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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安全检查表Word下载.docx

1、2.9 消防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车库室内温度GB 50160-92 1 依据 检查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备注 标准 结果 不宜低于12?。一、二级消防站的车库宜设机械(1999年版)排风设施。 7.2.9 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并应在车库前场地GB 50160-922.10 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通讯室、车库、(1999年版) 值勤宿舍以及通往车库走道等处应设事故照明。 7.2.10 3 消防给水系统 3.1 消防水源 在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GB 50160-92另一条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

2、产、生3.1.1 (1999年版) 活用水的总量。在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供给时,工7.3.1 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通过消防水池的补充水和10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石油化工企业宜建消防水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3时,可不分2、水池的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mGB 50160-923隔,大于1000 m3.1.2 时,应分隔成两个,并设带阀门(1999年版) 的连通管; 7.3.2 3、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4、当消防水池与全厂性生活或生产安全水池合建时,应

3、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5、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3.2 消防用水量 GB 50160-92厂区和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3.2.1 (1999年版) 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7.3.3 GB 50160-92厂区和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3.2.2 (1999年版) 7.3.4确定。 7.3.4 联合企业内的各分厂、罐区、居住区等,如有各自GB 50160-923.2.3 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分别进行计(1999年版) 算。 7.3.5 一次灭火的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住区及建筑物的室外消防水量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4、防火规范的有关规GB 50160-92定执行; 3.2.4 (1999年版) 2、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7.3.6 火灾危险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h;3、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L/s2 依据 检查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备注 标准 结果 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可燃液体罐组的消防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置泡沫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2、当着火罐为立式罐时,距着火罐罐壁1.5GB 50160-92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应进行冷却;当着火3.

5、2.5 (1999年版) 罐为卧式罐时,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7.3.7 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3、当邻近立式罐超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用水量计算;当着火罐为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时,其邻近罐可不考虑冷却。可燃液体地上立式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供水范围、供水强度和设置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1、供水范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表7.3.8的GB 50160-92规定; 3.2.6 (1999年版) 2、罐壁高于17m或储罐容量大于、等于7.3.8 310000m的非保温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但润滑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3、

6、储罐固定式冷却水系统应有确保达到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冷却GB 50160-923.2.7 面积应按投影面积计算。供水强度:着火罐不应小(1999年版) 22于6 L/min?m;邻近罐不应小于3 L/min?m。 7.3.9 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直径大于GB 50160-9220m的固定顶罐和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舱式(1999年版) 内浮顶罐,应为6h;其他储罐可为4h。 7.3.10 3.3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GB 50160-921.2MPa

7、。其他场所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压3.3.1 (1999年版) 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7.3.11 0.15MPa(自地面算起)。低压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1、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GB 50160-922、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3.3.2 (1999年版) 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7.3.12 3、当某个环段发生事故时,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其余环段,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量;3 依据 检查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备注 标准 结果 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应能通过100%的

8、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总量;4、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70%最大小时用水的秒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GB 50160-92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3.3.3 (1999年版) 距冰冻线不应小于150mm。 7.3.13 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GB 50160-923.3.4 算确定,但不宜小于200mm。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1999年版) 的流速,不宜大于5m/s。 7.3.14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2、消火栓应沿道路敷设;3、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 GB 50

9、160-924、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面边不得小3.3.5 (1999年版) 于0.5m;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得小于0.5m;7.3.15 距单车道中心线不得小于3m;5、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6、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消火栓的数量及位置,应按其保护半径及被保护对象的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1、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20m;2、高压消防给水管道上的消火栓的出水量,GB 50160-923.3.6 应根据管道内的水压及消火栓出口要求的水压经(1999年版) 计算确定,低压消防给水管道上公

10、称直径为7.3.16 100mm、150mm消火栓的出水量,可分别取15L/s、30L/s;3、工艺装置区、罐区,宜设公称直径150mm的消火栓。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工艺装置四周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通道GB 50160-923.3.7 时,亦应在通道边设置消火栓。可燃液体罐区、液(1999年版) 化烃罐区距罐壁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7.3.17 储罐可使用的数量之内。与生产或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GB 50160-923.3.8 栓,应设切断阀。当检修消火栓允许停水时,可不(1999年版) 设。 7.3.18 3.4 箱式消火栓、消防水炮、

11、水喷淋和水喷雾 4 依据 检查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备注 标准 结果 工艺装置内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GB 50160-92过自燃点的热油泵及热油换热设备、长度小于30m3.4.1 (1999年版) 的油泵房附近和管廊下部等宜设箱式消火栓,其保7.3.20 护半径宜为30m。工艺装置内的甲、乙类设备的框架平台高于15m时宜沿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 GB 50160-9223.4.2 2、平台面积小于或等于50m时,管径不宜小(1999年版) 2于80mm;大于50m时,管径不宜小于100mm; 7.3.21 3、框架平台

12、长度大于25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于50m。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量大的甲、乙类设备的高大框GB 50160-92架和设备群宜设置水炮保护,其设置位置距保护对3.4.3 (1999年版) 象不宜小于15m,水炮的出水量宜为30,40L/s,7.3.22 喷嘴应为直流水雾两用喷嘴。工艺装置内固定水炮不能有效保护的特殊危险设备及场所,宜设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供水的持续时间、响应时间及控制方式等,宜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性质、操作需要确定;3.4.4 2、系统的雨淋阀靠近被保护对象设置时,宜(1999年版) 有防火设施保护; 7.3.2

13、3 3、系统的报警信号及雨淋阀工作状态应在控制室火警控制盘上显示;4、其他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GB 50160-92对在寒冷地区设置的箱式消火栓、消防水炮、水喷3.4.5 (1999年版) 淋或水喷雾等固定式消防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 7.3.24 3.5 消防水泵房 GB 50160-92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的水泵房合建,其耐火3.5.1 (1999年版) 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3.25 GB 50160-92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当消防水池处于3.5.2 (1999年版) 低液位不能保证自灌引水时,宜设辅助引水系统。 7.3.26 消防水

14、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GB 50160-921、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3.5.3 (1999年版) 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7.3.27 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5 量;2、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门。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3、泵的出水管道应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4、出水管道上,直径大于300mm的阀门,宜采用电动阀门、液动阀门或气动阀门,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标志。GB 50160-92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能3.5.4 (199

15、9年版) 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7.3.28 GB 50160-92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稳3.5.5 (1999年版)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为自动控制。 7.3.29 消防水泵房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内燃机作为备用GB 50160-923.5.6 动力源时,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1999年版) 运转6h的要求。 7.3.30 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GB 50160-924.1 可燃液体火灾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7.4.1 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31、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的非水溶性3和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 m水溶

16、性甲、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盖为易溶材料的内浮顶罐;34.2 2、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50000 m的可燃液体(1999年版) 浮顶罐; 7.4.2 3、机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的可燃液体罐区;4、地形复杂消防车扑救困难的可燃液体罐区。下列场所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31、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积等于或小于200 mGB 50160-924.3 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2、润滑油储罐; 7.4.3 3、可燃液体地面流淌火灾、油池火灾。下列场所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1、厂区内除第7.4.2条及第7.4.3条规定外GB 50160-924.4 的可燃液体罐区;2、工艺装置及单元内的火灾

17、危险性大的局部7.4.4 场所。4.5 储罐区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手动操作难于保GB 50160-92 6 证5min内将灭火泡沫送入着火罐时,储罐区混合(1999年版)液管道设置的控制阀宜采用遥控或程控。 7.4.5 3大于或等于50000 m的浮顶罐应采用火灾自动报GB 50160-92警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可采用手动或遥控控制。大4.6 (1999年版) 3于或等于100000 m的浮顶罐,泡沫灭火系统应采7.4.6 用程序控制。5 干粉灭火系统 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电器设备及烷基金属化GB 50160-925.1 合物等的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当干粉与氟蛋白(1999年版) 泡沫

18、灭火系统联用时,应选用硅化钠盐干粉。 7.5.1 下列火灾场所宜采用干粉灭火系统:1、封闭空间宜采用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并应确保30s内喷射的干粉量达到设计干粉浓度; GB 50160-925.2 2、局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宜采用半固定式干(1999年版) 粉灭火系统; 7.5.2 3、扑救液化烃罐区和工艺装置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泄漏火灾,宜采用干粉车。6 蒸汽灭火系统 工艺装置有蒸汽供给系统时,宜设固定式或半固定GB 50160-926.1 式蒸汽灭火系统。但在使用蒸汽可能造成事故的部(1999年版) 位不得采用蒸汽灭火。 7.6.1 GB 50160-92灭火蒸汽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

19、,蒸汽压力不宜大于6.2 (1999年版) 1MPa。 7.6.2 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简称半固定式接头)GB 50160-926.3 的公称直径应为20mm;与其连接的耐热胶管长度(1999年 宜为15,20m。 版).6.3 灭火蒸汽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热炉的炉膛及输送腐蚀性介质或带堵头的回弯头箱内,应设固定式蒸汽灭火筛孔管(简称固定式筛孔管)。每条筛孔管的蒸汽管道,应从“蒸汽分配管”引出。“蒸汽分配管”距加热炉,不宜小于7.5m,并至少应预留两个半固定式接头;32、室内空间小于500m的封闭式甲、乙、丙GB 50160-926.4 类泵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内,应沿一侧

20、墙壁高出(1999年版) 地面150,200mm处,设固定式筛孔管,并沿另一7.6.4 侧墙壁适当设置半固定式接头,在其他甲、乙、丙类泵房或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半固定式接头;3、在甲、乙、丙类设备区附近,宜设半固定式接头。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气体或液体设备附近,宜设固定式蒸汽筛孔管,其阀门距设7 依据 检查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备注 标准 结果 备不宜小于7.5m;4、在甲、乙、丙类设备的多层框架或塔类联合平台的每层或隔一层,宜设半固定式接头;5、当工艺装置内管廊下设置软管站时,布置在管廊下或管廊两侧的甲、乙、丙类设备附近,可不另设半固定式接头;6、固定式筛孔管或半固定式接头的阀门

21、,应安装在明显、安全和开启方便的地点。固定式筛孔管灭火系统的蒸汽供给强度,宜符合下GB 50160-92列规定: 6.5 (1999年版) 31、封闭式厂房或加热炉炉膛为0.003kg/s? 7.6.5 32、加热炉管回弯头箱为0.0015kg/s?7 灭火器设置 生产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但仪表控GB 50160-927.1 制室、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宜设置二氧化(1999年版) 碳型灭火器。 7.7.1 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GB 50160-927.2 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2、每一配置点

22、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个,7.7.3 多层框架应分层配置;3、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GB 50160-927.3 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分别设置一个手提式干粉型(1999年版) 灭火器。 7.7.4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GB 50160-9227.4 火堤内面积每400m配置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但每(1999年版) 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7.7.5 灭火器的配置,除本章已有规定者外,其他有关要GB 50160-927.5 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规范(1999年版) 的有关规定执行。 7.7.6

2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GBJ 140-90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当选用两种或(1999) 7.6 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3.0.3 器。 3.0.4 GBJ 140-90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1999) 7.7 响安全疏散。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5.1.1 5.1.2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GBJ 140-907.8 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50m ,底部离地(1999) 8 面高度不宜小于 0.15m 。 5.1.3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GBJ140

24、-907.9 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1999) 器,应有保护措施。 5.1.4 8 火灾报警系统 GB 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消防站内应8.1 (1999年版) 设接受火灾报警的设施。 7.8.1 电话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二级消防站,应设不少于两处火灾同时报警的录音受警电话; GB 50160-928.2 2、消防分站、工厂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1999年版) 房,宜设受警监听电话; 7.8.2 3、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的控制室应设火灾报警专用电话。GB 50160-92消防站与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电话。一、二级消8.3 (19

25、99年版) 防站,还宜设置无线电通讯设备。 7.8.3 GB 50160-92大型石化企业的甲、乙类装置区及罐区四周应设置8.4 (1999年版) 手动报警按钮。 7.8.4 GB 50160-92感烟、感温、火焰等自动报警器的信号盘应设置在8.5 (1999年版) 其保护区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内。 7.8.5 9 液化烃罐区消防 GB 50160-92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9.1 (1999年版) 式的干粉等灭火设施。 7.9.1 3液化烃储罐容积大于100m时,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和移动式消防冷却供水GB 50160-9239.2 系统。当储罐容积小于或

26、等于100m时,可不设固(1999年版) 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移动式消防冷7.9.2 却供水系统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总用水量的要求。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计GB 50160-929.3 算。若不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移动式消防冷(1999年版) 却供水系统的供水量,应能满足消防冷却总用水量7.9.3 的要求。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GB 50160-92规定: 9.4 (1999年版) 1、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7.9.4 29L/min?9 2、距着火罐 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2罐冷却

27、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5L/min?3、着火罐和邻近罐冷却面积,应按其表面积计算。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固定消防冷却供水系统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罐顶冷却宜设置固定淋水设施,罐壁冷却宜设置固定水炮冷却;9.5 2、着火罐及邻罐的罐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1999年版) 2小于4L/min?m,冷却面积按罐顶全表面积计算; 7.9.4A 3、着火罐及邻罐罐壁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2小于2L/min?m,着火罐冷却面积按全表面积计算,邻罐按半个罐表面积计算。移动式消防冷却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1、储罐容积小于400m时,不应小于30L/s,GB 50160-923大于或等于400m时,不应小于45L/s; 9.6 (1999年版) 2、当罐区只有一个储罐时,计算用水量可减7.9.5 半;3、当设有可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循环水池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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