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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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Word文件下载.docx

3.建筑物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4.建筑物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5.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缺陷.

第3.0.3条 

对非试点小区应检验下列项目:

3.室外管网水力平衡度;

4.供热指法统补水率.

第3.0.4条 

对非试点建筑应检验下列项目:

2.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

第3.0.5条 

节能检验必须在下列有关技术文件准备齐全的基础上进行:

1.国家有关部门对节能设计审核文件;

2.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外门(或户门),外窗及保温材料的性能报告;

3.锅炉或热交换器,循环水泵等的产品合格证;

4.节能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报告.

第3.0.6条 

检测中使用的仪器仪表应在检定有效期内,并应具法定计量部门出具的校验合格证(或校验印记).除另有规定外,仪器仪表的性能应符合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

第3.0.7条 

建筑物体形系数(S)类型可分为以下两类:

1.当S≤0.30时应为第一类;

2.当S>

0.30时为第二类.

第3.0.8条 

建筑物窗墙面积比(WWR)类型可分为以下两类:

1.当WWR≤0.30时为第一类;

2.当WWR>

第3.0.9条 

当采暖居住建筑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应视为同一类采暖居住建筑物:

---相同的外围护结构体系;

---相同的建筑物体型系数类型;

---相同的窗墙面积类型.

第3.0.10条 

代表性建筑物根据层数,朝向和采暖系统形式在同一类采暖居住建筑物中综合选取.

4.1 

建筑物单位采暖耗热量

第4.1.1条 

与建筑单位采暖耗热量有关的物理量的检测应在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不少于168h.

第4.1.2条 

对建筑物的供热量应采用热量计量装置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测量.计量装置中温度计和流量计的安装应符合相关产品的使用规定.供回水温度测点宜位于外墙外侧且距外墙轴线2.5m以内.

第4.1.3条 

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应按本标准第4.3节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第4.1.4条 

室外空气温度主应设置在百箱内;

当无百叶箱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感温测头宜在建筑物不同方向同时设置室外温度测点.检测持续时间内室外平均温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tea=∑mi=1∑nj=1tei,j/m.n

(4.1.4)

 式中

tea---检测持续时间内室外平均温度();

℃ 

tei,j---第i个温度测点的第j个逐时测量值();

m---富强外温度测点的数量;

n---单个温度测点逐时测量值的总个数;

i---室外温度测点的编号;

j---室外温度第i个测点测点测量值的顺序号.

第4.1.5条 

在有人居住的条件下进行检测是时,建筑物单位采暖耗热量应按下公式(4.1.5-1)计算;

在无人居住的条件下进行检测时,建筑物单位采暖耗热量应按公式(4.1.5-2).

qhm=Qhm/A0.ti-te/tia-tea.278/Hr+(ti-te/tia-tea-1).qIH

(4.1.5-1)

 qhm=Qhm/A0.ti-te/tia-tea.278/Hr-qIH

(4.1.5-2)

 式中 

qhm---建筑物单位采暖耗热量(W/m2;

Qhm---检测持续时间内在建筑物执力口处测得的总供热量(MJ);

qIH---单位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内部得热(W/m2),应按行业标准<

<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

(JGJ26)的规定采用;

ti---全部房间平均室内计算温度,一般住宅建筑取16;

te---计算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

℃应按行业标准<

(JGJ26)>

附录A的规定采用;

tia---检测持续时间内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

A0---建筑物的总采暖建筑面积(mW),应按行业标准<

(JGJ26)附录D的规定;

Hr---检测持续时间(h);

278---单位换算系.

4.2 

小区单位采暖耗煤量

第4.2.1条 

与小区单位采暖耗煤量有关的物理量的检测,应在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应为采暖期.

第4.2.2条 

耗煤量应按批逐日计量和统计.

第4.2.3条 

在检测持续时间内,煤应用基低位发热值的化验批数应与供热锅炉房进煤批数相应一致,且煤样的制备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锅炉热工试验规范>

(GB10180)的有关规定.

第4.2.4条 

小区室内平均温度应代表性建筑物的室内平均温

度的检测值为基础.代表性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的检测应按本标准第4.3节规定的检测方法执行.代表性建筑物的采暖建筑面积应占其同一类建筑物采暖建筑面10%以上.

第4.2.5条 

室外平均温度的检测和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1.4条的有关规定.

第4.2.6条 

小区室内平均温计按下列公式计算:

tqt=∑mi=1ti,qt.A0,i/∑mi=1A0,i

(4.2.6-1)

 ti,qt=∑nj=1ti,j.Ai,j/∑nj=1Ai,j

(4.2.6-2)

tqt---检测持续时间内小区室内平均温度();

ti,qt---检测持续时间内第i类建筑物的室内平均温度();

ti,j---检测持续时间内第i类建筑物中第j栋代表性建筑物的室内平均温度(),℃应按本标准公式(4.3.3)计算;

A0,i---第i类建筑物的采暖建筑面积(m2);

Ai,j---第i类建筑物中第j栋代表性建筑物的采暖建筑面积(m2),应按行业标准<

(JGJ26)附录D的规定计算;

n---第i类建筑物中代表性建筑物的栋数;

m---小区中采暖居住建筑物的类别数.

第4.2.7条 

小区单位采暖耗煤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cm=8.2×

10-4.Gct.Qydw,av/A0,qt.ti-te/tqt-tea.Z/Hr

(4.2.7)

qcm---小区单位采暖耗煤量(标准煤)(kg/m2.a);

Gct---检测持续时间内的耗煤量(kg);

当燃料为天然气时,天然气耗量应按热值折算为标准煤量;

Qydw,av---检测持续时间内燃用煤的平均应用基低发热值(kJ/kg);

当燃料为天然气时,取标煤发热值;

A0,qt---小区内所有采暖建筑物的总采暖建筑面积(m2);

Z---采暖期天数(d),应按行业标准<

(JGJ26)附录A附表A的规定采用.

4.3 

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

第4.3.1条 

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应在采暖期最冷月检测,且检测持续时间不少于168h.但当该项检测是为了配合单暖耗热量或单位采暖耗煤量的检测而进行时,其检测的起止时间应符合相应项目检测方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4.3.2条 

温度计应设于室内有代表性的位置,且不应受太阳

辐射或室内热源的直接影响.

第4.3.3条 

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应代表性房间室内温度的逐时检测值为依据,且应按下列式计算:

tia=∑nj=1trm,j.Arm,j/∑nj=1Arm,j

(4.3.3)

式中 

tia---检测持续 

时间内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

trm,j---检测持续时间内第j个温度逐时检测值的算术平均值();

Arm,j---第j个温度计所代表的采暖建筑面积(m2);

j---室内温度计的序号;

n---室内温度计的个数.

4.4 

建筑物围护结构传热系数

第4.4.1条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现场检测宜采用热流计法或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其它方法.

第4.4.2条 

热流计及其标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用热流计>

(JG/T3016)的规定.

第4.4.3条 

温度传感器用于温度测量时,测量误差应小于0.5;

℃用一对温度传感器直接测量温差时,测量误差应小于2;

两个温度相减求取温差时,测量误差应小于0.2.℃

第4.4.4条 

测点位置应根据检测目的确定.测量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时,测点位置不应靠近热桥,裂缝和有空气渗漏的部位,不应受加热,制冷装置的风扇的直接影响.

第4.4.5条 

测点位置应根据检测目的确定.测量主体部体的传热系数时,测点位置不应靠近桥,和有空气渗漏的部位,不应受加热,制冷装置和风扇的直接影响.

第4.4.6条 

热流计和温度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流计应直接安装在被测围护结构的内表面上,且应与表面完全接触;

2.温度传感器应在被测围护结构两侧表面安装,外表面温度传感器宜在与热流计相对位置安装.温度传感同0.1m长引线与被测表面紧密接触,传感器表面的辐射系数应与被测表面基本相同.

第4.4.7条 

检测应采暖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检测时间宜选在最冷月且应避开气温剧烈变化的天气,检测持续时间不少于96h.检测期间室内空气温度应保持基本稳定,热流计不得受阳光直射,围护结构被测区域的外表面宜避免雪侵袭和阳光直射.

第4.4.8条 

检测期限间,应逐时记录热流密度和内,外表面温

度.可记录多次采样数据的平均值采样间隔宜短于传感器最小时间常数的二分之一.

第4.4.9条 

数据分析可采用算术平均法或动分析法.

第4.4.10条 

采用算术平均法进行数据分析时,应按下式计算围护结构的热阻,并符合下列规定:

R=∑nj=1(θIj-θEj)/∑nj=1qj

(4.4.10)

R---围护结构的热阻(m2.K/W);

θIj---围护结构内表面的第j次测量值();

θEj---围护结构外表面温度的第i次测量();

qj---热流密度的第j次测量值(W/m2). 

1.对于轻型围护结构(单位面积比热容小于20kJ(m2.K)),宜使用夜间采集的数据(日落后面h至日出)计算围护结构的热阻.当经过个夜间测量之后,相邻两次测量的计算结果相差不大于5%时即可结束测量. 

2.对于重型围护(单位面积比热容大于等于20kJ/(m3.K)),应使用全天安数据(24h(的整数倍)计处围护结构的热阻,且只有下列条件得到满足时方可结束测量:

1)未次R计算值与24h之前的R计算值值差不大于5%;

2)检测期间内计算第一个INT(2×

DT/3)天内与最后一个同样长的天数内的R计算值相差不大于5%. 

注:

DT为检测持续天数,INT表示取整数部分.

第4.4.11条 

围护结要的传热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K=1/(Ri+R+Re)

(4.4.11)

K---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W/m2.k);

Ri---内表面换热阻,应按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附录二附表2.2的规定采用;

Re---外表面换热阻,应按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GB50176)附录二附表2.3的规定采用.

4.5 

建筑物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第4.5.1条 

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宜采用热电偶等温度传感贴于表面进行检测;

检测仪表符合本标准第4.4.3条和第4.4.4条的规定;

也可采用红外摄像仪测量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但应符合本符合标准第4.5.4条的规定.

第4.5.2条 

内表面温度测点应选取在热桥部位温度最低处.室内空气温度测点距离地面应为1.5m左右,并应离开被测墙面0.5m以上.室外空气温度测点离地面的高度应为1.5-2.0m,并应

离开被测墙面0.5m以上.空气温度传感器应采用热辐射防护措施.

第4.5.3条 

内表面温度传感器连同0.1m长引线应与测表面紧密接触,传感器表面的辐射系数应与被测表面相同.

第4.5.4条 

检测应在供热系统正常运行且进行,检测时间宜选在最冷月,并应避开气温剧烈变化的天气.检测持续 

时间不少应少于96h.温度测量数据应每不时记录一次.

第4.5.5条 

室内外计算温度下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应按下式计算:

θI=tdi-tim-θIm(tdi-tde)/tim-tem

(4.5.5)

 θI---室内外计算温度下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θIm---检测持续时浊内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逐次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

tim---检测持续时间内室内空气温度逐次测量值的算术值();

tem---检测持续时间内室内外空气温度逐次测量值的算术值();

tdi---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具体设计图纸确定或按国家标准<

(GB50176)第4.1.1条的规定采用;

tde)---围护结构冬季室外计算温度(),℃应根据具体设计图纸确定或按国家标准<

(GB50176)第2.0.1条的规定采用.

4.6 

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缺陷

第4.6.1条 

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缺陷宜采用红外摄进行定性检测.

第4.6.2条 

红外摄像仪及其温度测量范围就合冬季现场测量要求.红外摄像仪传感器的使用波长应处在2.0-2.6μm,3.0-5.0μm或8.0-14.0μm之内,传感器不应低于0.1,℃其测量误差应小于0.5.℃

第4.6.3条 

检测应在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后进午.围护结构处于直射阳光下时不应进行检测.

第4.6.4条 

用红外摄像仪对围护结构进行检测之前,应首先对围着护结构进行普测,然后对可位进行详细检测.

第4.6.5条 

应对实测热像图进行分析并判断是否存在热工缺陷以及缺陷的类型和严重程度.可通过与参考热衷像图的对比进行判断.必要时可采用内窥镜,取样等方法进行认定.

第4.6.6条 

围护结构空气渗透性能宜采用经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认定的测试方法时行检测.

4.7 

室外管网水力平衡度

第4.7.1条 

水力平衡度的检测应在供热系统运行稳定的基础上进行.

第4.7.2条 

在水力平衡度检测过程中,循环水泵的运行状态和设计相符.循环水泵出口总流时应稳定维持为设计值的100%-110%.

第4.7.3条 

流量计量装置应安装在供热系统相应的热力入口处,且应符合相应产品使用要求.

第4.7.4条 

循环水量的测量值应以相同检测持续时间(一般为30min)内各热力入口处测得的结果为依据进行计算.

第4.7.5条 

水力平衡度应按下式计算:

HBj=Gwm,j/Gwd,j

(4.7.5)

HBj---第j个入口处的水力平衡度;

Gwm,j---第j个热力入口处循环水量的测量值(kg/s);

Gwd,j---第j个热力入口处循环水量的测量值(kg/s);

j---热力入口的序号.

4.8 

供热系统补水率

第4.8.1条 

补水率的检测应在供热系统运行稳定且室外管网水力平衡度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第4.8.2条 

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

第4.8.3条 

总补水量应采用具有累计流量显示功能的流量计量装置测量.流量计量装置应安装在系统补水管上适宜的位置,且应符合相应产品的使用要求.

第4.8.4条 

供热系统补水率应按下式计算:

Rmu=Gmu.100%/Gwt

(4.8.4)

Rmu---供热系统补水率;

Gmu---检测持续时间内系统的总补水量(kg);

Gwt---检测持续时间内系统的设计循环水量的累计值(kg).

4.9 

室外管网输送效率

第4.9.1条 

室外管网输送效率的检测应最冷月进行,且检测持续时间不少于24h.

第4.9.2条 

检测期间,供热系统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且锅炉(或换热器)的热力工况应保持稳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或换热器出力的波动不应超过10%;

2.锅炉或换热进出水温度与设计值之差不大于10.℃

第4.9.3条 

各个热力(包括锅炉房或热力站)入口的热量应同是时测量,其检测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第4.9.4条 

室外管网输送效率应按下式计算:

ηm,t=∑nj=1Qm,j/Qm,t

(4.9.4)

ηm,t---室外管网输送效率;

Qm,j---检测持续时间内在第j个热力入口处测得的热量累计值(M);

Qm,t---检测持续时间内在锅炉房或热力总管处测得的热量累计值(MJ);

5.1 

检验对象的确定

第5.1.1条 

试点小区及非点小区建筑物节能效果的检验应以同类建筑物中的代表性建筑物为对象.

第5.1.2条 

检验建筑物单位采暖耗热量时,其受检面积不应小于一个热力入口所对应的采暖建筑面积.

第5.1.3条 

试点小区及非试点小区单位采暖耗煤量的检验以整个供热系统(含锅炉.管网和热用户)为对象.

第5.1.4条 

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的检验部位应为底层,顶层和中间层的代表性房间,且每层的测点数不应少于3个.

第5.1.5条 

每一种保温结构体系至少应选择一处对外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进行检验.

第5.1.6条 

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检验部位的数量可依现场情况而定,但在同一类建筑物中,其检验部不应少于一处.

第5.1.7条 

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缺陷应实行普测.

第5.1.8条 

水力平衡度,补水北和输送效率的检验均应以独立的供热系统为对象.

5.2 

合格判据

第5.2.1条 

建筑物物单位耗热量或小区单位采暖耗煤不应大于行业标准<

(JGJ26)附录A附录A中相关指标值.

第5.2.2条 

建筑物室内温度的逐时值最不低应低于16,℃最高不应高于24.℃

第5.2.3条 

建筑物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5.2.4条 

在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且在确定室内空气露点温度时,[到内空气相对湿度应按60%计算.

第5.2.5条 

建筑物外围护结构不应存在热工缺陷.

第5.2.6条 

室外供热管网各个热力入口入的水力平衡度应为0.9-1.2.

第5.2.7条 

供热系统补水率不就大于0.5%.

第5.2.8条 

室外管网输送效率不就在小于0.9.

附录A 

仪器仪表的性能要求

第附录A.0.1条 

在按本标准进行节能检验过程中,除另有规

定外,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性能应符合表A的有关规定.

表A

序号

测量的目标参数

测头的 

不确定度 

()℃

二次仪表

总不确 

定度

功能

精度(级)

1

空气温度

≤0.5

应具有自动采集和储 

数据功能,并可以和计算 

机接口

0.1

≤5%

2

空气温差

≤0.4

应具有自动采集存储 

≤0.1

3

水温度

≤2(低温 

水系统) 

≤3(高温 

水系统)

宜具有自动采集和储 

4

水温差

≤0.5(低温 

≤1.0(高温 

5

水流量

-

二次仪表应能显示瞬时 

流量或累计流量,或能自 

动存储,打印数据,或可 

以和计算机接口

6

热量

集成化热表具有自动 

采集和自动存储瞬时或累 

计数据的功能,并能打印 

数据或可与计算机接口

≤10%

7

煤量

附录B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必须"

,反面词采用"

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应,反面词采用"

不应"

或"

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宜"

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本规范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

应符合……的规定"

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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