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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消防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车库室内温度GB50160-92

1

依据检查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备注标准结果

不宜低于12?

一、二级消防站的车库宜设机械(1999年版)

排风设施。

7.2.9

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并应在车库前场地GB50160-922.10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

通讯室、车库、(1999年版)

值勤宿舍以及通往车库走道等处应设事故照明。

7.2.103消防给水系统3.1消防水源

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

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GB50160-92另一条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3.1.1(1999年版)活用水的总量。

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给时,工7.3.1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通过消防水池的补充水

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石油化工企业宜建消防水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

用水总量的要求。

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连续补

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3时,可不分2、水池的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GB50160-92

3隔,大于1000m3.1.2时,应分隔成两个,并设带阀门(1999年版)

的连通管;

7.3.2

3、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4、当消防水池与全厂性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

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5、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3.2消防用水量

GB50160-92厂区和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3.2.1(1999年版)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7.3.3

GB50160-92厂区和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3.2.2(1999年版)7.3.4确定。

7.3.4

联合企业内的各分厂、罐区、居住区等,如有各自GB50160-923.2.3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分别进行计(1999年版)

算。

7.3.5

一次灭火的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及建筑物的室外消防水量的计算,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GB50160-92定执行;

3.2.4(1999年版)2、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7.3.6火灾危险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

考虑确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

3、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L/s

2

依据检查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备注标准结果计算。

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

可燃液体罐组的消防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组计算,

其水量应为配置泡沫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

却用水量之和;

2、当着火罐为立式罐时,距着火罐罐壁1.5GB50160-92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应进行冷却;

当着火3.2.5(1999年版)罐为卧式罐时,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7.3.7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

3、当邻近立式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

3个罐的用水量计算;

当着火罐为浮顶或浮舱式内

浮顶罐(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时,其邻

近罐可不考虑冷却。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

水系统,其供水范围、供水强度和设置方式应满足

下列要求:

1、供水范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表7.3.8的GB50160-92规定;

3.2.6(1999年版)2、罐壁高于17m或储罐容量大于、等于7.3.8310000m的非保温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

统,但润滑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3、储罐固定式冷却水系统应有确保达到冷却

水强度的调节设施。

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

冷却GB50160-92

3.2.7面积应按投影面积计算。

供水强度:

着火罐不应小(1999年版)

22于6L/min?

m;

邻近罐不应小于3L/min?

m。

7.3.9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

直径大于GB50160-92

20m的固定顶罐和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舱式(1999年版)内浮顶罐,应为6h;

其他储罐可为4h。

7.3.10

3.3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

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GB50160-921.2MPa。

其他场所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压3.3.1(1999年版)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7.3.110.15MPa(自地面算起)。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不应

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

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GB50160-922、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3.3.2(1999年版)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7.3.123、当某个环段发生事故时,独立的消防给水

管道的其余环段,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量;

3

依据检查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备注标准结果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应能通过100%

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

4、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70%最大小时用水

的秒流量计算;

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GB50160-92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3.3.3(1999年版)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

7.3.13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GB50160-92

3.3.4算确定,但不宜小于200mm。

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1999年版)的流速,不宜大于5m/s。

7.3.14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2、消火栓应沿道路敷设;

3、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

距建筑物外

墙不宜小于5m;

GB50160-924、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面边不得小3.3.5(1999年版)于0.5m;

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得小于0.5m;

7.3.15距单车道中心线不得小于3m;

5、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

路。

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

周围设置防护设施;

6、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消火栓的数量及位置,应按其保护半径及被保护对

象的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规

定:

1、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m;

2、高压消防给水管道上的消火栓的出水量,GB50160-92

3.3.6应根据管道内的水压及消火栓出口要求的水压经(1999年版)计算确定,低压消防给水管道上公称直径为7.3.16100mm、150mm消火栓的出水量,可分别取15L/s、

30L/s;

3、工艺装置区、罐区,宜设公称直径150mm的消火栓。

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工艺装置四周设置,消火

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

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通道GB50160-92

3.3.7时,亦应在通道边设置消火栓。

可燃液体罐区、液(1999年版)化烃罐区距罐壁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7.3.17储罐可使用的数量之内。

与生产或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GB50160-92

3.3.8栓,应设切断阀。

当检修消火栓允许停水时,可不(1999年版)设。

7.3.18

3.4箱式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4

依据检查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备注标准结果工艺装置内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GB50160-92过自燃点的热油泵及热油换热设备、长度小于30m3.4.1(1999年版)的油泵房附近和管廊下部等宜设箱式消火栓,其保7.3.20护半径宜为30m。

工艺装置内的甲、乙类设备的框架平台高于15m

时宜沿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

GB50160-92

23.4.22、平台面积小于或等于50m时,管径不宜小(1999年版)

2于80mm;

大于50m时,管径不宜小于100mm;

7.3.213、框架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

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

于50m。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量大的甲、乙类设备的高大框GB50160-92架和设备群宜设置水炮保护,其设置位置距保护对3.4.3(1999年版)象不宜小于15m,水炮的出水量宜为30,40L/s,7.3.22喷嘴应为直流—水雾两用喷嘴。

工艺装置内固定水炮不能有效保护的特殊危险设

备及场所,宜设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其设计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系统供水的持续时间、响应时间及控制方

式等,宜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性质、操作需要确定;

3.4.42、系统的雨淋阀靠近被保护对象设置时,宜(1999年版)有防火设施保护;

7.3.23

3、系统的报警信号及雨淋阀工作状态应在控

制室火警控制盘上显示;

4、其他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GB50160-92对在寒冷地区设置的箱式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喷3.4.5(1999年版)淋或水喷雾等固定式消防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

7.3.24

3.5消防水泵房

GB50160-92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的水泵房合建,其耐火3.5.1(1999年版)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3.25

GB50160-92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

当消防水池处于3.5.2(1999年版)低液位不能保证自灌引水时,宜设辅助引水系统。

7.3.26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GB50160-921、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

两台以3.5.3(1999年版)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7.3.27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

5

量;

2、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

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门。

当一

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

水量;

3、泵的出水管道应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4、出水管道上,直径大于300mm的阀门,宜

采用电动阀门、液动阀门或气动阀门,阀门的启闭

应有明显标志。

GB50160-92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

备用泵的能3.5.4(1999年版)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7.3.28

GB50160-92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

稳3.5.5(1999年版)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为自动控制。

7.3.29

消防水泵房应设双动力源;

当采用内燃机作为备用GB50160-923.5.6动力源时,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1999年版)

运转6h的要求。

7.3.30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GB50160-924.1可燃液体火灾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7.4.1

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31、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的非水溶性

3和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m水溶性甲、乙类可

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盖为易溶材料的内浮顶罐;

34.22、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0m的可燃液体(1999年版)

浮顶罐;

7.4.2

3、机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的可燃液

体罐区;

4、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可燃液体罐区。

下列场所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1、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等于或小于200mGB50160-924.3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润滑油储罐;

7.4.3

3、可燃液体地面流淌火灾、油池火灾。

下列场所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厂区内除第7.4.2条及第7.4.3条规定外GB50160-924.4的可燃液体罐区;

2、工艺装置及单元内的火灾危险性大的局部7.4.4

场所。

4.5储罐区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手动操作难于保GB50160-92

6

证5min内将灭火泡沫送入着火罐时,储罐区混合(1999年版)

液管道设置的控制阀宜采用遥控或程控。

7.4.5

3大于或等于50000m的浮顶罐应采用火灾自动报GB50160-92警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可采用手动或遥控控制。

大4.6(1999年版)3于或等于100000m的浮顶罐,泡沫灭火系统应采7.4.6用程序控制。

5干粉灭火系统

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电器设备及烷基金属化GB50160-925.1合物等的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

当干粉与氟蛋白(1999年版)

泡沫灭火系统联用时,应选用硅化钠盐干粉。

7.5.1

下列火灾场所宜采用干粉灭火系统:

1、封闭空间宜采用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并

应确保30s内喷射的干粉量达到设计干粉浓度;

GB50160-925.22、局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宜采用半固定式干(1999年版)

粉灭火系统;

7.5.2

3、扑救液化烃罐区和工艺装置内可燃气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泄漏火灾,宜采用干粉车。

6蒸汽灭火系统

工艺装置有蒸汽供给系统时,宜设固定式或半固定GB50160-926.1式蒸汽灭火系统。

但在使用蒸汽可能造成事故的部(1999年版)

位不得采用蒸汽灭火。

7.6.1

GB50160-92灭火蒸汽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蒸汽压力不宜大于6.2(1999年版)1MPa。

7.6.2

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简称半固定式接头)GB50160-926.3的公称直径应为20mm;

与其连接的耐热胶管长度(1999年

宜为15,20m。

版).6.3

灭火蒸汽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热炉的炉膛及输送腐蚀性介质或带堵头

的回弯头箱内,应设固定式蒸汽灭火筛孔管(简称

固定式筛孔管)。

每条筛孔管的蒸汽管道,应从“蒸

汽分配管”引出。

“蒸汽分配管”距加热炉,不宜

小于7.5m,并至少应预留两个半固定式接头;

32、室内空间小于500m的封闭式甲、乙、丙GB50160-926.4类泵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内,应沿一侧墙壁高出(1999年版)

地面150,200mm处,设固定式筛孔管,并沿另一7.6.4

侧墙壁适当设置半固定式接头,在其他甲、乙、丙

类泵房或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半固定式接

头;

3、在甲、乙、丙类设备区附近,宜设半固定

式接头。

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气体或液

体设备附近,宜设固定式蒸汽筛孔管,其阀门距设

7

依据检查序号检查项目及内容备注标准结果备不宜小于7.5m;

4、在甲、乙、丙类设备的多层框架或塔类联

合平台的每层或隔一层,宜设半固定式接头;

5、当工艺装置内管廊下设置软管站时,布置

在管廊下或管廊两侧的甲、乙、丙类设备附近,可

不另设半固定式接头;

6、固定式筛孔管或半固定式接头的阀门,应

安装在明显、安全和开启方便的地点。

固定式筛孔管灭火系统的蒸汽供给强度,宜符合下GB50160-92列规定:

6.5(1999年版)31、封闭式厂房或加热炉炉膛为0.003kg/s?

7.6.532、加热炉管回弯头箱为0.0015kg/s?

7灭火器设置生产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但仪表控GB50160-92

7.1制室、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宜设置二氧化(1999年版)碳型灭火器。

7.7.1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GB50160-92

7.2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

2、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7.7.3多层框架应分层配置;

3、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GB50160-92

7.3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分别设置一个手提式干粉型(1999年版)灭火器。

7.7.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GB50160-92

27.4火堤内面积每400m配置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但每(1999年版)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7.7.5灭火器的配置,除本章已有规定者外,其他有关要GB50160-92

7.5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规范》(1999年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7.7.6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GBJ140-90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当选用两种或(1999)7.6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3.0.3器。

3.0.4

GBJ140-90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1999)7.7响安全疏散。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5.1.1

5.1.2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GBJ140-907.8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底部离地(1999)

8

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5.1.3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GBJ140-907.9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1999)

器,应有保护措施。

5.1.48火灾报警系统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消防站内应8.1(1999年版)设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

7.8.1

电话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消防站,应设不少于两处火灾同

时报警的录音受警电话;

GB50160-928.22、消防分站、工厂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1999年版)

房,宜设受警监听电话;

7.8.2

3、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的控制室应设火灾报

警专用电话。

GB50160-92消防站与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电话。

一、二级消8.3(1999年版)防站,还宜设置无线电通讯设备。

7.8.3

GB50160-92大型石化企业的甲、乙类装置区及罐区四周应设置8.4(1999年版)手动报警按钮。

7.8.4

GB50160-92感烟、感温、火焰等自动报警器的信号盘应设置在8.5(1999年版)其保护区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内。

7.8.59液化烃罐区消防

GB50160-92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9.1(1999年版)式的干粉等灭火设施。

7.9.1

3液化烃储罐容积大于100m时,应设置固定式消防

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和移动式消防冷却供水GB50160-92

39.2系统。

当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时,可不设固(1999年版)

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

移动式消防冷7.9.2

却供水系统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总用水量的要求。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

消防冷却用水量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GB50160-929.3算。

若不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移动式消防冷(1999年版)

却供水系统的供水量,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总用水量7.9.3

的要求。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GB50160-92规定:

9.4(1999年版)1、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7.9.429L/min?

9

2、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

2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5L/min?

3、着火罐和邻近罐冷却面积,应按其表面积

计算。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固定消防冷却供水系统的

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罐顶冷却宜设置固定淋水设施,罐壁冷却

宜设置固定水炮冷却;

9.52、着火罐及邻罐的罐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1999年版)

2小于4L/min?

m,冷却面积按罐顶全表面积计算;

7.9.4A

3、着火罐及邻罐罐壁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

2小于2L/min?

m,着火罐冷却面积按全表面积计算,

邻罐按半个罐表面积计算。

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一个储罐

用水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储罐容积小于400m时,不应小于30L/s,GB50160-923大于或等于400m时,不应小于45L/s;

9.6(1999年版)2、当罐区只有一个储罐时,计算用水量可减7.9.5半;

3、当设有可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循环水池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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