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行营业场所安全防护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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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4
第三章基本规定5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13
第五章附则18
修改记录
版次号
生效日期
修改原因
制度文件A版,首次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办公场所的正常运行秩序,保障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支行营业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营业场所是指各支行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和会计结算业务的营业机构,包括营业厅(室)、与营业厅(室)相通的库房、通道、办公室、自助银行、自动柜员机及相关设施。
营业办公场所安全遵循“预防为主、单位(部门)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安全保卫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统一管理和调度全行各部门及各支行营业场所的安全保护工作,确保本行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行;
(二)协调各部门与各支行营业场所的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调配和人员职责分配;
(三)检查规范营业场所相关安全规范条例的执行与贯彻。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营业场所的设置应征求安全保卫部门的意见,统筹考虑所在地和周边的地理、气候、人工环境情况及各种安全性能。
第六条营业场所安全基本规定:
(一)安全防范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现金柜台布局合理,防范设施到位;
(二)安装性能可靠、安全隐蔽的通讯、报警设备,并与所在地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实现报警联网;
(三)配备必要的防卫器具,营业厅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守护巡视;
(四)运钞车停靠无障碍并能最大限度地靠近支行门前;
(五)符合“一米线”等候排队的条件;
(六)在醒目之处张贴警示牌,提醒客户保管好现金财物和凭条,防止泄密;
(七)库房、保险柜的正钥匙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
备用钥匙交安全保卫部门集中封存,放入保险柜保管,必须启用时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并登记。
要害部位钥匙丢失后应及时报告,立即更换锁具;
(八)每月开展安全学习教育不少于1次。
第七条金库安全基本规定:
(一)新(改)建金库,必须按照国家银行金库标准设计,报有权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施工时要加强安全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金库施工现场,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金库竣工,须经批准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安全保卫部门负责金库守护和安全检查工作,实行24小时双人武装坐班守护,两人互相配合,共同负责,互相监督;
(三)无论何人进出金库,都必须履行验证登记手续。
管库员单独出入库,守护人员应予制止;
(四)会计资金部门负责金库资金管理和查库工作,实行双人管库制度,库管员坚持同开库、同进库、同在库、同出库及同锁库,对库内物品负有同等责任;
(五)寄包专用库房钥匙的使用与保管:
1、库房库门(包括保险柜,下同)必须按照规定装备银行专用柜门锁;
2、正钥匙的使用与保管。
库房门两把正钥匙的领用,应由两名管库员在《出纳重要物品交接保管登记簿》上签收,并分别妥善掌管、使用。
管库员不得将库房钥匙交他人代管、代开、代关,两名管库员分管的钥匙不得互借、互换、互用。
开库工作期间,管库员应将钥匙随身携带。
每天营业终了,两把正钥匙应放进库房外库专用保险柜分别保存。
专用保险柜的两把钥匙,应由两名管库员分别妥善掌管,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放置或委托他人保管;
3、副钥匙的保管。
金库库门的两把副钥匙应由管库员会同库房负责人,在《金库、保险柜副钥匙(密码)保管登记簿》上登记后,当面共同装袋密封,加盖骑缝章,交安全保卫部入保险柜妥善保管;
4、副钥匙的启用。
密封保管的副钥匙,除正钥匙丢失、损失的特殊情况外,平时不得启封动用。
启封动用时,必须经分管行长批准,由管库员会同库房负责人共同启封。
启封前,应先检验封包有无异常,无误后方可启封。
启封后,要在《金库、保险柜副钥匙(密码)登记簿》上登记启封动用原因、时间等情况;
(六)金库转字密码使用、管理的规定:
1、金库使用三副转字密码锁,两名管库员各掌管一副锁的密码,另一副锁的密码由保卫部门指定专负责掌管;
2、转字密码应严格管理,做到自开自锁,开启时严禁他人旁观。
掌管密码的管库员不得将密码和开启方法告诉他人;
3、转字密码锁的密码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
金库负责人负责掌管更换密码锁的钥匙;
4、A、B两组管库员交接时,必须废止离岗管库员使用的密码,启用上岗管库员使用的密码;
5、在密码记录副本上,写好密码数字和所转圈数后,按库房副钥匙密码、保管规定,将密码记录装袋密封,加盖印章,由安全保卫部入保险柜妥善保管,并登记《金库、保险柜副钥匙(密码)登记簿》,登记时只登记件数,不得将密码登记在登记簿上;
6、金库库门正、副钥匙如有丢失、损坏或金库密码失密的,要立即报告,经分管行长批准同意后,将整套库门钥匙更换。
更换库锁和转字锁密码时,应同时收回备用钥匙,废止旧密码副本,重新封装、上缴新备用钥匙和密码副本,并做好登记工作;
(七)金库必须按照“要害部位”管理,建立要害部位档案,报总行安全保卫部门备案;
(八)金库必须制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定期进行演练;
(九)出入金库人员的按其岗位特性,本行制作两种出入库区通行证。
一种专用通行证为管库人员和提解人员持有,另一种为临时出入通行证,用于上级的临时检查及其它业务办理的临时出入。
未经本行保卫部门批准,无通行证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房;
(一十)金库守护人员对出入金库人员要严格履行盘查手续,认真审核、核对出入库人员的身份及出入通行证的类别,由来人签字登记,并注明出入库的详细时间和事由,以备考查;
(一十一)值守人员要对出入库房的箱包、库款严格履行盘查手续,认真审核本行签发的出入库凭证,做到内、外兼防,同时对提解箱包以外的物件进行检查,以防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库区和库房;
(一十二)值守人员任何时候都不得进入库房的第一道双锁制式通勤门,晚上关闭落锁后需经当班管库人员确认,并履行登记手续。
没有特殊情况,下班后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库区。
如确需进入,须经本行保卫部门许可,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
(一十三)对上级管理部门无查库介绍信和临时出入证的以及无本行保卫部门陪同的一律不得进入库区和库房;
(一十四)当地公安部门对金库及守卫的安全保卫检查,必须出示公安部门的安全检查介绍信和本人证件,并由本行主管领导及保卫部门人员陪同检查,但禁止进入库内检查,对公安部门的夜间金库安全检查,一律不予接待。
第八条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基本规定:
(一)设置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必须遵守国家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报有权公安机关审查批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应安装监控录像、防盗撬防入侵报警、防窥视、读卡器防欺诈防护、语音对讲、门禁、照明、防雷等安全防范设施,配备消防灭火、消防报警、不间断电源、应急照明、空调等设备;
(三)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应通过电子屏幕显示、安装紧急求助按钮或自动拨号功能求助电话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严禁张贴各类纸质提示和说明,严禁监控镜头看到客户和工作人员操作密码,严禁使用刷卡方式进门,以防止不法分子乘机设陷诈骗;
(四)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应安装远程监控系统,实现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控制,并对门禁、灯光报警联动控制;
(五)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应结合实际应用环境,采取每日至少三次巡查,明确巡查人员、责任,规定巡查的时间、频率及方式、内容,完善巡查的登记。
第九条远程监控和相关人员基本规定:
(一)认真监视、监听远程各视频、音频子系统的工作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做好登记;
(二)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保卫部门规定的检查时段内容频率,认真做好监控巡视重点守护目标区域,并及时做好巡检登记;
(三)不间断观察视频图像质量、报警设备、网络系统运行工作情况,发现机器故障或自己不能处理的问题要立即报修并向监控中心负责人报告,做好详细记录;
(四)网络中断、设备故障、图像丢失等突发情况时,应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由保卫部门相关人员联系有关人员前往进行处理。
值班人员要如实反映情况,协助配合好工作,并做好详细情况记录;
(五)发现重大警情立即拨打‘110’报警,并迅速报告保卫部门负责人和通知警情发生地安保工作负责人。
远程监控需继续跟踪观察现场处置情况,认真、及时做好警情处置记录;
(六)建立设备故障报告和维修登记本。
设备故障排除后,值班员要督促维修人员认真填写设备故障维修内容并签名;
(七)监控中心属要害部位,谢绝非当班人员和无关人员入内。
上级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工作检查,需经安保部负责人同意并指定专人陪同,经登记后方可进入。
非工作时间,无本行领导或安保部负责人陪同,拒绝接待任何人入室或检查工作;
(八)检测和维修人员进入监控中心维护设备时,要有安保部门管理人员验明有效证件并带领,经登记后方可进入。
维修时需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管。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一十条营业及办公场所员工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有关业务管理和安全保卫基本制度、管理办法及流程操作手册。
第一十一条支行行长负责组织营业前、营业中、营业终了安全检查。
支行行长或会计主管岗人员负责组织早晚款箱接送检查。
支行行长检查督导日常安全工作。
第一十二条营业场所日常安全管理,支行要保持三人以上人员在营业现场、保证二人以上临柜人员临柜:
(一)营业前:
周边环境及营业厅无不安全迹象,门、窗、保险柜无异常,护门及护栏牢固,拉(卷)闸门上闩落锁固定;
值班情况正常;
防卫器械有效到位,灭火器材在合适位置,安全防护设施正常运行;
临柜人员按时到岗,款箱无异常;
(二)营业中:
1、关闭营业柜台通勤门,做到随关随锁,钥匙严禁插挂在门锁上。
使用电控联动门的,要安排现金柜台人员专人管理,两道门不能同时打开;
2、柜台外严禁放置木棒、砖、石、铁器等便于犯罪分子作案行凶的物品。
保安员应在营业大厅值勤、巡查,发现可疑人员熟记其长相特征和衣着,及时报告;
发生突发事件要沉着冷静,果断处置,并保护好现场;
3、营业中备用金或收入的大宗现金必须及时存入保险柜或现金箱,存放在安全隐蔽处。
保险柜的钥匙要拔下,密码要打乱;
4、柜员临时离柜必须将印章、卡、凭证、现金入柜上锁保管,并签退电脑;
5、营业中柜员不准会客,不得接受他人馈赠药物、香烟、饮食、饮料等物品;
6、营业期间,外单位人员不得进入柜台内。
营业场所的通勤门必须始终按规定锁好,营业人员因事出入时,要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即开即锁,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室内。
在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各项检查时,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在验明其身份和证件,并由总行或支行领导陪同下,方可让其进入营业场所内进行相关检查。
7、密切注意营业环境的可疑动向,发现可疑人员和可疑现象应及时报告;
认真观察办理业务人员动态,仔细核对凭证、票据要素、查验货币真伪,提高警惕,谨防诈骗;
出现问题,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
(三)营业终了:
1、网点工作人员要当面将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等封箱(封箱时须两人以上当面封箱)上锁,做好送款箱的准备工作,待运钞车接走款箱后,有关工作人员方可离岗;
必须在营业内厅交接款箱,严禁在营业室外放置现金箱等候,接送款后应及时锁定通勤门;
2、电脑退出并关闭,门窗关好、落闸,防卫、消防器械放在规定位置;
电源切断,火种清除;
3、登记当日安全情况在《金融营业场所安全保卫工作登记薄》,做好技防设施布防工作;
4、实行夜间值班的网点,值班守护人员要按时到岗;
(四)非营业时间:
1、检查值班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2、严格控制人员出入,设定时间实行净行,除值班和加班人员外不得在单位逗留;
3、做好值班记录,并按规定交接;
4、值班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或者技防设备报警后要立即查明情况,按照预案采取报警、报告或其他措施。
第一十三条金库守护日常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双人守库制度,每天应提前十分钟到岗,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杜绝出现一人守库或无人守库的现象;
(二)熟悉守卫目标情况和各种防范措施,掌握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内容和要求;
(三)严禁酒后上岗或在岗饮酒、会客、聊天、打牌娱乐;
(四)未经领导批准,严禁擅自调班;
(五)严禁非守库人员进入守库室内玩耍或留宿;
(六)严守秘密,不准将值班守库情况告诉无关人员;
(七)严禁玩弄或随意使用武器,自卫器械,不得用枪械开玩笑,严禁枪口对人,以免发生误伤事故;
(八)拒绝回答任何不明身份的人当面或电话询问有关本单位金库的有关问题;
(九)认真填写登记金库值守登记簿,严禁他人代为填写;
(一十)遇有突发事件,应迅速判明情况,果断处置,同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一十四条营业场所日常安全管理:
(一)支行监控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由内勤主任具体负责。
在做好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检查每天不少于三次,同时必须做好密码管理和监控资料的保密工作;
(二)监控录像如遇其他部门调阅,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以及市公安局、银监局《关于调阅、刻录银行资料的暂行操作规定》执行。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易污染环境的物品进入营业场所;
(四)遇可疑情况或有事发生,应及时处理汇报,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向单位领导及安全保卫部门报告请示,不得瞒报、迟报。
第五章附则
第一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安全保卫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一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