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复习复习资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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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判断题:
1.×
在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定局后,再实施少缴税款的措施,无论是否合法,都不能认为是税收筹划。
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规划与控制来进行。
2.×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从事经济活动,通过税收筹划所取得应属合法权益的权利。
3.√
当课税对象金额一定时,税率越高税额越多,税率越低税额越少。
所得税中的累进税率设计使得高、低边际税率一般相差好几倍,有的甚至十几倍,对税收筹划具有特别的刺激。
4.√
税收优惠的范围越广,差别越大、方式越多、内容越丰富,则纳税人税收筹划的活动空间越广阔,节税的潜力也就越大。
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考虑:
有没有地区性的税收优惠;
是否有行业性税收倾斜政策;
减免税期如何规定;
对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是否采取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给予抵扣等等。
5.×
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单纯地行使一种税收管辖权,大多数国家以一种税收管辖权为主,以另一种税收管辖权为补充,只是各国的侧重点不同。
因此在国际之间的税收管辖权衔接上,就可能形成某种重叠和漏洞,为税收策划留下了可能性。
6.×
一般而言,关境与国境范围相同,但是当国家在本国设置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和海关保税仓库时,关境就小于国境。
7.×
从长远和整体上看,税收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量,甚至可能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
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赢得发展提供契机。
虽然在短期内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由于长期来看将促进企业发展,培植税源增,增加税收收入。
8.√
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的关系,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程度的体现。
六、简答题:
1.请以存货计价方法为例简要说明企业成本核算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成本核算中的税收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对经济形势的预测及其他因素的综合考虑,选择恰当的会计处理方式以获得税收利益的行为。
在能对税收缴纳产生重要影响的会计方法中,主要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存货计价方法。
就以存货计价方法而言,目前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等,企业可以自己选择,但一经选定后不得随意变更。
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先进先出法以存货的流出与流入的时间同向为前提,若在存货价格紧缩时,采用这一方法可使前期耗用存货的成本增大,使所得款缩小,从而少缴税款。
后进先出法以假设存货的流出与流入的时间反向为前提,若在存货价格膨胀时,采用这一方法可达到减少当前纳税的效果。
2.为什么说单纯的以节税为税收筹划的目标,会导致税收筹划同企业整体理财目标的矛盾?
企业税收筹划的直接目的是谋取合法的税收利益,是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必须服从、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必须注重综合平衡。
将税收筹划看作是一种单纯的节税行为,是不可取的。
税收筹划的节税目标与企业整体理财目标也会出现矛盾。
一是税收支出与其他成本支出的矛盾。
税收支出少,但如果其他成本高,节税就不能带来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
二是节税与现金流量的矛盾。
如果一个企业的现金前松后紧,滞延纳税时间将不利于企业资金收支的管理,会加剧后期现金流动的紧张,造成企业资金运动困难;
三是如果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过程中片面地追求节税自身效应的提高,则会扰乱正常的经营理财秩序,导致企业内在经营机制的紊乱,并最终招致企业更大的潜在损失。
这些情况的出现和发生都有违于税收筹划的初衷。
3.答案略,教材上面有
4.答案略,教材上面有
第2章附加练习题答案:
1.D
费用不涉及流转税,只涉及所得税。
从税收的角度看,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是:
就早不就晚。
具体而言,对于费用确认,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凡是直接能进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损失的不进生产成本,凡是能进成本的不进资产,能预提的不待摊,能多提的就多提,能快摊的就快摊。
2.B
税收抵免是指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税收抵免额。
减税是指国家出于照顾或奖励的目的,对特定的地区、行业、企业、项目或情况(纳税人或纳税人的特定应税项目,或由于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所给予纳税人减征部分税收。
优惠退税优惠退税是指政府将纳税人已经缴纳或实际承担的税款退还给规定的受益人。
亏损抵补是指当年经营亏损在次年或其他年度经营盈利中抵补,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
3.C
定额税率是指按照课税对象的一定数量,规定一定的税额。
比例税率是指不论课税对象和数额如何变化,课税的比率始终按照规定的比例不变。
累进税率,课税的比率因课税对象的数额大小而变化,通常是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
累进税率又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所谓全额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
所谓超额累进税率是分别以征税对象数额超过前级的部分为基础计征税款的累进税率。
4.A
时间性差异是指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确认收益或费用、损失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收益或费用、损失时的规定不同,而产生的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5.A
税负前转是指企业将所纳税款通过提高商品或生产要素价格的方法,转嫁给购买者或者最终消费者承担,这是最为典型、最具普遍意义的税负转嫁形式。
税负后转是指纳税人已纳税款因各种原因不能向前转给购买者和消费者,而是向后逆转给货物的生产者。
税负消转是指一定的税额在名义上分配给纳税人后,既不能前转也不能后转,而是要求企业对所纳税款完全通过自身经营业绩的提高和技术进步等手段,自行补偿其纳税的损失。
税负叠转是指同时采用几种转嫁方法以转嫁税负的行为。
一般认为,在物价自由波动的前提条件下,商品供求弹性、市场结构、成本变动和课税制度等因素对税负转嫁会有重要的影响。
税收征管是指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的税法的规定,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检查等活动。
在符合税法规定前提下的税负转嫁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税收筹划是不会受到税收征管干涉的。
从转嫁筹划来看,不同成本种类产生的转嫁筹划方式及转嫁程度是不同的。
商品成本转嫁法是根据商品成本状况进行税负转嫁的方法。
税基转嫁法是根据课税范围的大小、宽窄实行的不同税负转移方法。
一般来说,在课税范围比较广的情况下,正面、直接的税负转移就要容易些,这时的税收转移可称为积极性的税负转嫁。
在课税范围比较窄的时候,直接地进行税负转移便会遇到强有力的阻碍,纳税人不得不寻找间接转嫁的方法,这时的税收转嫁就可以称为消极的税负转嫁。
积极税负转嫁筹划的条件是,所征税种遍及某一大类商品而不是某一种商品。
消极性税负转嫁的情况是仅对某类商品中的某一种商品开征特定的税,此时直接意义上的税负转移就难以实现。
根据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现行税制,分公司与子公司不同的税收待遇,具体为: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的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母公司所在国的税收法规对子公司没有约束力,除非它们所在国之间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有特殊的规定。
(2)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其所发生的利润与亏损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人们通称的“合并报表”。
分公司与总公司经营成果的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
(3)子公司作为居民纳税人,而分公司作为非居民纳税人,两者在东道国的税收待遇上有很大差别,通常情况下,前者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5.
在税收法定原则下,法定税率水平是不允许改变的,需要严格依据税法规定来执行,任何税收筹划都只能改变实际税率。
纳税申报期限也是在税法中有明确规定的,需要严格依据税法规定来执行。
实际操作中,要选择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作为税收筹划的重点;
选择税负弹性大的税种作为税收筹划的重点,税负弹性大,税收筹划的潜力也越大。
2.√
3.×
如果总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而从属机构设立在较高税率地区,设立分公司汇总纳税,则分公司的所得利润与总公司的合并申报缴纳,所负担的是总公司的较低税率,总体上减少了公司所得税税负。
5.√
6.√
一般来讲,只有对商品交易行为或活动课征的间接税才能转嫁,而与商品交易行为无关或对人课征的直接税则不能转嫁或很难转嫁。
8.×
寡头垄断市场上,如果对某产品征收一种新税或提高某种税的税率,各寡头厂商倾向于按协议或默契,在各家成本同时增加的情况下,自动按某一公式各自提高价格,而把税负转嫁给消费者负担,除非该产品需求弹性大或差异大。
2.答:
企业为购置或开发、建造各种资产(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所发生的支出,形成资产的成本,这部分资产成本需要通过资产的销售、消费使用才能转化为企业的费用,从而冲减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比如企业购建一项固定资产,其发生的费用形成固定资产成本,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通过折旧分摊计入企业管理费用等各项费用,而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短则三年、五年,长则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
而进入生产成本的费用,一旦产品完工,如果适销对路,若干天或者一两个月内产品就能销售出去,其生产成本就会转化为营业成本。
所以从相对节税角度来说,凡是能进成本(生产成本)的不进资产。
3.略
第3章附加习题答案
1、选择题(不定项)
1.A
2.
3.
2、判断题
1.×
2.×
3.√
3、简答题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中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含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2.属于增值税或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货物须经我国海关报关离境;
出口货物必须结汇;
必须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
退税申报时必须提供规定的有关单、证。
4、材料分析
1.分析:
根据规定,自20**年6月24日起至20**年年底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首先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然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即只需承担3%的税负。
根据规定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可以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如果将一般出版物制作成电子出版物出售,则可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大大减轻其税收负担。
方案一:
生产光盘直接销售。
光盘的销项税额为450/(1+17%)×
1765.38(万元)
应纳增值税为65.38-15=50.38(万元)。
不考虑其他成本,利润为450-150-50.38=249.62(万元)
方案二:
假若该出版社将准备要制作的光盘改制成为电子出版物出售,则可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假设其制作成本上升到300万元,预计其收入也会相应上升到600万元,包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0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600×
3202(万元)。
不考虑其他成本,利润为600-300+2=302(万元)
显然,出版社将光盘制作成电子出版物后可以大大减轻税收负担,在不考虑其他成本的情况下,节税高达52.38万元。
2.方案一:
茶厂应纳增值税=1000×
250÷
(1+3%)×
3%=7281.55(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281.55×
(7%+3%)=728.155(元)
茶厂收益=1000×
(1+3%)-728.155=242718.45-728.155=241990.29(元)
茶庄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0×
400÷
(1+13%)×
13%=46017.70(元)
茶庄应纳营业税=[1000×
(1+13%)-1000×
250]×
5%=103982.3×
5%=5199.12(元)
茶庄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6017.70+5199.12)×
(7%+3%)=5121.68(元)
茶庄收益=1000×
(1+13%)-1000×
250-5199.12-5121.68=93661.5(元)
茶庄与茶厂签订租赁合同。
茶厂直接在茶庄销售苦瓜茶,仍按价差1000×
250=103982.3(元)作为租赁费支付给茶庄。
则茶庄只需缴纳营业税,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茶厂应纳增值税=1000×
(1+3%)×
3%=11650.49(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650.49×
(7%+3%)=1165.05(元)
茶厂收益=不含税收入-租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000×
(1+3%)-103982.3-1165.05=283202.2(元)
茶庄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3982.3×
5%×
(1+7%+3%) =5719.03(元)
茶庄收益=103982.3-5719.03=98263.27(元)
方案二茶庄税后收益98263.27元,大于方案一的税后收益93661.5元;
方案二茶厂税后收益283202.2元,大于方案一税后收益241990.29元。
由此可见,采用租赁的方式可以减轻税负,对双方均有利。
在实际操作中,茶庄只需对租赁费收入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并计算营业税及附加。
茶厂直接对外销售,开具普通发票,在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后,剔除支付给茶庄的租金部分,均为其收益。
第4章消费税附加习题答案
1.B2.3.
1.×
2.×
3.√
1.由于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因此可以通过企业的合并,递延纳税时间。
(1)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增延部分消费税税款。
如果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着原材料供应的关系,则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该按照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款。
而在合并后,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供应关系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关系,因此这一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增延到销售环节再征收。
(2)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因为前一环节应该征收的税款延迟到后面环节再征收,如果后面环节税率较低,则合并前企业间的销售额,在合并后适用了较低的税率而减轻税负。
2.略,自己根据教材整理
1.如果宇丰汽车厂直接以小汽车作为投资,则宇丰汽车厂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税额为应纳税额=17×
20×
517(万元)
宇丰汽车厂实际投资额度为320万元,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首先向宇南出租汽车公司投资320万元,然后由宇南出租汽车公司向宇丰汽车厂购买小汽车20辆,价格为16万元。
和前面方案相比,宇丰汽车厂投资汽车数一样,投资额也一样,而且每辆16万元的价格完全在正常区间内,尽管宇丰汽车厂和宇南出租汽车公司为关联企业,也不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价格偏低而调整计税价格。
此时,宇丰汽车厂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6×
516(万元)
可以达到节税1万元的税收筹划效果。
2.多数公司的惯常做法是将产品包装好后直接销售。
在这一销售模式中,根据“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最高税率征税”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
这样,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消费税=100×
700×
20700×
1×
2×
0.5=14700(元)
如果企业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进行,将上述粮食白酒和药酒分品种销售给零售商,然后再由零售商包装成套装消费品后对外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只需要按10%的比例税率从价计税,而且不必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
这样,企业应纳税额为消费税=(30×
2070×
100.5)×
700=9450(元)
通过比较,“先销售后包装”比“先包装后销售”节税5250元。
第5章附加习题答案
1.2.3.D
1.√2.×
3.√
1.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所有应税行为。
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设置,现行营业税共设置了9个税目,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
2.根据有关规定,对单位或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以下简称“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让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的(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而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也就是说,单独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并不能享受免纳营业税的优惠。
纳税人若想享受这一优惠政策,需做到以下几点:
(1)分开核算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因此,需单独核算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
具体是指:
第一,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二,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
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和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核定计税价格。
第三,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体和动植物新品种,其价格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
(2)办理免税所需资料和办理程序。
办理免税应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经纳税人所有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同意列为“四技”免税范围的已签订的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
对外籍企业和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还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
办理免税时,纳税人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填写减免税申请表格,持上述所需资料到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属外籍企业和个人的,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还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方案一:
如果公司同政府签订含电梯和中央空调在内的260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政策规定,应以合同总金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表明建筑公司在承建工程业务的同时,销售了设备,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应缴纳的营业税=2600万元×
378万元
如果只同政府宾馆签订土建合同及内外装修的234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
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2340万元×
370.2万元
方案三:
根据税法规定,应该只就装饰工程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计算缴纳营业税,应缴纳营业税=340万元×
310.2万元
方案三比方案一少缴纳税款=(78-70.2)万元=67.8万元,这种做法纳税最少。
2.分析:
根据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税。
”甲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
(2500-1000)×
5%=7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5×
107.5(万元),上述资产抵债过程中的总税负为82.5(万元)。
乙企业转让房产由于售价低于抵债时作价,无需缴纳营业税。
契税在此按3%计算,2500×
375(万元),总税负最低75万元。
丙企业的税负为契税20**×
360(万元)在乙方能够确保收回该款项的前提下,如果甲乙双方约定以该房产变现后的价款抵偿2500万元的欠款,由甲方直接将上述资产转让给丙企业而不经乙方的话,则将大大降低双方的税负。
假如甲方以20**万元直接销售给丙企业,同时将20**万元抵偿乙方2500万元贷款,这时甲方税负为营业税(20**-1000)×
5%=5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50×
105(万元),总税负为55万元。
由于乙企业只是控制该笔交易而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所以乙企业税负为0。
丙企业税负不变。
比较筹划前后可知,通过税收筹划甲企业可减轻税负27.5万元(82.5-55)(仅就该资产抵债和变现过程而言,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费用),乙企业最少可减轻税负75万元,丙企业税负不变。
第6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三、判断题
1、×
对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既可以由合作各方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分别计算缴纳所得税,也可以由该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由于在税收中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