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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第一條會計師為發揚崇高品德,增進專業技能,配合經濟發展,以加強會計師信譽及功能起見,特訂定本職業道德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以供遵循。

會計師所屬之會計師事務所亦有相當之義務及責任,遵循本規範。

第二條會計師應以正直、公正客觀之立場,保持超然獨立精神,服務社會,以促進公共利益與維護經濟活動之正常秩序。

會計師提供專業服務時應遵循本規範,其基本原則如下:

1.正直。

2.公正客觀。

3.專業能力及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4.保密。

5.專業態度。

第三條會計師同業間應敦睦關係,共同維護職業榮譽,不得為不正當之競爭。

第四條會計師應持續進修,砥礪新知,以增進其專業之服務。

第五條會計師應稟於職業之尊嚴及任務之重要,對於社會及國家之經濟發展有深遠影響,應一致信守本規範,並加以發揚。

當會計師或其會計師事務所察覺可能有牴觸本規範之疑慮,若採取因應措施仍無法有效消弭或將疑慮降低至可接受之程度時,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應拒絕該案件之服務或受任。

貳、職業守則

第六條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及同事務所之其他共同執業會計師對於委辦之簽證業務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時,均應予迴避,不得承辦。

第七條會計師應保持職業尊嚴,不得有玷辱職業信譽之任何行為。

第八條會計師不得違反與委託人間應有之信守。

第九條會計師對於委辦事項,應予保密,非經委託人之同意、依專業準則或依法令規定者外,不得洩露。

第十條會計師不得藉其業務上獲知之秘密,對委託人或第三者有任何不良之企圖。

參、技術守則

第十一條會計師對於不能勝任之委辦事項,不宜接受。

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於案件承接或續任時,應評估有無牴觸本規範。

第十二條財務報表或其他會計資訊,非經必要之查核、核閱、複核或審查程序,不得為之簽證、表示意見,或作成任何證明文件。

肆、業務延攬

第十三條會計師之宣傳性廣告,應依會計師法規定及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規範之事項辦理之。

第十四條會計師不得以不實或誇張之宣傳、詆毀同業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延攬業務。

第十五條會計師不得直接或間接暗示某種關係或以利誘方式招攬業務。

第十六條會計師收取酬金,應參考會計師公會所訂之酬金規範,並不得以不正當之抑價方式,延攬業務。

第十七條會計師相互間介紹業務或由業外人介紹業務,不得收受或支付佣金、手續費或其他報酬。

伍、業務執行

第十八條會計師不得使他人假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或假用其他會計師名義執行業務,或受未具會計師執業資格之人僱用執行會計師業務,亦不得與非會計師共同組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第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不得與已登錄之事務所名稱相同。

第二十條會計師承辦專業服務業務,應維持必要之獨立性立場,公正表示其意見。

第廿一條會計師有關業務之任何對外文件,皆應由會計師簽名或蓋章。

第廿二條會計師設立分事務所,應由會計師親自主持,不得委任助理員或其他人變相主持。

第廿三條會計師不得妨害或侵犯其他會計師之業務,但由其他會計師之複委託及經委託人之委託或加聘者不在此限。

第廿四條會計師接受其他會計師複委託業務時,非經複委託人同意,不得擴展其複委託範圍以外之業務。

第廿五條會計師如聘僱他會計師之現職人員,應徵詢他會計師之意見。

第廿六條會計師對其聘用人員,應予適當之指導及監督。

第廿七條會計師執行業務,必須恪遵會計師法及有關法令、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與會計師公會訂定之各項規章。

陸、附則

第廿八條本規範謹說明會計師職業道德標準之綱要,其補充解釋另以公報行之。

第廿九條凡違背本規範之約束者,由所屬公會處理之。

第三十條本規範經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二號誠實、公正及獨立性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公佈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第十號公報公布實施後停止適用

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三號廣告、宣傳及業務延攬

民國七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公布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第五屆第十二次職業道德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第五屆第卅二次理事會通過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

第七屆第七次職業道德委員會修正通過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

第七屆第二十二次理事會通過

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九日金管會證六字

第0970028909號函准予核定

壹、前言

第一條本公報係申述廣告、宣傳及業務延攬之補充解釋。

第二條本公報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一號公報第廿八條之規定訂定。

貳、基本原則

第三條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含分事務所,下同)除開業、遷移、合併、變更組織、受客戶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介紹及會計師公會為有關會計師業務、功能等活動項目所為之統一宣傳等外,不得為宣傳性廣告。

第四條會計師不得以不實或誇張之宣傳,詆毀同業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延攬業務。

第五條會計師相互間介紹業務或由業外人介紹業務,不得收受或支付佣金、手續費或其他報酬。

參、定義

第六條本公報用語之定義如下:

廣告:

係以各種傳播方式,對大眾報導會計師個人或其事務所之名稱、服務項目或能力,以爭取業務為目的者。

宣傳:

係以各種傳播方式,對大眾報導有關會計師個人或其事務所之各項事實者。

業務延攬:

係指與非客戶接觸以爭取業務者。

肆、說明

第七條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之廣告或宣傳,應以下列事項為限,並應符合第八條之規定。

1.在各項媒體報導有關事務所開業、遷移、合併、變更組織啟事。

2.刊登招考新職員之啟事。

3.受客戶委託代為刊登之事項:

(1)招考職員。

(2)客戶權益事項之聲明。

但該代為聲明事項,會計師應予查證或聲明未經查證。

4.會計師事務所之介紹內容:

(1)事務所之名稱、標識、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信箱。

(2)事務所執業會計師姓名、照片、所屬公會會籍號碼、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

(3)事務所之服務事項。

5.贈送下列刊物給客戶:

(1)事務所簡介,其內容包括事務所名稱、地址、執業會計師姓名、學歷、服務事項、員工活動及組織編制等。

(2)有關會計師專業之刊物。

上述刊物不得主動贈送給非客戶,但應其要求時,不在此限。

6.事務所信封、信紙等文具用品,得列出事務所名稱、標識、地址、信箱號碼、執業會計師姓名暨電話、電子信箱及傳真號碼。

7.發表著作時,得列出作者會計師之姓名及學經歷。

8.舉辦訓練或座談會時,不得利用訓練教材或其他文件為會計師或其事務所作不正當之宣傳。

第八條各項廣告或宣傳,均應符合下列精神:

1.不得有虛偽、欺騙或令人誤解之內容。

2.不得強調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之優越性。

3.應維持專業尊嚴及高尚格調。

第九條會計師不得直接或間接暗示某種關係或以利誘方式延攬業務。

第十條會計師不得以不正當之抑價方式延攬業務。

伍、實施

第十一條本公報經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四號專業知識技能

民國七十六年二月二十五一日公布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第五屆

第十二次職業道德委員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公報係申述會計師專業知識技能之補充解釋。

第三條會計師應不斷增進其專業知識技能,對於不能勝任之委辦事項,不宜接受。

參、說明

第四條會計師在其執業期間,應維持足夠之專業知識技能。

第五條會計師接受委辦事項,應善用其知識技能與經驗提供服務,並善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第六條會計師專業知識技能之培養,可分為下列兩個階段:

1.專業知識技能之養成

專業知識技能之養成,應有相關之專業教育與訓練,及適當之工作經驗。

2.專業知識技能之維持及增進

(1)會計師應經常注意最新公布之會計、審計及其他有關資料,以及最新之有關法令規章等。

(2)會計師應持續進修,其助理人員並應接受專業訓練。

第七條有關會計師及其助理人員之專業教育及訓練,除會計師自行辦理外,由會計師公會協助推行。

第八條會計師事務所應有品質管制之政策及程序,以維持其專業服務之品質。

第九條會計師對委辦之事項為維持服務品質,如有部分工作非其專業知識技能所能處理者,得尋求其他專家之協助。

肆、實施

第十條本公報經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五號保密

第一條本公報係申述保密之補充解釋。

第三條會計師不得違反與委託人間應有之信守。

即使双方的關係已告終止,保密性的責任仍應繼續。

第四條會計師對於委辦事項,應予保密,非經委託人之同意或因法令規定者外,不得洩露,並應約束其聘用人員,共同遵守公報所規定之保密義務。

第五條會計師不得藉其業務上獲知之秘密,對委託人或第三者有任何不良之企圖。

第六條會計師承辦之案件,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向會計師查詢或取閱有關資料時,會計師應依法辦理,並通知委託人。

第七條會計師對於承辦之案件,不得為其個人或第三者之利益,而利用其經辦業務所獲之資料,對委託人或第三者有任何不良之企圖。

第八條本公報經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六號接任他會計師查核案件

第一條本公報係申述接任他會計師之查核案件時應注意之事項。

貳、基本說明

第四條會計師接任他會計師查核案件時,應有正當理由,並不得蓄意侵害他會計師之業務。

第五條前後任會計師對於查核案件之交接,應保持同業間良好之關係。

第六條前後任會計師應本於超然獨立之精神,對其查核案件,公正表示意見。

第七條接任他會計師查核案件前,後任會計師應向前任會計師徵詢意見,前任會計師應本專業之立場據實以告。

第八條後任會計師對於接任之查核案件,於取得委託人同意後,視事實需要,得向前任會計師商酌借閱工作底稿。

第九條後任會計師對於接任之查核案件,其酬金以不低於前任會計師之酬金為原則。

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七號酬金與佣金

民國七十九年六月四日公布

第一條本公報係申述酬金與佣金之補充解釋。

第二條本公報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一號公報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廿八條之規定訂定。

第三條會計師收受酬金,應參考會計師公會所訂酬金規範,並不得採取不正當之抑價方式,延攬業務。

第四條會計師相互間介紹業務或由業外人介紹業務,不得收受或支付佣金、手續費或其他報酬。

第五條在決定酬金之金額或費率時,會計師得估量:

1.委辦事項所需之專業知識與技能。

2.委辦事項所需人員之專業訓練與經驗。

3.委辦事項所需投入之人力與時間。

第六條酬金按時或按日計算時,其金額之決定,應以委辦事項在正常之規劃、監督及管理下進行為原則。

第七條會計師承辦業務,宜事先與委任人約定酬金,最好以書面方式為之,訂明酬金金額或費率及付款方式等。

第八條會計師承辦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或核閱業務,不得簽訂下列或有酬金之合約:

1.酬金之支付與否,以達成某種發現或結果為條件者。

2.酬金之多寡,以達成某種發現或結果為條件者。

但酬金由法院或政府機關決定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會計師因承辦案件所發生之墊付費用與酬金不同。

可直接歸屬委辦事項之墊付費用,諸如規費、差旅費、郵電費、印刷費等,得於約定酬金外另行收取。

第十條會計師因其他會計師退休、停止執業或亡故,概括承受其全部或部分業務時,對其他會計師或其繼承人所為之給付,不視為違反本公報第四條之規定。

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八號應客戶要求保管錢財

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六日公布

第一條本公報係申述會計師代客戶保管錢財時應注意之事項。

第三條會計師因執行業務之必要,在不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時,得保管客戶錢財;

但明知客戶錢財係取之或用之於不正當活動,則會計師不應代為保管。

會計師如有代客戶保管錢財時,應拒絕其審計案件之委任。

第四條會計師受託保管客戶錢財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1.收到客戶錢財時,應出具收據或保管條予客戶。

2.客戶與會計師之錢財應劃分清楚。

3.客戶錢財應依客戶指定之用途使用。

4.客戶錢財之保管及使用應隨時保持適當之紀錄。

第五條本公報用語之定義如下:

1.客戶錢財:

係指會計師自客戶收取,並依其指示持有或支付之任何錢財,包括現金及匯票、本票、債券等可轉換成現金之權證。

2.客戶帳戶:

係指以會計師或其事務所名義開設專為處理客戶錢財之銀行帳戶。

第六條會計師應設置專為處理客戶錢財之銀行帳戶。

第七條會計師收到客戶之現金時,應儘速存入客戶帳戶;

收到匯票、本票、債券等可轉換成現金之權證時,應善加保管。

第八條客戶帳戶之提取及支用,除依授權範圍辦理者外,應經客戶同意始得為之。

第九條客戶應付受託會計師之各項費用,經客戶同意後得由客戶帳戶中提付。

第十條客戶錢財預期將存放較長時間時,會計師應經客戶同意後將其存入可孳息之帳戶。

第十一條客戶錢財所生之孳息扣除有關稅捐後之餘額歸客戶所有。

第十二條會計師應對客戶帳戶之存提情形做成紀錄,以便隨時表達所有及個別客戶錢財之狀況。

客戶錢財存提明細表每年至少應提供給客戶一次。

第十三條本公會經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九號在委託人商品或服務之廣告宣傳中公開認證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公布

第一條本公報係規範會計師在委託人商品或服務事項之廣告宣傳中,予以公開認證應注意或禁止之事項。

第二條本公報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一號公報第二條、第七條、第十一條及第廿八條之規定訂定。

第三條會計師於委託人商業活動之廣告宣傳中,對該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品質及其未來性,不得接受委託,予以公開認證,但對於商業活動確定之事實,予以認證,不在此限。

第四條會計師對於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於不涉及營利行為或性質,不違反會計師法及政府之法規事項,並取得書面協議或委託書,且經評估活動性質不會損及會計師職業尊嚴,主辦活動單位之社會形象良好,其制度運作情形,能有效管理及公正表達時,得公開列名為其認證。

認證:

係指在廣告宣傳活動中,予以具名監證、推荐等行為,以利於其活動之進行。

商業活動:

係指企業或團體所進行之有形或無形營利等活動,包括:

抽獎、摸彩、促銷、贈獎、週年慶等活動。

公益性質活動:

係指非營利性且具公益性之活動,包括:

義賣、義演、募款……等,以籌集款項或相對資助之活動事項。

廣告宣傳:

係指委託人以任何媒體(包括電視、廣播、電腦網路、電子布告欄、手機簡訊、報章、雜誌、海報及其他文宣品等),對特定人或不特定人進行訊息之傳遞或表達。

第六條會計師在委託人商品或服務之廣告宣傳中,以其名義公開具名或列名表示予以進行認證行為時,由於會計師具有社會公正形象,為避免社會大眾產生過大期待與信賴而造成誤導作用,應本於超然獨立及本公報之精神,審慎評估其可能之影響。

第七條會計師對於委託人之商業活動進行認證,應就其內容評估,且應不涉及價格、品質或未來性之認證,但對於商業活動確定之事實予以認證者除外。

若發現委託人違背或超出委任內容,應即予制止,若委託人仍繼續者,應中止其認證之受任,並將中止受任之意思公告,以維護本身之超然獨立精神。

第八條會計師於委託人之廣告宣傳中公開認證,並同時受託查核財務報表,委託人商品或服務事項廣告宣傳中,如列註財務報表係由該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應予制止。

第九條本公報於會計師事務所名義所為之認證時,亦適用之。

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十號「正直、公正客觀及獨立性」

職業道德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

第五屆第卅二次理事會議通過

第七屆第三十六次理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公報係申述正直、公正客觀及獨立性之補充解釋。

第二條本公報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第一號公報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訂定。

第三條會計師對於委辦事項與其本身有直接或重大間接利害關係而影響其公正及獨立性時,應予迴避,不得承辦。

第四條會計師提供財務報表之查核、核閱、複核或專案審查並作成意見書,除維持實質上之獨立性外,亦應維持形式上之獨立性。

因此,審計服務小組成員、其他共同執業會計師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股東、會計師事務所、事務所關係企業及聯盟事務所,須對審計客戶維持獨立性。

第五條會計師應以正直、公正客觀之立場,保持獨立性精神,服務社會。

1.正直:

會計師應以正直嚴謹之態度,執行專業之服務。

會計師在專業及業務關係上,應真誠坦然及公正信實。

2.公正客觀:

會計師於執行專業服務時,應維持公正客觀立場,亦應避免偏見、利益衝突或利害關係而影響專業判斷。

公正客觀立場包括應於資訊提供與使用者間,不偏不倚,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

3.獨立性:

會計師於執行財務報表之查核、核閱、複核或專案審查並作成意見書,應於形式上及實質上維持獨立性立場,公正表示其意見。

實質上之獨立性係內在要求,必須以正直及公正客觀之精神,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會計師除維持實質上之獨立性外,亦應維持形式上之獨立性。

因此,審計服務小組成員、其他共同執業會計師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股東、會計師事務所、事務所關係企業及聯盟事務所,須對審計客戶維持獨立性,亦即就其係在客觀第三者之觀感而言,合理且可接受之程度下,維持公正客觀之獨立性。

第六條獨立性與正直、公正客觀相關聯,如缺乏或喪失獨立性,將影響正直及公正客觀之立場。

第七條獨立性可能受到自我利益、自我評估、辯護、熟悉度及脅迫等因素而有所影響。

第八條獨立性受自我利益之影響,係指經由審計客戶獲取財務利益,或因其他利害關係而與審計客戶發生利益上之衝突。

可能產生此類影響之情況,通常包括:

1.與審計客戶間有直接或重大間接財務利益關係。

2.事務所過度依賴單一客戶之酬金來源。

3.與審計客戶間有重大密切之商業關係。

4.考量客戶流失之可能性。

5.與審計客戶間有潛在之僱佣關係。

6.與查核案件有關之或有公費。

7.發現事務所其他成員先前已提供之專業服務報告,存有重大錯誤情況。

第九條獨立性受自我評估之影響,係指會計師執行非審計服務案件所出具之報告或所作之判斷,於執行財務資訊之查核或核閱過程中作為查核結論之重要依據;

或審計服務小組成員曾擔任審計客戶之董監事,或擔任直接並有重大影響該審計案件之職務。

1.事務所出具所設計或協助執行財務資訊系統有效運作之確信服務報告。

2.事務所編製之原始文件用於確信服務案件之重大或重要的事項。

3.審計服務小組成員目前或最近二年內擔任審計客戶之董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務。

4.對審計客戶所提供之非審計服務將直接影響審計案件之重要項目。

第十條獨立性受辯護之影響,係指審計服務小組成員成為審計客戶立場或意見之辯護者,導致其客觀性受到質疑。

1.宣傳或仲介審計客戶所發行之股票或其他證券。

2.除依法令許可之業務外,代表審計客戶與第三者法律案件或其他爭議事項之辯護。

第十一條熟悉度對獨立性之影響,係指藉由與審計客戶董監事、經理人之密切關係,使得會計師或審計服務小組成員過度關注或同情審計客戶之利益。

1.審計服務小組成員與審計客戶之董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案件有重大影響職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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