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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0题

案例分析20题

【案例1】

李X系深圳盐田流动渔民,住香港龙船湾船上,1981年经人介绍与广州人郭X认识结婚。

婚后双方在船上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因感情不合,郭X于1984年离开李X回广州居住。

1985年郭X向深圳市沙头角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题:

(1)李X的住所应如何认定?

(2)该法院对此案有无管辖权?

【案例2】

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

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

随后,他们俩乂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

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笫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

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

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

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

(1)什么叫先决问题?

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

(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儿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如依主要问题准

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某甲在美国建造了一些船舶,经过登记注册,他把它们抵押给自己的债权人某乙,他在船舶国籍证上背书注明该项抵押,并把船船送到中国出卖。

后因背书有碍船舶在中国出卖,屮与乙协商议定,将不再背书签注抵押。

随后,一条新船建造岀来,屮将它抵押给乙,并送往中国。

该船在中国被中卖给丙。

1993年,乙于中国法院诉请该船转让给丙无效。

问题:

请问此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为什么?

【案例4】

1980年港商投资4000万港元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一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

于1981年在香港向英国的莱斯银团借款3600万港元,并以该公司的所有资产作为抵押。

之后,该公司乂向南洋商业银行透支2900万港元,并以其公司的资产再次抵押,产生第二抵押之债。

此外,该公司还欠香港其他公司款项840万港元。

1984年,该公司的主要股东(占股67%)在香港经营房地产生意破产,被事有债权的银行清盘接管。

此时,债权人莱斯银团抢在他人之前行使抵押权,它委托马域槽会计楼到深圳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接管该公司。

问题:

(1)应依哪国法律来处理该公司的资产?

(2)结合本案例,分析破产的效力问题。

【案例5】

一个在新泽西州拥有住所名叫施瓦茨的人,在宾夕法尼亚州与本案原告马文保险柜公司签订了一个有条件的销售合同。

该合同规定,施瓦茨向原告购买一个保险柜,保险柜在签约之后交付

给施瓦茨,但在付清货款之前,原告保留对保险柜的所有权。

后来,施瓦茨在支付了儿次货款之后把保险柜带到了新泽西州,并在该州将它转卖给本案被告诺顿。

诺顿在买这个保险柜时并不知道施瓦茨对它并不拥有所有权。

原告在新泽西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索回该保险柜。

据查,宾夕法尼亚州法律规定:

在动产买卖关系中,动产一旦依销售合同移交给买方,卖方在价款未支付以前保留的所有权不能用来对抗买方的债权人或善意的间接买方。

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

附条件销售,卖方将货物移交给买方占有,在合同价款未付清以前山卖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这种权利不仅可以直接对抗买方,而且可以对抗买方的债权人以及善意的买方。

新泽西州的法律还规定:

交易中买方只能获得向他售货的卖方的权利。

问题:

(1)施瓦茨与马文保险柜公司订立的合同应受哪一州的法律支配?

为什么?

(2)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是合同争议还是物权争议?

应该怎样适用法律?

(3)本案如何判决?

【案例6】

一经销商与被告在澳大利亚签订了一项代理协议,选择香港法律作为该代理协议的准据法。

根据该协议,代理人(原告)将在香港和东南亚寻找买主购买在澳大利亚的土地。

当代理人要求取得佣金时,委托人(被告)主张,该代理人不能取得佣金,因为该代理人没有得到澳洲法律所要求的充当不动产代理人的许可证,而且,协议约定的佣金额超过澳大利亚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限额。

问题:

半事人选择的准据法是否有效?

1976年12月21日,中国广州远洋公司所属的南平轮锚泊于埃及亚历山大港外,等候进港卸货,12月23日,苏联的鲁别若涅号也驶入亚历山大港,在南平轮后方很近处抛锚,12月28日10时左右,突然风雨交加,风力达7—8级,海面掀起了大浪,南平轮船长检查锚位未见变化。

11时许发现船始走锚,船长即令备车。

由于主机身22日起停止使用,暖缸及启动需要一定时间,不能立即动车,而船却在大风浪的推动下,向苏船方向走锚。

此时,苏船早已备车起锚。

南平轮船长见状鸣笛5短声3次,但苏船不仅没有采取避让措施,反而转动船首对着南平轮左舷。

11时50分两船相撞,南平左舷笫四、五、六舱舷橘及尾楼左侧全部损坏。

苏船代理人,太阳神航运代理处代表苏方向埃及法院要求扣押南平轮,要中方提供3万英镑(约合12万美元)的保证金,并要求以后在莫斯科解决此案。

我方代理在我亚历山大总领事的协助下,也向法院备案,要求扣押苏船。

并要苏方提供4.5万英镑的保证金。

因苏鲁别若涅号已离港,法院扣留了与该船同属一公司的另一艘名苏沃洛夫号。

该案山埃及法院审理。

我代理人请一位在法庭注册的海事专家写海事分析,结论是:

全部碰撞责任在苏船。

1970年10月1日,埃及初级法院宣判我方胜诉,苏方应赔我方6.43万埃镑。

苏方不服上诉于埃及上诉法院(在上诉时曾提出莫斯科离开罗太远,主张将埃及法规定的上诉期限2个月再延长6个月)。

1980年5月10S,上诉法院开庭并作出判决,拒绝苏方上诉,维持初级法院原判。

1980年11月中旬,我总领事馆收到对方赔偿64300埃镑。

此案经过4年后以我方胜诉而结束。

问题:

(1)本案的性质是什么?

(2)对此类案件埃及法院管辖的依据是什么?

(3)审理此案的有关程序问题应山何国法律确定?

原告是一家银行,在南非和英国伦敦都开办了业务。

被告为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已婚妇女科恩。

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将其在南非的土地抵押给原告银行,作为她丈夫向原告借款的担保。

被告委托一个南非人代理她处理有关抵押事宜。

按照南非的有关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协议。

后来原告依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在英国法上,它是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他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从而对原告赋予衡平法上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依上述协议所承担的义务。

问题:

(1)英国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

为什么?

(2)当事人之间所缔结的契约是否有效?

为什么?

【案例9】

A国的布莱克先生1999年5月,与我国东北某石油公司签订了一个合作开采石油的合同。

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依英国法律解决,后因布莱克违约而发生纠纷,并诉至黑龙江省某法院。

布莱克称:

“本人19岁,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按A国的法律属无行为能力人,因而原订合同无效”。

问题:

(1)布莱克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应如何认定?

(2)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是否有效?

【案例10】

1989年,我国某市第四建筑安装丄程公司职工某屮被派往埃及,参加中国港湾工程公司承揽的400幢楼房的建设。

1990年2月26日当地时间上午8时左右,某屮在该工程5工区工地工作时,被埃及一公共汽车司机撞死。

后提起诉讼。

问题:

此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案例11】

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

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笫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

(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案例12】

奥帕尔星轮属利比里亚派里昂,格莱特运输公司,具有利比里亚籍。

1981年2月,该公司以该轮作抵押物,在美国纽约向美国欧文信托公司贷款815万美元。

双方向设在纽约的利比里亚海事委员会作了登记,并就船舶抵押达成协议制作了抵押文书。

该抵押文书规定:

如果派里昂格莱特运输公司违反协议,欧文信托公司有权宣布所有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均已到期,并可要求一并偿还,并行使利比里亚海商法或其他任何准据法赋予抵押人的权利。

此后不久,“奥帕尔星”轮更名为“奥帕尔城”轮。

1984年,“奥帕尔城”轮被卖到了利比里亚的詹尼斯运输公司,并将随船的抵押权利和义务

全部转让给该公司。

欧文信托公司同意这种转让,并与上述两运输公司签订了转让合同。

同时,利比里亚海事委员会也对该轮船舶登记证书所载抵押事项作了修改登记。

从此,詹尼斯运输公司成了欧文信托公司的抵押债务人。

其后,丹麦东亚有限公司与詹尼斯公司签订了租船合同,并按合同授权乂将船舶转租给美国的梯・捷•斯蒂文逊公司,期限2个月。

1985年3月,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从澳大利亚宝勤山有限公司购买钢材,五金矿产公司委托美国矿产有限公司向斯蒂文逊公司承租了奥轮。

7月15日,奥轮在澳大利亚怀阿拉港装货后,山于船东詹尼斯公司无力支付船员工资,船员拒绝开船,致奥轮滞留该港多日。

后斯蒂文逊公司为完成原定航次,愿垫付船员工资和遣返费用,于是奥轮船长和船员将海事请求权及其他权益,转让给斯蒂文逊公司。

船<1抵达上海以后,斯蒂文逊公司以詹尼斯运输公司为被告,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为奥轮垫付费用及该轮在怀阿拉港滞留期间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具有优先请求权。

欧文信托公司随后也提起诉讼,请求变卖奥轮,优先偿还被告所欠的抵押债务。

上海海事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应请求依法裁定扣船,并于1986年1月将该轮公开拍卖。

随后,宝勤山有限公司、美国矿产有限公司、美国船级所分别提出债权登记申请。

问题:

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案例13】

1990年,河南某机械制造厂通过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从法国购买了4台机床,该设备被分装为18箱以国际联运的方式运往中国,到站为洛阳,办理了一切必要的手续。

该设备于1990年11月23日启运途径各站直至蒙古国铁路扎门乌德等站,各方换装交接时均无异议。

1990年12月26日,货物运达中国呼和浩特铁路局所辖的二连浩特站时,发现货物短少一箱。

二连站随即编制了商务记录,经证实责任方为蒙古铁路,蒙方工作人员在商务记录上签字确认。

1991年7月29日,河南某机械制造厂向呼和浩特铁路局提出赔偿请求。

原告在经过180天未得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向中国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诉讼过程中,被告要求等蒙铁与其清算以后再行赔付原告。

原告因短少一箱货物所受的损失,按法国售货者账单中所列价格,根据赔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来确定赔偿的数额。

上述款项支付以后,被告有权向参加路责任国铁路,即本案中的蒙铁清算。

问题:

(1)本案应适用的准据法是什么?

(2)原告收到货物以后能否马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3)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14】

1984年,中国J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从后者购买一批钢材的合同,后因美方无力履行,在征得J公司的同意后,将合同卖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瑞士G公司。

G公司于1985年3月14日向中国〕公司发出电传称:

“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要求J公司开出以G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终于提取了货款。

此后,J公司并未收到钢材,多次电传催询和交涉,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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