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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世界各国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大都采取了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教育方针,但是具体到实际的做法上又千差万别。

社区矫正制度首先由西方国家建立,并主要是对未成年人开始适用,其非监禁形式的刑罚模式一经适用就得到了社会的欢迎,不仅是由于传统的人道主义精神在此得以展现,更重要的是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社区矫正对未成年人挽救教育并重返社会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自2003年社区矫正在我国试点和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以来,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矫正方式主要就是少年管教所制度、工读学校制度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三种。

少管所制度是监禁刑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延伸,尽管其能够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罪犯隔开,但是其监禁的实质依然不利于未成年人重返社会;

工读学校制度则在实际中由于教育投入和师资及后续教育等问题并未得以大范围开展;

社区矫正制度则是一套在西方社会已经发展相当成熟且成果斐然的全新矫正体系,十几年间在我国的试点推行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全面建立推广将是我国的必然选择和时代的必然趋势。

然而,相较于起步较早的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并不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尤其存在不少需要反思的不足之处,本文将以此为研究目的,深入研究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上存在的弊端,剖析这些弊端存在的根本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建议。

21世纪是各国群雄争霸的世纪,国家间竞争日益激烈,而人才是一切力量的根本源泉,因此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是一国立足和发展的重中之重,世界各国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无不采取谨慎的态度,从西方国家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就可以看出。

我国自建国以来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向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并推行了具体的实践方法,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全方位开展,社会经济水平的持续上升,社会矛盾也日渐尖锐,导致犯罪率居高不下,其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尤为突出。

这就要求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正方法必须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建立并完善一套科学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1、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理论依据

任何制度的建立背后都有一套成熟而强大的理论体系,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也不例外。

首先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独有特点导致应当对其采取截然不同与成年人犯罪的措施,而随着当代法治的发展,形成一套完整的矫正制度必然是大势所趋;

其次是社区矫正制度顺应时代而生的理论优势和西方国家在实践中所取得的成果表明这一制度的旺盛生命力绝非偶然。

(1)未成年人犯罪的独有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之所以成为困扰世界各国的“三大公害”之一,根本原因在于其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生理发育尚未完成,心理建设也未成型,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全方位呵护和引导,而一旦有一方教育的缺失,就极有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成长的缺陷,在其受到不良诱惑的时候必然使其误入歧途的几率增加。

就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特征的分析表明,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犯罪多为激情所致,未成年人大多情绪不稳,易受外界影响,行事往往不考虑后果,且动机幼稚,受到不法分子的挑拨时难以冷静对待,这是由未成年心理发展不成熟所决定的;

第二,犯罪多为团伙实施,未成年人正值内心叛逆期,虽然不愿受到学校和家庭的过多束缚,但是又极其向往友情,而团伙犯罪正好满足了他们的这种需要,小团伙的犯罪形式不仅能壮胆,还使他们产生一种畸形的归属感;

第三,犯罪大多涉财,且数额较小,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性很弱,盲动性较强,对他们而言破坏规则的过程本身远重要于结果,而经济的不独立性使得未成年人最有可能的犯罪行为就是与钱财相关,又由于缺少事前的谋划,多表现为临时起意,见好就收;

第四,犯罪低龄化特征明显,当代社会互联网等信息传播途径的便利使得未成年人过早地接触世界,早熟是当今未成年人的显著特征,犯罪低龄化正是这一特征的直接表现,另外,大量农村青年的进城务工所造成的传统居民社区的瓦解也是一大诱因,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严重缺失导致其在同龄人中所受的影响加大,不良诱惑的影响也必然加大。

以上未成年人犯罪的独有特点使其鲜明地区分于成年人犯罪,这是采取不同刑罚措施的先决条件。

(2)社区矫正制度的优越性

19世纪末近代刑法学派出现了行刑社会化思想,并逐渐认识到监禁刑的缺陷和不足,提出非监禁刑和改造犯罪人人格的理论,此为社区矫正思想的理论源泉。

到了20世纪50年代,罪犯再社会化思潮开始兴起,安塞尔提出人道主义的刑罚观和对罪犯的再社会化,由是社区矫正理论逐渐成为西方学者研究的对象,并渗透到国家的立法实践之中。

从其思想渊源看,社区矫正有着比传统刑罚观念主导下的监禁刑明显的优越性。

首先,社区矫正顺应时代潮流,符合了当今世界公认的刑罚谦抑思想。

重刑主义早已被现代法治所抛弃,被认为是野蛮和落后在一国法制上的表现,当代社会人权思想的主导地位必然使得刑罚朝着文明轻缓的方向发展。

而社区矫正的本质就是改造犯罪人,通过矫正使其回归社会而非报复,社区矫正刑的目的是完成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这种理念在当代社会已经取得共识性的认可。

其次,社区矫正有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监禁刑以其严厉的惩罚性和极大的羞辱性使得犯罪人被标签化,在犯罪人回归社会的道路上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这不仅是由于监禁刑对犯罪人尊严所产生的毁灭性打击,还由于监禁刑用一道高墙在犯罪人和社会之间架起的无形铁网,而社区矫正的行刑方式打破了这面非人道的隔离墙。

社区矫正刑的行刑环境在社区之中,不仅需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还要求与正常的社会环境最大程度地接近,犯罪人在这种环境中服刑而不必受到关押,实际上所受的限制也大大减少。

因此,相对于监狱行刑而言,社区矫正更体现着刑罚过程中的人道化精神。

最后,社区矫正刑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降低了刑罚费用。

近代社会犯罪率的上升直接导致监狱的爆炸式填充,各国在监禁等刑罚中的经济投入以不可思议的比例逐年上升,近代世界各国无不深受其苦,社区矫正的产生极大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其非监禁的行刑方式不仅节约了刑罚的空间成本,还可通过社区服务的方式为社会创造财富。

这对犯罪人的回归社会不能不说是一种良性的信心重建方法。

(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由未成年人犯罪完全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独有特点可知,对未成年犯必须采取一套不同于成年犯的刑罚体系,西方国家兴起并建立的社区矫正制度正是对这一课题的回应,西方国家经过几十年的社区矫正实践,已经有了相当成熟的社区矫正制度,这不仅表明了社区矫正制度的科学性,也表明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有着现实的必要性。

首先,传统的刑罚体系已经难以适应时代的法治要求。

传统的刑罚观念将报应作为首要目的,将犯罪的一般预防置于绝对的重要位置,而轻视对犯罪人的改造和再社会化。

在这样在一个大的刑罚氛围下,尽管各国对未成年人均有一定的刑罚宽缓政策,但是实际上在操作中更容易发生的还是惩罚大于教育,威慑多于保护。

社区矫正制度顺应时代而生,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理应适用这一科学的刑罚制度。

其次,社区矫正刑是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最佳选择。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身心发展均不成熟的他们对监禁方式尤为敏感,因此对其造成的二次伤害也更大,这必然造成其真正回归社会的障碍,而社区矫正以完全不同于监禁刑的行刑方式出现,它以在社区服刑和广泛的社会参与方式降低了服刑未成年人对社会的反叛心理,使未成年人的犯罪恶习在较为轻缓的服刑过程中得到矫正,并同时帮助其重建回归社会的认同感,目前而言这是任何其他行刑方式难以做到的。

最后,社区矫正降低了未成年犯之间和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的交叉感染的机率。

继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遭到批判以来,科学验证的事实表明,犯罪行为是习得而非遗传的。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也表明了其源于对成年人犯罪和同龄人犯罪的模仿,因此在对未成年犯进行挽救教育时应当将其与成年犯隔离开来,并尽可能减少未成年犯之间相处的机会。

社区矫正的行刑方式是把犯罪人置于健康的社区之中,更有社会力量的参与为其回归社会提供正面帮助,这就大大降低了未成年人恶习难改和交叉感染的机率,对于帮助其回归社会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4)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可行性

社区矫正思想的产生之初是人文主义理念得到重视的结果,20世纪50年代以后犯罪心理成为人们研究的对象,并进而产生了再社会化思潮,由此发展出了社区矫正理论,而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则在更晚出现,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理念已经确立就迅速得到西方国家的争相运用,这表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绝非纸上谈兵的真空理论,而是具有现实可行性的黄金法则。

首先,社区矫正理论已经相当成熟,完全可以由此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

起源于欧洲社区矫正有着相当长的历史和思想积淀,一代代先哲们的思想火花经过后来者的继承、批判和创新最终形成了科学系统的社区矫正理论,自英国首次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方式在立法中确立以来,西方国家在逐渐接受这一理论到完善并运用到实践中的效果表明,社区矫正制度有着天然的可行性,并且与传统刑罚方式相比更能突出现代法治思想的文明与人道倾向。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近代开始成为世界公认的“三大公害”之一,对未成年人教育改造一直是世界各国司法界力求突破的课题,而社区矫正的出现无异于为这一亟需解决的课题雪中送炭,西方各国尤其是美国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面形成了一套科学完善的行刑体系,并且用实际效果向世界展示了这一做法的可行性。

最后,尽管东西方在文化差异上的鸿沟不容忽视,但是现代法治思想是全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法制现代化也要求在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一国应当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出发,积极借鉴西方国家在此问题上的先进经验,在紧密联系国情的基础上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完善提高。

2、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内外发展现状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确立在欧美国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良好社会效果,我国自2002年开始对这一制度关注研究,并在2003年开始进行试点推行,至今十几年的实践表明这一借鉴是明智之举,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较为缓慢,离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仍存在不小的距离。

(1)国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概览

社区矫正制度起源于欧美,发展于欧美,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美国是目前世界上公认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最为完善和发达的国家,而日本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则有着深刻的民族文化烙印,总而言之,在社区矫正制度广为适用的今天,这三个国家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有着较强的代表性。

1.美国

美国是较早将社区矫正制度引入立法的国家,早在1816年马萨诸塞州就出现了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类似“中途之家”的社会工作类型,但是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也绝非一帆风顺。

自20世纪中叶至今,美国各个州对都发展建立了一套制度完备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系,部分州就社区矫正还进行了明确的立法,具体而言,美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在机构设置、工作队伍、矫正项目和帮扶措施上都形成了科学有效的模式。

首先,美国各州的社区矫正机构略有不同,但都秉承促进公众参与的宗旨,在政府主办之外为地方和私人主办机构大开绿灯,但是在监督上都非常严格,这表明美国在对待未成年人的保护上十分慎重,制度上的缺陷已经很少;

其次,美国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准入门槛很高,例如在对缓刑假释工作者的准入资格提出要求时,美国矫正协会明文规定:

“至少需要有学士学位或者具有完成了一个职业的发展项目,这个项目包括与缓刑假释工作相关的经历、训练和学院的学分足以说明其学习的程度相当于学士的学历。

”而非专业人员主要参与的工作则是访问、劝导、检查和帮助寻找工作等与再社会化直接相关的内容;

再次,美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项目丰富多样,从犯罪人员的入刑前的评估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全过程都体现着因人而异和因地制宜的人道主义精神,例如根据不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和犯罪情形设立的释放安置项目、离家出走项目、养育之家、日矫正项目、小组之家项目、争取生存和教养院等。

这些项目都是美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在大量成功实例之上确立的,不仅际操作性强而且在法治国家有良好的普适性;

最后,美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对重返社会未成年人的帮扶措施也相当成熟。

这些帮扶措施以社区矫正教育的形式展开,并且首先是对未成年人心理上的信心重建教育,在此基础上对他们进行生存技能培训,比如矫正部门为罪犯专门开设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健康保障、医疗卫生、家庭责任等知识培训以及汽车驾驶、基础财务管理、商业和工业技术等劳动技能和工作态度培训项目,为犯人适应社会提供帮助。

这些帮扶措施大都由社会志愿者参与,为未成年人重返社会搭设了一条实用又便捷的桥梁。

2.英国

英国是现代社区矫正制度的发源地,从其正式确立社区判决制度至今已百年有余,发展形成了一套严谨科学的制度体系。

英国社区矫正机构分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一级设置在内政部,又称国家缓刑局,而地方则有42个区设有地方缓刑服务局。

可以说英国的社区矫正机构相当严密,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使得社区矫正的执行力度高效而迅速。

其次,英国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不像美国那样具有随意性,除了缓刑官由内政大臣统一任命外,其非政府组织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也都需相关领域的资深人士方能担任,尤其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中的社会参与主体,主要是教师、律师及相关领域的学者,确保未成年人能得到健康正确的指引。

在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项目建设上英国也发展了一套与美国相似的矫正体系,但是在具体的实施措施上则有较大不同,英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措施主要有两种,一是出席中心令,二是监督令。

前者适用对象比后者广,年龄段为十岁到二十岁,他们的犯罪行为大多已经可以判处监禁刑,适用主体是英国治安法院、王座法院和少年法院,在被判处出席中心令之后,由警察、监狱管理人员和教师等组成的志愿者将利用业余时间在学校、少年宫等场所组织他们学习文化课程及如何处理、解决与他们犯罪有关的问题;

后者则只适用于十岁到十七岁的未成年人,且最长刑期不得超过90天,这种措施的目的在于将未成年人置于监督之下,通过充实他们的空余时间以达到对他们实施违法犯罪的特殊预防。

不难看出,这两种行刑方式都是针对未成年人特别设立的矫正措施,其本意均是教育和挽救。

在对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帮扶举措上,英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的做法与美国类似,都会为未成年人提供工作机会,帮助其尽快重返社会。

3.日本

日本的未成年人社区保护制度被称为更生保护制度、社会内处遇制度,并且早在江户时代日本就有了以收留年轻的犯罪者和无家可归者的雏形,发展至今则形成了日本犯罪人三种处遇制度之一的社会内处遇制度,主要是指以非监禁的形式让犯罪人接受教育和挽救。

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日本一向表现出更加宽容的态度,因此更生保护制度在日本主要是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且由于近年来日本政府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高度重视而得到很大的发展,在亚洲国家中是竞相模仿的对象。

在机构设置上,日本的社区矫正机构由上而下设立有法务省的相关部门、地方改造保护委员会和保护观察所。

日本在国内设置了一套与高等法院配套的更生委员会,此委员会由3到12人组成,合议本辖区保护观察所的事务,在全国8所地方更生委员会之下共设立了50个保护观察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未成年人犯罪更生保护工作。

在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配备上,在日本主要由两类人充当,即保护观察官和保护司,前者是公务员,且入职的门槛很高,必须在具备了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社会学及其他与未成年人矫正相关的专门知识以后方有从事保护观察工作的可能,这也是由保护观察官的工作性质决定的,他们主要工作内容是与未成年人交流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制定处遇方案;

后者则主要由志愿者担当,即“以民为主”,并且工作内容与英美国家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帮扶措施类似,保护司引导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并且维护社区环境的健康纯净,为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保驾护航。

相较于英美两国,日本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算不上多,但是规定细致入微,可操作性同样在实践中得到了验证,主要包括缓刑、假释、释放安置、护察和再教育保护。

日本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极其重视,表现在存在未成年人犯罪时首先要由家庭裁判对此进行调查,如果家庭裁判认为不宜交付审判则法院必须做出不予审判的决定,并且就算未成年人犯有相当于死刑、徒刑等严重刑事犯罪需要监禁的刑罚时,不满16周岁的也不的解送检察官,由此可以看出日本政府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是将宽容为主落到了实处,在对其社区矫正过程中真正做到了以家长身份自居,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思想融合到对其再社会化的精神理念之中。

4.总体评价

从上文对美国、英国和日本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分析可以看出,这三个国家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对策上都有较早的起步,社区矫正理念的兴起也很早就在立法中有所体现,因此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但是这种制度上的先进也只是相较于法治比较落后的国家而言,并非说明美英日三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完美无缺。

借鉴它们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上的先进经验必须建立在对其认识的深刻理性上,以下是笔者对其优劣性的粗浅分析。

究其优越性而言,主要体现在制度体系成熟完备、人才链接合理、管理粗疏有序且实效大为可观。

美英日三个国家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有着前瞻性的重视,随着当代法治的发展进程加快,社区矫正刑成为西方国家主要的行刑方式,而未成年热社区矫正制度更是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之下领先发展完备,以上三个国家不仅都设有专门的未成年热社区矫正机构,而且美国还因地制宜,各个州都在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主导下发展了一套地区性的制度,并且在各个州间能够很好地衔接;

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养也是发展这一制度的检验标准之一,从以上三个国家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来源和供求就可以看出这一制度已经是社会制度的必要构成,尤其是日本在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高标准要求说明公众对这一制度的接纳度极高;

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体系上三个国家各有不同,这是将社区矫正制度结合本国国情之后的创新模式体现,无疑这三种管理模式在其本国都有着深刻的政治理由,但是这种已经建立就稳固发展的模式值得每个后来者国家学习;

以上三个国家在相对完备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下取得了了对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极大成功,这也应归功于其矫正项目的多样性,矫正措施的实用性和矫正方法的细致性,任何制度的建立总要经历从无到有,从宽泛到细致,从雄辩到实用的过程,以上三个国家显然已经经过了摸索期,进入了发展的稳步期。

理智的学习者会批判地接受学习内容,正如古人说所言“尽信书,不如无书”一样,我国要借鉴发达国家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上的先进经验,必须时刻谨记我国的具体国情,并理智看待国外社区矫正制度所存在的不足。

美国国情与我国存在很大差异,联邦政体的特性赋予其十三个州平等的自治权力,而在我国三十多个行政区建立不同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是完全不现实的,必须建立一种既能体现地区差异性又能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普遍适用的社区矫正制度;

而以上三个国家都存在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除了日本对志愿者有严格的专业要求和选拔外,英美两国对此环节的处理则很容易出现纰漏,志愿者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进程,笔者认为这一点是其需要健全的地方;

最后,日本家庭裁判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先行判断标准模糊,容易因裁量权过大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社会不公现象,这无疑对未成年人再社会化是极其不利的。

(2)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探索

我国大陆地区对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视是以2002年司法部成立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为序幕拉开的,社区矫正课题组的成立使我国对西方国家普遍存在的社区矫正制度有了一种全方位的深刻认识,并由此带动了建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设想。

2003年3月,社区矫正制度被人大代表在“两会”上正式提出,并由试点展开工作。

8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从此,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方才真正起步,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6省市成为我国第一批社区矫正试点范围,2005年则扩大到全国18个省市,而适用社区矫正的重点人员均是未成年人。

经过近十年的摸索和实践,我国大陆地区的上海市和北京市以其未成年社区矫正的成效表明了其模式的先进和科学性,成为两种标志性的矫正范例。

与此同时,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社区矫正制度远比大陆地区起步早,并且具体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经验也更丰富,取得的社会成果也更丰硕。

1.北京市

北京市是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区,也是全国实现现代化和创造和谐社会的关注所在,因此北京市的维稳理念体现出全国之最的特点,这表现在北京市现代化建设的方方面面,作为司法领域的新生代制度社区矫正也不例外。

北京市各方面的资源优势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必要保障,2003年北京市东城区、房山区和密云县成为我国第一批社区矫正试点区县,2005年扩展到全北京市18个区县,在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展开中中快马当先。

在近十年的社区矫正工作中通过不断调整矫正范围和矫正措施,到今天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当成熟又颇具特色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

北京市社区矫正的建立是从2002年开始,是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由多个政府部门参与的管理系统,具体而言,分为市、县、乡三级,市一级由市委政法委、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为首,带领市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的功能类似一个议事机构,由各部门的负责人共同参与决定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县一级则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主任为首,仍率领本级的公检法等部门负责人具体决定本级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乡一级则由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主任任为首,带领基层司法所、派出所、社会保障所等负责人和部分监狱警察共同组成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

北京市的这种社区矫正领导组织结构严密,运行高效,多年来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良好社会效果。

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展开较之我国大陆其他省市有着明显的严格性,这与其维稳理念分不开,具体到对社区矫正管理人员的选择上,2005年北京市司法局下发的《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中就有了规定,即将社区矫正工作融入到监狱劳教干警的工作内容之中,后来发展到由监狱干警全程参与社区矫正的管理,在对监狱干警的抽调上也严格把关,只有监狱管理经验丰富且综合素质达标的的干警才能被任免,由此可知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执行度非常严格。

当然,管理严格并非就决然排除公众参与,否则就无法体现社区矫正“民间参与”的特征,北京市的“40、50”协管员制度是其社区矫正制度中非常出彩的一环。

所谓“40、50”协管员制度是指北京市在选择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日常教育和帮扶群体时,一般是通过社区公益行就业组织从本社区40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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