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改革试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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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改革试行管理规定
内医院发[2011]108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医学院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内蒙古医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内蒙古医学院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教育教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通知
抄送:
学校党政领导、校长助理。
内蒙古医学院党政办公室、教务处2011年9月21日印
(共印10份)
内蒙古医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当及时向学校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到校报到的,需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到校报到,并向学校说明理由,经核实后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标准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全部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籍。
对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须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并附旗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
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经学校教务处审查同意方可返校,并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按时返校,并到所在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在开学前向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需附当地医院诊断书,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报到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生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到学校财务处缴纳本学年学杂费后,到所在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如因家庭经济困难暂不能交清学费及相关费用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缓交学费或助学贷款申请,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并报财务处、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注册。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又未办理缓交学费或助学贷款申请的学生,所在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不予注册。
原则上对在本学期开学6周后,仍未缴纳学费且未办理缓、贷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各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在每学期开学3天内,向教务处、学生处上报学生注册人数及请假、旷课学生名单。
第二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七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则获得相应的学分,并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八条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均需考核。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公共选修课考核方式为考查,采用两级制(及格和不及格)评定成绩。
公共选修课不及格科目不计入成绩单。
第九条为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培养,鼓励学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有关课外科技、文化、体育等竞赛及学术活动,学校设立“课外学分”奖励学分。
凡获得奖励者可记入一定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认定后,记入学生在校学习个人成绩档案。
课外学分可以顶替公共选修课指定模块学分,具体管理按照《内蒙古医学院课外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成绩满60分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为反映学生的学习效果,实行学分绩点制。
培养计划内全部课程(含必修课、限选课)及其它独立教学环节等均参与学分绩点计算。
(一)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
90-100分绩点系数为4.0-5.0(90分绩点系数为4.0,91分绩点系数为4.1,其余类推,下同);80-89分绩点系数为3.0-3.9;70-79分绩点系数为2.0-2.9;60-69分绩点系数为1.0-1.9;60分以下绩点系数为0。
(二)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系数;
2、累计学分绩点=某一阶段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3、平均学分绩点=累计学分绩点/某一阶段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应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三)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指标,平均学分绩点是作为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提前毕业、学位授予等的重要依据。
(四)各门课程学分计算参见各专业培养计划,跨学期的课程,于该门课程结束时记载成绩与学分。
第十一条课程成绩原则上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含课堂提问、实验报告、作业、出勤等)可作为课程考核成绩的一部分,原则上占总成绩的20%-30%,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提出意见,报所在学院(部)批准。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所属教研室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体育教学部同意后,上体育保健课,成绩注明原因及“保健”字样。
体育课不及格者,同其他必修课程一样要参加补考,补考未通过者参加重修。
第三章修课、免听和免修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各专业培养计划的安排修读课程和参加生产实习,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必修课、限定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公共选修课,各专业培养计划对各类课程均规定有最低学分要求。
第十四条必修课和限选课分为考试和考查课程,排入课表,学生原则上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学期进行修读。
公共选修课为考查课程,学生按《内蒙古医学院公共选修课程管理办法》修读。
第十五条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4.0以上(平均成绩90分以上)者可以申请免听下学期部分课程的理论课(一学期免听课程不能超过两门,体育、政治理论课及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一律不得免听),但必须参加该课程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和期末考试。
凡学生在留降级、复学时,如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其内容、学分数符合将要修读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可以申请免修。
第十六条凡申请免听、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课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审核,任课教研室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章课程补考、缓考与重修
第十七条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当重修(补考)该课程。
(一)必修课、限选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及格的,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具体安排由所在学院(部)教科研办公室负责,并于开学后第一周报教务处。
放弃补考者,不及格课程学分直接记入留(降)级学分。
课程经补考达到合格以上者,一律按60分记入成绩档案。
如必修课、限选修课程补考不及格,则该门课程必须参加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二)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改修其他课程。
(三)对于毕业学期重修未合格以及无法安排重修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程,学校可单独组织一次毕业前重修考试。
(四)学生考试成绩在60-70分之间,允许学生再次重修该门课程取得更好成绩。
第十八条学生重修均需按《内蒙古医学院重修缴费规定》交纳重修费用,如不缴费,不安排重修。
第十九条重修方式原则上以自修、随下一年级相同课程跟班学习方式为主,如该门课程不及格人数超过30人,经学生申请,可以采取单独开班方式进行重修。
第二十条以自修方式进行重修的学生,重修课程考试随下一年级正式考试进行,学校不单独组织教学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单独开班的重修课程,重修学时应适当减少,以理论课为重点,主要补习课程疑难点,实验课可以不开设。
学校教务处于每学期开学初下达教学任务通知书,教研室填写教学日历确定任课教师,重修上课结束时教研室组织命题和实施考试。
重修课程成绩以重修考试为主。
第二十二条课程重修申请程序:
学生在每学期的第六周向所在学院(部)教科研办公室提出本学期课程重修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教科研办公室根据本学期所开设的课程及学校规定的课程重修收费标准,核定重修课程及重修费,将《学分制专业学生课程重修汇总表》报学生所在学院(部)审核,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通知学生缴纳重修费重修课程。
第二十三条重修成绩均记载,以最高一次作为有效成绩,并重新计算学分绩点,在备注栏中注明“重1”、“重2”,以此类推。
第二十四条无论何种原因,学生不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无故缺课”,缺课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学生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必须重修。
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按《内蒙古医学院关于学生违反考试规则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所在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缓考,并提供证明及病历,经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所在学院(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课程考试随下一学期补考进行。
缓考不及格者该门课程重修。
第五章留级与降级
第二十七条学生经过补考或重修,一学期或连续两个学期不合格必修课程累计达到14学分及以上者,应予留(降)级。
留(降)级在每学期补考后办理一次(上学期为降级、下学期为留级)。
军事理论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形势政策、就业指导、公共体育课、公共选修课、限选课程不合格学分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八条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经补考不合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可以跟班学习,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重修一次。
重修后不合格课程或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降级规定者,作降级处理。
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学生,如无后续专业,可以跟原班级学习。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九条留(降)级的学生,应按当年缴费标准向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
第三十条留(降)级申报程序:
由各学院(部)对符合留降级学生进行审核后,将其留降级学生名单、所在年级、专业、班级、不及格课程及累计学分于每年补考后一个月内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后执行。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的学生一般不得转学。
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
但学校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就读专业的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因某种特殊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院校的适当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经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四)招生时国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转入其他专业者。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六)应予退学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四条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要求转学的学生,应向学校申述理由,经学校和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并得到转入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和有关院校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办理。
第三十五条转学学生课程修读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转学学生需完成现修读专业培养计划开设课程的修读,并参加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合格方能获得毕业证书。
(二)学生转学前与转学后修读专业相同,其以前各学期课程成绩经学校教务处核定后作为转学后修读专业的课程成绩。
(三)学生现修读专业与以前修读专业不同,若以前修读的合格课程与现修读专业必修课程名称、内容及学时数相同或相近,则由学生提出免修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予免修。
(四)转学学生毕业证书上入学日期为学生原入校时间。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休学:
学生休学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等材料),经所在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学院(部)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休学。
凡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及时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都应立即离校,不得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任何活动和提前复学。
第三十七条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当离校,回父母或家庭所在地,学校保留其学籍。
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仍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即不得参加奖学金、优秀学生等评奖评优活动。
(三)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八条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事故负责。
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报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四十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在学年或学期开始前一周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附旗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填写复学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后,经教务处批准可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八章退学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是学籍管理的一种手段。
学生退学不一定必然与违反学校纪律有关。
违反纪律者一般适用的是纪律处分。
而退学往往与学生的学业成绩、身体原因及其他要素有关。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因病需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年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八)学生如需报考其他学校,必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主管校长组织召开相关职能部门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委员会备案。
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部)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五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内蒙古医学院学生申诉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四十六条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如正处于精神病发病期间或由于意外伤残而造成行动不便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学生退学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已取得在校期间应修学分的70%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十七条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所在学院(部)、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九章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四十八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专业,在校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允许学习优秀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前毕业,提前期限为一年;也可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含休学、保留学籍)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并应按学校规定另行缴纳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费用。
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四十九条各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计划。
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五十条由于毕业生的整体水平是衡量一个学校或某一个教育层次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尤其是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水平更是反映一个国家教育体系的质量和声誉,因此本条规定了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基本条件。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按德、智、体等方面作出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鉴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德、智、体合格,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提前修满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与教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2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十三条学生在本专业标准学制内因学业成绩原因不能按期毕业者,须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按在校生管理,随下一年级学习,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费用;未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的,作结业处理,允许在结业后两年内重修所缺课程学分,合格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毕业考试要按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
毕业考试、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成绩不及格者,暂不准毕业。
第五十六条学生毕业时应当参加毕业考试或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因病因事需补生产实习者,可以参加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答辩。
毕业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可在一年内重做毕业论文(设计),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七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若已取得在校期间应修学分的70%及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实习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重修,并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往返路费及其他费用自理。
重修只有一次;重修一般以旁听或自修方式进行。
重修考试必须随在校生期末考试同时进行。
经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二)结业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三)学生结业后在两年内不申请重修,或经重修不合格者,以后不再给予机会。
第五十九条本科学生毕业授予学士学位按照《内蒙古医学院学分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条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一条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厅注册,并由自治区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六十二条对非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和未经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从2011级实行学分制的本科专业学生开始实施,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