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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
家庭人口数。
进行货币安置后,由住房安置对象自行购买住房。
2.集镇规划区范围的征地(不含单独选址的一般项目征地),如有征地拆迁户安置用地规划,且有集镇建住房安置条件的,对征地拆迁户全部农转非的人员,可按每人15平方米划拨建房用地,进行自建或联建住房安置。
3.征地拆迁户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可按照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宅基地,其用地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调剂解决。
拆迁户在新建房屋审批中,拆迁原面积以内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超过拆迁面积的,按规定标准下限收取。
二、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一)征地农转非人数以被征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确定,但要符合开县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做好村组规模调整工作的通知》(开委办〔2004〕100号)要求。
(二)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含园地、养殖水面面积,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
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具体农转非人员的确定,在县国土房管局的指导下,由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被征地多少,以户为单位依次确定。
(三)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除按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符合一下条件的,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
被征地农户在被征地前人平耕地在0.5亩以上的,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不足0.5亩的,可申请农转非,直至剩余耕地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
被征地农户符合以上条件未农转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四)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该户人员可申请全部农转非。
三、收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从2008年1月1日起,按征地面积收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
征地统筹费计入征地成本费,应按市里的相关规定缴入市财政局在市国土房管局设立的征地统筹费专户。
征地统筹费的收缴标准是:
经营性用地、城镇发展用地每亩2万元(含城镇发展用地中的划拨和出让土地);
工业用地每亩0.5万元。
国家和市级以上政府性投资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政府性投资的社会公益性项目用地免收征地统筹费。
四、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县劳动保障局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
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重庆市辖区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渝委发〔2006〕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重庆市和我县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县民政局要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县民政局应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县属各职能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认真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努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合法权益。
县国土房管局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和征地统筹费的收缴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转非人员及参保人员身份确认、登记工作。
县劳动保障局要落实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制定相应办法。
县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县公安部门要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县农业部门要做好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县财政局要做好征地统筹费的上缴拨付工作。
县审计、监察部门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市政府和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原开县府发〔2005〕96号文同时废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县劳动保障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名称
结构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房屋
正房
钢砼
平方米
480
①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的70%计算补偿;
②房屋层高1.5米以下的按同结构50%计算;
③本补偿标准包含了拆迁房屋材料、基础设施费和迁建安置费等,即已按市政府55号令规定上浮50%。
砖混
420
砖木
300
土木
190
偏房
200
120
简易棚
65
地坝、院坝
混凝土
30
指正规成形的地坝、院坝,反之不补偿。
石灰、石板
20
三合土
10
土
5
围墙(含堡坎)
条石
立方米
60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和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砖
45
片石
40
室外地窖
处
沼气池
1000-1500
室内粮仓
砖、石
26
木粮仓不予补偿
室外洗衣台
个
60-120
室内不予补偿
野外粪池、贮水池
条石、坚石
农民自建室内粪坑不予补偿
土坑
水井
机井
口
1500
电动机抽水
1000
手工抽水
土石井
500
坟墓
平头
坟
双人
座
250
①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主坟处理。
②自找地点深埋,不另付占地费。
单人
碑坟
330
砖瓦窑
3500-4500
废弃砖瓦窑、石灰窑不予补偿
预制场
混凝土结构
含水电设施补偿费
附表1.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附表2
果树林木补偿标准
(一)
品名
补偿办法
规格
单位
单价(元)
杂树、用材树
树高1.3M处量周长
36CM以上(大)
株
25
12-35CM(中)
15
11CM以下(小)
8
幼苗
2
桑树
发叉处量周长
22
13
桂圆树
85
50
杂水果
70
3
花椒、山胡椒树
银杏树
80
柑桔、橙(柚子树)
离地1M处量周长
110
油桐树
离地1.2M处量周长
35
12
附表2
果树林木补偿标准
(二)
葡萄
按直径大小补偿
5CM以上(大)
3-4CM以上(中)
2-3CM(小)
18
2CM以下(幼)
杜仲
离地1.3M处量周长
30CM以上(大)
15-29CM(中)
4-14CM(小)
3CM以下(幼)
干果树(包括核桃、板栗、油橄榄、棕树、皂角树)、漆树
11CM以上(大)
33
5-11CM(中)
2-5CM以下(小)
11
楠竹
以离地1.2M处直径
根
5CM以下(小)
茶叶树
在树冠处量直径
80CM以上(大)
笼
51-79CM(中)
31-50CM(小)
7
31CM以下(幼)
慈竹
20根以上(大)
11-20根(中)
10根以下(小)
凤尾竹
大窝30-50根
小窝20-31根
香蕉芭蕉
11-15株(大)
5-10株(中)
新栽未结果(小)
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开县府发〔2010〕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全县征地秩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和《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县府发〔2008〕2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针对全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种、养殖业的发展及拆迁户的安置问题,现就我县征地补偿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切实做到“三统一”:
一是统一管理。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代表政府管理土地、组织实施征地的法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二是统一政策。
征地批准文件下达后,必须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严禁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自行制定补偿安置政策标准和补偿安置方案,维护征地政策的严肃性,确保征地补偿政策的统一。
三是统一实施。
征地批准文件下达后,必须由开县统征办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统征办要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征地批复后实施补偿安置时,按社(户)全部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农村房屋、构筑(附着)物和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按“开县府发〔2008〕28号”文件和本通知附表1、2的标准执行。
三、在规定或协议时限内搬迁的征地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及3人以下的每户600元,4人及4人以上的每户1000元。
同时,按每人600元的标准计发搬迁奖励费。
在规定或协议时限内未搬迁的拆迁户,不发给搬家补助费和搬迁奖励费。
四、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需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拟征地通告时的在籍人口为准,经拆迁验收后,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计发搬迁过渡费。
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800元搬迁补助费。
五、拟征地通告发布或签订拆迁协议后,在10天(含10天,下同)内搬迁并拆除房屋的,经验收合格后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0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拆迁奖励费;
在11天至20天内搬迁并拆除房屋的,按35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拆迁奖励费;
在21天至30天内搬迁并拆除房屋的,按20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拆迁奖励费;
超过30天搬迁并拆除房屋的,不给予提前拆迁奖励费。
六、征收成片林地中的林木补偿费采取综合定额的方式进行补偿(不分地块面积大小,只要种植密度苗圃地达9株/平方米以上,其它树木60株/亩以上,均按此规定补偿)。
(一)幼龄林按每亩1300元的标准补偿,此补偿含造林投资、抚育和保护管理费等;
(二)中龄及成熟林按每亩3600元的标准补偿;
(三)园地及苗圃地按“开县府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定额补偿标准执行。
七、对征地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手续的各类养殖专业户,实行综合搬迁补助。
按不同养殖类别,计算综合搬迁补助费和附属设施设备补偿费,养殖专业户领取补偿费后自行拆迁。
具体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3执行。
八、拆迁户的建房安置用地原则上由拆迁户所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调剂。
但确需跨村社集中安置的用地,其土地的取得费用及“三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及场地平整)等基础设施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九、因征地项目建设造成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天然气管道、道路、桥涵等损毁的,原则上由用地单位恢复使用功能。
因征地项目建设损毁水渠不能恢复等原因,造成原水田变成旱地的,按60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补偿。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开府发〔1999〕12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
开县府办发[2010]16号附件.doc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征地补偿安置通知
抄送:
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4月26日印发
附表1: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补偿单价(元)
猪牛圈
180
指与住房建筑结构分离的圈舍(含养殖专业户所建养殖及配套用房)
130
100
半截砖、石墙(含砖、石立柱)
波瓦、油毡、草盖、石棉瓦盖等
半截墙竹、木桩(含有竹编)
竹、木桩无墙(含竹编)
草盖、塑料薄膜盖等
室外兔圈
格
不计算面积只按格数补偿
大棚
钢架大棚
亩
2750
钢架薄膜
竹、木大棚
1200
竹块或园木薄膜
道路
水泥路面
人行道路、因征地项目建设施工需使用征地界外原有道路和需由用地单位恢复功能的道路一律不予补偿。
水泥路面厚度不足10cm的按碎石路面标准补偿。
碎石路面(含条石)
泥结路面
简易路面(含机耕道)
附表2:
零星果树林木补偿标准
品名
补偿办法
规格
黄葛树
离地1.2m处量周长
40—60cm
(大)
60cm以上每增加10cm增加补偿20元
25—40cm
(中)
5—25cm
(小)
5cm以下
(幼苗)
药材树
30—50cm
50cm以上每增加10cm增加补偿25元
15—30cm
5—15cm
花木
木本花
离地1m处量周长
40cm以上每增加10cm增加补偿30元。
盆栽一律不予补偿。
10—25cm
3—10cm
3cm以下
草本花
按株计算
万年青
按窝计算
窝
附表3:
拆迁养殖专业户综合搬迁补助标准
项目
品种类别
综合搬迁补助标准(元)
规模
生畜
产奶奶牛
头
养殖规模在2头以上
生猪(150市斤以上)
150
养殖规模在20头以上
青猪(100-150市斤)
仔猪(50-100市斤)
养殖规模在10头以上
羊
养殖规模在30头以上
家禽
鸡、鸭、鹅、鸽、兔等
只
养殖规模在200只以上
水产品
普通商品鱼
3000
养殖规模在3亩以上
补助后不再按开县府发〔2008〕28号文每亩2300元补偿专业渔塘(池)费用。
龟、蛙、鳖等
4000
养殖规模在2亩以上
说明:
1.综合搬迁补助费包括构(附)着物及附属设施设备补偿费。
2.哺乳期母猪搬迁补助费标准上浮100%,奶猪不予补偿。
3.建筑物按本通知附表一的标准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