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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外延上大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

作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犯罪是一种法律现象,是法律所规定的犯罪。

而作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上客观存在的犯罪。

犯罪学的犯罪概念的外延比刑法学犯罪概念的外延大,犯罪学一方面研究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研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社会越轨行为。

(5)刑法学和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不同。

刑法学主要采取的是规范分析的方法,而犯罪学主要采取的是事实分析的方法。

犯罪学与刑法学中的犯罪关系

是交叉关系,绝大多数刑法犯罪上的犯罪是犯罪学上的犯罪,犯罪学中不以违法性为要求,刑法学上以违法性为要求。

犯罪法一具有社会危害性为标准。

刑法学上的犯罪在统治阶级的立场上看,是否具有危害性,不仅在统治阶级,还有各方面。

在刑法中,当罚性不同。

3.犯罪学的研究方法

从性质上分是两种,一种是定量方法,另一种是定性方法。

定量方法主要是指采用调查的方式,即所谓的问卷调查。

采用定量方法得到的数据基本是采用统计方法分析,最后形成图标,来表示自变量和应变量的关系,从而得出和研究题目有价值的信息。

定性方法主要有三种。

1、参与观察,即研究者以被研究群体的同伴的角色参与他们的生活,然后调查,记录他们的生活,行为等等,得到与研究题目相关的信息。

2、分组座谈会,即将被研究者组织在一起,就与题目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由他们发表自己的意见与想法。

3、深入访谈,即对被研究者进行一对一的采访,通常采访的问题是由一些经过设计的,有线性逻辑的开放性问题组成最后一种是人种志方法,这是一种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并无一定的形式,可以由上述的任意两种定量与定性方法结合,这种方法多用于对行为人的研究

犯罪心理学常用的具体研究方法:

(一)观察法:

观察法是所有科学研究中最根本,最通用的方法。

犯罪心理学也不例外。

但在各门学科中形式则有不同。

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的观察法是指有计划、有目的地的可能犯罪人或犯罪人的言语、表情、动作和行为等外部表现了解他们心理活动的一种方法。

观察法也是由许多更为具体的方法技术所组成的一个方法体系,大致可分为两类:

1.客观观察法:

客观观察法可分为直接观察与间接观察两种。

直接观察是指对可能犯罪人或犯罪人在学习、劳动、交往活动过程中的观察,或队有精神疾病的违法犯罪者在临床中的观察。

这种观察不易被研究对象所觉察,比较自然,所得材料比较真实,故称自然观察法;

二是个案法,是通过了解某个犯罪者生活史或对其未来的生活经历进行追踪观察了解,以研究其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变化过程的方法。

间接观察有问卷法、谈话法、活动产品分析法等。

问卷法是一种通过填写表格、回答问题等形式来分析、研究对象心理的方法。

这种方法成功的关键是问卷设计的科学性。

优点是可以同时在大量的研究对象中进行,然后对答案进行统计处理或文字总结,从中可发现研究对象的某些共同的心理特点。

缺点是所得材料无法与研究对象的活动和行为加以对照,所以难以做质量分析。

谈话法就是研究者根据事先确定的研究目的,提出一定的问题,同研究对象进行对话以了解其心理活动的方法。

优点是可以与研究对象谈话不清楚处可以当时补充提问加以弄清。

缺点是对研究对象的心理活动的总结只能根据他自己的回答作出。

所以,这种方法常用但须有其他的方法配合补充。

活动产品分析法是通过研究对象的活动成果(如日记、书信、作品、文章、劳动产品等)的分析,从中揭示其心理活动的方法。

2.自我观察法:

自我观察法也称内省法,指通过研究对象自己的陈述来研究其心理活动的方法。

自我观察法也可分为直接观察和间接观察两种。

分心研究对象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属于直接观察;

分析研究对象的日记、书信、自传、回忆录等属于间接观察。

自我观察是研究对象的主观报告,难免有不精确、遗漏甚至是歪曲之弊,因此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方法。

(二)调查法:

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调查法是最常用的一种的方法。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也重视调查法的运用。

调查法是指研究者为研究违法犯罪人的某些心理问题,直接找有关人士去调查,以了解有关情况并从中揭示其心理特点、原因和规律的方法。

调查是为了获取有关资料,然后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出带有规律性的东邪。

调查方式多种多样,如开座谈会、访谈、查阅文件资料和案卷资料,找违法犯罪人直接面谈等。

在分析研究所收集的材料时,一定要客观,切忌主观片面。

(三)实验法:

实验法是研究者有意控制某些条件,促使研究对象发生一定的心理现象,以研究某些心理活动规律的方法。

1.实验室实验在实验室条件下,借助某种仪器设备来研究心理活动的方法。

2.现场试验在自然情况下控制条件进行实验,对由此发生相应的心理变化进行分析研究作出结论的方法,所以又称自然实验。

这种实验必须与条件相仿的对照组进行比较,才能判断两种措施,两种方法孰优孰劣。

由于这种方法更接近生活,故实验结果较易推广。

(四)心理测验法是通过某种测验工具——测验量表——对研究对象的智力水平和心理特征的个别差异从事量化的方法。

(五)归因法是探讨犯罪人犯罪行为原因与分析因果关系的方法,也就是从犯罪行为回溯推论犯罪人犯罪行为原因的方法。

归因法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犯罪心理的归因,即把犯罪心理产生归结为什么原因‘二是犯罪行为的归因,即根据犯罪人的行为和外部表现推测其心理原因;

三是对犯罪人未来行为的推测,即根据犯罪人过去的行为表现来预测其今后有关情境中产生什么行为。

在运用归因法是一定注意防止归因偏见。

(六)案例里分析法就是选择具有研究价值的各类案件,进行心理分析,从中找出不同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变化的规律,进而找出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变化规律的方法。

这是一种从具体到抽象,从分析到综合,从特殊到一般的研究犯法。

这种方法要得出有价值的结论,关键在于所选择的案例要有一定的数量和质量。

(七)经验总结法就是研究者应用心理的原理与总结公安、检查、法院、罪犯矫治部门的实际工作者与犯罪作斗争及矫治罪犯的丰富经验,从中得出科学结论的方法。

这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研究方法。

震中方法简单易行,易推广,但有一定的局限性。

(八)数量统计分析法是在搜集和处理研究资料是进行定量分析的方法。

犯罪心理学最为一门科学,在研究中需要努力采用定量的方法。

事实上,犯罪人的心理过程、个性心理、心理状态以及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变化既有质的特点,又有量的特征。

因此,在研究中,不仅要进行定性分析,还要重视定量分析,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

定性方法需要定量方法的补充,定量方法必须以定性方法为基础。

4.分析“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

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

民富则安乡重家。

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

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陵上犯禁,陵上犯禁则难治也。

翻译:

但凡治理国家的方法,必须首先使百姓富裕起来。

百姓富裕就容易统治,百姓贫穷就难以统治。

凭什么知道是这样的呢?

百姓富裕就能安心地生活在家乡并且重视自己的产业,这样就能服从上司,害怕犯法,如果百姓尊敬官吏害怕犯罪就容易统治。

百姓贫穷就不安心生活在家乡,并且轻视自家的产业,就敢于冒犯官吏违犯法令,如果百姓敢冒犯官吏违犯法令就难以统治了。

5.分析商鞅明确指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民信其赏,则事功成;

信其刑,则奸无端。

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则无刑也。

”谈刑罚对控制犯罪的作用

强调运用赏刑时要实行“重刑”,“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重刑的内容包括:

(1)重罚轻赏,处罚要重,赏要轻;

多罚少赏,要“刑多而赏少”,甚至少于到“刑九赏一”;

先刑后赏。

他的理由是:

重罚轻赏,在上位的人就会爱民,不会轻易地用罚,“上爱民则民死上”,“上不爱民则民不死上”。

(2)要求轻罪重判。

理由是:

如果就事论事,则轻罪得不到禁止,而重罪是由轻罪来的,于是重罪也得不到禁止。

反过来,如果轻罪也重判,那么犯重罪处罚更重,轻的不敢犯,重的也不敢犯了。

这样就达到了“以刑去刑”的目的。

(3)对官吏犯罪处罚很重。

预防犯罪——商鞅刑赏功能的价值追求。

商鞅基于畏威趋利的人性论,提出了一套预防犯罪理论,即所谓“民信其赏,则事功成;

信其罚,则奸无端”[vii]。

为使民众相信“其赏”、“其罚”,不致“犯君之所禁”,商鞅主张“重刑且必得”、“信赏且必明”。

首先,通过“刑必重,必得”预防犯罪。

商鞅主张轻罪重判、小罪重罚。

因为“重其轻者”,结果是“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如果“重其重者,轻其轻者”,会导致“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viii]。

要实现无刑的目的,就必须把治理轻罪作为首要环节,轻罪重罚,小罪重刑。

按照商鞅的逻辑,重刑不但不像儒家批评的那样缺少仁义和道德,相反正是最合乎仁义、最体现道德的法律手段。

重刑不是以伤人为目的,死刑也不是以杀人为目的,而是要通过这种手段消灭犯罪,实现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

重刑虽然能对社会上尚未犯罪的人产生恐惧心理,但肯定还会存在一些抱有侥幸心理的人,即“刑人复漏,则小人辟淫而不苦刑,则侥幸于民上……小人不避其禁,故刑烦”[x]。

因此必须使重刑与“必得”紧密结合起来,使犯罪者无一例外地受到刑罚严惩,才能彻底打消民众的侥幸心理。

为此,商鞅采用了很高明但也更恐怖的方法——连坐和奖励告奸。

商鞅在秦国变法之初即“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让什伍之间互相负有纠察、监视的连带责任,规定“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xi]。

恐怖的“重刑”和及时的“必得”相得益彰,令刑罚的威慑和预防效应几乎达到了“天衣无缝”的程度。

其次,通过“赏必信,必明”预防犯罪。

商鞅认为“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只有信守承诺,才能实现有效统治。

君主的长期守诺是君主与臣民之间形成合作均衡的必要条件,而君主严格依法赏罚则是清楚地向臣民表达长期守诺的最佳方式,甚至可以说是唯一长期有效的方式。

倘若“人君能使民信于此而如明日月,则兵无敌矣”[xii],否则“上多言而不克其赏,则下不用;

数加严令而不致其刑,则民傲死”[xiii]。

正是因为商鞅认识到法律施行过程中信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变法之初采用徙木赏金的办法以立信于民。

对此,宋朝的司马光评价说:

“商君……处战功之德,无不趋于诈力,犹且不敢忘信以畜其民”[xiv],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赏必信”虽然能够建立良好的社会预期,但要充分发挥奖赏的促进作用,还必须明确受赏与立功之间的因果关系。

《错法》言:

“是故人君之出爵禄也,道明。

道明,则国日强;

道幽,则国日削。

故爵禄之所道,存亡之机也”。

这里的道,指的即是赏与功的因果关系。

“故授官予爵不以其劳,则忠臣不进;

行赏赋禄不称其功,则战士不用”[xv]。

总之,商鞅通过刑赏制度的建立,以重刑威逼,以厚赏引诱,民众非农战难得体面地生活甚至生存,有效实现了统治者和人民之间利益的高度集中和统一,使之“出战而强,入休而富”。

刑罚:

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刑罚是由国家创制、适用于执行刑罚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刑罚还有一定的社会作用,因而它不仅发生在犯罪人身上,而且还发生在受害人、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以及其他社会成员身上,刑罚具有弃恶扬善,制止犯罪,伸张社会正义的特殊作用。

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因为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因此,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为了预防犯罪,

6.刑事古典学派:

古典犯罪学派形成于18世纪末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标志着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成为犯罪学的历史源头。

其核心思想反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从功利主义学说出发,认为犯罪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表现。

因此,他指出法律应对什么是犯罪做出不容易变更的规定,并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

刑事古典学派主张:

1、在犯罪观上,认为应受惩罚的是犯罪行为;

2、在刑罚观上,都主张刑罚的报应性、惩罚性,如康德所主张的等量报应,黑格尔所主张的等价报应;

3、都主张罪刑法定原则,反对类推适用,反对不定期刑、缓释和假释。

代表人物——前期代表人物主要有贝卡利亚、边沁、黑格尔、费尔巴哈、康德,后期代表人物主要集中在德国,如宾丁、贝林格、迈耶等。

1.贝卡里亚的人道主义理论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犯罪观(三)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理论(四)康德、黑格尔的报应论

贡献——创立了一整套刑法体系,明确了犯罪、刑罚等的基本概念,提出了防止刑罚的任意性、专断性和反对刑罚的严酷性,奠定了现代刑法理论的基础。

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关于犯罪的研究和理论观点的不同。

答案:

实证派犯罪学与古典犯罪学派在关于犯罪的研究和理论观点上的明显不同,归纳起来表现在以下方面:

1、研究方法的区别。

古典学派用思辨的方法进行犯罪研究。

实证派犯罪学则采用实证(经验)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作为客观存在事实作为研究基础,从对客观事实的研究中归纳出自己的观点,不重视研究犯罪的法律定义,从犯罪人身上总结出犯罪的特征。

2、犯罪原因理论的区别。

古典学派注重研究犯罪行为,主张“自由意志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

实证派犯罪学重视研究犯罪人,认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并非受其“自由意志”决定,而是受其自身的或其所在环境的因素所左右。

3、犯罪对策理论的区别。

古典学派将刑罚视为最重要的犯罪对策,认为刑罚既可作为惩罚犯罪的手段,又可起到预防犯罪发生的作用。

实证派犯罪学则认为,刑罚只是诸多犯罪对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预防犯罪的方面,社会的、科学的预防及矫正措施更能保证社会不受犯罪的侵害。

7.形式社会学派

是指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犯罪原因,探讨犯罪对策的犯罪学派。

反对把自由意志作为犯罪的原因,认为犯罪与社会环境有关,强调犯罪的发生和消灭、增加和减少,都受社会环境的影响。

这种观点主张犯罪是犯人的个性与自然,尤其是社会环境的产物。

他们虽也承认经济的影响,但拒绝从社会制度去探究犯罪原因。

  刑事社会学派虽不承认天生犯罪人理论,主张对不能矫正的“危险状态的承担者”采用不定期刑。

8、龙勃罗梭

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刑事人类学派。

实证学派的创始人。

龙勃罗梭在犯罪原因的问题上主要持“天生犯罪人”的观点,主张主要有:

1、遗传因素影响犯罪。

2、社会因素影响犯罪。

3、自然气候因素影响犯罪。

龙勃罗梭将犯罪人分为天生犯罪人、有犯罪倾向的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激情犯罪人、机会犯罪人五大类。

龙勃罗梭关于犯罪对策的学说由四部分构成:

社会防卫理论、对犯罪人的鉴定和识别方法、对刑罚制度的改革建议、其他预防犯罪的建议

9.犯罪黑数

又称犯罪暗数、刑事隐案,是指一些隐案或潜伏犯罪虽然已经发生,却因各种原因没有被计算在官方正式的犯罪统计之中,对这部分的犯罪估计值。

造成犯罪暗数的原因很多。

主要有:

1、被害人担心个人名誉、利益受到损害2、作案人是被害人的亲戚、朋友,被害人碍于情面3、被害人没有意识到自己受害4、犯罪发生后没有被任何人发现5警察部门效率不高,统计不准,对轻罪重视不够以及警察部门为了“自身利益”对犯罪数量有意截留等。

10.犯罪的辐射率(根据其谈我国毒品犯罪发展情况)(根据你所知道的犯罪学知识谈)

犯罪的辐射率指:

犯罪的诱因,手段,方式通过各种信息载体的传播而被扩散。

其具有方向性,一般是由经济发达地区不发达地区辐射,由城市地区向农村地区辐射。

毒品——第一,毒品犯罪案件逐年上升。

第二,毒品大案、要案增多。

第三,新型毒品犯罪比率上升。

第四,中国已形成制毒、过境贩毒和消费并存的局面。

 第五,毒品犯罪手段多样化。

第六,吸食毒品的队伍越来越大,尤其是吸食新型毒品的人员增加趋势明显。

毒品犯罪是国际公认的严重犯罪。

我国的毒品犯罪虽然得到了有效缓解和遏制,但禁毒斗争形势依然不容乐观。

当前,我国的毒品犯罪正呈现出犯罪手段隐蔽化、犯罪主体低龄化和无业化、毒品种类新型化、案件所涉毒品数量大宗化、涉及区域国际化的趋势。

要有效预防毒品犯罪,应加强宣传,提高全民防毒反毒的意识;

从毒品生产环节入手,通过实行境内毒品原植物的禁种铲毒、境外毒源地替代种植、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捣毁制毒窝点等措施进一步控制和减少毒源;

加大查缉力度,提高查缉能力和水平,切实阻断毒品的运输、储存、贩卖等流通环节;

强化禁吸戒毒工作,减少毒品消费需求,有效萎缩毒品消费市场;

同时,针对毒品犯罪国际化的大趋势,还应进一步深化国际协作,集各国之力共同治理毒品犯罪。

二、我国毒品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禁毒人民战争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但毒品问题发展蔓延的总体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毒品犯罪问题依然严峻。

笔者认为,我国毒品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历史方面的原因。

中国人民在历史上曾饱受烟毒之害,据全国解放前夕和建国初期的一些调查,当时全国罂粟种植面积约100万公顷,以制造、贩卖鸦片和海洛因等毒品为业的人约30多万,仅上海就有毒品加工厂30多个,全国约有两千万人吸毒。

在建国之初虽然仅用三四年时间就基本上禁绝了毒品,但持续两百多年的烟毒祸害给中国人民造成的心灵创伤却经久难以愈合,近些年来我国毒品犯罪较为猖獗的西南、西北地区,恰恰是历史上烟毒危害最烈的地区。

这充分表明了我国毒品犯罪包含着深刻的历史原因。

  第二,地理方面的原因。

中国所处的毒品环境十分复杂,毗邻世界两大毒品产地:

金三角(泰国、缅甸和老挝三国边境地区的三角形地带)和金新月(阿富汗、巴基斯坦和伊朗三国交界的新月形地带)。

我国西南地区紧邻毒源地金三角,国内消费的海洛因绝大部分仍来自该地区。

2005年,云南缴获冰毒2.62吨,占全国的48%。

仅仅在2007年,云南省公安机关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9838起,缴获各类毒品7.09吨。

贩毒分子通过西南地区,大量往内地和港澳等地贩运毒品。

近年来,我国西北地区紧邻的“金新月”地区对我国的现实危害逐步加大。

2005年,阿富汗罂粟种植面积达154.5万亩,鸦片产量达4100吨,占世界总产量的87%。

我国新疆、北京、广东等地均破获一批来自阿富汗的走私海洛因案件,巴基斯坦也破获22起拟向中国走私的海洛因案件。

除此两大毒源地的威胁外,我国东北方向受到的毒品渗透态势也在持续增加,仅仅在2007年一年,辽宁省就破获了毒品犯罪案件1776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954名,缴获冰毒65.16千克,同比分别上升了142.6%、76.9%、163.7%。

而我国东南地区已成为走私、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重灾区。

港、澳、台地区以及日本、韩国等地的制毒分子,将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等毒品和K粉(氯胺酮)、LSD致幻剂等新型毒品加工技术引入东南沿海地区,并与境内人员勾结走私、制贩各种合成毒品。

由此可见,我国大陆四面被毒源包围,禁毒工作困难重重。

  第三,国际方面的原因。

我国的毒品犯罪是在国际毒潮的侵袭下逐步蔓延的。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涌入我国,同时,一些国际贩毒集团和贩毒分子把对外开放当作一种契机,趁机向我国渗透,把我国作为通向国际毒品交易市场的通道,从而加剧了国内的毒品犯罪活动。

  第四,经济方面的原因。

笔者认为,毒品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巨额利润的刺激使毒贩铤而走险。

毒品的价格的各地差异很大。

在边境一线地区现在一公斤4号海洛因的价格一般为1.7-2.5万元,在边境二线地区为3-3.5万元,西部内地一般为15万元左右,东部地区一般为25万元左右,中国港澳地区和欧美地区则为百万元以上。

如此高额的利润诱惑了犯罪分子铤而走险,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据调查,在毒品犯罪分子中,大部分来自西部偏远地区。

笔者的家乡在保山市龙陵县,是临近德宏的一个贫困县,由于长期受贫困所困扰,加上该地区方便的地理条件,很多人纷纷运输毒品,一些侥幸逃脱的毒贩发财之后,在一些人眼里成了英雄和榜样,他们全然不顾毒贩最终难逃法律制裁的危险,纷纷效仿,甚至出现了“杀了老子儿子干,杀了丈夫妻子干”的家族贩毒现象。

而这些人中很大一部分是受雇于人去运输毒品,费用都不高,被大毒枭和毒贩所利用,不能说不悲哀。

  第五,毒品消费市场的原因。

巨大的毒品消费市场是毒品犯罪的支柱,也是毒品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截至2009年6月底,中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为121万多名,如此庞大的吸毒队伍,不仅为毒品犯罪提供了广阔的市场,而且很大一部分吸毒人员同时参与毒品犯罪活动,以支付自己高额的吸毒费用,同时,吸毒者和贩毒者基于利益的驱使会诱惑更多的人吸食毒品,由于毒品的成瘾性,越来越多的人陷于毒品的漩涡不能自拔,吸毒群体的日益扩大将导致毒品犯罪活动更为猖獗。

  第六,文化教育方面的原因。

很多吸毒者染上毒品的原因在于对毒品的认识不够,对毒品的危害不了解,为了寻求刺激或是满足好奇心而吸食上毒品,从此走上不归路。

另外,受雇于毒枭运毒的很多人,文化水平都很低,法律意识淡薄,这些人对贩毒的危害认识不清,在这些人的意识里,杀害一个人罪不可赦,是个坏人,却不清楚同样可达到死刑的贩毒行为危害巨大,自己的行为关系到多少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和民族的存亡。

因此,很多为人善良在别人眼里并不“坏”的人也参与到毒品的犯罪当中。

对于毒品犯罪的防治,不能只抓一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应该实行综合防范,全面治理。

毒品犯罪的综合防范,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关系着社会治安的全局,对毒品犯罪实行综合治理,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完善禁毒立法和加强禁毒执法,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打一场禁毒人民战争。

11,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

是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罪过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犯罪具有阶级性、社会性、相对性的属性。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规定中,既揭示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又强调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征,使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和法律形式特征统一在同一个犯罪概念之中。

该行为具有这样的特点:

1,这些行为都是具有社会普遍现象的行为。

2,这些行为会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秩序。

12.天生犯罪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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