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知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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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有效期多长?
外汇局开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使用有效,逾期作废。
11、个人所购外汇是否都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
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外所购外汇、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均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
12、境外个人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境内个人移居出境后离休金、离职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的购汇可在哪些银行办理?
具备个人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网点均可办理。
13、境外个人旅游购物项下外汇收支应通过哪种账户办理?
旅游购物贸易是海关监管下的一种货物贸易方式。
境外个人办理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外汇收支应通过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14、个人在同一银行柜台提取A账户资金,并转存到本人或直系亲属的B账户,账户资金没有离开柜台的,单次转存资金超过等值1万美元是否需到外汇局报备?
该种情况下,单次转存资金超过等值1万美元不需到外汇局事前报备。
15、个人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是否必须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收汇及结汇?
个人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时,可以由外贸公司代为收汇,也可以本人收汇。
本人收汇、结汇的,应通过其开立的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
16、《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个体工商户的范围是什么?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个体工商户的概念严格依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
17、境外个人凭2007年2月1日之前的兑换水单是否可以办理人民币兑回业务?
对于原兑换日在2007年2月1日前的兑换水单,在其办理兑换时,距原兑换日在24个月内的,可以作为兑回的有效凭证。
18、个人旅游购物出口收入是否可进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个人旅游购物出口收入可进入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19、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能否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
待核查账户中的外汇不能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
20、边境小额贸易以人民币结算的,是否需要核查?
如何进行联网核查?
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以人民币结算的,在银行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前进行联网核查。
21、企业的现钞收入是否需要接受联网核查?
如何核查?
企业的现钞收入需要接受联网核查,但不必进待核查账户。
企业办理出口对应的现钞收入结汇或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应填写《出口收汇说明》,银行应登录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后方可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22、企业进口付汇项下的退汇款应如何处理?
对于进口付汇项下的退汇款,企业应向银行提供进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正本,经银行审核无误后,该笔外汇不必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
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是否还继续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正式实施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停止执行。
24、企业在2008年7月14日前的收汇是否需要接受核查?
企业已在2008年7月14日前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出口收汇不在联网核查范围。
25、软件出口项下收汇是否需要核查?
采取海关通关方式的软件出口,按货物贸易申报,其收结汇纳入联网核查范围;
采取网上传输方式的软件出口,按服务贸易申报,其收结汇不纳入联网核查范围。
26、银行如何为企业开立待核查账户?
企业的待核查账户可由银行直接以企业名义开立,无须企业申请,也无须外汇局审核。
企业未在外汇局办理过基本信息备案的,在开立待核查账户前,需首先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备案;
已在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银行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
27、待核查账户中的资金可否直接对外支付?
待核查账户支出要严格按照外汇局关于其支出范围的规定办理,不得用于对外支付或还贷。
待核查账户中的资金必须先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方可用于对外支付货款、还贷等支出。
28、待核查账户余额如何计息?
利息如何结汇或划转?
待核查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
利息结汇或划转按照现行相关管理规定办理,不需核查。
29、银行如何管理进入待核查账户的不同币种的资金?
待核查账户应分币种设置子账户管理。
银行可否应企业要求将收到的外汇统一兑换成某一外汇币种(非人民币)存放在账户中,根据现行规定办理,《办法》对此没有特殊规定或限制。
30、用于进口付汇联网核查的企业操作员IC卡和读卡器是否同样适用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用于进口付汇联网核查的企业操作员IC卡和读卡器同样适用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使用前应先经企业法人IC卡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授权。
企业的操作员IC卡已经有出口收汇权限的不需重新授权。
31、银行向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服务,在2008年7月14日前已放款,但企业出口货款在7月14日之后从境外收回的,这部分款项是否需要核查?
银行向企业提供打包放款形式贸易融资的,企业出口货款从境外收回时需要接受核查;
银行向企业提供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形式贸易融资,在2008年7月14日前已放款,但企业出口货款在7月14日之后从境外收回的,这部分出口收汇(包括余款)不必进入待核查账户,不需接受核查。
32、银行进行联网核查时,误操作多核注的出口可收汇额如何处理?
银行可用负值冲减误操作多核注的数据,具体操作参见《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
33、《出口收汇说明》上的企业公章可否用企业预留银行的印鉴代替?
34、待核查账户资金可否用于理财业务?
不可以。
35、一笔贸易收汇中的银行扣费部分是否纳入联网核查范围?
一笔贸易收汇中的小额银行费用,在进入待核查账户前已被银行扣除的,该部分银行费用不纳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范围。
36、什么是货物贸易项下外债?
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
出口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
进口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
37、企业是否应该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需要提交哪些书面资料?
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登记可以不到外汇局,而直接通过互联网办理。
登记环节无需向外汇局提供书面资料。
38、企业非贸易项下预收款是否需要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本次要求登记的预收货款仅指货物贸易项下,不包括非贸易项下的预收货款。
39、预收货款合同计划收回的预收货款金额与实际收回的预收货款金额不一致,在提款登记时,应登记合同预定的预收货款金额还是实际收到的预收货款金额?
应登记实际收到的预收货款金额。
40、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的登记是否影响外商投资企业“投注差”外债的登记?
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的登记是单独的外债管理、统计,与外商投资企业其他类型的外债之间不存在互相影响的问题。
41、由于企业收到出口报关单的日期较晚,一般要超过30天,因此要求15个工作日内就注销登记的预收货款,难度较大,该怎么办?
用于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的报关单指电子关单。
电子关单由海关在结关后第二个工作日传送给电子口岸,即可用于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
42、贸易外债登记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境内注册的企业,其从事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或转口贸易、保税货物贸易等其他特殊方式贸易时发生的预收货款或延期付款,无论企业注册地是否在特殊经济区域,无论货物是否进出关,无论出口收入是否纳入联网核查,均要办理贸易项下外债登记。
43、从网上服务平台进行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时,实际签订的出口合同编号多于系统要求输入的14位编号,该怎么办?
企业可以摘取出口合同编号中的一部分输入,摘取输入的合同编号易于企业识别即可。
44、企业收到的预收货款被银行扣除了手续费,则提款登记时是以未扣除手续费的预收货款,还是以扣除手续费后的预收货款作为提款登记金额?
以未扣除手续费的预收货款金额作为提款登记金额。
45、出口合同约定以人民币计价,而实际结算货币为美元,企业进行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时,该选择哪种货币?
选择美元。
46、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是否需要办理预收货款登记?
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或非保税货物出口项下预收货款,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
47、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1)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
除开立首个账户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外,企业开立、变更和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银行按外汇管理要求和商业惯例直接办理并向外汇局备案,无需经外汇局审批。
(2)调整账户限额核定办法,提高限额水平。
过去限额的核定仅以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为依据,新的核定方法综合考虑收入和支出结构,由以前按收入的50%或80%核定,统一调整为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
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其初始限额由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调整为50万美元。
(3)允许有进口支付需求的企业提前购汇存入外汇账户,更加便利进口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汇安排。
48、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作较大改革的内容是什么?
(1)将过去按出国时间长短分别核定不同数额的供汇,统一调整为确定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购汇总额,目前这一总额定为5万美元;
(2)年度总额内购汇的手续大大简化,从需提供各种真实凭证简化为境内居民个人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即可购买;
(3)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用汇需求,只要提供了真实需求凭证,经银行审核后仍可按实际需要购买;
(4)取消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核销管理。
49、境内居民个人什么情况下可以向银行申请购汇?
目前外汇局对境内居民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在年度总额内购汇的,境内居民个人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并向银行申报用途后办理;
超过年度总额购汇的,经银行审核外汇管理规定的真实需求凭证后办理。
50、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的年度总额有什么含义?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年度总额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上一年度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额度不能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51、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所购外汇可以存入本人境内的外汇账户吗?
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所购外汇,可以存入本人境内的外汇账户,也可以直接汇出境外,还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每次购汇后可以提取不超过等值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
52、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到哪些银行网点购汇?
是否只能在户口所在地的银行网点办理?
凡经外汇局核准或备案开办个人售汇业务的银行,均可以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的因私购汇手续,境内居民个人可以根据个人需要,选择户口所在地以外的银行网点办理购汇手续。
53、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可以由其他人代办吗?
境内居民个人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应由本人办理或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凡由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的,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外,还需向银行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委托人的授权书。
54、境内居民个人因公出国,如何办理个人零用费的购汇手续?
境内居民个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有临时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个人可以自费购汇等值400美元,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
55、出、入境人员携带的外币现钞超过多少金额需要向海关申报?
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
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56、什么情况下,出境人员可以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
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只有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3)政府领导人出访;
(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5)其他特殊
情况。
57问:
在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答:
机构或个人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办理的所有涉外收付款项,都必须按《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在该金融机构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手续。
58问:
银行应审核申报单的哪些内容?
(1)申报者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申报单,
(2)申报者是否按填报要求申报了所有内容;
(3)是否“单单相符”。
所谓“单单相符”是指申报者申报的内容与相应的该笔涉外收付业务有关的内容相互一致。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单,银行应退给申报者重新填报。
59问:
怎样理解汇兑概念?
包括金融机构对境外的资产、负债状况及其变动情况,以及相应的利息、服务费、中介费收支情况。
60问:
贸易信贷调查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贸易信贷资产和负债情况。
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内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非居民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即由于货物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时间的不同而形成的债权和债务。
61问:
为什么退款也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因为退款在收款时已进行了涉外收入申报,必须在退款时办理对外付款申报,以冲减涉外收入申报金额。
因此退款的对外付款申报的交易编码与其相应的涉外收申报交易编码相同。
62问: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的内容是什么?
主要包括:
统计申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此基础上查处纠正漏报、瞒报、不报和逾期未申报的行为。
63进行B股资金清算时,如何申报?
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境内清算银行与境外券商进行B股资金清算时,由清算银行代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申报。
填制相应的申报单,交易编码为4211,交易附言注明为“B股资金清算”。
银行将审核券商填报的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确保其行业属性填写为“金融保险业”,代码为009。
64问:
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出口核销备案登记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介绍信或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同时,出口单位还须指定本单位的核销人员,并提供单位介绍信及其身份证明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65问:
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66问:
出口单位如何领取核销单?
出口单位在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申请核销单份数,然后由本单位核销员持“核销单领取证”、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及身份证(初次申领还需提供出口合同)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67问:
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有无使用期限?
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长期有效。
68、问:
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何时起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于2008年8月5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9、问:
《外汇管理条例》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金融法规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中国原《外汇管理条例》自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以来,对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外汇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一是,外汇管理改革日益深化,经常项目已实现完全可兑换,企业可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个人的外汇需求基本得到满足,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不断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需要修订条例以巩固改革成果,并为下一步改革留出余地。
二是,中国国际收支形势发生根本性变化,由外汇短缺转为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原条例重在管理外汇流出,需要修订条例以对外汇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
三是,在中国经济日益国际化,国际资金流动加快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以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外汇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银行、企业等方面的意见,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现以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70、问:
《外汇管理条例》修订遵循了哪些主要原则?
一是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吸收近年来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等方面的改革成果,并为下一步改革预留政策空间。
二是围绕宏观调控的重点,以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
三是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取消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机构与个人之间的差别待遇,按交易性质进行监管。
四是按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内容、方式等规定,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约束。
71、问:
与原《外汇管理条例》相比,新《外汇管理条例》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新条例对原条例作了全面修订。
修改后的条例共54条,进一步便利了贸易投资活动,完善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强化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健全了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并相应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
一是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管理。
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取消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允许外汇收入按照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明确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金流入流出进行监督检查及具体管理职权和程序。
二是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规定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调整外汇头寸管理方式,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
三是强化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
健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完善外汇收支信息收集,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统计、分析与监测;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规定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四是健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
为保障外汇管理机关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增加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同时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
72、问:
《外汇管理条例》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总则第五条和第二章是对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主要规范。
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大大简化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条例规定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按规定保留或者卖给金融机构;
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按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为保证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条例要求办理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同时规定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通过核销、核注、非现场数据核对、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73、问:
《外汇管理条例》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是如何规范的?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规范主要集中在条例第三章,是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
一是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政策空间。
简化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
二是改革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
除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以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结汇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国家未规定需事前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