否根据规定组织政府选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

是否根据规定保存政府选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状况。

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

是否认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状况准时进行处理;

是否根据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状况。

包括是否根据概算投资;

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掌握机制;

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

是否根据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准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状况。

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

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

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状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状况。

第十二条单位内部掌握的掌握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互相分别。

合理设置内部掌握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别措施,形成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掌握。

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

依据本单位实际状况,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实行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掌握。

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爱护掌握。

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实行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好。

(六)会计掌握。

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掌握。

要求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根据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

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状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单位层面内部掌握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掌握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掌握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掌握工作。

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选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掌握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互相分别。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状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便变更。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掌握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互相分别、互相制约和互相监督。

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掌握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

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实行专项审计等掌握措施。

内部掌握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选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六条内部掌握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掌握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养。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

单位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准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好。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掌握。

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掌握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削减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爱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业务层面内部掌握

第一节预算业务掌握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互相分别。

第二十条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准时、内容完好、项目细化、数据精确。

(一)单位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准时全面把握相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准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依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依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根据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预算支配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

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讨论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良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好、精确、准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互相反映、互相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

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

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节收入业务掌握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互相分别。

第二十六条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准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根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准时入账。

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商定相符;

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状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根据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根据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别、票款一致,并准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

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

单位应当根据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

票据应当根据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

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背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根据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互相分别。

第三十条单位应当根据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掌握。

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掌握措施。

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掌握。

全面审核各类单据。

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好,使用是否精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缘由并附审批根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掌握。

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根据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根据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掌握。

由财会部门依据支出凭证准时精确登记账簿;

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根据。

第三十一条依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

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单位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

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掌握,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掌握财务风险。

第三节政府选购业务掌握

第三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选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选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选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选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预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互相分别。

第三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选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

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选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依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选购预算,根据已批复的预算支配政府选购计划。

第三十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选购活动的管理。

对政府选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选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选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互相协调、互相制约的机制。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选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根据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选购信息。

对政府选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选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选购项目验收的管理。

依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选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三十七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选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

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选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选购业务的记录掌握。

妥当保管政府选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选购业务相关资料。

定期对政府选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府选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

对于涉密政府选购项目,单位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选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四节资产掌握

第四十条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互相分别。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交规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